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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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甬农机安[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甬农机安〔2011〕17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农机部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全市农机安全生产继续保持各类事故明显下降,农机安全生产形势趋好。

当前,我市正值盛夏高温、台风季节来临,影响农机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增多,个别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精神,现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5号)和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知》(农发电〔2011〕11号)要求,就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农业部安委会2011年第2次全体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学习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的理念,始终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通过严格监管,少发生一起事故、少伤亡一人,就是一份贡献、一份政绩”的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从源头抓起,从基层抓起,从现在抓起,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

二、突出重点,认真开展农机安全隐患大检查各级农机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近期农机事故易发、违章多发的突出问题,对运输机械、田间作业机械、设施农业装备使用情况;对使用农机安全技术检验装备,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把关情况;对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对农机技术培训机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教练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农机维修网点执行管理制度,有关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安全生产大检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等工作制度。

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2013年12月24日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为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行为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内容(一)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1.会同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指导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2.根据农业部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并公布宁波市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根据补贴产品市场变化情况,申请调整不合理补贴额。

3.负责将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上传到农机网,以便农民查询。

4.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活动,积极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

5.对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管理考核。

(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1.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2.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对乡镇的业务培训。

3.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工作。

4.做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系统维护。

5.公开信息。

定期公布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户(含生产经营组织)清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生产经营组织)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确保5年内能够查阅。

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0.17•【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号公告•【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0月17日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推广、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培训、安全监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研、推广和扶持措施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科学研究,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开发、引进、推广、使用。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具有地方特色农业机械的科研和科研成果转化。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销售市场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销售市场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销售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甬农机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销售市场的通知(甬农机科〔2011〕16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为全面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管理,规范我市的农机补贴机具销售市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要求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11〕3号)、《关于印发<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农办机〔2011〕1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七月份开始对我市农机购置补贴销售市场进行规范化治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时间7月-9月,整个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20日至8月10日):自查自纠阶段;第二阶段(8月10日至8月20日):市局组织专项大检查阶段;第三阶段( 8月20日至9月30日):整改规范阶段。

二、整治内容1.清理农机购置补贴的经营主体。

对辖区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销售企业进行彻底清查,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登记造册,掌握本辖区农机生产、销售、修理企业基本情况。

试行农机经营备案制度,建立专项台账,对辖区所有的农机生产、销售、修理企业的经营情况、交易行为进行登记备案。

2.监管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生产企业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我市经销补贴机具的经销商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一定的售后服务能力,有专业技术维修人员和专业维修设备;有经销农业机械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经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甬农机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的通知(甬农机科〔2008〕4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为切实加强农机安全源头管理,进一步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农业部第41号令《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省厅、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办学1.培训许可证承担拖拉机驾驶培训任务的各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范围规模相配套的办学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从事培训活动。

如法人代表、业户名称、办学条件、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宁波市农机局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凭证上岗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师、教练员须接受省农机局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证书,方可从事教学活动。

不允许无证人员代行教师、教练员职责。

3.依法收费培训费收取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

严禁搭车、涨价、乱收费,如发生违纪收费现象,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二、制度管理1.教练员管理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其职业道德和综合业务素质,提高其口述表达能力和教练技术水平,充分发挥教练员技术主导作用,促使学员正确掌握驾驶操作技能,推进学员整体教学质量的提高。

2.学员管理加强学员管理,上好安全教育第一课,按照学员特点合理编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习时间,适时对学员进行理论知识和驾驶技能测试,并根据掌握程度分别给予补课和强化训练,以期达到教学效果。

3.档案管理规范培训档案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按文档管理要求,做到资料齐全,记录详细,填写准确,内容真实,查找方便,保管妥当。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甬农机安[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甬农机安〔2011〕18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为预防和减少各类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止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甬党办传〔2011〕141号)要求,结合农机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宁波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宁波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一、指导思想针对近期国内其他领域事故多发,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

通过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对农机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作业、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农机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健全责任体系、遵照落实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程标准,彻底排查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农机安全监管上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农机安全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平安农机”创建水平,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一)检查范围:全市各地雇佣拖拉机从事运输作业的企业或组织、农机监理机构、拖拉机检测检验机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农机维修网点、农机作业服务合作组织。

