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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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制的关系

德治与法制的关系

德治与法制的关系唐太宗即位之初,君臣上下曾就采用什么样的治国之道展开过一番争论。

涉及到“威权独任”,还是“布德施惠”(《诚信》)。

前者是法家的主张,后者是儒家的主张。

当时,封德彝等人认为,德治不适合于夏、商、周三代以后社会的实际,所以秦朝以法律治国,汉代霸王道杂之、不纯任儒术。

唐太宗也担心:“当今大乱之后,造次不可致化。

”魏征却认为:“不然,凡人在危困,则忧死亡;忧死亡,则思化;思化,则易教。

然则乱后易教,犹饥人易食也。

”唐太宗最终采纳了魏征的建议,主张“以德治国”。

法治与德治究竟是什么呢?“法治”,是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经典概念,目前学界对其定义可谓众说纷纭,但其基本精神却是大同小异。

1959年,在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大会上有这样的概括:“①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

这不仅指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为个人人格的充分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条件。

②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律应当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保障。

同时,政府必须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积极推进社会福利,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条件。

③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德治,即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由儒家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有:①行仁政;②要求治国者注重道德教化。

在当代,理论界对德治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目前大致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德治的基本主张就是“政府以道德为手段治理国家”。

第二种观点认为,德治强调的是一种民间治理。

德治“并不是指由统治者推行的‘治国之术’,而仅仅表示一种规范和相应形成的多少带有自发性的民间的社会秩序。

”第三种观点认为,德治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德治’是指,凡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包括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应有功能,以达到维护和稳定社会目的的国家控制模式。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引言1.介绍德治和法治的概念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它们在国家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治强调的是德性与德行的重要性,通过道德自觉和规范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治则是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管理社会。

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 德治在我国古代的重要性在我国古代, 德治曾起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封建社会的时代,君主通过提倡“仁政”的治国理念,强调君臣之间的德行和道德规范,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和谐。

这种德治思想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并深入影响了我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风气。

3.德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 德治理念也得到了重视。

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了以爱国主义、民族团结、诚信友善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

通过弘扬这些价值观,将社会道德与国家治理相结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4. 德治与国家形象建设在国家治理中,德治还可以帮助塑造国家的形象。

通过提倡良好的道德风尚,国家可以树立端庄、文明的形象,提升国家的软实力。

德治也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

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5. 法治的重要性法治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6. 法治与国家治理在国家治理中, 法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国家依法治理,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治也可以提升国家的治理效率,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7. 法治与公平正义法治的准则可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它通过法律的平等适用,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为社会创造公正和平等的发展环境。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8. 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德治与法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种理念,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德治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崇高品德,而法治则着眼于法律的制约和社会规范,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法治人治德治三者的关系

法治人治德治三者的关系

法治人治德治三者的关系法治、人治和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通过法律、人的意愿和道德规范来实现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三种不同方式。

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共同构建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来管理社会。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可以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法治的实施需要依靠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以及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治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事,不得违法乱纪。

法治的实施不仅需要有严格的法律制度,还需要有健全的法治机制和法治文化的培育。

人治是指以人的意愿和能力为基础,通过人的智慧和能力来管理社会。

人治的核心是依靠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智慧来解决社会问题。

人治注重领导者的作用和决策能力,侧重于个别人的行动和决策。

人治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和价值观念,以及有效的领导和管理能力。

人治的实施需要有权威性的领导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以及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合作。

德治是指以道德规范为基础,通过道德的引导和自觉来管理社会。

德治的核心是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培养社会成员的良好品德和道德素质。

德治注重个人的自律和自觉,鼓励人们自觉遵守道德规范,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德治的实施需要有正确的道德导向和道德教育,以及社会舆论和道德评判的引导。

法治、人治和德治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在实践中,法治、人治和德治不应被孤立地看待,而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础,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来管理社会。

