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法律论文自考范文
自考法学论文范文
自考法学论文范文有些规范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如冲突规范就是国际私法特有的一种规范,它不像实体法规范那样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仅指明某种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以及何种法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自考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自考法学论文范文一:法律学科教学议论文[摘要] 基于法律硕士议论文写作框架松散、汉语思维和连贯性差等三大问题,笔者完善韩金龙对于过程体裁教学法指导写作教学的四个阶段,提出范文分析与讲解、小组讨论与模仿、个人模仿与写作、集体讲评与修改、最后成稿与发表五个环节并探究其成效.通过问卷和访谈的研究方法,揭示出该模式构建的成效性体现在语篇结构清晰、语篇语言并重和合作学习能力加强三个方面,但同时也呈现规约性和费时的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可通过加大信息输入量,加强技巧训练和构建和谐氛围来弥补缺陷,最大化地发挥过程体裁教学法在促进议论文写作中的积极作用.[关键词] 过程体裁教学法法律硕士体裁语篇成效过程体裁教学法研究现状2000年英国斯特林大学的理查德·巴杰尔(richard badger)和古德斯·怀特(goodith white)共同提出的过程体裁教学法(process genre approach)一经问世,就得到了国内外学者和外语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它的最大优势就是最大限度地结合了成果教学法(the product approach)、过程教学法(the process approach)和体裁教学法(the genre approach)三者的优势,而成功避开其不足,从而在教学法上大胆地提出变革并取得卓有成效的影响.近几年来,国内的语言教学工作者也逐渐开展并研究这种新的教学方法,最早将过程体裁教学法引入英语写作教学的是韩金龙(2001),他分析了成果教学法、过程教学法和体裁教学法的优、缺点, 介绍了三者结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并总结出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写作教学步骤.之后,国内一些其他的研究者也相继进行了相关研究,如杨烁(2004)论证了体裁写作教学法对提高学生英语写作水平的作用;徐晓艳(2007)通过对成果教学法,过程教学法和体裁教学法的比较和分析,建议按照范文分析、预写、模仿写作和修改评阅四个阶段来指导大学英语写作教学;沈玉如(2008)初步探索了过程体裁教学法的理论依据,并分析了其在大学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及应注意的问题;何晓嘉, 纪汇楠(2009)通过一个实证研究探索它在我国现阶段非英语专业的大学英语写作教学实践中的可行性;基于过程教学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张芒(2010)指出结合过程教学法和体裁教学法是目前最佳的符合efl写作教学的教学法;赵霞(2010)通过剖析过程体裁教学法的应用模式与优缺点,探讨了这种折中式教学方法在我国英语写作教学中的研究与应用;而黄洁芳, 姚香泓(2010)指出过程体裁教学方法对英语专业写作教学也有启示作用,如师生角色的改变,自主能力的加强,注重过程阶段等.目前,国内几乎所有关于过程体裁教学法的研究,其研究对象均为大学英语写作,很少涉及非英语专业研究生的英语写作.另外,对于四种重要文体之一的议论文,国内外相应的研究也是凤毛麟角.而且也没有相关研究探讨这种新型的教学法是否可以指导议论文写作,是否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来促进硕士生写作水平.因此,本文旨在探析基于法律硕士议论文写作存在的问题和教学现状,以过程体裁教学法为依托的教学法的实践成效和不足,依此提出改进和促进教学的有力策略.主要研究问题包括:(1)鉴于法律硕士议论文写作的客观问题,构建过程体裁教学法是否能有助于促进写作水平的提高?(2)探究过程体裁教学法的课堂实践取得的成效和出现的问题,是否为第二外语课堂教学带来一些启示?法律硕士议论文写作的问题分析法律硕士专业课依学科教学方向的不同而不同,有自己独立的研究方向(非英语语言),英语课只是必修的公共课之一.他们并没有接受正规和系统的写作培训, 对于写作的体裁,结构,技巧等方面概念模糊,再加上学生时间有限,写作知识欠缺而写作能力也较差.1.框架松散所谓议论文就是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评论,以表明见解、主张、态度的一种文体,通常由论点、论据、论证三部分构成.表1显示,在156名调查对象中,有144名(92.31%)学生无法正确区分论点、论据、论证的确切概念,对于常见的几种议论文的结构(如利弊型的议论文,解决问题型的议论文以及表述个人观点的议论文等)完全没有清晰明确的认识,不知道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框架结构,不知道从哪里着眼和如何着笔;另外7.69% 的学生概念虽然清晰,却对于基本结构提出问题(引论)、分析问题(本论)和解决问题(结论)的体裁结构不能够坚决贯彻,不会恰当使用举例论证或对比论证等多种论证形式,通常是根据感觉想到哪儿写到哪儿,因而整体感觉框架松散,论证薄弱,逻辑性差.2.汉语思维法律硕士议论文写作存在的另一突出问题是汉语的思维方式影响写作的谋篇布局,表1可以看到,有129名(82.1%)学生无法或很难摆脱其汉语式思维方式.这主要的原因在于英美人的思维方式是直线型的,而东方人是螺旋型的.以议论文为例,英语要一开始旗帜鲜明,点明主题(thesis)作为先导,每段以主题句(topic sentence)开始,然后以论据相辅,用演绎或归纳的论证方法逐层展开是英语议论文的典型模式;而汉语写作提倡起-承-转-合,段落发展成螺旋型,一般先迂回讨论主题,然后再接近主题,由浅及深,水到渠成,所以观点经常在最后“合”的部分出现,所以汉语思维更为含蓄,而英语思维较为直接.另外,中文在论证时理由论据喜欢引经据典,引用名人轶事;而英文更多从小处着眼,运用统计数字或普通人的事例,因而反映在英语议论文的写作上,则应该遵循英美人的思维模式,直入主题,才有可能写出较为地道和论证鲜明有力的作文.3.连贯性差从议论文写作的语言层面上看,法律硕士面临的另一个障碍就是语句、段落间的连接性差,条理不清.表1中,只有35名(22.44%)学生清晰地了解、并熟练地掌握英语的一些连接手段,如:therefore, hence, however, thus, consequently, as a result, since, in that case, so 等.除此之外,还较常用到下列的一些句型结构,如:even if /though… (即使);it is true …, but … (诚然…, 但是…); it follows that … (因而…); if …, we may conclude that …. (如果…, 我们可以这样下结论… ); if you admit …, then … (如果你承认…, 那么…) 等等.77.56% 的学生不了解汉语的写作讲究“形散而神不散”,表面句子段落间联系松散,实则语意紧紧围绕主题:而英语注重形合,所以议论文尤其侧重辩论推理的条理性和逻辑性,因此较多地使用一些过渡词和连接词.因而,在训练议论文写作时应有意识地加强这方面连贯性的训练,从段落到全文,以达到整个文章连贯自如,浑然一体的效果.笔者充分考虑到法律硕士议论文写作中存在的三大重要问题,以韩金龙( 2001 )提出的用过程体裁教学法指导写作教学四个阶段为基础,提出范文分析与讲解、小组讨论与模仿、个人模仿与写作、集体讲评与修改、最后成稿与发表五个环节来指导议论文写作。
