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22年)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22年)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本省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应当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保护优先、功能稳定、刚性控制、分类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作为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约束,控制城乡发展边界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水务、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第三次、第四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第三次、第四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第三次、第四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相关市县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要求,加强对各市县环评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对环评文件编制的事中事后监管,我厅开展了2021年第三次、第四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共涉及104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核与辐射项目及海洋工程项目)。
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经复核,发现14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主要包括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项目概况描述不全、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污染源源强核算错误、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不符合相关规定、遗漏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以及所提环保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
根据9号令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上述环评文件相关的11家编制单位及19名编制人员分别予以失信记分5分,相关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环评文件相关审批部门应当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 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漂亮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 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浮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辟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 ,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辟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2022年度自由贸易港习题(包含参考答案)
2022年度自由贸易港习题(包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
1、《总体方案》明确,到2035年,自由贸易港制度体系和运作模式更加成熟,以自由、公平、法治、高水平监------------- ・管为特征的贸易投资规则基本构建。
(D)A.事前B.事中C.事后D.过程2、《总体方案》明确,2025年前,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窦易负面清单,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A.对等待遇B.超国民待遇c.最惠国待遇D.国民待遇3、《总体方案》明确,总结推广一.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经验,支持海南在全省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B)A.琼海B・文昌C・万宁D.定安4、自今年7月1日起,在海南离岛免税店购买一块价格117500元的积家“大师系列”玫瑰金手表,以下哪种说法正A.按8000元的免税额度予以抵扣后进行征税B,按3万元的免税额度予以抵扣后进行征税c,按10万元的免税额度予以抵扣后进行征税D.因为超过了10万元,按全部价格征税5、《总体方案》明确,扎实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实行()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
(D)A.均等化B.区域化0差异化D.差别化6、《总体方案》明确,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境内企业根据0在0一........ 一发行股票。
(八)A,。
境内外融资计划@境外B.0经审批用汇额度@境内c.0境内外融资计划@境内D.0经审批用汇额度@境外7、《总体方案》明确,在跨境融资领域,探索建立新的外僮管理体制,试点合并交易环节外债管理框架,完善企业发行外僮一一理,全面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D)A.行政审批制C.行政核准制B.注册登记制D.备案登记制8、《总体方案》明确,明确加强过程监管的规则和标准,压实监管责任,依法对投资经营活动的全生命周期实施有效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一,一.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
(八)A.包容审慎B.宏观审慎c.严格审查D.尽职免责9、《总体方案》明确,对符合条件并经洋浦港中转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种政策?(B)A.保税港退税B.启运港退税c.离岛退税D.一般退税10、《总体方案》明确,在跨境直接投资交易环节,按照模式简化管理,提高兑换环节登记和兑换的便利性,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管理。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 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和 区域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35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46 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 号) 《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中国科 学院公告 2008 年第 35 号)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 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环 发〔2010〕106 号) 《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
生态安全:指在国家或区域尺度上,生态系统结构合理、功 能完善、格局稳定,并能够为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供 生态服务的状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4 生态保护红线概念、特征与管控要求
4.1 概念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 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 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于维护 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 有重要作用。 4.2 基本特征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其属性特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生态保护的关键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是维系国家和区 域生态安全的底线,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生态区 域。 (2)空间不可替代性:生态保护红线具有显著的区域特定 性,其保护对象和空间边界相对固定。 (3)经济社会支撑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最终目标是在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年)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修正)(1991年9月2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规划、依法管理、适度利用,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主管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加强用地要素保障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加强用地要素保障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加强用地要素保障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切实做好规划用地要素保障工作,做实做细做优项目前期工作,提升用地审批效率,推进有效投资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1.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现行已经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的规划依据。
除5个省级审批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和其他省级部门要求外,其他规划成果数据由市县审核入库。
对已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但未纳入市县总体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准入要求的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将项目用地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并附图承诺进行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
对未批复详细规划成果但控制性详细规划已通过专家评审、村庄规划已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承诺报批的土地用途与最终批准的详细规划用地性质一致进行用地报批,在土地供应前,应依法完成详细规划审批。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规划依据,相关已纳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项目,按照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用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
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用地预审阶段,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准入范围,并出具审核意见。
在农转用征收审批阶段,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不属于有限人为活动但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由用地单位编制不可避让论证报告,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论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
准入管理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6.29
•【字号】琼府办〔2022〕31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
理目录的通知
琼府办〔2022〕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有限人为活动,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管理目录适用于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的通知》(琼府办〔2016〕239号)同时废止。