(二)检查重点:1.套挂农机牌证的“机动车”(工程车)及驾驶人(具体工作要求另文下达)。

2.全市近三年内发生过因农机事故负同责死亡2人以上的管辖地乡(镇、街道);发生过因农机作业伤害事故负主责的农机作业服务合作社;发生过因农机维修作业伤害事故负主责的维修站(点);发生过因农机安全培训伤害事故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外籍拖拉机建档及雇佣企业对外籍拖拉机驾驶人聘用手续落实情况。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拖拉机教练机新牌证工作的通知-甬农机安[2008]10号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拖拉机教练机新牌证工作的通知-甬农机安[2008]10号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拖拉机教练机新牌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拖拉机教练机新牌证工作的通知(甬农机安〔2008〕10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为切实解决拖拉机教练机车证不符问题,消除农机培训安全事故隐患,规范拖拉机教练机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一款、第17条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4条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全国统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登记证书检验标志的通知》(农办机〔2005〕4号)以及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拖拉机及驾驶人牌证管理规定》第21条、36条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于6月11日在鄞州区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就全市启用拖拉机教练机新牌证工作作了专题研究,现将有关启用新牌证工作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7月1日起,全市各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拖拉机教练机统一换发全国统一的拖拉机教练机新号牌、新行驶证,执行农业部第451号公告的行业标准,原核发的“九二式”拖拉机教练机牌证一律作废。

自2008年8月1日起,市、县两级农机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教练机“一车一证一牌一档”专机专用的规定,一律凭拖拉机教练机新牌证,受理各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学员的上机术科考试申请。

二、市、县两级农机监理机构按农业部令第43号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宁波市拖拉机登记业务工作流程》等相关规定和业务分工,使用浙江省农机监理网上办证系统,办理拖拉机教练机新牌证的检验、换证、登记,核发新牌证及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贯彻省农机局开展拖拉机及驾驶人档案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贯彻省农机局开展拖拉机及驾驶人档案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贯彻省农机局开展拖拉机及驾驶人档案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农机安[2009]8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5.26【实施日期】2009.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贯彻省农机局开展拖拉机及驾驶人档案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甬农机安〔2009〕8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29号)和省农业厅《关于深化农机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农专发〔200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就贯彻省农机局《关于开展拖拉机及驾驶人档案清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提出如下若干实施意见。

一、档案清查范围(一)我市现有已办理登记过的、所有在册有效期以内的拖拉机档案;(二)我市已核发的、所有在册有效期以内的拖拉机驾驶人档案。

(三)清查的重点:我市应用全省农机监理业务办证系统,启用全国统一的拖拉机及驾驶人新牌证(即2006年4月)以后,办理过的拖拉机档案和拖拉机驾驶人档案。

鉴于我市去年已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过拖拉机驾驶人档案清查工作,各地可以结合本次清查专项行动,组织驾驶人档案清查“回头看”行动,做好档案清查整改的查漏补缺工作。

对于去年已经清查合格的驾驶人档案,今年不再列入档案清查范围,不再在档案袋上加盖检查合格印章。

二、档案清查要求(一)拖拉机档案部分:1.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是否一致,办理的登记期限、流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档案清册(包括登记清册和报废清册)是否建立,记录是否齐全、清楚、准确、完整符合规范要求;3.档案材料收存是否与登记业务相一致,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范要求,填写档案材料以及申请人、经办人,检验员双签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4.是否存在异地违规登记,或违规核发拖拉机牌证情况;(二)拖拉机驾驶人档案部分:1.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是否一致,办理的驾驶证业务期限、流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档案清册(包括注销档案清册)是否建立,记录是否齐全、清楚、准确、完整且符合规范要求;3.档案材料收存是否与办证业务相一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且符合规范要求,填写的表格材料,考试员双签名;及医生签名、体检科目、医院资质及公章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4.是否存在异地、违规受理驾驶证申请、考试、发证等情况;5.2008年宁波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宁波市农业机械化工作要点的通知-甬农机[2010]9号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宁波市农业机械化工作要点的通知-甬农机[2010]9号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宁波市农业机械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宁波市农业机械化工作要点的通知(甬农机〔2010〕9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现将2010年宁波市农业机械化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二○一○年三月十日2010年宁波市农业机械化工作要点2010年宁波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围绕“改革创新推动兴机富民,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机,提升能力服务现代农业”这一主线,大力实施农机“七大行动”,落实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加快特色产业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的推广应用,大力培育农机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加快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机质量和安全监管,全面提升农机队伍素质,以改革创新精神,努力推动农机化发展再上新水平,为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按照这一总体思路,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以加速水稻机械化栽植、烘干为重点,大力实施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行动1.继续狠抓水稻机插推广应用工作。