自考法律专业论文范文3篇
自考法律专业论文范文3篇谈自考法律专业论文撰写及答辩今天我刚刚去北大法学院参加了自考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答辩,过程还算顺利应该是通过的,有一些感悟和想法不得不说说,给那些没写过论文没答辩过的自考同学们讲讲经验。
在论文写作方面,具体的写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不谈,因为不仅各大论坛网站都有介绍而且写作前北大也会召开说明会并且会发说明,通过跟指导老师交流也会得到相应信息,在这只是想就选题和答辩方面谈谈想法,我认为主要有三点:其一,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你的指导老师的背景这点太重要了,通常学校分配的指导老师都是法学院的教授或是教授的在读博士,这些人都很有名气,选择论题之前一定要通过各种途径充分了解你的指导老师的背景,包括他的简历,目的在于知道他的研究方向、从事教学研究这些年来都写过什么文章出过什么著作,然后选择非他专业领域的论题来写。
记住,一定是“非”他专业领域的,有些同学认为借论文撰写的机会得到指导教授专长领域的指导是很难得的机会,我要说的是,醒醒吧,那样只会给自己增添麻烦。
原因是首先他的专长领域他已经研究多年,你在短短2、3个月的论文写作时间里所得出的结论有可能超过他或让他刮目相看么?往往我们写的论文都比较浅显,论理多过论事,如果你写的是他专长的领域那么只能让老师觉得你的论文更加没有深度,没有新意,那结果自然也就不会理想。
相反如果是他不专长或非研究领域,通常他不会不自觉地带着审视的眼光来看,而是普通的阅读和指点,情况会截然不同。
我这次就是没有事先了解指导老师的背景,恰恰选择了他的专业领域写论文,结果答辩的时候老师问的问题都比较尖锐,让我为自己的答辩捏了一把汗。
其二,千万不要选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我这次的论文就是吃了这个亏,人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但是不得不承认,毕业论文写作不是发挥兴趣的时候,也不是让你在知识海洋自由驰骋的舞台,它是非常现实的,以至于几近功利,就是说此刻既不是通过撰写论文来探讨学术的时候也不是展现个人知识面的时候,因为就自考本科生的水平想写出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我只是对大多数人来讲,不排除有个别非常优秀的同学可以借论文写作一展才华。
本科法律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本科法律自学考试毕业论文法律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范文一:卫生法学法律教育论文1卫生法学实践性教学存在问题卫生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受传统教学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致使教学效果较差。
为弥补理论讲授的不足,各医学院校也尝试了多种教学方法,比如假期实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实提高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
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
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
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
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
法律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法律自考本科毕业论文法律自考本科的毕业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法律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借鉴。
法律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范文1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目前状况,同时提出了在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我国法律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某些理由上立法过于严格,操作性不强,而在有些方面立法过于宽松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没有规定深石原则;缺乏债权人会议制度。
并且针对以上理由提出了相应改革倡议:改善和完善债权人保护的程序设计;关于异议权的成立条件上,要进行条件限制;确立公司合并无效之述;改善和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引进“深石”原则;规定债权人会议制度,提供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关键词公司合并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作者简介:白洋,山西财经大学,在读硕士,主要从事企业法方面的研究。
1009-0592(2014)12-096-02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创造更高的效益采取合并的方式,不仅推动了自身的发展,也加速了经济的蓬勃发展。
在公司合并的过程中,涉及到公司组织关系的变化、公司债权债务及财产转移等理由,特别是对债权人来说,有着很大的影响。
所以,对于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理由已经受到人们的重视。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公司合并方面的经验不足,所以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机制还尚不健全。
一、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目前状况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合同法,通过订立合并契约从而合并成为一个公司,其中一个公司被注销,该公司的权利及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同时,注销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取得新成立公司股东的资格。
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公司人格的消灭、变更或设立;第二是股东身份的变化;第三是债权债务法定概况转移;第四是人工雇佣公司的变更。
自考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精选(2)
