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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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外埠职工调入办事窗口(以下简称:人社局办事窗口)受理的范围和对象是,大连市主城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的各类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在连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及区党群机关和区属事业单位)从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调入人员的核准业务。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一)具有一定学历或职称或职业资格的外埠人才。调入人员应符合《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规定的年龄、学历或职称或职业资格条件,并在大连市主城区落实了用工单位。(二)夫妻两地分居人员。系指夫妻一方具有大连主城区户籍,另一方在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工作并拟调入大连主城区单位工作或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代理的人员。(三)军官家属随军人员。系指符合条件的驻大连主城区部队现役军官,其家属从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调入大连主城区工作或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代理的人员。(四)购买商品房已落户的人员。系指通过购买商品房已在大连主城区落户需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人员。
(五)省人社厅批准调入的人员。系指经省人社厅批准同意从其他地区调入设在大连主城区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六)大连籍退役运动员。系指大连籍运动员退役后仍回大连主城区就业的人员。
(七)成建制迁入单位的随迁人员。系指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从其他地区成建制迁入大连市的单位随迁人员。
(八)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
大连市和区政府及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从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调入人员的核准业务,到大连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办理(联系电话:88139038)。
大连市属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从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调入人员的核准业务,到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办理(联系电话:88139036)。
办事流程
(一)申请。调入人员应查询《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确认本人符合大连落户条件后,登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依次点击"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人力资源",找到《人员调动报告表》后点击下载,打印一式六份,按要求如实准确地填写表格的相关内容,并按照大连落户条件准备学历、职称、年龄等相关证件。
(二)初审。由调入人员的现工作单位、调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调入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批。调入人员应持《人员调动报告表》和相关单位要求的证件,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到调出单位以及主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调入单位以及主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包括学历认定),并按照《人员调动报告表》要求由上述机构签署审核意见,盖上机构公章或专用章。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拟由大连市或区人社局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其调入单位的资质和调入人员的就业情况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人员调动报告表》"备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核准。由人社局办事窗口按照规定的条件,对调入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经核准调入的人员,由窗口工作人员在《人员调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调配专用章"。
(四)办理落户和人事调动手续。经人社局办事窗口核准调入的人员,持《人员调动报告表》,分别到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口结构办办事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到调入和调出单位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移,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申报材料
(一)《人员调动报告表》(一式六份)。
(二)调入人员在调出地区就业状况的证明材料。调入人员在调出地区已就业的人员,其调出单位须在《人员调动报告表》"调出单位意见"栏目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调入人员在调出地区未就业或因辞职、辞退、除名而无"调出单位"的人员,需当地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在《人员调动报告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栏目上注明就业状况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因调出单位不同意调出而无法提供人事档案的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需调入单位出具正式函件。
(三)调入人员的户籍和年龄凭证。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
(四)调入人员的学历或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凭证。调入人员按照本人的实际情况确定需提
1、调入人员的学历符合大连落户条件的,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本人学历查询所需信息,如:用户名/密码(免费方式)或查询码(付费方式),无须提供职称或职业资格凭证。
2、调入人员的学历不符合但职称符合大连落户条件的,
需出具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报告。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618616。
3、调入人员的学历不符合但职业资格符合大连落户条件的,需出具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电话:84369295 84369293。
(五)调入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调入人员按照本人的实际情况确定需提供的材料:
1、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2、未婚人员,需提供调入人员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申办人本人须亲自到窗口办理,购买商品房已落户人员除外)。
3、离异人员,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同时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申办人本人须亲自到窗口办理)。
4、其他特殊情况,请咨询市人口结构办窗口,电话:82185717。
(六)随迁家属的相关凭证。已婚人员需同时提供随迁家属的身份证、毕业证或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随迁的1996年以后出生的婚生子女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1996年以前出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其它原始出生凭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特殊情况请咨询市人口结构办窗口,电话:82185717。
(七)调入单位的资质凭证和调入人员的就业手续。调入单位的人事档案不由市或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各1份;需提供调入人员与调入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编号或公务员录用(转任)手续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调入单位属于主城区属事业单位的,需同时提供所在区人社局出具的关于考核调入或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式函件,注明其聘用方式、政策依据及相关情况。
(八)政策性调入人员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调入人员按照本人的实际情况,在提供上述相关材料的同时,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两地分居人员,需提供在连一方家属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来连手续(毕业派遣证等复印件)和就业状况证明材料(已就业的需出具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编号或公务员录用(转任)手续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未就业的需出具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2、军官家属随军人员,需提供在连一方现役军官的《军官证》、部队近期出具的《任职命令》和《随军报告表》、住房证或居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各1份。
3、购买商品房已落户的人员,需提供购买商品房的产权证(附记一页上必须有市公安部门印章,内容为已办理购房落户××人,落户时间××年××月××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产部门备案)、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各1份。
4、省人社厅批准调入的人员,需提供省人社厅出具的《调动落户通知》。其中调入事业单位的,需同时提供省人社厅批准的考核调入或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式函件。
5、大连籍退役运动员,需提供省人社厅出具的《优秀退役运动员推荐安置表》、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和户籍迁出地的户籍证明。
6、成建制迁入单位的随迁人员,需提供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批文原件和随迁人员与迁入单位的劳动合同、调出地社会保险编号、随迁人员的相关材料(失业证、退休证、学生在校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和人事档案。
政策依据
(一)《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市政府113号令)
(二)《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