二、本管理目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9日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琼府〔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22〕2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10日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海岸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具体范围根据海南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线。
海岸线具体界线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依据国家海岸线修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际和岸线变化情况进行划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海岸带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对海岸线进行修测,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海南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海岸带环境总量和资源承载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优化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布局。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布局,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三条控制线,加强海岸线分类管控,统筹海岸带开发利用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2022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实施方案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实施方案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包括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两部分。
依据我省生态资源特征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1535平方公里,占陆域面积33.5%,划定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8316.6平方公里,占海南岛近岸海域总面积35.1%。
在空间上基于山形水系框架,以中部山区的霸王岭、五指山、鹦哥岭、黎母山、吊罗山、尖峰岭等主要山体为核心,以松涛、大广坝、牛路岭等重要湖库为空间节点,以自然保护区廊道、主要河流和海岸带为生态廊道,形成“一心多廊、山海相连、河湖相串”的基本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
一、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根据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系统组成、结构特征以及主导生态服务功能的保护需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分为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和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两个大类(以下分别简称Ⅰ类红线区和Ⅱ类红线区),包含11个功能区和23个功能亚区(详见附件1)。
其中,Ⅰ类红线区5544平方公里,Ⅱ类红线区5991平方公里,分别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16.1%和17.4%,概述如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
全省共划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4385.09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12.74%。
其中,Ⅰ类红线区2722.90平方公里,Ⅱ类红线区1662.19平方公里。
除我省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之外,主要分布在海南岛中部山区的热带雨林、季雨林、山地常绿阔叶林以及沿海红树林、滩涂湿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地区。
(二)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
全省共划定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2212.35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6.43%。
其中,Ⅰ类红线区719.93平方公里,Ⅱ类红线区1492.42平方公里。
除我省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外,主要分布在海南岛中部的黎母山、五指山、吊罗山、霸王岭、尖峰岭等高山、中山地区,该区域是海南三大河流,即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的发源地和重要水源涵养区。
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分区及面积统计表
附件1
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分区及面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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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各功能区在空间上重叠部分按最高级别仅计算一次面积。
2.野生稻、野生兰保护区为点状数据,暂未统计空间面积。
3.近岸海域排污口禁设区为线状数据,暂未统计空间面积。
4.部分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待规划完善后自动划入Ⅱ类
红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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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海南岛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分区及面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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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市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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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附图
注:查询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具体坐标和范围请登录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14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琼府〔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章规划调整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TM〗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国土空间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含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入库的海口市和三亚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条《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是我省本岛及近岸海域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的重要依据。
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含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下同)以及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第四条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
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海南省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海南省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海南省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为全面摸清我省补充耕地潜力状况,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推进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的落实,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7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一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评价目标任务以海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和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其他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为评价对象,从生态、气候、土壤、区位等方面,按照耕地后备资源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逐地块开展调查评价,形成集面积、类型和分布于一体的耕地后备资源潜力数据,并与国土调查数据库实现集成,为科学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供支撑。
二、调查评价主要内容以其他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四类图斑为对象,分10项指标逐图斑进行评价,形成是否适宜开发成耕地(即宜耕性)的明确结论。
具体评价指标包括生态条件、降水量、年积温、地形坡度和灌溉条件、土壤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盐渍化程度、土壤pH值、土层厚度、耕地便利度。
在调查评价过程中,应将水资源作为重要约束性指标,按照“以水定地”的原则,以县为单位对区域水资源尤其是农业灌溉用水进行评价分析,作出是否适宜垦造耕地的明确判断。
三、调查评价方法(一)“自上而下”统一底图。
为确保调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调查评价采用“自上而下”统筹推进的方式,由国家统一制作调查评价底图,在省厅统筹组织安排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所有国家下发的图斑进行内外业调查评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2.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583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规范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日。
联系人:自然生态保护司黄金电话:(010)65645418传真:(010)65645411邮箱:*******************.cn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政编码:100006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反馈意见建议格式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2月22日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琼办发〔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56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9日海南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质量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将绿水青山、碧海蓝天的生态资源特色优势向绿色发展后发优势转化,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3年,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面完成,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基本建立,三亚、文昌、白沙、琼海等试点市县依托各自独特禀赋,探索形成一定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可视化成果,生态产品“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等问题取得突破,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初见成效。
