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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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层次与标准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层次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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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 : 《 民法总则》 法人分 类的层次 与标准
《 草案 》 采 取 的营利法人 和非 营利 法 人 的分 类标 准 , 其实和《 民法 通则 》 相 当接 近 , 因 为企 业 法人 是 最 为典型 的 、 在 我 国现行法 上甚 至是 唯一 的营 利 法人 , 非企 业 法 人 的几 种 类 型 ( 如 机 关 法人 、 事 业
在 法 人分类 方 面也存 在缺 失 。 Nhomakorabea一

《 民法 总则 ( 草案) 》 法人 分 类 的缺 失
在 民法 学 理上 , 法人 分类 通 常采取 三个 层次 :( 1 )依据 法人 设 立 的法 律依 据 是公 法 还 是私 法 ,
将法人首先 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 2 )依据私法人成立 的基础, 将其 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 人 。前者以社员为基础 , 是人的组织体 , 成员在社 团中取得社员权 ; 后者 以特定 的财产为基础 , 是 财产的组织体 , 不存在成员 。( 3 ) 依据社团法人成立 的 目的 , 将其进一步分为营利社 团、 公益社 团 和中间社团。营利社团即从事经济行为逐利 , 并将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于社员 的社团。公益社团
就存在较大问题 : 非营利法人本应指国家科层制序列 以外 的各种民间社会团体 , 是政府部 门和营
利组织 以外 的“ 第 三部 门” , 而不 可能 是 《 草案》 中 的 国家机 构 。可 见 , 《 草案 》 除 了延 续 《 民法 通 则 》 不 区分公 法人 和私法 人 的弊病外 , 因为采取 了 “ 营利一 非 营利 ” 法 人 的分 类 , 还造 成 了“ 非 营利 法 人 ( 组织 ) ” 包 括政府 组织 的误 解 。
8 4 条一第 8 5 条规定 了社会团体法人。可以肯定, 机关法人 、 事业单位法人都是公法人, 部分社会 团体亦是公法人 , 其设立依据并非民法 , 而是公法。《 草案》 将其作为“ 非营利法人” , 理 由应该是它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概念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概念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概念《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这都是啥呀?》我呀,在学校里经常听到一些奇奇怪怪的词,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就是其中两个。

今天呢,我就想和大家唠唠这两个概念。

咱先来说说社团法人吧。

社团法人啊,就像是一群小伙伴凑在一起组成的一个大团体,这个团体是有自己的目的的呢。

比如说咱们学校的书法社团,大家都喜欢书法,就聚到一块儿了。

社团法人也是这样,是由很多成员组成的,这些成员呢,他们有着共同的想法或者目标。

你看啊,要是把社团法人比作一个大家庭,那里面的成员就是家庭成员啦。

每个成员都能在这个家庭里发挥作用,一起去做一些事情。

比如说有个环保社团法人,里面的成员就会一起想办法保护环境,可能会组织种树活动,也会向大家宣传环保知识呢。

我有个同学,他参加了一个科技社团法人。

这个社团法人就经常搞一些科技小发明的活动。

我就问他:“你们社团法人咋这么厉害呢?”他就特别自豪地说:“那是因为我们社团里的人都对科技感兴趣呀,大家一起想办法,就像一群小蚂蚁搬东西一样,力量可大了。

”你想啊,要是只有一个人,能做出那些超酷的科技小发明吗?肯定很难呀。

但是这么多人凑在一起,就像好多小水滴汇聚成了大海,就有了强大的力量。

这就是社团法人的魅力所在啦。

再说说财团法人吧。

财团法人可就有点不一样喽。

财团法人就像是一个大宝藏箱,这个宝藏箱是专门为了做一些特定的事情而存在的。

比如说有个财团法人是为了资助贫困地区的小朋友上学的。

这个财团法人的钱啊,可不是某一个人随便花的,而是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把钱用在那些需要帮助的小朋友身上。

我就想啊,财团法人就像是一个慈善天使,默默地做着好事呢。

我邻居家的叔叔在一个财团法人工作。

有一次我好奇地问他:“叔叔,你们财团法人每天都做啥呀?”叔叔笑着说:“我们就是把钱合理地分配给那些需要的地方呀。

就像把种子撒到合适的土地里,让它们长成大树一样。

我们的钱就是种子,那些需要帮助的项目就是土地。

”你看,财团法人是不是很有意义呢?它就像一盏明灯,照亮那些黑暗的角落。

财团法人制度研究解析

财团法人制度研究解析

财团法人制度研究张芳财团法人概念和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从罗马法上追溯其起源。

