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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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5年11月2日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秩序等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处置、科学疏导,教育宣传、社会参与”的原则,细化标准、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提升效能,实现城市管理由单一变为综合、粗放变为精细,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有关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东港区政府、岚山区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建立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2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同道2014年12月15日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以及港区、独立工矿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

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99年08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建设现代化花园式海滨城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规划控制区。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日照、石臼(含日照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秦楼三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和奎山街道办事处付疃河以北的行政区域以及曲河口水源地、涛雒与巨峰之间的机场规划区和鲁南海滨国家森林公园的风景保护区。

第四条县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具体范围,分别由县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城市特色,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按照合理确定规划布局和用地功能分区,加强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抗震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等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划进行,贯彻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方针。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二)负责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三)负责规划区内各项规划建设项目的检查、监督,查处违法案件; (四)东港区、日照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按市委、市政府有关事权划分的决定履行职责。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名词解释】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上以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依法对城市规划建设、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交通等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规划统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县政府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下列工作:(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市管理决策部署,制定本辖区城市管理工作计划,落实城市管理任务目标,组织协调辖区内城市管理活动;(二)对辖区街道及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奖惩;(三)街道边界盲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界定和协调;(四)组织区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本区域内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职责】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管理下列工作:(一)市、区县两级政府有关城市管理工作部署在辖区内的贯彻落实;(二)辖区内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小区物业的日常管理,对涉及环境卫生、街巷秩序及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各种违章现象进行整治;(三)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四)对老旧小区进行整治改造;(五)开展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职责】社区居委会负责城市管理下列工作:(一)社区内市容环境的监督检查;(二)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抓好居民区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街巷及楼道内卫生管理;(三)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物业管理、进行文明宣传、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公益活动。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日政办字〔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日政办字〔2024〕9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转发,请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9日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

面对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一条主线、三个导向、五种思维、六项机制”部署要求,牢牢稳住经济基本盘,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社会事业实现新进步,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高质量发展继续迈出稳健步伐。

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390.86亿元、同比(下同)增长5.6%,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3%,完成了分别增长5%的计划目标。

(一)有效需求深入挖潜,内驱循环作用增强。

创新建立经济运行分兵把口、统分结合、跟踪监测、考核督促等机制,大上项目、大兴产业、大抓发展,推动经济运行稳中有进、承压向好。

一是项目投资逐步回升。

建立市级领导分线作战、项目“谋招推服”、比武打擂等工作机制,实行重大项目提级会商会办,组织春秋两季重点项目现场推进会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观摩,以项目论英雄、凭实绩排座次。

坚持走到、问到、摸到实底,组织开展企业、项目大走访,360个实施类省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完成率117.5%。

日照市日照间距系数标准

日照市日照间距系数标准

日照市日照间距系数标准日照市日照间距系数标准的研究与实践日照市,这座位于中国东部的海滨城市,以其优美的自然环境和独特的地理优势而闻名。

然而,在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中,日照间距的合理布局与利用成为了影响城市发展与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深入探讨日照市日照间距系数标准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其问题与解决方案,以期为日照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日照间距系数概念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在建筑设计中,为保证住宅获得规定时数的日照,而将两幢住宅之间南北向或东西向的垂直距离与房屋檐口高度的比值。

它直接关系到住宅的采光效果和居民的生活舒适度。

在城市规划中,合理的日照间距系数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城市整体的居住品质。

二、相关法规与标准1. 国家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物的日照间距系数,确保居民住宅的日照时数。

2. 山东省标准: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日照间距系数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在冬至日底层住户至少有一小时的日照时间。

3. 日照市规定:日照市在《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对日照间距系数进行了细化,根据不同区域和时段的日照要求,设定了不同的日照间距系数。

三、实际应用分析在实际应用中,日照间距系数的确定往往受到地形、气候、城市规划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例如,在山地城市,由于地形起伏,日照间距系数应适当增大以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充足的日照。

而在滨海城市,由于海风的影响,日照间距系数可适当减小以实现更好的通风效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形复杂、开发商追求利润等原因,往往存在对规定的执行不到位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政府加强监管力度,严格审批程序,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同时,对于开发商来说,应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合理规划住宅布局。