人治是法治的补充和完善,通过人的意愿和能力来解决法律无法覆盖的问题。

德治是法治和人治的基础,通过道德的引导和自觉来培养社会成员的良好品德和道德素质。

法治、人治和德治的结合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

在具体实施中,法治、人治和德治应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法治不能完全取代人治和德治,法律无法解决所有问题,需要依靠人的智慧和能力来解决。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统一关系。

法治与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是互补的。

法治强调通过法律来规范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和社会秩序;而德治强调通过道德和乡风文明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并倡导自觉遵守社会规范。

在乡村治理中,法律起到明确规定和强制执行的作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行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而德治则通过培养良好的乡风文明和社会道德,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共同构建起乡村治理的基础。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又相互促进。

法治能够通过明确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德治提供支持和保障。

法治的存在可以为德治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强调依法办事,促使公民更加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

而德治则为法治提供一种社会道德支持,强化法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德治的存在可以引导人们的道德行为,并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和道德教育的普及,提高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促使法治更加深入人心。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是统一的整体。

乡村治理需要既重视法治的规范和强制执行,又注重德治的道德引导和自律。

法治和德治既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又有相互的联系和影响。

乡村治理不能单纯依靠法治或德治,而是要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共同推动乡村治理的稳定和发展。

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与德治不存在对立关系,而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建起乡村治理的基础。

在实践中,要注重发挥法治和德治的互补作用,形成整体推进乡村治理的力量,为乡村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支持。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乡村治理是指对乡村社区的管理和规划,包括资源分配、环境保护、社会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理念,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本文将就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探讨。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法治和德治的含义。

法治是指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的本质是通过法律来规范公民的行为,保障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秩序。

而德治则是指以德育为主,通过培养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和家庭美德等方式来推动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而应该协同运作,以推动乡村治理的发展。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

法治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而德治则可以通过道德的力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发挥作用,能够更好地推动乡村治理的发展。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对立统一关系还体现在乡村治理的具体实践中。

在乡村治理中,要既讲究法治,也要重视德治。

既要依法治理,又要弘扬社会公德。

只有法治和德治同时发力,才能更好地推动乡村治理工作的开展。

对于一些乡村社区内存在的违法建筑,要依法予以制裁,同时也要通过德治的手段,促使居民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社会意识。

乡村治理中的法治和德治是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的。

它们在乡村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为乡村社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加强法治和德治的建设,让二者在乡村治理中相得益彰,共同推动乡村治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得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这就是法制得发展,也就是时代得呼唤。

法治与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得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得过程中得必然要求。

但在进行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得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得上层建筑得重要组成部分,都就是为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得,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得地位与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得互补性。

依法治国就是外在得,从外面得力量、从强制得角度来规范人得行为得话,以德治国就就是从内心、从人得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

法律得实施依然需要道德得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得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得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

处于弱者得消费者面对一个乂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得判决无所适从。

我们不缺少市场得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得关照,我们缺少道德得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规律性再认识。

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

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

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

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法治”与“德治”区别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

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

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

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1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

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

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

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

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

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论今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论今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1
法治概念的内涵必须以适当的道德理论为基础。法治的首要问题是:究竟依什么“法”治国?“法治”概念本身并不能完全回答这个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上下已普遍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还不尽如人意,但法治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有学者甚至论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是完全等同的两个范畴。 事实上,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和法治在中国的相对落后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正是这种反差促使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的理念成为宪法规范。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改革实践中,法治理念的提出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设想如果没有健全的民主程序,一部法律并不能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它可能成为少数人利用并驾驭社会的工具,并在实施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受到各种抗拒和阻碍。这在古今中外并不少见,战国和秦朝中央集权时期的法家所崇尚的“严刑峻法”就是一个例子。强求实现这样的“法治”,显然不能达到一种社会的理想状态。由此可见,我们崇尚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种基于民主之上的合理决策机制;“法治”的“法”应该是符合民意的“良法”,而不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前提的维护社会少数人利益的“恶法”。
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是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总结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 ,这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所以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正文
一、德治与法治的概述
(一)
“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