财团法人制度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制度,但大陆法系的大多数民法典并未对财团法人这一概念作出很明确的定义。

虽然学术界关于此定义的说法不一,但都大同小异,主要都是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财产性的集合;二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三是法人。

即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

11.财团法人与相关概念的辨析1.1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区别: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是以法人成立的基础来划分的,一般认为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而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

马俊驹认为两者在成立基础、设立人的地位、设立行为、目的以及有无意思机关等方面存在不同。

另有学者认为除此之外,两者还存在以下差别2:一、因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

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二、两者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

社团法人可以由社员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自愿解散;财团法人的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解散。

这些都可以为今后我国设立法人制度所借鉴。

1.2财团法人与公益信托的区别:公益信托作为英美法系的产物,其和公益性财团法人在功能有相1葛云松,《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1辑,第173页2高庆新,《对构建财团法人制度的思考》,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第35卷第4期似之处,两者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但在法律上两者又着显著的区别3:一,在设立方式上,财团法人必须依照法人的设立方式而设立,而公益信托是依据信托法而设立,只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遗嘱对其财产进行管理。

由此,可见两者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不同;二、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来看,根据法人制度,财团法人所募集和接收的捐赠都属于财团法人所有,与捐赠人和管理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异同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异同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异同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异同点如下: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有自己的成员或社员。

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设立人或其成员的出资属于取得社员权的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成为社员或股东。

社团法人既可从事公益事业,如工会,也可从事营利事业,如公司。

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有意思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

财团法人则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没有成员(社员)。

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如盖茨捐助设立的基金会法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如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

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遗赠,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赠完成后,所赠财产即移转为法人所有,捐赠人或遗赠人并不获得社员权对价。

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并不得营利。

财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通过聘请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进行管理,属于“他律法人”。

综上所述,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基础、设立行为、设立人地位、有无意思机关以及法人目的等方面。

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总结:法人和其他组织

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总结:法人和其他组织

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总结: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体。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1. 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作为基础而设立的,而财团法人是以财产的集合作为基础而成立的。

2. 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之时就取得了社团成员的身份,但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得成为该法人的成员。

3. 设立方式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而且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是单方法律行为,且可以以遗嘱的方式设立。

4.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

5. 目的事业不同,社团法人可以是为了公益事业而成立的,也可以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但财团法人必须以公益事业为目的而设立。

6. 解散的原因及后果不同,社团法人的解散原因多种多样,可以根据成员协议解散,财团法人的解散只能是因为期限届满或者财产不足而解散。

社团法人解散之后,其剩余财产应分给各成员,而财团法人解散之后的剩余财产依章程处理,章程无规定的,应上缴国库。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比较)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年龄、亲属关系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如,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但不能享有以肉体为前提的人格权,如肖像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法人虽可以通过受遗赠,取得死者的遗产,但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享有继承权。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他可以享有不违反法律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法人的活动范围受到其设立目的的限制,设立的目的不同,决定了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同,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李菲一、定义:1、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

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法人作过经典定义:社团是国家已授予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的人的有组织的团体,而推动这些权力的意志是根据社团的组织所决定的某些人的意志。

【1】(《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336页社团法人(简称社团),乃人的组织体而享有人格者。

社团成立前须先设立,设立人究须几人,其他法律设有规定时,应依其规定(如“公司法”第二条、“工会法”第六条),民法未设明文,解释上至少须有二人,最多则无限制。

法人亦得为设立人。

社团设立行为,我通说认系共同行为,即各设立人以创造社团,使其取得法律上人格为共同目的,而为的平行意思表示的一致。

社团经设立后,尚须经主管机关的许可,办理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

此通常需要经过一段相当期间。

对于此种处于设立登记程序中的社团,学说上称为设立中社团。

此种设立中社团尚未具有权利能力,不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在此过渡阶段中,系由设立人或社员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其地位相当于无权利能力社团。

【2】(《民法概要》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63页)2、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