大力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区域整体推进行动,全年机插面积确保50万亩,力争达到60万亩。

建立季供秧面积3000亩以上区域性育秧中心4个、1000亩以上育秧基地40个、500亩以上育秧点200个。

建立一批机插整体推进示范村和示范镇乡(街道),粮食功能区内水稻生产基本实现规模化育秧、机械化作业、社会化服务。

2.大力发展以粮食功能区为重点的稻谷烘干机械化技术。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宁波市农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宁波市农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机械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文字号】甬农机计[2012]3号、甬财政农[2012]9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2.14【实施日期】2012.02.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公布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甬农机计〔2012〕3号、甬财政农〔2012〕91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财政局:为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更好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强农惠农作用,我们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文件精神,制定了《2012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2012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和《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农〔2007〕269号、甬农机〔200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机化发展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使用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规模按照《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和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达的控制规模,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确定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为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鄞州区(含东钱湖区)、镇海区、北仑区、江北区。

依照重点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兼顾发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机械原则,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确定我市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市)区的第一批中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详见附件1)。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宁波市农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宁波市农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宁波市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甬农机管[2012]7号、甬财政农[2012]208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3.16【实施日期】2012.03.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公布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宁波市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机管〔2012〕7号、甬财政农〔2012〕208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财政局:为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我市粮食功能区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农机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2012年宁波市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2012年宁波市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意见为加快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切实提升农机服务组织化程度,全面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粮食安全生产,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为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农机作业补贴,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不断推进农机“五统一”服务,全面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切实提升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能力,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补贴对象1.各类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2.水稻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的种粮农户;3.大小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服务组织或农户;4.开展油菜机收作业服务的服务组织或农机手。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甬农机安[2012]4号、甬财政农[2012]119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农机安〔2012〕4号、甬财政农〔2012〕119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财政局:现将《宁波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报废计划和实施方案请于3月20日前申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宁波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为了有效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节能降耗减排,保障安全生产,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7〕64号)和《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对象凡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船型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在本市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办理报废回收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

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纯农田拖拉机,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已达到报废条件,凭村和乡镇政府权属证明,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可申请报废经济补偿。

2012年11月1日后达到报废条件的纯农田拖拉机需满足前款所有条件才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

船型拖拉机报废使用年限按《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执行。

二、补偿标准1.拖拉机报废按照拖拉机的发动机功率大小实行定额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为: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以上(含14.7kw)拖拉机3500元/台。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登记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登记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甬农机安[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登记工作的通知(甬农机安〔2011〕3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0〕3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的上牌发证管理工作,提高农机监理“三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定义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是指不配备挂车的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及履带拖拉机。

二、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的登记行驶证制作(一)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登记核发的号牌、行驶证统一执行农业作业标准NY345.1--2005《拖拉机号牌》、NY347.1--2005《拖拉机行驶证证件》。

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核发一面号牌,号牌注册编号由第一位大写英文字母和后四位注册顺序号组成,第一位数为县(市)区对应的代号(A-1,B-2,C-3,D-4,E-5,F-6,G-7,H-8,J-9)。

行驶证不填写“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两项,用横杠划去。

(二)原核发的农业机械牌证(即NJ牌证)或核发上道路拖拉机牌证(行驶证上加盖纯农田作业)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要换发符合农业行业标准NY345.1--2005《拖拉机号牌》、NY347.1--2005《拖拉机行驶证证件》的拖拉机牌证。

