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引言我国法的制定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和利益考量。
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我国法的制定遵循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统一立法和分权立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治宪政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法律效力原则等。
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指在我国法的制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1.坚持依宪立法:我国立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进行。
2.坚持党的领导:我国法律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律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
3.坚持人民立法:法律的制定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统一立法和分权立法在我国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既要保持统一的立法体系,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作用。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 统一立法原则统一立法原则是指我国法律体系应保持统一的立法体系,避免出现立法冲突和法律真空。
为了实现统一立法,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依法设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立法效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立法工作,确保立法工作的统一性和协同性。
2. 分权立法原则分权立法原则是指根据不同层级和领域的需要,授权不同机关和组织进行立法工作。
这种分权立法可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情况,更好地解决地方问题。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的制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的法律规定。
•某些特定领域的法律可以授权相关机关进行立法,例如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法的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名词解释立法原则
名词解释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制定法律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或准则。
立法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使法律能够有效地指导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常见的立法原则包括以下几种:
1. 宪法原则:立法应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和价值观,不得违反宪法规定。
2. 平等原则:立法应平等对待所有公民,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特定群体。
3. 公正原则:立法应公正合理,不得违背公众正义感和良知。
4. 法治原则:立法应遵循法治原则,即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裁判、依法管理。
5. 适用原则:立法应具备灵活性和适应性,以适应社会变革和需求的变化。
6. 立即性原则:立法应尽快得到实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
7. 国际公约原则:立法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法的规定。
8. 原则当事者参与:立法应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建议,尊重民众的参与和意见。
立法原则是意味着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本准则,也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指导。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立法原则,但它们的目标是相同的,即在社会中建立公正、公平和稳定的法律秩序。
第04章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向和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不能改变。
其三,立法应当与改革开放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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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立法的法治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一切立法 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 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 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这是各 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共性方面。
基本指导思想:总的指导思想与一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产 生的、在政权性质不变的各个历史阶段或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内,整个立法都要坚持的常规的指导思想。如:当代中国的 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产生的毛 泽东思想。
阶段指导思想:一定的国家政权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整 个立法都要坚持的指导思想。如:中国现阶段主要是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一)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含义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
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它反映立法 主体根据什么思想、理论方法和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政者法
的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
立法基本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 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 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 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二、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产生的毛泽东思想, 是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的构成和特点 构成:(1)整个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基本观点和方法: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
(2)毛泽东思想中关于立法、法制以及与立法、法制紧
密关联的问题的基本观点 (3)毛泽东思想关于其他问题的基本观点。 特征:集体成果、历史痕迹、发展中形成。
唐代立法的基本原则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唐代法律体系的构建和法治思想上。
唐代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律令制度:唐代实行了严格的律令制度,即依法行事、依律量刑的制度。
律令法典详细规定了各种罪行和相应的刑罚,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2. 法治思想:唐代强调依法治国,重视法治思想。
法治思想强调法律的平等适用,不分贵贱,使法律成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要遵守的规范。
3. 宽刑严赏:在刑罚方面,唐代倡导宽刑严赏的原则,即对于犯罪较轻的情节采取宽大处理,而对于严重的罪行则采取严厉的刑罚,以求刑罚与罪行相适应。
