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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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5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税法-第5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0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范,是l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它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

由此可以看出,城建税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一)具有附加税性质。

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二)具有特定目的。

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城建税为开发建设新兴城市,扩展,改造旧城市,发展城市公用事业,以及维护公共设施等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使城市的维护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体现了对受益者课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但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第二节税率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l%。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第一种情况: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第二种情况: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新老税收征管法对照表

新老税收征管法对照表
税种有 13 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车辆购 置税。关税由海关代征,屠宰税、农业税已取消,筵席税 只有一小部分省市还在征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 税也已经于 2007.1.1 合并为车船税)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 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 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 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 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 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这一点应该说也没有完全执行到位,一是我们有工商局传过来的新办企 业登记的信息,但没有企业变更登记的信息,应该说没有形成一种机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 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不需要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当自发 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x年06月25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设置的一个税种。

1.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缴义务人。

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凡是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同时缴纳城建税。

这样,城建税的征税范围不仅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而且也包括农村。

3.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城建税是在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分别征收这三个税同时缴纳。

并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4.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具体规定为:(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4)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镇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件》细则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件》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应税产品,委托加工应税产品以及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一条规定应税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上述三税经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的,同时减征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别是: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包括省辖市和县级市)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第九条 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鉴定、纳税申报,变更或注销手续,确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报缴税款的办法,都依照国家关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核定的纳税期间,不能计算出应纳税款的,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经税务机关批准缴纳的税款征收,在计出应纳税款后,即办理结算清缴。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税务部门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处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样比例数一并处理。对临时经营者征收营业税的加成部分,应并入营业税统一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单位应按扣税地点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向纳税人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纳税人缴纳的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是由供货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的,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纳税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避税案例及反避税要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避税案例及反避税要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避税案例及反避税要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

按照现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于由于减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

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另外,农村信用社营业税优惠税率为6%,但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计价。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其纳税地点如下。

1.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征代扣地。

具体情况如下:(1)委托加工产品、委托代销商品及企业收购工业手工业品,规定由委托方或收购企业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按当地适用税率代扣城建税;(2)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营业税时,同时按当地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城建税。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

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所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就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中国18个税种对应法律法规一览表

中国18个税种对应法律法规一览表
国务院
行政法规
7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8
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9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10
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11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12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13
车船税
车船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国18个税种对应法律法规一览表2018年
序号
税种
主要法律法规名称
制定机构
法律法规级次
1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2
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4
烟叶税
烟叶税暂行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
5
关税
进出口关税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6
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
法律
14
吨税
船舶吨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
15
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16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
法律
17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
法律
18
环保税环Biblioteka 保护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需要在当地缴纳哪些税费

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需要在当地缴纳哪些税费

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需要在当地缴纳哪些税费?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大行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离不开建筑行业的支撑。

在税收方面,建筑业的管理有些情况又相对复杂和富有争议,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需要在当地缴纳哪些税费?01增值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原则上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不区分项目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也有个别省市有自己要求,比如福建省规定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只能抵减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不能抵减其他建筑项目的应预缴税款或应纳税款,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增值税清算时,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或欠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申请退还。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简介
本练章节将对综合税法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进行探讨和讲解。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针对城市维护建设需要而征收的税收法规。

税法内容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征收标准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的需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标准会根据
不同情况有所差别。

一般来说,征收标准会与纳税人的财产规模、
用地面积、土地利用方式等相关。

2. 税率和计算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是确定纳税金额的重要依据。

税率可以根据不同的纳税对象和纳税基数进行调整,计算方法一般
是将纳税基数与适用税率相乘得出纳税金额。

3. 纳税申报和缴纳
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和缴纳。

申报过程需要准备相关的纳税资料,缴纳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

4.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可能会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免或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政策。

5. 处罚与纠纷解决
对于涉嫌违反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会对其进行处罚。

同时,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总结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作为综合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建设和维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征收和管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过程中,政府和纳税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税收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简介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一项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相关的税法,旨在为城市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从税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税收主体、税收对象、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等方面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进行详细介绍。

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目的是为了筹集城市建设和维护所需的资金,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转和良好开展。

通过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可以实现城市根底设施建设、公共效劳提供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持续改善。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适用于我国国内所有城市。

不同地区的城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调整税收标准和政策措施,以满足各地区城市开展和维护的需求。

税收主体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主体包括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即个人和企业等;非居民主要指外国个人和企业等国外居民。

税收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对象是在城市范围内具有纳税义务的居民和非居民。

纳税义务是指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方法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即按照纳税对象的应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税率可以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以满足城市建设和维护的资金需求。

征收管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的计算和缴纳、税务机关的监管和执法等方面。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按时缴纳应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查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行为,相关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法行为包括逃税、偷税、抗税、拖欠税款等行为。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处分金、罚款、罚款并停业整顿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监督机制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税收的公正和透明。

监督机制包括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两个方面。

社会监督是指公众对税收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政府监督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策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相关政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制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地方税,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
维护。

根据《综合税法(202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务的规定如下:
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为基础税率和优惠税率。

基础税率
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等级确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

优惠税率适
用于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和项目。

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或营业额,并据此缴纳税款。

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 对于违反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稽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 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提出申诉。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回复,同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根据《综合税法(2023)》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章节练总结的内容。

请注意,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税法规定以《综合税法(2023)》实际条文为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新编税法教程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 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 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以纳税 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 据,随“两税”同时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 独立的征税对象。只要缴纳了“两税”就必须 依法缴纳城建税。
城建税按减免后实 际缴纳的“两税” 税额计征,即随 “两税”的减免而 减免。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 进行“两税”退库 的,城建税也可同 时退库。
海关对进口产品 代征的增值税、 消费税,不征收 城建税。
对“两税”实行先征 后返、先征后退、即 征即退办法的,除另 有规定外;对随“两 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律不予退(返)还。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以其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 在确定城建税计税依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4)纳税人进口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作为城建税 的计税依据。
(5)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即出口 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能从当期缴纳的“两税”数额中抵减。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劳务服务合同所包含的税

劳务服务合同所包含的税

一、合同总额及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务服务合同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收入的3%。

因此,在签订劳务服务合同时,合同总价为50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为:500万元× 3% = 15万元二、附加税费1.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营业税额的适用费率。

根据纳税人所在地,适用费率分别为市区的7%、县镇的5%、农村的1%。

以市区为例,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5万元× 7% = 1.05万元2. 教育附加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的规定,教育附加税的税率为营业税额的3%。

应缴纳的教育附加税为:15万元× 3% = 0.45万元3. 地方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的规定,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营业税的2%。

应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为:15万元× 2% = 0.3万元4. 价调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调节基金条例》的规定,价调基金的税率为收入的2%。

应缴纳的价调基金为:500万元× 2% = 10万元5. 防洪保安(水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保安(水利基金)暂行条例》的规定,防洪保安(水利基金)的税率为收入的0.1%。

应缴纳的防洪保安(水利基金)为:500万元× 0.1% = 0.5万元三、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务服务合同应缴纳印花税,税率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三。

应缴纳的印花税为:500万元× 0.0003 = 1500元四、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服务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1.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2.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五、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服务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收入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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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增加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增加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表述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增加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增加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增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增加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增加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增加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比表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备注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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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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