英国没有社团与财团之分,设有信托制度,替代财团的社会功能。

所以格雷曾说:“法人通常的形式是社团。

的确,社团对普通法来说是唯一被知道的法人。

”【3】(《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336页财团,指以财产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设立财团须捐助财产,此种捐出财产,以设立财团为目的的行为,称为捐助行为,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得于生前为之,是为生前捐助行为,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故为要式行为。

捐助行为亦得以遗嘱为之。

此种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

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随着20世纪的过去,21世纪向我们走来,这是一个竞争激烈,快速发展的时代,各行各业都日趋发展成熟,市场机制更加完善,国家日趋稳定,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向前发展,很多旧的问题,矛盾等得以解决,同时又会有更多新的问题凸现,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组织或者行业逐渐步入人们的视野,那就是非盈利组织,而且日趋热门,他们的地位也日渐递升。

本文将从两个大的方面:即非盈利组织的基本状况和中国的非盈利组织,八个小的方面即非盈利组织的概念,出现原因,组织分类,组织的作用,我国的非盈利组织等简单介绍非盈利组织的发展状况。

一非盈利组织的基本状况1、概念介绍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

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

然而,某些专家认为将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区分开来的最主要差异是:非营利组织受到法律或道德约束,不能将盈余分配给拥有者或股东。

非营利组织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

非营利组织还是必须产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动的资金。

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

非营利组织因此往往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而且经常是免税的状态。

私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款有时还可以扣税。

譬如:《税法》中规定:个人对国家西部地区的教育的捐款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的捐款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限额扣除等。

慈善团体是非营利组织的一种,而非政府组织(NGO)也可能同时是非营利组织。

2 、兴起的原因非盈利组织的发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非盈利组织兴起的主要原因源于第一和第二部门职能和力量的欠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触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但是,社会问题的多重性、复杂性是市场机制难以招架的,更谈不上合理地解决。

01民法总论(答案)

01民法总论(答案)

民法总论一、简答题1、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力。

答: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意义:(1)请求权概念产生进一步增强了民法的体系性,使得民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2)由于请求权体系理念的发展,为从整体上把握和运用民法,从体系的角度运用民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3)请求权概念的产生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范围,通说认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为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

(4)请求权有助于强化对私权的保护,并抵御公权力的侵害。

类型:(1)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2)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3)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

效力: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的人产生效力。

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主要类别一是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行为,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三是无权处分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四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五是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与无偿的法律意义。

答:A.确定行为性质。

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

B.认定行为效力。

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法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C.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一般来说,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

D.主张撤销权。

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撤销权。

E.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无偿民事行为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4、简述“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其意义。

答: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李菲一、定义:1、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

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法人作过经典定义:社团是国家已授予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的人的有组织的团体,而推动这些权力的意志是根据社团的组织所决定的某些人的意志。

【1】(《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336页社团法人(简称社团),乃人的组织体而享有人格者。

社团成立前须先设立,设立人究须几人,其他法律设有规定时,应依其规定(如“公司法”第二条、“工会法”第六条),民法未设明文,解释上至少须有二人,最多则无限制。

法人亦得为设立人。

社团设立行为,我通说认系共同行为,即各设立人以创造社团,使其取得法律上人格为共同目的,而为的平行意思表示的一致。

社团经设立后,尚须经主管机关的许可,办理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

此通常需要经过一段相当期间。

对于此种处于设立登记程序中的社团,学说上称为设立中社团。

此种设立中社团尚未具有权利能力,不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在此过渡阶段中,系由设立人或社员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其地位相当于无权利能力社团。

【2】(《民法概要》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63页)2、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

英国没有社团与财团之分,设有信托制度,替代财团的社会功能。

所以格雷曾说:“法人通常的形式是社团。

的确,社团对普通法来说是唯一被知道的法人。

”【3】(《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336页财团,指以财产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设立财团须捐助财产,此种捐出财产,以设立财团为目的的行为,称为捐助行为,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得于生前为之,是为生前捐助行为,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故为要式行为。

捐助行为亦得以遗嘱为之。

此种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分类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分类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分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因为,这样的分类最大程度准确地指出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不同。

在严格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不同的基础上,立法者可以在民事立法和行政管理中对于法律主体制度、章程设置规范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国家对于组织管理体制的建设问题上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可以非常清晰地给人们展示法人的面貌。