4. 依法审判:唐代推崇审判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事,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倡导公正、公平的司法原则。
5. 法制建设:在唐代,通过不断的律令修订和补充,建设了相对完备的法制体系。
这些法律包括《唐律疏议》、《唐会要》等,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6. 修身治国齐家治天:在唐代,法治观念与儒家思想相结合,强调君臣、父子、夫妻、兄弟等社会关系的和谐,认为修身齐家治国
治天是实现社会秩序的基本途径之一。
这些原则体现了唐代法治思想的基本特征,对后来的中国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肖金明尹凤桐〔内容提要〕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
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平等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
科学原则主要体现在科学的立法观、科学的立法制度、科学的立法方法和技术等方面。
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限的法制性、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和立法过程的法定性。
由观念更新、制度建设、作风改进等推进的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对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立法原则民主科学法治〔作者简介〕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凤桐山东大学出版社编辑。
邮码:250100。
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立法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立法的基本问题近些年来一直为人们所争论随着争论的日益深入和“立法法”立法的不断进展在立法的基本问题上人们的认识越来越趋于一致。
关于立法原则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立法应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但对立法三项基本原则的理解尚存差异。
本文拟在对中国立法内涵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对立法的民主、科学、法治原则加以论析。
一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意志的国家政权活动。
表达人民意志的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这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立法、行政和司法都有一个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过程。
但比较而言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权力性质、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差异简言之立法权崇尚民主行政权追求效率司法权求证公正。
毫无疑问立法更强调民主。
因为只有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集中和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
中国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
准确理解立法的民主原则有必要界定如下两对关系:11关于多数与少数的关系。
民主的基本准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立法自然要求遵循多数原则。
多数原则是这样一个概念:一要遵守“多数决”或“多数通过”规则法案经表决多数同意方能成为正式的法二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要求。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的立法必须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衡量立法质量的最根本标准。
你知道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吗?下面,店铺来为你介绍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立法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依法治国,归根结底是依照宪法治国。
维护法治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是立法必须始终遵循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
宪法对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了完整、准确的规定,这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灵魂,是立国之本,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基础。
不论是制定法律,还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必须始终坚持和维护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损害宪法的基本原则。
同时,宪法的各项规定,也都是立法必须严格遵循的,任何立法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二)立法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维护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保证。
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维护法制统一,首先要从立法做起。
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归,否得以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局部利益凌驾于国家整体利益之上,不得在立法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阶的法不得同上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要互相衔接和一致。
为此,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
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科学性原则理性化:①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
②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
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纯粹主观的,也不是纯粹客观的事物。
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民主性原则: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平等、自愿、自立、自由、法治奠定基础。
只有民主,才能为公民提供一个平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机制。
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
民主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及法人的自主性民主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
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对于法治,民主更为重要。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形态,治国方略,价值选择,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只能导致专制。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为法治奠定基础。
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法治是民主的实现形态)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有稳定才有效力。
但是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性相统一的原则。
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