(三)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各地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程序、流程参照上道路拖拉机注册登记。

(四)已注册登记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挂接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应重新核发上道路运输拖拉机牌证。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修订)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甬农机办[2009]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5.05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农机办〔2009〕5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市局各处(室)、站:
根据前几年我市农机化信息宣传考核工作情况,结合上级部门对信息宣传工作的新要求和当前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机信息化工作水平,特修订宁波市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宁波市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机信息宣传工作水平,提高农机信息宣传工作质量,建立高效的信息上报、维护机制,结合上级部门对信息宣传工作的新要求和当前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实际,特修订宁波市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遵循“公开公正、系统全面、量化考核”的原则,采取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以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和机关各处(室)、站开展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信息服务水平,促进全市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培训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培训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甬农机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培训工作的通知(甬农机科〔2013〕11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局各处室、中心:为切实提升农机从业人员素质,提高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十二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纯农田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契机,以建设“平安农机”、构建“和谐宁波”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机教育培训机构的主体作用,挖掘农机教育培训资源,切实加大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驾驶操作人员的持证率,全面实现农业部、省农业厅提出的到今年底和“十二五”期末(2015年),我市拖拉机驾驶人持证率分别达到75%和98%以上,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持证率同步提高的工作目标,切实提升农机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及整体素质,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经费到位要把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培训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把开展培训活动作为一项为农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抓好抓实。

要认真做好培训需求的调查摸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工作内容和进度,落实责任。

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财政、劳动等部门配合,统筹安排项目资金,解决好培训费用,大力推行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术免费、补贴培训惠农政策。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甬农机安[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甬农机安〔2012〕16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江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市农机技术推广中心: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农业机械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2012年11月27日宁波市农业机械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发生较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事故时的应急管理队伍、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凡宁波市境内发生的,属于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依法管理,公正执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尽可能缩小影响,坚决杜绝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全员农机安全培训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全员农机安全培训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全员农机安全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甬农机安[2013]26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11.14【实施日期】2013.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全员农机安全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机安〔2013〕26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江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农机技术推广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强化农机作业经营组织的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各类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3〕94号)文件的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深化全员农机安全培训工程”,现将《宁波市深化全员农机安全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局安全监理处。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2013年11月14日宁波市深化全员农机安全培训工程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3〕29号)和《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3〕9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农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各类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我市深化全员农机安全培训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和“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全面开展“深化全员农机安全培训工程”,夯实农机安全培训基础,全面提高农机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农机化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甬农机[2010]22号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农机化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甬农机[2010]22号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农机化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农机化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甬农机〔2010〕22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现将2010年度农机化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进一步增强争先创优意识,不断推动我市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方法今年考核工作以甬农机〔2010〕10号《关于做好2010年度农机化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文件为基本依据,采取各单位自评、各处室核评和市局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各地要根据各自实际,对照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提出评分意见。

加分项目须提供依据材料,未完成的目标要进行分析说明;如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农机补贴政策和突破农机安全生产指标中的任何一项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综合奖评选资格。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市局将适时进行抽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时间要求农机化工作考核量大面广,请各单位领导和负责考核的同志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做好目标考核的各项工作,有关数据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自评表和有关依据材料于2010年12月20日前上报至市局办公室。

附件: 2010年度农机化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表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2010年度农机化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表项目序号考核内容标准分自评分考核分综合目标1队伍建设:班子坚强有力,凝聚力、战斗力强。

农机驾驶员考试要求

农机驾驶员考试要求

农机驾驶员考试要求
农机驾驶员考试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1. 年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 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3.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以上。

4.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5.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6.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7.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8.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另外,申请驾驶证的人员需按照下列规定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
1. 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3.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这些是农机驾驶员考试的基本要求,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考试机构而有所不同。

如果有更多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或者相关的农机驾驶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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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甬农机安[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甬农机安〔2012〕7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拖拉机驾驶人考试业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按规定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农机局安全监理处联系。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宁波市内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权责一致、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考试工作有序、安全、科学、规范。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立健全规范的考试管理、监督机制。