而对法人面貌的认识,则表现在认识二者的区别上,笔者参照学者论述总结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大致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区别:第一,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的成立基础是其成员,所以社团法人有时被称为“人的集合”,当然也要有一定的财产才能维持社团法人的运作,但其本质是人的集合;而财团法人的形态则表现为“无成员的”,所以,必须有人捐赠才能造就财团法人,但捐赠者不是财团法人的成员。

第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一般在设立后会成为该社团法人的成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设立行为完成后,社团法人便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设立人便不再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

第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的程序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显然限于生前行为,并且应该是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表现为社团章程行为,其以设立法人为目的;财团法人的设立需要捐助行为,其可以是生前行为,也可以是死因行为,并且没有二人的限制,捐助由一人进行即可,而且捐助包括订立捐助章程和捐助财产两部分。

[⑨]第四,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组织机构不同。

社团法人一般有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等;但是,财团法人只有一个管理机关,有时还有受益人。

[⑩]因为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或称决策机关,所以社团法人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无此机关,所以又称“他律法人”。

[11]第五,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的目的可能是非营利的,但一般是营利性质,如公司;财团法人一般为慈善目的,属于非营利性质,如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

财团法人制度

财团法人制度

财团法人制度一财团法人制度概述(一)财团法人的概念和特征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是民法法人制度的基本分类之一。

自然人为了更好的经营或者其他目的而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一个法人,毫无疑问的被法律所允许并鼓励。

如果成立一个没有成员而仅以财产为基础并以特定目的存在的法人,鉴于民法为私法并核心体现意思自治的性质,也应该为法律所承认,这就是财团法人。

所谓的财团法人,就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利用为此提供的一定财产而设立的永久性的组织体。

财团,指以财产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财团法人的设立所基于捐助行为或者遗赠行为。

捐助行为是以设立财团法人为目的而转移财产权的法律行为。

除捐助行为或者遗赠行为外,捐助人或者遗赠人须在捐助章程或者遗嘱中确定财团法人的目的、财产、组织和管理方法等。

财团法人依法设立后,捐助人或者遗嘱执行人须将捐助或者遗赠财产转移给财团法人,然后财团法人即依照章程而独立运作,不受捐助人或者遗嘱执行人的干涉。

财团法人须不以营利为目的。

与社团法人相比,财团法人存在诸多不同于社团法人的特征。

由此可见,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规范着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社会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1)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是以一定的人为基础,有自己的成员即“社员”;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没有成员但有一定的独立财产。

(2)设立行为的差别。

社团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是二人以上的共同法律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的订立章程的法律行为,简称社团章程行为;财团的设立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可以是死因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仅有一人为之也无不可。

而捐助行为包括订立捐助章程和捐助财产两部分。

(3)设立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的目的法律一般不做限定,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营利的;财团法人一般只能是公益的。

(4)设立人地位的差别。

社团的设立人,在社团成立后,取得社团的社员资格;财团的设立人,完成财团设立后,则与财团不再有任何联系。

(二)财团法人制度发展历史财团法人的历史据学者考证,可以追述到罗马法时期。

民事主体——法人

民事主体——法人

民事主体——法人法人的概念一、法人的概念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本质特征。

可归纳为以下四点:(一)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所谓社会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

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国家认可或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几下几个方面:1、独立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法人的组织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

2、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独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具有以下含义:(1)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是相分离的。

(2)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投资者的财产是相分离的。

(3)不同法人组织相互之间,其在各自的财产之上是相分离的。

3、独立的责任。

法人对外所欠债务,应由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予以偿还,其债务清偿责任不能由该法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的设立者、法人成员、法人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等)承担。

二、法人制度的意义(一)便利参与交易一方面,如果组织活动需要成员共同为之,并且交易效果最后属于成员担当,组织体越大,卷入成员越多,这种操作就越麻烦。

一个大规模的组织体,现实中往往无法实施行为。

另一方面,不赋予组织体以主体地位,也会使相对人缺乏交易安全感,因而畏惧不前。

(二)责任限制承认组织体的权利主体地位,可以将法人组织体活动的责任集中于本身,由组织体承担;同时,组织体以法人身份,也不用自己名义的财产为社员或董事会成员个人的义务承担责任。

法人的本质(一)法人拟制说:该说以为,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自由意志的自然人,法人之所以成为权利主体,完全是由于依赖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