适时性原则,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是由法本身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整个法律体系内各层级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论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摘要】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本文从其与指导思想的比较出发,又对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加以分析同时还对立法者在形式上应当遵循的原则加以论述,以求方家指正。
【关键词】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形式原则【正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作为法的运行的重要环节,同样也需要一系列具有实践意义的基本规则来加以指导和规范。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一.立法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的关系立法的基本原理突出表现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而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一方面,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须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相关联。
另一方面,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
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
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
因此,不能以立法指导思想代替立法原则或是以立法原则代替指导思想。
理清楚两者的关系,是充分理解立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二.我国立法基本原则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概括起来有:合宪性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这就是立法的合宪性原则。
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论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作者:蔡源源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立法法》。
该原则的出现也是根据我国长期立法实践的经验形成的结果。
我国的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对于立法的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l.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这不仅是对立法的程序性要求,也是国家法制能够保持统一的前提条件。
所谓依照立法的法定权限,是指立法要依照宪法、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制度即立法体制和立法事项的规定进行。
所谓依照立法的法定程序,是指立法要依照宪法、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2.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在我国,虽然人们在根本利益、共同利益方面是一致的,但是还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的利益要求也有所不同,多种、多元利益间还存在差异和矛盾。
特别是随着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在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得到更多更大的利益的同时,利益格局也发生了新变化。
这些调整就是要打破原有的不利于人们积极性调动、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利益格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利益格局。
利益关系的调整,利益格局的打破与重建,都需要立法对各种利益做出取舍和协调,而根本出发点是国家的整体利益。
3.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首先,在立法中,应当注意使我国法的体系具有整体的统一性和内在的协调性。
这种整体统一性既是法律内容的统一,又是法律形式的统一。
它主要表现为:我国的一切现行法律都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而不得与之相抵触;各法律部门之间也必须保持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普遍性较大的规范(如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规范),应当在普遍性较小的规范中得到具体化;遵守、适用或违反一些法律规范,会引起另外一些法律规范发生作用。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与法律体系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与法律体系近期,我国民法典的通过和实施受到广泛关注。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以及其与法律体系的关系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的立法原则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民法典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得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歧视或褫夺其法律地位。
民法典注重平等保护各个主体的权益,确保社会公正和法治环境。
2. 自由意思原则自由意思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事务中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民法典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强调合同的自由缔约和自由选择原则,确保我们的合同关系建立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强调倡导社会公平正义,强调在民事关系中保护相对弱势群体的权益。
民法典通过规定合理的赔偿机制,构建和谐的民事关系,公平地解决矛盾和争议。
4. 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权益原则是民法典立法的根本目标,主要通过规定各种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紧密围绕保护权益原则展开,强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
二、民法典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与其它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1. 与宪法的关系民法典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制定。
宪法确立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原则,而民法典具体规定了这些原则的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
2. 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和刑法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法治社会的基本框架。
3. 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法典对于民事关系的调整与行政法有一定的交叉,比如合同纠纷涉及到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这就需要通过合理的协调机制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 与商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专门规范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的合宪原则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产生的,为全国人民服务的,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各种社会组织的活动准则,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就决定了其它法律法规的在制定过程中不得与其抵触。
立法的合宪性包括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
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条文皆视为无效。
二、立法的法治原则其可以细分为立法的合宪性、立法的法定性、立法的程序性。
立法的法定性是指立法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