四、日照间距系数实验测量与计算方法确定日照间距系数的具体数值需要通过精密的实验测量与计算。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发布部门】日照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8.02【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28日经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8月2日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6月28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第五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环境保护第七章城市交通管理第八章其他事项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交通等所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划分有关政府部门城市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对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前款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陈荣、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荣、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荣、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9【案件字号】(2021)鲁11民终28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玉国杨荣国张卫华【审理法官】唐玉国杨荣国张卫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荣;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浩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陈荣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浩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荣【当事人-公司】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浩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巍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吉鑫铭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胡彦玉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王伟伟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巍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吉鑫铭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胡彦玉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王伟伟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巍吉鑫铭胡彦玉王伟伟【代理律所】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荣;日照浩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问题是,陈荣与天德房地产公司之间商品房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天德房地产公司应否退还陈荣缴纳的购房款。

【权责关键词】欺诈催告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质证罚款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陈荣与天德房地产公司之间商品房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天德房地产公司应否退还陈荣缴纳的购房款。

第一,2018年6月19日陈荣与天德房地产公司开发涉案房产的经销商浩朗科技公司签订的浩朗网络科技会员天德海景城团购告知书,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单价、总房款等内容,该团购告知书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6•【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2015.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 94 号《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5月27日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5年6月6日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本村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

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

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日政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09〕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对扩大内需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协同推进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加快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1.农村住房建设。

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每年确保新建农房约22000户,力争达到30000户。

2.农村危房改造。

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约2400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009年全市力争先行改造1500户。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和供气、集中供热及科教文卫等设施,每年完成投资3亿元以上,力争5年内全市农村道路由“村村通”逐步向“网络化”、“村内通”延伸,基本实现村庄道路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日发改价格〔2023〕110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日发改价格〔2023〕110号各区县发改局(经发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关于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建物字〔202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区(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级及基准价格继续按原日照市物价局、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日照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管理的通知》(日价费发〔2013〕6号)规定执行,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二、建设单位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开发住宅小区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确定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和收费等级时,应当根据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等级。

物业公共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三、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确定公共服务费具体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日政办字〔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市县乡三级组织机构、市县乡村四级管理网络)”组织体系,推动落实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海滨城市建设创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1.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机制。

各区县要健全交通隐患动态排查、分级督办、治理效果评估等工作流程,每月分析交通安全形势,每季度调度整改进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回头看”。

对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分级验收销号;对短期无法整改完成的,公安、道路建设管理部门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巡逻提示,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实行交通安全隐患台账制、交办制、清单制,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做到隐患整改不到位不放过、验收不合格不放过。

2.加强建设项目交通安全风险评估。

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对交通安全设施缺失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车运行。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交通安全要求或对未来交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审批部门应不予批准。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正文:---------------------------------------------------------------------------------------------------------------------------------------------------- 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5年11月1日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零星住宅等(以下统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

第五条市规划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等工作,岚山区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文化、卫生、体育、商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XX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SUN 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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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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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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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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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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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23•【字号】日政字〔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日政字〔2024〕52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现将《日照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印发,请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23日日照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新型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增强产业承载和人口集聚功能,实现到2025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6%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深入开展产城融合攻坚行动1.壮大优势产业集群。

深耕细作现有省级7个“十强”产业雁阵型集群、2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3个特色产业集群,到2025年新增2个省级特色产业集群、1个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争创雁阵型集群,布局未来产业集群。

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健全评价体系,强化区域联动,各经济开发区分别集中打造1—2个主导特色产业集群,推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新城区转型。

实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融入全省“强县领跑、弱县跨越、百县图强”计划,构建以县城为枢纽、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到2025年县域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2.强化重大产业项目支撑。