实行县级考试制度、考试成绩书面告知制度、考试意见反馈制度和考试责任倒查制度,以保障国家规定的考试标准、考试科目、考试程序的正确、有效执行。

第四条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全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在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承办各类拖拉机学员的初考、增考、销分复考以及拖拉机驾驶人转入等测试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创造条件使用全国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系统,配置规范的拖拉机考试场地、设施和机具,逐步使用无纸化考试和电子桩考仪考试。

并为考试员履行职责,被考试人休息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二章考试场地、设备、设施第六条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场地、设备、机具以及道路应当布局科学、设置规范、保障安全,符合各类拖拉机考试内容科目和评判标准的需要。

第七条各科目考试场地的考试区域设置要求如下:(一)科目一考试。

实行无纸化考试的考试室内,考试设备间要实现物理隔离。

考场明亮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暂时不能无纸化考试的,被考试人使用的课桌椅应符合要求,座位之间保持适当间距,做到环境安静、防止干扰。

(二)科目二、科目三(挂接农具)考试。

考场图形、桩杆(桩位)、标线准确清晰,符合《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要求。

(三)科目四考试。

考试道路应符合《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要求,同时须报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备案,相对固定的实际考试道路,距离不少于3公里。

在考试路段起点和终点应设置明显的标志,通告来往车辆、行人注意安全。

第八条考试机车应当保持外观整洁、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考试机车应当前后悬挂明显的考试机车标志,安装可供考试员使用的、有效的副制动装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员应当作出该拖拉机考试机车不准考试的决定:(一)机车仪表工作不正常;(二)脚制动不灵、副制动或手制动失效;(三)方向盘游动间隙大于机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四)雨天雨刮器不灵、失效;(五)转向、刹车灯不亮,夜间远、近光灯不亮或工作不正常;(六)车门关闭不牢;(七)未参加年检、投保交强险;(八)套用拖拉机教练机车牌证。

第三章考试秩序管理第九条考试员应当依照农业部、省农业厅规定的,熟练掌握考试业务知识,持有省级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拖拉机考试员证》。

执行考试任务时,应当佩带《拖拉机考试员证》。

考试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兼职的,未取得《拖拉机考试员证》或已调离监理考试员岗位的,不得从事考试工作。

第十条考试员应当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认真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

定期进行考试工作量化分析,结合考试工作对被考试人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做到风纪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评判准确。

第十一条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考试工作纪律,履行考试工作职责。

(一)按预约时间、地点准时到达考场,不无故迟到、拖延时间或擅自离开考场;(二)按规定程序标准开展考试工作,不准擅自更改或减少考试项目、缩短里程或降低考试标准、影响考试质量;(三)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准姑息迁就或纵容考场作弊行为,严禁未经考试就签注合格或对属于不合格者签注考试合格意见;(四)不得饮酒后上岗监考,不准借机接受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和被考试人赠送的钱物、礼品、宴请或娱乐活动;(五)严禁在考试机车内摆放香烟、水果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六)发现有近亲属参加考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七)行为举止应当文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的规定;(八)每一科目考试完毕后,应当于当日将考试成绩输入省农机监理办证业务系统。

第十二条考试员使用电子桩考仪监考科目二、科目三(挂接农具)考试的,一人次监考不得超过2套桩考仪;不使用电子桩考仪考试的,一人次只能监考1个桩库。

考试员监考科目四时,一人次只能监考1台考试机车。

第十三条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协助考试员做好考场秩序维持的工作,落实考试预约、考前告知与确认、考中鉴定与考后讲评,安排考场、被考试人员的考试与候考。

(一)考试预约:科目一考试前由辖区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拖拉机驾校或驾驶人的考试申请,核发《科目一预约考试凭证》;科目二考试前应按规定核发《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二)考前告知:考试员在考试前应当主动自我介绍,集合被考试人,进行考前点名,公布考试纪律、考试要求,告知被考试人监督投诉电话。

(三)考前确认:考试员审核被考试人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外籍的须提供暂住证明)、《科目一预约考试凭证》,科目二、三、四考试时须提供《驾驶培训记录》、《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等资料,并确认其考试资格。