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rule of morality)。

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含义如下: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

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

德治是孔孟儒学大力提倡的政治主张,后来儒家把这种德治思想进行了发挥与弘扬,对传统政治影响巨大。

"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便是历代王朝政教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德治的优点则是: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民众理性且快乐。

德治——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以德治国”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邓小平理论与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实践相结合,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的结晶。

“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

道德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从他律性角度分析,要加强从政道德的监督机制建设;从自律性角度分析,要加强从政道德的养成机制建设。

从政道德养成的重点是加强道德修养。

在2000年6月召开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使用了“德治”概念。

他指出,“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这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随着理论探索和思考的不断深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形成并做出了“以德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乡村治理是指针对乡村地区的社会管理活动,旨在提升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实现
乡村全面振兴。

而在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是两个重要的理念和路径。

法治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以法律为基础制定规则、约束行为,保障公平正义;而德治则强调诚信、
道德和社会风尚,依靠公民自律共同推动乡村的发展。

法治与德治在乡村治理中具有对立统一关系。

法治和德治虽然在实践中有时产生冲突,但它们也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的。

法治和德治可以互补,相互促进,形成乡村治理的整
体力量,为乡村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保障。

法治可以通过建立法律体系、严格执法,限制和
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而德治则可以通过培养和践行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加强社会信任,提高社会管理的效果。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相互融合。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并不是割裂的,而是
相互交融、相互渗透的关系。

法治和德治可以在乡村治理的各个方面相互融合,形成协同
效应。

法治可以通过法律教育和宣传来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德治则可以通过
制定道德规范、倡导社会公德来引导公民遵守法律、尊重法治原则。

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法治和德治可以在乡村治理
中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形成乡村治理的整体力量,为乡村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保障。

只有
以法治为基础进行乡村治理,同时注重培养乡村居民的道德素质,才能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的目标。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2篇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2篇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每篇3000字,共2篇。

第一篇: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它们在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治强调的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强调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德治则注重的是道德准则的引导和个人行为的自觉性。

法治和德治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方面各自有着重要的作用,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相互促进和制约的关系。

首先,法治和德治既相辅相成又互相制约。

法治的实施需要德治的支持和参与,法治的存在和有效性建立在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基础上。

如果缺乏道德素养和自觉性,社会成员将不能自觉遵守法律,法律的实施也就无法发挥作用。

因此,道德教育和德治的推进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只有通过提高公民素养和道德觉悟,才能够使法律真正得到贯彻和执行。

另一方面,法治的实施也能够促进德治的推进。

法律的明确和强制力使得违法行为受到制裁,这对于缺乏道德观念的个人起到了警示和威慑的作用,进而促使其重塑自身的道德准则。

法律的制裁机制对于某些弱势群体和少数人的权益保护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而减少了道德准则的侵蚀。

其次,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法治是一种制度化的治理方式,通过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保证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治对于国家的权力行使者和公民来说都是具有约束力的,它能够避免权力滥用和个人独断。

德治则注重个人的自觉和良好的道德行为,侧重于内心的修养和自我约束。

德治通过培养公民的道德观念和人文精神,及时便捷地解决社会问题,减少了对法律的依赖。

在国家治理中,法治通过确立规则和权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德治则以培养良好道德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

两者相结合,能够更好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发展。

最后,法治和德治对于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度量。

法治是一种普适的治理模式,它不同于人的主观意志和感性选择,可以提供相对公平和公正的规则和制度。

法治能够摆脱主观意识的干扰,使得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和可靠。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论文导读: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

但是,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仍然是存在的,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和确使人们遵守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

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都以追求公众幸福和人类社会的和谐为共同目标而相互之间形成互补,从而使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成为当今民主、法制社会治国安民不可缺少的举措。

关键词:法治,德治,国家管理1.法治与德治的内涵及特点1.1法治的内涵及其特点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确认法律在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

