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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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工业污染源、城市生活污染源以及农业污染源等。

所有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二、排放限值与要求各类污染源应根据其污染物的性质、产生量及治理技术水平,严格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对于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应实施更严格的排放限值,并逐步实现超低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或优于本标准的限值要求。

三、监测与报告方法排污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排污单位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数据,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排放标准调整机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环保要求的提高,国家将适时对本标准进行调整。

当新的污染控制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且经济成本合理时,应适时降低排放标准。

在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五、违法处理与罚则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排污单位,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整顿,直至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监督管理与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执法制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举报。

七、标准修订与更新本标准的修订和更新由国家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和更新后的标准应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当前的环保要求和实际情况。

八、附则与解释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国家环保部门所有。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大气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制定本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发电厂、燃煤锅炉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

二、排放限值2.1 大气污染物种类和对应排放限值根据大气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来源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2.2 排放限值的执行各排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排放限值执行,确保排放浓度和总量在规定范围内。

三、排放控制措施3.1 尽量采用清洁能源鼓励工业企业、发电厂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尽量采用清洁能源,如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等,减少燃煤等高污染能源的使用。

3.2 提高排放控制设备的效果对于必须使用高污染物排放设备的单位,要求其采用先进的排放控制设备,如脱硫装置、脱硝装置、除尘装置等,提高排放控制的效果。

3.3 加强工艺管理对于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要求单位加强工艺管理,采取合理的工艺控制措施,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排放。

3.4 强化监测和排放数据报告排放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定期检测和监测排放浓度和总量,并将监测数据报告上级环境保护部门。

四、监管和执法4.1 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管和执法,包括监测、检查、处罚等工作,确保排放单位的合规性。

4.2 排放单位的责任排放单位要严格遵守排放限值和排放控制措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工作,如实提供排放数据和排放情况。

五、监测和评估5.1 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了解排放单位的排放状况和达标情况。

5.2 大气污染物影响评估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单位,要进行大气污染物影响评估,分析其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 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 — 04 — 12批准 1997 — 01 — 01实施 、八 — 刖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 4—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 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 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 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 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 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 GBJ 4 — 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 —83 • GB 4276 —84 • GB 4277 —84 • GB 4282 —84-GB4286 — 84 -GB 4911 — 85 -GB 4912 — 85• GB4913 — 85 • GB4916 — 85 • GB4917 — 85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B 、附录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 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法律分析:常用的环境质量标准有: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4、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污染物排放标准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 月1 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火zhayao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雷Hg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我国为了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的针对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统一标准。

它适用于我国各类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下面将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大气污染物分类:根据大气污染物的性质、来源和危害程度,将大气污染物分为两类:一类是常规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另一类是特定大气污染物,包括氟化物、铅、汞等。

3. 排放限值:规定了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 排放标准:根据污染物类型、排放源特点和环境风险,制定了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5. 排放监测与控制:明确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要求和方法,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作用1. 控制大气污染:通过制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可以限制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从而控制大气污染。

2. 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合理的排放标准可以降低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3.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实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可以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实现清洁生产,降低环境污染,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

4. 规范排放行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为各类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排放要求,有利于规范企业的排放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1. 企业应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制定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操作规程。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大气污染是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问题,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指针对大气环境中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对其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方面进行限制和监管的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途径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排放浓度是指单位时间内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通常以毫克/立方米或者微克/立方米为单位。

排放总量是指单位时间内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总量,通常以吨为单位。

排放途径则是指污染物排放的方式和路径,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生活废气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也有所不同。

比如,针对工业废气中的硫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通常会对其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进行限制;而对于交通尾气中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则会有相应的排放标准。

此外,针对生活废气中的污染物,也会有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监管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工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环境容量等。

在制定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对于已经存在的污染源,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减排措施和时间表,逐步实现达标排放。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排放源的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数据的真实可靠。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有效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减少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同时,也可以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推动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总的来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详细解读,对于了解大气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是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
有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国家标准,它是维护社会秩序、涵养人们道德风尚、保护
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政策性法规性文件。

从我国环境污染和环境质量变化的实际出发,根据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将原《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1629-1989)》进行了完善补充,主要修订内容为实
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限制,统一了超标和违规处理的时限,规定了一氧化碳强制排放标准,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特别标准,规定了不确定因素处理原则。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分为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物排放限量标准;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特别标准;第四章污染物超标或违规处理;第五章工业大气
污染预防技术措施;第六章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措施;第七章监测、检测与测量术;第
八章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对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禁止大
气污染和保护大气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要求各单位和工厂实施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以免不必要的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等。

1.3排放限值的适用对象本标准规定的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适用于所有排放这些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固定污染源还是移动污染源。

同时,本标准还规定了针对不同污染源的排放限值。

2规定2.1排放限值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其中,针对不同污染源的排放限值也有所规定。

2.2指标体系本标准的指标体系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这些指标将作为排放限值的依据,同时也是监控和管理排放的重要依据。

2.3监测与管理本标准规定了对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监测、监测数据的报告和记录、监测设备的维护等。

同时,本标准还规定了对违反排放限值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3实施和监督3.1实施时间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一系列旧的排放标准。

3.2监督机构XXX是本标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排放限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3.3监督和管理措施XXX将采取一系列监督和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抽查、监测数据的审核和核实等,确保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本标准的要求。

4附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标准的附录,包括了一些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等,为标准的实施提供了参考依据。

总之,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控制大气污染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本标准的要求,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排放口指大气污染物从污染源向大气排放的出口部位。

3.8污染物指大气中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或其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物质或因子。

3.9处理设施指对污染物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处理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除尘、脱硫、脱氮等设施。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标准之一,它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的颁布对于推动我国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限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各种大气污
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氮氧化物、烟尘等都有相应的排放限值,这对于各类生产企业和单位来说是一个明确的指导,有利于引导他们加强大气污染物的控制,减少排放。

其次,本标准还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管理要求。

各类生产企业和单
位需要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这些举措有利于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保障大气环境的质量。

此外,本标准还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治理技术和设备提出了要求。

要求生产企
业和单位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和设备,以达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这对于推动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绿色环保技术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颁布,对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环保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希望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都能高度重视环保工作,积极落实相关标准要求,共同为改善我国的大气环境质量做出努力。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发表时间:2003-6-12 15:53:54 浏览185次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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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
严重影响。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首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指针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排放浓度、排
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标准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对不同行业和污染源制定不同的标准,以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其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环境容量、
经济发展、技术水平等。

在制定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既要保障环境质量,又要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考虑到各行业的技术水平和成本承受能力,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标准。

同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测也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部门需要
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对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处罚和整改,以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在规定范围内。

另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监督。

公众应当关注大气污染问题,积极参与环保活动,监督企业和政府的环保行为,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

总的来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护大气环境、维护人类
健康的重要举措。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改善全球大气环境贡献力量。

同时,企业和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共同维护清洁的大气环境。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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