(四)考中鉴定;考试员应当依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执行考试成绩不合格告知制度,对考试中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考试结束后,由考试员在《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上签注考试成绩。

(五)考后讲评:考试员应当集合被考试人当场公布科目二、三、四考试成绩,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解答被考试人疑问。

第十四条考试员在考试期间不得接收与被考试人考试有关的请托信息,对违反考试程序规定的,或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决定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考试员对被考试人违反下列规定,可以当场作出不予考试的决定:(一)被考试人未携带身份证明、科目一考试未带《科目一预约考试凭证》,科目二考试未携带《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增考以及外籍转入测试的未携带原驾驶证的;(二)代考、传递答案、抄袭、故意损坏、调整或移动考场标杆设施、设备和行贿等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中止考试,除取消该被考试人本次考试资格外,还应取消被考试人已经通过的所有科目考试成绩。

代考人是同一期学员的,还应取消代考人已通过的所有科目考试成绩;(三)教练员及相关人员为正在考试的被考试人打手势、叫喊、提醒、指挥等提供考试便利的行为,不服从现场管理,经劝阻仍未中止的;(四)被考试人有迟到30分钟以上、饮酒行为参加考试的;考试员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被考试人,可视情节给予被考试人考场警告或取消其考试资格。

对因考试代考舞弊行为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代考人、被考试人,考试员应填写《取消考试成绩通知单》递交当事人。

第四章考试工作程序第十六条科目一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一)考试员审核被考试人提供的申请考试资料并确认其考试资格。

被考试人提供的考试资料为:《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身份证原件》和《培训记录》原件。

考试员应当审核身份证明及申请资料上的相片与本人是否一致;(二)考试员点名安排被考试人依次进入考场。

考场内除考试员和被考试人外,其他人员、教练员和侯考人员均不得进入考场;(三)考试员公布考场纪律,介绍考试要求。

实行纸质试卷考试的,从5种试卷中当场抽签选定试卷卷种。

实行无纸化考试的,考试员应当介绍考试系统使用方法;(四)考试开始,考试员监考,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期间可以解答被考试人员提出的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疑问;(五)被考试人答题完毕,考试员批阅考卷,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在《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上签注考试成绩。

实行试卷考试的,考试员应当用红笔批阅试卷,并签日期和姓名。

能当场阅卷的应当场公布考试成绩。

因故不能当场阅卷的,应告知被考试人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六)考试不合格的,被考试人可以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被考试人可以重新申请预约,10日后考试;(七)本场次考试结束,清理考场;(八)考试员当日在浙江省农机监理办证业务系统中录入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一)考试员审核被考试人提供的考试资料并确认其考试资格。

被考试人应提供《驾驶技能准考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培训记录》。

并审核《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是否有效,填写内容、身份证明、相片等资料与本人是否真实一致。

符合考试资格的,收取《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二)考试员安排被考试人依次进入考场,集中介绍考试要求,公布考场纪律,明确考试编组和上机车次序;(三)采用人工考试的,考试员应当检查考试机车,核准桩位、桩库设置形状和库位尺寸;(四)考试开始,考试员进入监考位置。

点名通知被考试人可以上机车接受驾驶考核。

考试合格的签注《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出示《考试不合格告知书》,告知不合格原因,被考试人可以重新申请,10日后预约考试;(五)被考试人考试结束,考试员通报考试成绩,讲评考试结果;(六)考试员应于当日在浙江省农机监理办证业务系统中录入考试成绩。

第十八条科目三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一)考试员审核被考试人提供的资料并确认其考试资格。

被考试人提供的考试资料与科目二考试一致,考试员审核的资料也与科目二考试一致;(二)考试员应主动告知被考试人可根据培训学习机型实际,选考挂接农具或田间作业。

安排被考试人依次进入候考区,集中介绍考试要求,公布考场纪律,明确考试编组和上机车的次序;(三)采用人工考试的,考试员应当检查考试机车,核准桩杆、桩库设置形状和库位尺寸;(四)考试开始,考试员进入监考位置。

点名通知被考试人可以上机车接受驾驶考核。

考试合格的签注《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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