民法学 简答题

民法学 简答题

第1~4章我国民法对时间、空间和对人对事项的效力特点是什么?}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一般规则是:1、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生效;2、民事立法不具有溯及力;3、自规定失效之日起失效;4、未规定废止之日的,对同一行为的调整规则,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效力1、我国民法以属地法为原则,在中国的一切领域内(领土、领海、领空)有效。

2、全国性的民事法律适用全国,地方性民事法规使用特定区域。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效力适用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人: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例外情况:身份行为,适用属人法。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四)对事项的适用效力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说明意思自治原则的特点。

1、人是有理性的。

2、人必须自治。

3、人通过自主参与与他人达到和谐。

4、意思自治不是绝对自由。

5、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

三、如何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事活动的准则,审判的准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 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民法始终,是制定、解释、执行、研究民法的根本性指导原则。

四、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是什么?五、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区别?六、为什么说民法是私法?其特点是什么3、请求权类型体系(1) 依请求权发生的规范基础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亲属权请求权等。

(2) 依请求权产生的方式分为:原权型请求权和救济型请求权。

(3)依侵害的基础权利不同,救济型请求权又分为:救济支配权的请求权和救济债权的请求权。

(4)依请求权的行使分:自力救济请求权和公力救济请求权。

(5)依请求权的功能分:实体法上请求权和程序法上的请求权。

4、救济性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的枢纽地位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救济性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

因为任何类型民事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受到侵害,均需救济性请求权予以“保驾”。

另外,实体法上的救济请求权又往往需经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诉权)实现。

请简述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请简述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请简述法人的概念和分类法人是指在法律上被承认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组织或团体,它可以与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人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可以拥有财产、参与经济活动、行使权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可以根据它的性质、权利义务、成立方式以及规模等方面进行分类。

➀根据法人性质的不同,法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最常见的是国家法人,即由国家组织设立并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法人,如国家政府、中央银行等。

此外,还有社团法人,它由由志愿组织、非营利组织等自愿结合而成的,如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

另外,还有事业法人,它是由政府组织设立并承担公益事业的法人,如公立学校、医院等。

最后还有公司法人,它是由私人或多个个人联合设立的,以追求盈利为目的,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

➁根据法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同,法人可以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家行政管理的法人,如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等。

公法人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受到行政法的调整和限制。

而私法人是指根据民法规定设立并拥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私法人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受到民法的规范。

➂根据法人的成立方式的不同,法人可以分为设立法人和自然法人。

设立法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通过设立文件、申请注册等方式设立的法人,如公司、社团等。

自然法人是指法律上认定具有法人地位的个体或团体,如国家、地区等。

自然法人并非通过特定的程序设立,而是根据其具有强制力的性质而获得法人地位。

➃根据法人的规模和属性的不同,法人可以分为大规模法人和小规模法人,以及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大规模法人是指拥有较多资金和员工,规模庞大,业务涉及范围广泛的法人,如大型企事业单位、跨国公司等。

小规模法人则相对规模较小,如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等。

营利法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它通过经营活动追求经济利益,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

而非营利法人是以服务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其盈余不分配给出资者,如慈善机构、社会团体等。

民法(9)

民法(9)

四、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私法人公法人:按公法规定,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为行使和分担国家统治权而存在的法人(往往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这种分类在民法上的意义不大。

2.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根据内部特征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区分方式)社团法人:以社员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

财团法人:一共特定目的使用的财产为基础,并有专门委托的人按规定目的的使用资金和财产的法人。

两者的区别:a 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以社员为基础,从事实际工作的人通常不是社员,而拿出财产在社团中享受利益的人才是社员,但他们往往不参加实际工作。

财团法人以目的财产为基础,一旦出资便与财产相分离。

b 设立行为不同。

社团法人是社会团体,要两人以上共同行为,有自己的社团结构,人员安排,社员之间的义务利益关系等。

财团法人的捐助人可以只有一个人,他可以不参与财团的设立。

但是,我国还存在着大量的一人公司,如国有独资公司,合资公司,全资子公司等。

一人公司中股东意志与公司意志很难区分,往往利用公司法人地位,造成法律人格的滥用。

c.是否有意思机关社团法人:有“社团总会”(公司有“股东大会”)作为意思机关,可以更改章程、经营方式、也可解散法人,这种法人称为自律法人。

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只有管理人根据章程、法律来对财团进行管理,没有自己的自主权,这种法人也称为他律法人。

d.两者的目的不同社团法人既可以以私益为目的也可以以公益为目的;而财团法人都是以公益为目的。

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以公益事项为目的,也可以营利,但是其营利应用于公益事业。

