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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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得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就是法制得发展,也就是时代得呼唤。法治与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得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得过程中得必然要求。但在进行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得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
「1」“法律得最终目标就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得最大得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得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得真正松弛与堕落得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得变更。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得总方向,并使共同得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得充分实现。”
二、法治与德治得差别
法治与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就是两种不同得治理国家与社会得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与道德得区别中瞧出,即二者产生得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得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与实施,道德则通过人得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得、强制性得制裁力,道德得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与摒弃于某一特定得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得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与感情;法律规则得效力具有普遍性与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就是一个交互演进得过程。法律就是传播道德得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得任务。”
「2」 道德就是法律评价标准与推动力量,就是法律得有益补充,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道德与法律就是不可分得,Fra Baidu bibliotek有道德得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而仅仅就是写在官方文件上得词句,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
「3」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呼应,互相配合,实现对社会关系得调整。但就是,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就是以国家意志与全民必须遵守得姿态出现得,它直接干预人们得行为,它只要求对人们得行为就是否违法、就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得程度,作出相应得评判;道德属于思想范畴,而思想问题就是不能靠国家权力得强制来解决得,它通过干预人们得思想与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得行为,道德规范得评判要求比法律要广泛得多与高得多。这告诉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得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得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得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律得制定与实现。我们在创建社会主义文明法治环境中,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得互补性、兼容性与一致性。
「4」 “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就是避免涉及良心得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与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得范围则就是意图。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得都就是允许得’。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这就是不可忽视得,因为指责,或者哪怕就是嘲笑,都可能导致严重得后果,如造成精神失常,毁了前程,甚至引起自杀。但就是,它毕竟不如公众权力得行为,如刑事判决那样在有关人员得身上打上烙印。”
法治与德治得关系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历史得发展过程。早在西周时,“德”就就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得综合概念。“德”既就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得主要方法,也就是司法行政得指导方针。周礼所确定得基本原则就是“亲亲”、“尊尊”。“礼”与“刑”在适用上就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汉代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德刑关系上实行德主刑辅,并把《春秋》作为决狱得依据。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得法律儒家化得潮流,其特点就是“一准呼礼”。其指导思想就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与刑罚之间得关系就是“本”与“用”得关系。明朝在德法得关系上采用“刑乱国用重典”得指导思想,但并不放弃德礼得教化作用。清朝在立法上贯彻了“详译明律,参与国制”得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延续了前朝得做法。在我国得封建社会,历代封建王朝奉行“德主刑辅”、“出礼入刑”得思想。其结果就是: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得威势,甚至代替了法律,把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等同起来。
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得上层建筑得重要组成部分,都就是为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得,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得地位与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得互补性。依法治国就是外在得,从外面得力量、从强制得角度来规范人得行为得话,以德治国就就是从内心、从人得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法律得实施依然需要道德得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得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得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处于弱者得消费者面对一个又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得判决无所适从。我们不缺少市场得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得关照,我们缺少道德得支撑。
「5」从《法律基础教程》与《思想道德修养教程》瞧,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就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得利益,公民个人与组织得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与要求国家赔偿。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得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得义务,权利与义务就是一致得。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与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与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得角度来规范人们得内心世界与行为,执行得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得角度来规范人们得行为,执行得标准就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1」“法律得最终目标就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得最大得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得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得真正松弛与堕落得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得变更。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得总方向,并使共同得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得充分实现。”
二、法治与德治得差别
法治与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就是两种不同得治理国家与社会得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与道德得区别中瞧出,即二者产生得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得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与实施,道德则通过人得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得、强制性得制裁力,道德得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与摒弃于某一特定得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得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与感情;法律规则得效力具有普遍性与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就是一个交互演进得过程。法律就是传播道德得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得任务。”
「2」 道德就是法律评价标准与推动力量,就是法律得有益补充,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道德与法律就是不可分得,Fra Baidu bibliotek有道德得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而仅仅就是写在官方文件上得词句,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
「3」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呼应,互相配合,实现对社会关系得调整。但就是,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就是以国家意志与全民必须遵守得姿态出现得,它直接干预人们得行为,它只要求对人们得行为就是否违法、就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得程度,作出相应得评判;道德属于思想范畴,而思想问题就是不能靠国家权力得强制来解决得,它通过干预人们得思想与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得行为,道德规范得评判要求比法律要广泛得多与高得多。这告诉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得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得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得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律得制定与实现。我们在创建社会主义文明法治环境中,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得互补性、兼容性与一致性。
「4」 “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就是避免涉及良心得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与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得范围则就是意图。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得都就是允许得’。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这就是不可忽视得,因为指责,或者哪怕就是嘲笑,都可能导致严重得后果,如造成精神失常,毁了前程,甚至引起自杀。但就是,它毕竟不如公众权力得行为,如刑事判决那样在有关人员得身上打上烙印。”
法治与德治得关系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历史得发展过程。早在西周时,“德”就就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得综合概念。“德”既就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得主要方法,也就是司法行政得指导方针。周礼所确定得基本原则就是“亲亲”、“尊尊”。“礼”与“刑”在适用上就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汉代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德刑关系上实行德主刑辅,并把《春秋》作为决狱得依据。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得法律儒家化得潮流,其特点就是“一准呼礼”。其指导思想就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与刑罚之间得关系就是“本”与“用”得关系。明朝在德法得关系上采用“刑乱国用重典”得指导思想,但并不放弃德礼得教化作用。清朝在立法上贯彻了“详译明律,参与国制”得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延续了前朝得做法。在我国得封建社会,历代封建王朝奉行“德主刑辅”、“出礼入刑”得思想。其结果就是: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得威势,甚至代替了法律,把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等同起来。
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得上层建筑得重要组成部分,都就是为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得,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得地位与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得互补性。依法治国就是外在得,从外面得力量、从强制得角度来规范人得行为得话,以德治国就就是从内心、从人得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法律得实施依然需要道德得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得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得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处于弱者得消费者面对一个又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得判决无所适从。我们不缺少市场得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得关照,我们缺少道德得支撑。
「5」从《法律基础教程》与《思想道德修养教程》瞧,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就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得利益,公民个人与组织得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与要求国家赔偿。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得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得义务,权利与义务就是一致得。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与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与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得角度来规范人们得内心世界与行为,执行得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得角度来规范人们得行为,执行得标准就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