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的研究毕业论文_正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绪论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素来以股票市场为风向标。随着后股改时代的来临,市场结构日益合理,证券品种日益多样,为确保证券市场高效、平稳、有序的运行,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各种手段,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各环节和各方面进行组织、规划、协调和控制。广大群众也进入证券市场,通过参与证券交易来获取收益,为了保护这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大原则,对证券市场进行加强监管力度。

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呈现出阶段性的演进特征,并以政府监管主体的演化为主线。第一阶段是1992年以前,是多头分散监管时期,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国家计委、财政部、体改委等多方参与的格局。第二阶段是1992- 1998年,1992年国务院设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中,证券委为证券市场主管机构,证监会为具体执行机构。1993年后,国务院进一步明确授权证监委与证监会合并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央行的证券监管职能移交证监会统一行使,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组为证监会派出机构,由证监会垂直领导。至此,我国以行政监管为主导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就大体形成。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不容乐观。在现有的经济基础和条件下,市场也存在着蓄意欺诈、垄断行市、操纵交易和哄抬股价等多种弊端,上市公司的财报作假,借壳上市,管理层的舞弊,证监会的包庇、纵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大多正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上的不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使得证券市场监管不规、失去效用,也使得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虽说行政性监督是比较有利和有效的监管方式,但只要监管机构出现了漏洞,那么到最后将会造成广大证券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巨大损害。本文旨在通过研究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证券监管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改进意见,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越来越“健康”。

1.2相关研究评述

我国学者对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和证券市场监管有效性、规性两方面的研究。在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较多的是与国外的证券监管体制作对比。而在证券市场监管有效性和规性方面虽然列举了不少上市公司利用监管上的失效及不规和法律上的空子进行“圈钱运动”,损害广大的投资者的权益的反面例子。但只是提出若干粗放式的提纲,难以实际操作,并且许多文献未能对上述两方面进行统一讨论和解决。就

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而言,主要的证券市场监管手段是通过行政性监督,而进行行政性管理监督机构的主要有: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学者元庆在《对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缺陷的思考与对策分析》一文中探讨了我国证券交易制度的缺陷:“证券发行制度严重不公平,损害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利益。“政策市”特征明显,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基本功能的发挥。证券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存在问题。”然而并没有深入地对哪些证券法规的不完善进行分析,而学者余希在《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中对有效市场理论进行了简单的阐述,研究了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的现状,从企业角度分析了失效性的原因:股本结构不合理;信息披露不完善;投资者结构不合理。但并没从宏观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本文对此进行了些许的补充研究。

第二章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2.1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

由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证劵市场监管模式有所差异,我国属于政府主导型,即由政府成立专门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行业自律在监管活动过程中发挥作用。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在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则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法律制度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都已颁布执行。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更是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是功不可没的。

与此同时,正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中就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政府监管部门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2.2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存在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如“中科创业”(1999年,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及深交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股股价走势异常波动,可能存在涉嫌操纵股价的违规行为。同年8月,中国证监会对“中科创业”股价操纵案立案,11月,证监会稽查局决定把该案交给证管办独立承办,2003年相关涉案公司及个人受到了法律制裁)、“亿安科技”(从1999年10月25日起,在70个交易日中,股价从26元左右不停歇地上涨,并突破百元大关,成为自沪深股票实施拆细后首只市价超过百元的股票。2001年1月10日,鉴于亿安科技股票出现的种种异常行为,中国证监

会宣布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价案,对持有亿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账户进行重点监控。2001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作出处罚:长时间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价的欣盛、中百、百源和金易等4家公司因违反《证券法》规定,被处以没收所得4.49亿元、罚款4.49亿元的处罚。)这类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

2.监管力度也相对有限,因为调查所需的费用很高,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没有被发现,成为了漏网之鱼,让者产生了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3.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也过轻。在查处行为后除了没收其非法所得以外,只是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没有更进一步的处罚。

例如:1993年4月30日,琼民源A股在交易所上市流通。1996年7月1日起,“琼民源’的股价以4.45元起步,在短短几个月股价已窜升至20元,翻了数倍。1997年2月28日,琼民源的股票被交易所停牌。1998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召开关于琼民源问题的听证会。

1998年12月4日,的“中关村”宣布入主“琼民源”。 1999年7月12日,“中关村”上市,琼民源终止上市资格。“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长达两年。民源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6630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琼民源”公司处以警告。

事实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往往是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的,而没有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是最深的。对于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层人员处罚太轻了,这就弱化了监管得效果。让那些者认为只要罚款交钱就能将行为抹去,无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典型的案例就是ST啤酒花,因其未及时披露信息,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的罚款,但投资者所受的损失高达22亿元之巨,两者相差3666倍。反观国外,美国以披露为本德监管制度不仅包含披露容的详细规定,更具备有力的执行机制,以确保发行人切实遵守有关规定。网易刚上市时因疏忽将100万美元合同误报成收入,被美国法院判赔偿中小投资者435万美元,几乎被纳斯达克摘牌。

4.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监管体系功能发挥不充分。尽管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明确了证券会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地位,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主体还是比较多的,目前我国政府部门涉及证券业务的行政部门除了中国证监会之外还包括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在管理权力方面容易造成了部门之间权力重叠,这也就导致了中国证监会缺乏权威性。

2.3 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导致的不良影响

由于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证券监管权力的分散导致监管主体多元化问题,这些都不利于监管的快速反应以及效率的提高。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由于相关的法规还不够规导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是不及时和不充分的,很多上市公司在对重大事件的披露方面,还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