立法的程序性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和废纸法律文件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
三、立法的民主原则立法民主原则包括三方面:立法主体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其两项具体原则是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必须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基础点。
四、立法的科学原则立法的科学原则是立法根据实际国情和客观需要,在保持法律稳定的情况下,建立、修改、废止一定法律法规。
必要情况可以进行超前立法。
从而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
以及
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第八讲立法原理-资料
三、立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的规定,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包括:法律案 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 通过、法律的公布。
1、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又称法律议案、立法案、立法议案, 是指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依照法 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制定、认可、 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建议或 提案。
(四)科学原则
科学性原则要求:
(1)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 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马克思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 学家。它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 仅是在表述法律,它把法律精神的内在规律表现在 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立法脱离了实际,只能是一纸空文。“实际”不是 简单地指现实存在,而是既包括现实实际,又包括 历史实际及对事物发展的未来的科学预测。
4、法律的公布
公布法律要采用特定的方式来进行,一般是 在立法机关的特定刊物上或在指定的其他刊 物上进行公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都要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 围内发行的报纸上以主席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 文本。
4、法律的公布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各部门发 布的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总理或该部门主要领 导人签署发布令,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 围内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布,在国务院公报 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所有地方性 法规,均以各地人大常委会的公报为正式公 布刊物,由当地报纸进行刊载,在地方人大 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八讲立法原理-资料
主要内容
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程序 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地方立法系列专题(二)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
实 现好 、维 护好 、发展 好 。 坚持 从 国情 和 实 际 出发 坚持 从 国情 和 实 际 出发 ,
保 证 党 对 国家 政 权 的 领 导 ,
实 现党 领 导 下 的依 法 执政 , 是做 彻 实 施 ,保 证 改革 开 放 和 现 代 化 在 立 法 工作 中要 正 确 处 理坚 持社 好 立法 工 作 的基 本 前 提和 根本 保 建 设 的顺 利 进行 。
原 则 ,通 常 是 以方 针 政 策 的 形式 表 ”重 要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搬 照 抄 。 表 现 出来 的 ;法 律 是 制 度 安排 , 通 常 是 以行 为 规 范 的 形 式表 现 出 立法 工 作 一 定要 从 我 国 国情
以马 列 主 义 的 意识 形 态 指 导 立 法 出 发 ,从 我 国 改革 发 展 的 实 际情
依 法 执 政
主 张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成 为 国 家 意 性 、创 造 性 ,把 人 民 的根 本 利 益
坚持 党 的 领 导 ,保 证 和 实 现 志 ,成 为 全 社 会 一 体遵 循 的行 为 规 范 和 行 动准 则 ,从 制 度 上 和 法 律 上 保 证 党 的 路线 方 针 政 策 的贯
发扬 民主 ,把 党 的 主张 同人 民 的 作 ,并 以此 作 为衡 量 和 判 断 立法 类 共 同创 造 的 文 明 成 果 。尤 其 是 意见 统一 起 来 。 质量 的最 重要 的标 准 。 在 我 国 ,整 个 国家 正 处 于 改 革 、 在 立 法 工 作 中 自觉 坚 持 、 保 的观念 、政 治 观 念 、 大 局 观念 ,
事 。坚 持党 的领 导 与 充 分 发 扬 民 权 力 的 机 关 ,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性 地 开 展 工作 ,提 出解 决 实 际 问
论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作者:蔡源源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立法法》。
该原则的出现也是根据我国长期立法实践的经验形成的结果。
我国的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对于立法的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l.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这不仅是对立法的程序性要求,也是国家法制能够保持统一的前提条件。
所谓依照立法的法定权限,是指立法要依照宪法、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制度即立法体制和立法事项的规定进行。
所谓依照立法的法定程序,是指立法要依照宪法、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2.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在我国,虽然人们在根本利益、共同利益方面是一致的,但是还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的利益要求也有所不同,多种、多元利益间还存在差异和矛盾。
特别是随着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在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得到更多更大的利益的同时,利益格局也发生了新变化。
这些调整就是要打破原有的不利于人们积极性调动、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利益格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利益格局。
利益关系的调整,利益格局的打破与重建,都需要立法对各种利益做出取舍和协调,而根本出发点是国家的整体利益。
3.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首先,在立法中,应当注意使我国法的体系具有整体的统一性和内在的协调性。
这种整体统一性既是法律内容的统一,又是法律形式的统一。
它主要表现为:我国的一切现行法律都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而不得与之相抵触;各法律部门之间也必须保持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普遍性较大的规范(如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规范),应当在普遍性较小的规范中得到具体化;遵守、适用或违反一些法律规范,会引起另外一些法律规范发生作用。
立法的名词解释
立法的名词解释立法是指国家运用立法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法规、法令,规范社会行为和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立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保障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立法的含义立法,字面上的意义是制定法规的行为。