到2025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生态产品的调查监测、价值评价、经营开发、保护补偿机制持续完善,保护生态环境的利益导向机制取得突破,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合力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海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特色机制和模式基本形成,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能力明显增强。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第二次修正)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第二次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2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1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生态省,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湿地、沙滩、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在生产和其他建设中,应当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把对环境的损害控制到最小限度,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倡导推广绿色消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琼发改能源〔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琼发改能源〔2022〕1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总体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有关工作部署,推动全省光伏发电建设,根据《海南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现就2022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组织实施范围(一)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应采取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模式进行建设。
(二)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三)不支持利用水库、海面及海滩、河面及河滩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申报要件(一)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有关手续(租赁协议等合规合法手续)。
(二)项目已取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在该地块建设的明确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项目建设意见时,应明确两个相关要素。
一是明确项目建设所在的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及用地规模、土地性质、地理坐标等;二是区分光伏蔬菜大棚项目和其他农光、渔光互补项目,如项目属于光伏蔬菜大棚项目,应在出具意见时予以明确。
(三)项目已取得海南电网公司同意项目接入电网的明确意见。
海南电网公司应在项目取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建设意见后,出具是否同意接入电网的明确意见。
三、申报流程(一)已取得第二款全部“申报要件”的企业,直接到省发展改革委书面申报项目建设规模。
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畜牧业正文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06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纳入无疫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无疫区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疫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将无疫区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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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
•【施行日期】2022.05.3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态
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本省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应当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保护优先、功能稳定、刚性控制、分类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作为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约束,控制城乡发展边界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水务、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的责任,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宣传,普及生态保护红线知识,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并对在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公益宣传。
第九条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经调整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和未划入自然保护地的红树林湿地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入海河口、珊瑚礁集中分布区、海草
床集中分布区、海岸带自然岸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风景名胜区、其他湿地等经评估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或者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条生态保护红线划分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和布局,拟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国务院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范围、坐标、管控要求和保护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具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布划定方案、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红线设立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界标、宣传牌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擅自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一)因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
(二)因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调整的;
(三)因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评估结果调整的;
(四)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
第十五条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经
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
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下列人为活动:
(一)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
(二)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活动,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四)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五)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六)适度的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七)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以及防洪、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八)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域,相关保护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最严格的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为活动实行准入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目录应当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和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时,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目录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目录以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前,生态保护红线内已依法批准对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程度,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对已建成或者在建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出机制,引导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二)对尚未开工的项目,应当调整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项目,并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用地功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天然林保护、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移民机制,引导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逐步迁出生态保护红线。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生态补偿规定,改善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服务功能,促进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装备和数字化手段,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定期调查、监测和评估,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环境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划定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开展日常巡查,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受理在生态保护红线内
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不得以非本部门管理职责为由不受理举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界标、宣传牌和警示标志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进行人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目录的项目予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未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建设依法查处的;
(三)未按规定受理投诉或者举报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导致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