营利法人,其目的就在于为其社员谋取经济利益,盈利分配给社员。

两者的区别:a.设立程序不同。

公益法人一般由国家机关许可设立,营利法人一般采取准则主义,只要设立条件具备即可成立。

营利性法人一般就指公司,主要有两种形式:有限公司:公司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以出资凭证证明出资,“股单”不是有价证券。

这种公司模式强调股东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因而股东人数较少,成员之间的协作性好,不存在公司的安全保障问题,是封闭型的公司。

福州大学法律硕士复试真题2015年至2020年持续更新中 福州大学法硕复试真题 福州大学法硕复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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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课口试真题(15年-20年)1.案例:关于小悦悦案件中见危不救的问题是否入刑?你的观点是什么?请结合此案谈谈法与道德的关系?法与道德之间的界限该如何把握?西方国家已有将此立为犯罪,中国是否也应该紧随其后呢?请阐述你的原因。

(2019)2.表见代理的特征(2017)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者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3.不安抗辩权(2017)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4.不当得利(2016)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蒙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功能主要表现在矫正欠缺法律基础的财产转移,保护财产所有人5.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2015)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①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主要有三种情形:(a)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b)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

如:甲受乙欺诈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半年后,法院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乙随即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如:乙承租甲的房屋期间,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串通,将甲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乙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②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故:买卖合同(互易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③第三人为善意。

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

须注意: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第三章 法人

第三章 法人

3.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意义。从最初的理论意义 上说,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是为了防止国家权 力无限制地干预私人生活,从而给私人社会的安 全提供理论支持。 本书认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的这种划分,在 民法实践中的意义要远远小于其在法理学与宪法 上的意义。前面述及的公法人与私法人的不同, 并非是民法上的不同。
2.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具体区别。 (1)私法人是根据私法规范并基于私人设立行为而成 立的,而公法人大多数是基于一种公权力行为, 特别是依据法律而成立。 (2)就人的组织来说,私法上的联合体的成员是基于 其私法上的意思行为而得到成员资格。相反,公 法上团体的成员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得到成 员资格,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3)公法上的法人可以行使主权者的强制手段,而私 法上的法人因彼此地位平等而无实施强制手段的 可能性。
(三)许可主义原则 许可主义原则是指法人须经国家行政主管部 门的许可方得成立的原则。这一原则因适应国家 对特殊行业法人的控制,故在许多国家仍然使用。 (四)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是指法律对法人的设立规定了具体 要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发起人就可以向登记 机关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核认为符合法定条 件的,就予以登记并成立法人。从目前来看,准 则主义是私法人成立的主要原则,为世界许多国 家的立法所确认。
(三)我国法上法人特征的实证考察 1.社团法人要求必为团体,其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否则法人不得成立,即使成立后也构成解散的法 定事由。当然,依特定目的而组织的财产也可以 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资格的取得是法律承认的结果。 3.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分离、意志分离且责任分离。
二、法人的本质 (一)关于法人本质的各种学说 1.法人拟制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 2.目的财产说。 3.法人实在说。德国法学家基尔克 (1)有机体说。基尔克 (2)组织体说。法国的米修德与塞雷勒斯 (二)对以上各种学说的评价 关于法人本质讨论在法律实践中并无太大意 义。法人拟制说与法人实在说在关于法人作为权 利义务主体方面无任何差别。

2020年考研民法复习重点笔记法人的分类

2020年考研民法复习重点笔记法人的分类

考研民法复习重点笔记法人的分类1、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

A.公法人。

公法人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B.私法人。

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私法人按照成立的基础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A.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

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B.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

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都是财团法人。

C.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a、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社员)b、设立行为不同。

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属于生前行为(例如比尔盖茨设立的基金会法人),部分属于死因行为,通过遗嘱设立(例如通过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c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成为法人的成员(社员),并享有成员权;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与法人相脱离,并不成为法人的成员,并且社团法人也没有成员。

d、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社团法人既然是人的集合,其成员需要参与法人事务的管理,因此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例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

财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属于他律法人。

e、法人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是为了公益,因而社团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益,因此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A.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业。