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体现,属于国家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
立法涉及到公共利益,对国家和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通过制定法律,国家可以实现管理社会、保护公民权益、调整社会关系等目的。
二、立法的程序立法的程序一般包括立法动议、讨论审议和表决通过三个环节。
立法动议是指提出关于制定、修改法律的议案。
这些议案可以由国家机关、公民、社会团体等提出,经过相关程序后进入讨论审议阶段。
在讨论审议阶段,各方可以就法案内容进行充分的辩论和提出修改意见。
最后,立法机关进行表决,通过多数票数确定法律的制定或修改。
三、立法的原则立法的制定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以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立法原则:1. 宪法优先原则: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2. 公众参与原则:立法应当关注公众利益,充分听取和吸纳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 合理性原则:立法应当合理、科学、系统,考虑社会实际情况和国内外发展趋势。
4. 保护权益原则:立法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5. 实施可行性原则:立法应当具备可操作性,有明确的实施措施和监督机制。
四、立法的方式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传统立法和特别立法两种形式。
1. 传统立法:传统立法是指通过立法机构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方式。
普通法律适用于全体国民,是公民行为规范的基本依据。
2. 特别立法:特别立法是指为了解决特定的问题或应对特殊情况而制定的法律。
特别立法常常涉及到特定领域或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如劳动法、儿童保护法等。
五、立法的意义和作用立法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和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首先,立法可以规范社会行为。
通过立法,社会行为和关系可以在法律框架中得到明确的规定,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论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摘要: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的具体化和体现,是对国家立法意图、目的、目标的总体的系统的概括。
对一国立法意义重大,我国的立法原则具有一个鲜明的特色,即把立法原则制度化了,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目前的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
本文将对这四个原则展开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宪政、民主、法治、科学一、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概述所谓立法的基本原则,又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整个立法活动中贯穿始终的、立法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守,受其指导的总体准则。
一般来说,立法的基本原则凝集着一定社会共同体及其成员的权利、利益的期待和追求,体现着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建设和巩固的需要和要求,反映着一定社会所追求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法律理想和法律目的,浓缩了一定社会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现实。
在我国,以往的立法原则都是以观念化得形式存在的,近二十年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并将立法的基本原则以总则的形式明文规定在立法法的总则之中,实现了我国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成为我国立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根据立法法第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条的规定,我国立法主要有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四大原则。
二、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1、宪法原则我国立法法第三条对宪法原则作了如下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立法的宪法原则更多的是体现在政治方面的,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具体而言,我国宪法原则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必须服从一个大局,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这就要求在立法实践中,应当积极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经济立法优先于其他方面的立法,构建我国市场经济的宏观框架;二是立法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立法的基本知识
立法的基本知识立法是指由国家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或者法律授权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社会行为和组织国家管理的行为。
立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它为社会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则,确保社会的秩序与公正。
本文将介绍立法的基本知识,包括立法的定义、过程和原则。
一、立法的定义立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或者法律授权其他机关或组织制定法规的过程。
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体现,通过制定法律,国家对社会行为做出规范,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立法是国家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它对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法的过程立法的过程通常包括立法倡议、立法制定、立法审议和立法公布等环节。
1. 立法倡议:立法倡议是立法的起点,可以由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等提出。
立法倡议的形式多样,可以是提案、建议、意见等。
立法倡议需要经过初步审核和论证,以确保立法符合法治原则和社会需求。
2. 立法制定:立法制定是指将立法倡议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文件。
立法制定由立法机关或者授权的机关负责,包括起草法律、修订法律、编纂法律等。
在立法制定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与该法律相关的主体的意见,以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 立法审议:立法审议是指对立法草案进行的讨论、修改和表决的过程。
立法审议通常由立法机关组织,包括立法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等。
在立法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会根据草案的内容、立法倡议者的陈述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决策。
4. 立法公布:立法公布是指将通过审议的法律正式公布为法律文件,使其具有普遍约束力。
立法公布通常由法定的机关或者组织负责,例如国家主席、国务院等。
立法公布后,相应的法律文件将开始实施,并对社会行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立法的原则立法过程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以保证立法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1. 宪法原则:立法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所有法律都应以宪法为依据。
科学立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科学立法原则是指在制定法律时应遵循的一系列基本内涵和要求,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科学立法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科学立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一、科学性原则1. 问题导向:科学立法应以解决社会问题为导向,立法目的要明确、具体,并与时俱进,紧密联系社会实际。