每年梳理一批制造业领域亿元以上重点项目,定期举办高成长性企业银企对接专场活动,加强中小企业财政和金融政策协同创新。

实施技改升级行动计划,做好钢铁产业增厚、压薄、加料、涂层文章,做优钢铁生态圈;推动粮油产业“运储贸产服”全产业链发展,争取中字号企业布局更多精深加工项目和进出口业务;发展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推动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扩区和重点监控点入园,到2025年应入园化工企业入园率达到60%以上;推动汽车零部件企业向新能源领域转产增产,打造新能源乘用车产业集群;加快浆纸产业向以纸代塑、纤维纸、特种纸等方向发展,提升产品附加值。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日政办字〔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日政办字〔2022〕28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5日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程序,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控规的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工作,莒县、五莲县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行政辖区内的控规调整细则。

第三条控规的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应当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

第四条涉及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控规调整:(一)突破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渡期间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控制原则的;(二)改变原控规基本控制单元主导功能、空间结构的;(三)不符合技术规范取消或减少公益性设施的;降低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以及道路绿化带等级、标准的;(四)经论证不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力的;(五)已经以国有出让、集体流转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经营性房地产及商业商务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提高总计容建筑面积、减少配套设施的,国家、省、市特殊政策项目除外;(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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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旅游度假区、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区等特定功能区块的建筑容量根据其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住宅与公共建筑混合开发,无法分割计算用地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表二一般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进行扩建。

第十二条在满足规划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通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可在原定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按表三标准再予以建筑面积补偿,但规划条件明确要求提供的除外。

补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定建筑面积的10%,并且补偿后的总容积率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的上限值。

予以建筑面积补偿的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提供室外广场绿地的,应沿城市道路集中设置,并不得设置栅栏等隔离设施,且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二)提供建筑底层公共空间的,其开放的空间应面临城市道路,且宽度不小于5米,净高不低于4.2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三)提供公共通道的,通道须用于解决城市或者相邻地块的公共交通,并且上空不得有建筑物,通道宽度不小于5米,长度不小于50米;(四)提供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数量不少于30个。

第三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和防灾减灾的需要;(二)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公共服务职能为主;(三)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四)核心商务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五)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第十四条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之间可分层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容积率、水平和竖向联系等内容。

地下建设工程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及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空间层次内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

规划条件无明确规定的,开发深度应当控制在地表以下15米范围内。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一般按最窄处控制。

第十六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长边之间夹角小于或等于60°,如附录三图1所示)时的正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含24米)的,正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当均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且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时,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生活居住类建筑为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疗养用房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正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7倍;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正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8倍。

(二)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正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0.6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36米。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正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含24米)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2、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含24米)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3、建筑高度均在24米以上的,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主要朝向一侧各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正向间距,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平行布置时规定间距的0.8倍及最小间距规定控制。

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次要朝向一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正向间距,根据较高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规定控制。

第十七条生活居住类建筑垂直布置(两建筑长边之间夹角为60°至90°,如附录三图1所示)时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主要朝向一侧垂直布置的各类建筑山墙的建筑间距(如附录三图2所示),按照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规定控制。

(二)其他垂直布置形式,按照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

(三)当垂直建筑山墙相对面宽度大于16米,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规定控制。

第十八条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均在24米以下(含24米)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距离不小于8米;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种层数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距离不小于15米;(二)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种层数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距离不小于15米;(三)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距离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

第十九条以其他形式布置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间距,按照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

第二十条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正向间距宜满足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二)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与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15米;(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8米,其他层数的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一条以上建筑间距的规定中,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其计算建筑间距按100米高度标准控制;低层建筑在满足日照、消防要求的条件下,最小建筑间距可适当降低;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第二十二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以及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类建筑之间呈包围、半包围建筑组合时的建筑间距,还应当通过日照分析计算综合确定。

第二十三条生活居住类项目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二)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和居住用地内的宿舍的南向寝室应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三)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四)医院、疗养院南向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五)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六)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七)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第二十四条被遮挡的现状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拟建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第二十五条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二)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三)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或搬迁计划的村居民房;(四)非居住用地内的宿舍、公寓;(五)拟建建筑位于东西走向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时,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六)拟建建筑位于南北走向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时,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第三节建筑退让第二十六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防灾、环保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满足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的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退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四控制。

(二)地下建筑退后用地边界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且最小不应小于5米;市政公用类建筑的退让距离可适当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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