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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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则总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优化、科学配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设区市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跨设区市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第四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跨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并指导设区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负责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数据统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自治区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中心(以下简称“生态修复中心”)负责建立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数据库并根据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情况动态更新管理数据库,负责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统一监管及交易数据的统计,负责对申请进入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出让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交易双方资格进行技术审查,并负责对成交的指标进行划转。

交易申请及审查第二章第五条出让方以协议、公开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应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须明确出让指标所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情况,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落实情况,属协议出让的须明确意向购买方情况)。(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出让方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其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申请出让其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持有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必须提供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三)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所需信息文件:项目确认批复文件,项目明细表(项目名称、信息报备编号、新增耕地数量、水田面积、粮食产能、项目平均质量等别),项目涉及的补充耕地指标拐点坐标,中心点坐标、位置示意图,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涉及的新增耕地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面积、粮食产能、拐点坐标、中心点坐标)、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更新数据库成果。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有效性、出让方对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四).

第六条交易中心收到出让方提交的完整材料后会同生态修复中心于3个工作日(其中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生态修复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出让方的资格审查(属于协议出让的还须审查意向购买方资格)。对于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不予同意交易,由交易中心退回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说明;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属实且具备交易条件的,由交易中心负责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自治区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自然资源厅应当在3

交易公告第三章

第七条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符合挂牌出让条件的补充耕地指标,1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方名称;(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本次申请;中心点坐标)(新增耕地数量、水田面积、粮食产能、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三)竞买方的资质条件;(四)交易的方式、时间、地点;(五)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起始价、加价幅度;(六)确定受让方的标准和方法;(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第八条出让方根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确定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起始价。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计量单位:数量指标与水田指标为“万元/亩”,。”·/百公斤亩粮食产能指标为“万元第九条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公告内容确需发生变化的,交易中心应挂牌时间相应顺延。5补充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竞买申请及资格审查第四章

第十条挂牌交易公告发布后,意向竞买方应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出竞买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一)补充耕地指标竞买申请书;(二)指标竞买方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的,须提供部门或机构有效证明;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及授权委托书;(三)指标竞买方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批文、项目所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用地情况的审核意见(含项目用地的位置、用地总规模、占用耕地面积、立项、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组卷等情况),以及项目用地单位关于购买的指标仅限于满足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补需要的承诺书。(四)出让公告中申请竞买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竞买前,意向竞买方应当详细阅读交易文件。意向竞买方对交易文件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现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书前提出。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申请人对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现状及其交易文件无异议。第十二条交易中心收到意向竞买方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现场出具报名回执,并会同生态修复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竞买方完成竞买资格审查。意向竞买方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且按交易公告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由交易中心向其出具《补充耕地指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方可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竞买活动。第十三条竞买保证金数额按照起始价的2%确定。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批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标的,同时竞买多批补充耕地指标标的,应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交易成功的,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抵作价款,交易不成功的,交易结束后个工作日内,非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5

竞买及报价第五章个工作日。2 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挂牌时间不少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竞买方在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挂牌时间内根据交易公告规定的报价要求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交易中心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第十六条挂牌期限届满,交易中心依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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