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问题的根源和本质,确保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 知识为基础:科学立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知识的基础上,依靠科学研究成果、专业知识和数据信息进行决策。
立法者应当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避免主观臆断和盲目决策,确保立法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 综合分析:科学立法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分析,考虑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立法者应当从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多个角度审视问题,综合权衡各方利益和影响,确保立法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4. 风险评估:科学立法要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和评估立法可能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后果。
立法者应当充分考虑立法的长期影响,避免因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确保立法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合理性原则1. 法治思维:科学立法要坚持法治思维,依法制定法律,使法律成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遵循的规范。
立法者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适度干预:科学立法应当适度干预社会事务,既不能过于干预限制自由,也不能过于放任自由导致混乱。
立法者应当根据需要和情况,选择合适的干预手段和程度,确保立法的适度性和有效性。
3. 稳定可预见:科学立法要追求稳定和可预见性,避免频繁修改法律和法规,给社会带来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立法者应当制定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提供清晰的解释和执行指南,确保立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4. 公共参与:科学立法要注重公众的参与和意见反馈,充分听取各方面的声音和意见。
立法者应当建立健全的民主机制和程序,推动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立法的民主性和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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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基本原则[日期:2008-05-22]来源:嘉兴电大作者:lzj[字体:大中小]立法就是将社会中的利益、要求、愿望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之成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立法的活动的进行,在宏观上首先要确立、遵循正确的指导思想,贯彻一定的立法基本原则。
没有一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是无法实现法治化、理性化的。
一、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所谓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根据,是指立法中所要遵循的普遍性的根本性的系统性的主导思想,是体现主权者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并形成高度系统化的理论形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它所涉及和解决的是立法的性质和方向问题,表明立法和立法者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宗旨来制定法律,以及要制定的法律是什么样的。
显然,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同,法的内容、目的、目标和功能就截然不同。
立法的指导思想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人们主观任意选择和决定的,而是由一定时期国家的根本任务来确定的,并授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发展状况和社会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体系等因素的影响。
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的创制同样如此。
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国家的根本任务有所不同,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状况和程度、文化发展状况和程度、科学发展状况和程度、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会有很大的差异,立法指导思想当然也有巨大的差别,甚至出现根本对立。
在以人为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关系建立在血缘纽带基础上,人身依附、等级特权、专制独裁等形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自然经济体制是社会经济的形式,支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神学宗教信条、道德和宗法思想;在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借助于最普遍的商品货币交换的物化形式出现,人的所有、所作所为都商品化、市场化,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市场化的权利化的理性化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
由此可知,一个国家的立法指导思想总是相对稳定的确定的明确的。
当代中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
《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这是对当代中国的根本任务、中心工作、政治发展目标的理论总结和法律概括,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我国立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理念。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所谓立法的基本原则,又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整个立法活动中贯穿始终的、立法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守,受其指导的总体准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的具体化和体现,是对国家立法意图、目的、目标的总体的系统的概括。
一般来说,立法的基本原则凝集着一定社会共同体及其成员的权利、利益的期待和追求,体现着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建设和巩固的需要和要求,反映着一定社会所追求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法律理想和法律目的,浓缩了一定社会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现实。
因此,立法指导思想必须与人们的利益、权利的要求和实际相协调,必须与一个社会、国家的现实相适应,必须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和规律相符合。
立法基本原则是法律的灵魂,立法活动的指南针和支柱。
立法基本原则实质上是立法所遵循和追求的目的、价值、理念、精神,它构成了法律的灵魂之所在,形成了立法工作的指南和基础。
“原则表达了详细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因为,人们把原则看作使这些基本目的始终如一、紧密一致、深入人心,从而使其完全理性化的东西。
因此,法律原则正是规则与价值的交汇点。
”(麦考密克语)确立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使立法者明确自己要遵循哪些标准来制定法律,要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这些法律的目的、目标何在,结构、功能、作用是怎样的。
确立了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性的东西,就为将要进行具体的立法活动确立了方向,规范了目标、目的,使之循着这个基本的方向和前提来进行规范化的活动,从而使立法活动的形式和结果不致偏离立法者所希望的目标和结果,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
