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距离放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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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兴荣煤矿远距离放炮管理规定

2015年1月5日

兴荣煤矿远距离放炮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矿远距离放炮管理,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编制兴荣煤矿远距离放炮管理规定,全矿所有从事井下作业及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一、一般管理规定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在煤层中放炮,专职放炮员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2、采掘面采用毫秒爆破,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放炮。

3、采掘工作面放炮应采用正向起爆,若需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填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所有不装药的眼、孔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填充,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5、炮眼深度小于0.6m,最小抵抗线:煤层小于0.5m,岩层小于0.3m,均不得装药放炮。

特殊情况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6、使用专门放炮器放炮,放炮只准采用放炮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放炮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放明炮、糊炮。

7、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

8、处理瞎落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二、放炮员放炮操作管理规定

(一)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携带瓦斯便携仪。

(二)装药引线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操作。装配引药时,只许由药卷装入,严禁将雷管斜插、侧插、侧绑,不得用雷管代替炮锥。

(三)放炮员在装炮前,要和测气员共同检查工作面三道放炮喷雾、水把哨、瓦斯传感器、便携仪及局部通风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符合要求。认真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内的瓦斯、煤层情况,严禁有瓦斯积聚及超限现象,否则不得装药放炮。

(四)必须按爆破作业图表和爆破说明书装炮。必须认真监督检查装炮质量,严格装炮七程序(即:掏净岩粉、装座底泥、正向装炮、封头泥、水炮泥、封口泥、填满封实且雷管脚线扭结悬空)。

(五)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若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距离。

放炮母线,连接线和雷管脚线之间的接头均相互扭紧悬空。放炮母线严禁使用裸线,不得有明接头。

(六)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员必须最后一个离开放炮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

(七)炮把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任何时候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时,不得将炮把插入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拔出,摘掉母线,扭结短路。

(八)严格放炮人、牌、网三警戒制度,放炮员每一次放炮前要加强对放炮警戒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采煤工作面、煤层掘进工作面及有CH4煤尘异常的岩石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调度所汇报该面的通风、瓦斯、断电、撤人情况,经同意后方可放炮。

(十)严格执行验炮制度。炮后30分钟,方可由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一同进入工作面验炮;放炮员必须将验炮情况向调度所汇报,未经放炮员同意,不得恢复送电,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警戒线以内。

(十一)严格爆破管理

1、雷管必须做到专人专号专用,当班未用或未用完的雷管必须如数退库。

2、当班炮放完后,所剩炸药必须当班退库,由施工队负责运送,爆破工负责监护。

3、对于施工队撇钩爆破,当班爆破工在下班爆破工未到的情况下,必须坚持认真地完成爆破工作。如当班爆破工在井下迎头操作的情况下,下班爆破工到达现场,当班爆破工必须完成本班的爆破工作,方可进行交接班。

4、对于施工队撇钩爆破,当班爆破工在下班爆破工到达现场后仍未进行爆破,两班爆破工可以进行交接。炸药可不退库,两班爆破工必须交接清楚,同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做好记录。

5、爆破工在井下执行汇报工作时,应将现场爆破工作情况及火工品使用情况汇报清楚。

6、施工队必须积极配合爆破工现场交接班,严格执行火工品使用、领退管理规定。

(十二)放炮员必须按规定做好瞎炮的处理工作,处理瞎落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从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至少0.3m处,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从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严禁将炮眼的残眼(无论有无残余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爆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十三)放炮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停止装药放炮:

1、掘进工作面开窝时,未按《规程》规定安齐“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

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3、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的。

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5、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底、有显著瓦斯突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7、监测传感器设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迎头未悬挂瓦斯便携仪的。

8、煤层采掘面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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