法治的特点是确立“人民民主”;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的个人平等、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政府国家置于人民的有效监督之下并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

在现代社会,法的普遍性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其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自由、民主、公平、人权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

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以及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等。

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关系密切,它们是相辅相成的。

道德是一种自律,它强调人们具有责任感和自律的行为,而法律则是用来维护社会公正的一种工具。

法律是道德的一种具体表达,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人们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德治是指以道德为基础的政治管理,它强调以人的道德素质为基础,以道德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而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的政治管理,它强调以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总而言之,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它们是相互补充和促进的。

道德是以人的道德素质为基础的社会管理,法律是以法律的形式约束人们的行为,德治和法治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而存在的,它们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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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得最终目标就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得最大得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得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得真正松弛与堕落得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得变更。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得总方向,并使共同得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得充分实现。”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பைடு நூலகம்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就是一个交互演进得过程。法律就是传播道德得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得任务。”
二、法治与德治得差别
法治与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就是两种不同得治理国家与社会得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与道德得区别中瞧出,即二者产生得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得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与实施,道德则通过人得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得、强制性得制裁力,道德得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与摒弃于某一特定得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得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与感情;法律规则得效力具有普遍性与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
「5」从《法律基础教程》与《思想道德修养教程》瞧,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就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得利益,公民个人与组织得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与要求国家赔偿。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得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得义务,权利与义务就是一致得。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与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与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得角度来规范人们得内心世界与行为,执行得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得角度来规范人们得行为,执行得标准就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2」 道德就是法律评价标准与推动力量,就是法律得有益补充,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道德与法律就是不可分得,没有道德得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而仅仅就是写在官方文件上得词句,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
「3」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呼应,互相配合,实现对社会关系得调整。但就是,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就是以国家意志与全民必须遵守得姿态出现得,它直接干预人们得行为,它只要求对人们得行为就是否违法、就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得程度,作出相应得评判;道德属于思想范畴,而思想问题就是不能靠国家权力得强制来解决得,它通过干预人们得思想与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得行为,道德规范得评判要求比法律要广泛得多与高得多。这告诉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得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得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得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律得制定与实现。我们在创建社会主义文明法治环境中,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得互补性、兼容性与一致性。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得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就是法制得发展,也就是时代得呼唤。法治与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得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得过程中得必然要求。但在进行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得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
「4」 “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就是避免涉及良心得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与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得范围则就是意图。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得都就是允许得’。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这就是不可忽视得,因为指责,或者哪怕就是嘲笑,都可能导致严重得后果,如造成精神失常,毁了前程,甚至引起自杀。但就是,它毕竟不如公众权力得行为,如刑事判决那样在有关人员得身上打上烙印。”
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得上层建筑得重要组成部分,都就是为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得,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得地位与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得互补性。依法治国就是外在得,从外面得力量、从强制得角度来规范人得行为得话,以德治国就就是从内心、从人得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法律得实施依然需要道德得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得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得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处于弱者得消费者面对一个又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得判决无所适从。我们不缺少市场得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得关照,我们缺少道德得支撑。
法治与德治得关系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历史得发展过程。早在西周时,“德”就就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得综合概念。“德”既就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得主要方法,也就是司法行政得指导方针。周礼所确定得基本原则就是“亲亲”、“尊尊”。“礼”与“刑”在适用上就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汉代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德刑关系上实行德主刑辅,并把《春秋》作为决狱得依据。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得法律儒家化得潮流,其特点就是“一准呼礼”。其指导思想就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与刑罚之间得关系就是“本”与“用”得关系。明朝在德法得关系上采用“刑乱国用重典”得指导思想,但并不放弃德礼得教化作用。清朝在立法上贯彻了“详译明律,参与国制”得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延续了前朝得做法。在我国得封建社会,历代封建王朝奉行“德主刑辅”、“出礼入刑”得思想。其结果就是: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得威势,甚至代替了法律,把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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