△营利法人所谓的营利,重在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对营利法人的性质没有影响。

财团、社团抑或其他

财团、社团抑或其他

财团、社团抑或其他摘要:非营利法人,是具有公共服务宗旨或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不分配盈余,享有免税优待或享有减税优惠的依法成立的组织的民事主体。

与企业法人相比,非营利性法人功能类型更为多样,这使各类型非营利法人具体构造模式的确定,既非全面的纳入财团法人,也不是针对具体某一种非营利法人完全的纳入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模式,而是针对每种类型,在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模型间的选择具体平衡点,最终编制关于非营利性法人结构模式的类型序列。

关键词:非营利法人;社团;财团;平衡一、引言“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体系之外的、具有公共服务宗旨或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不分配盈余,享有免税优待或享有减税优惠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对非营利性组织的根本定性。

所谓‘非营利’,指组织的最终目标不是财富积累或者实现利润。

衡量‘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最重要的有两点:不进行剩余(利润)的分配(或分红);不以任何形式将组织的资产转变为私人财产。

”非营利性组织参与民事生活,进人民法调整范畴,取得的主体形式则为“非营利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采用大陆法常用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方法,而是依据法人的社会功能之不同,将法人分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法人,这又被学者们归纳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法人分类。

“非企业法人是指以从事国家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等非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从内涵上看,“非企业法人”与非营利性组织近似,唯在非企业法人的范畴中还包含国家公权力之执行机构的“机关”法人。

本文采非营利组织之内涵——非营利,而取非企业法人的外延,仍称其为“非营利法人”。

与企业法人较为完备的法人结构模式、法人财产制度设计相比,我国的非营利法人制度设计主要着眼于结社自由的国家控制与非营利性事业的行政管理,疏于从法人制度,尤其是从法人结构模式视角,进行关于法人财产利益集散平衡的考虑。

因此这也成为此次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欲重点弥补的,法人制度的主要问题——法人制度的重心将在公、私混淆的传统体制中,借助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域属于“私法人”的大陆法传统定位,找到真正的私法中的存在。

法人 - 马鞍山网络大学门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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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五、法人的分类 (一)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1、社团法人:两个以上成员结合,而取得具有权利、 义务主体资格的。 2、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 务主体资格的。
(二)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 人。 1) 依所有制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 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 人、外资企业法人等 2) 依组合形式的不同:单一企业法人和联合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 1) 机关法人 2) 事业单位法人 3) 社会团体法人 4)基金会法人:指对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自愿捐献 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的组织。
四、法人的责任 (一)定义 指法人以其所有的全部独立财产承担责任。 (二)特征员 2、 法人的责任独立于法人的其他组织部门 3、 法人以其所有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成员(公司 法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 法人的独立财产 1、定义 指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创立人以及 法人成员的财产。 2、内容 1) 企业法人:指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全、集) 2)公司法人: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 3)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国家预算拨款形成的全部财 产。 3、特征 1) 独立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 2) 独立于其法人成员的财产 3) 独立于法人创立人的财产
(三)定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四)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1)法人是法律所拟制的人格,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 格化 2)并非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是法人: 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i) 名称:成立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3、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立人和成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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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如何区别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是由具有共同目的的人结合而成的法人,就是社团法人,例如:所有参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购买了股票,参加了这个股份有限公司,就要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由具有一定目的的财产结合而成的法人是财团法人,例如:诺贝尔奖金就是一个财团法人,诺贝尔在捐他的遗产的时候,就是希望能够奖励那些在全世界的文学领域、科学技术领域等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的人;希望工程也是财团法人,其目的是为了救助那些失学的青少年。

②对于社团法人来说,它是根据社员的意思来构成法律关系的法人,例如: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首先要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协议就是社员意思表示一致的文件。

财团法人是以捐赠者的意思而构成的法律关系基础的法人,例如:诺贝尔奖金是根据捐赠者诺贝尔的意思而形成的;希望工程奖学金是根据每一个向希望工程捐赠的人的意思而形在的。

③社团法人而言,必然要有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而组织起来的社员作为其成立条件。

例如:任何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股东,任何一个政党必须要有党员,这是其成立的基本条件。

对于财团法人,则是看有没有捐赠财产的行为。

例如:没有诺贝尔的捐赠行为就形不成诺贝尔奖金;没有人们向希望工程损赠的行为就形不成希望工程奖学金。

公司和各种协会是最典型的社团法人,而各种基金会、寺院、慈善组织等均为财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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