立法活动中的每一具体步骤、具体工作都要受基本原则的指导和制约。
显然,一国立法活动科学与否,成功与否,与一国所确立的立法基本原则大有关系。
立法的原则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可分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成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有一些独特的性质。
这些条件和性质主要为:⑴严密的科学性;⑵系统的整体性;⑶结构的规范性;⑷高度的概括性;⑸较强的稳定性;⑹一定的操作性;等等。
这些特征使立法基本原则既有别于立法指导思想,又区别于立法的具体原则,成为立法及其各个环节的基石。
《立法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立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四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五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六条)。
三、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很多,从现代法治的整体体系和要求来说,当代中国立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人类社会、人的生存的基础和核心是利益。
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1715-1771)说:“河水不会向河源倒流,人们不会逆着利益的浪头走。
”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 利益的享有、实现和保护及限制可以通过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宗教的方式来进行,也可以诉诸法律来进行。
法律与利益密切相关,以法律的方式来促进、保障、维护或限制利益,是文明社会的标识之一。
与人类其他活动一样,立法及其活动也是以利益为基本动力、基本目的和基本任务的。
立法活动及其结果是利益的表现和配置。
马克思说:真正的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法律的创制必须体现、反映一定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法律是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
人民利益至上原则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主要有:⑴、“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
” ⑵利益兼顾原则。
⑶少数利益保护原则。
⑷利益优化原则。
⑷利益配置公平原则。
这些基本的内容和要素是立法必须认真对待和处理的核心问题,要求立法活动要始终坚持、贯彻和实现。
2、权利本位原则权利是法律的最基本细胞,是法学中最基本的范畴。
“权利是建造法律的基本材料”(弗里德曼语)。
可以说,任何法律规范及其核心都是围绕着权利这一概念而建立、展开的。
某些国家的语言中,“权利”与“法律”甚至就是同一个字词。
古典自然法学甚至宣称“法即权利,权利即法”。
德沃金(R?Dworkin)也指出:“不认真对待权利,就不会认真对待法律。
”由此可见,权利在法律中受到极度的推崇。
作为产生法律规范的活动——立法,当然应该注重这一法律的基本细胞、基本范畴和基本元素。
在当代,“权利本位”的观念已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推崇,成为现代法律精神、法治精神。
人们认识到,在法律体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法律中的核心问题,它们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运作的纽带,但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和地位不是对等的,不是半斤对八两,而是有主要和次要,先导和后至之分的。
权利相对于义务,是更为根本的,更能把法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的范畴。
在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是出发点和基础,一切义务的设定都是为了权利的真正实现,而不是相反。
不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禁止性的或是义务性的,还是授权性的,都是如此。
作为产生法律规范的立法活动,当然应该在立法过程中自觉地贯彻和落实“权利本位”这一现代法治精神。
遗憾的是,中国自古便有“法即是刑”的观念,统治者从维护自身统治需要,主张“礼、让”,强调义务,不讲权利,立法始终围绕义务而进行,形成的是一种以罪和罚为核心的法律文化。
直至近代西方法学理念和法律文化传入中国,权利观念才逐渐为人们接触和接受,逐渐内化为中国人的理性意识和要求,成为新型的法律精神和价值。
但是,一种新观念的完全形成绝非是一蹴而就的,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加上建国以来,过分地强调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把立法仅仅看作是掌握“刀把子”,不可避免地在立法过程中仍然是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
这表现为,建国以来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强制性规范多而授权性规范少,公法多而私法少,导致了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义务性的,而非权利性的。
另外,权利观念即使是在法律工作者中,也仍然相当薄弱。
当代中国的立法理应高举权利本位,改变传统的各种忽视权利的观念和作法。
无庸置疑,权利总是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不表现为一定利益的权利根本不存在。
法律承认和保护利益的主要方式就是规定一定的人或集团享有某些法律上的权利,人们行使权利的目的,也正是在于享有权利背后所包含的利益。
在剥削制国家里,统治者制定的法律是本阶级共同利益、根本利益的体现,虽然有时统治阶级的立法者也会做出某些让步,照顾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但从总体上,还是以维护本阶级少数人利益为目的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不再是少数人,而是广大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真正实现了人民主权,立法权也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和由人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来行使和享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当然是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人民的利益要从法律中体现出来,便要求法律尽可能最大限度地规定和保护广大人民的权利。
社会主义的法律离开维护人民的利益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就丧失了立法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性质。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上,我们已经选择了法治之路,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战略。
必须清楚,法治的含义不仅仅只是“依法而治”,而且还要求这里的法是“良法”。
良法的含义是多方面的,在当前来说,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指我们的法律是符合人民利益的,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工作就必须把握和贯彻“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权利”的原则。
这应该是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立法工作的根本指导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也总是一对相对的概念。
权力作为对他人进行统治、对社会进行治理的手段,在不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便已经开始运用了,由于权力作为统治或涌现手段具有直接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所以历来为统治者所追逐和喜爱,所谓“天下熙熙,皆为权来;天下攘攘,皆为权往。
”人对权力的追逐和偏爱决定了权力天生具有扩张性,所以权力天生就应该受制约,不受制约就可能会导致权力专横和权力腐败。
权利和权力总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权利在某种程度上需要权力来保护,但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合适的范围内才对权利享有者有利,相反,当权力超越了这个界限,则会构成对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