自考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精选(2)自考法律毕业论文篇三:《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不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从过渡独立、法制宣传、系统培养入手,实现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和能动司法.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是法律权威得到保证的最后关口,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将司法置于崇高的地位.司法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如司法这一处理纠纷机制丧失公信力,后果将极其严重.这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河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也败坏了.”[1]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2] 因此,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发现和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不失为一个探讨当前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实用性课题.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04至2005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05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2005年《半月谈》第21期也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并就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3] 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其次,司法“乱作为”.司法乱作为主要表现在一些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滥用司法权、乱罚款、乱扣押、乱查封、乱冻结.当前,有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恶劣影响.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06年全国共查处违法违纪审判人员292人,其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109人.卢卡斯曾说过:“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4] 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内部的红头文件、请示、批示、指示、通知、讲话等形式却提供了各种暗箱操作程序,为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提供了捷径,蚕食着司法公信力,拖累着法治建设进程.最后,司法不作为.司法不作为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对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低下.尤其是效率低下,不仅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能否公正心存疑虑,而且还可能使当事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信心.“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作为司法不作为的主要表现,主要表现有老百姓没钱打官司,诉讼成本高、费用大;一些案件有理打不赢官司;一些案件诉讼周期长,判决没有稳定性;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进行申诉尤为困难;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2006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法院全年处理申诉374714件,其中各类再审案件收案的只有48214件,而这收案数包括了因抗诉而收案的,可见再审立案之困难.肖扬在2006年10月30日向全国人大会所作的报告中称,还有八十多万件积压案件未能执行.面对执行难,一些当事人赢了官司,又陷入了新的痛苦煎熬中,有的还无奈街头叫卖生效判决书(如武汉,广州、西安等地的拍卖生效判决书事件),以极端的方式叩问着司法公信力.随着网络、电视及报刊等传媒的深入传播,其报道的一些案件也引起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关注和忧思. 例如“银法造假案”、[5] “三名基层法庭法官编造25起假案事件”,[6] 等等.这些案件均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极大质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的形势下,我们的司法公信力为何仍然日渐缺失呢?盲目的司法改革并不能带来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找准病因,对症下药.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一)司法不独立——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因素制度是司法公信的核心层面,司法公信力更多地靠先进的司法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来塑造和体现.司法独立目前已成为各国普遍承认的司法制度原则,因为司法要取得公信,关键在于独立.[①]首先,司法独立能为司法公正提供制度支撑,而只有公正才有公信.其次,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权威是产生信赖感的前提.对所有的法律纠纷,司法机关有最终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对所有可以接受法律评价的社会纠纷都应由司法机关最终裁决,其他机关则不具有这样的权力,同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也是维护司法权的基本前提.只有保持司法独立,才能维护司法的既判力,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树立司法的权威,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希望.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这些弊端或其表征,人们常常用“三化”加以概括,即“行政化”、“地方化”和“非独立化”.所谓“行政化”,是指法院在整个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与行政管理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有着基本相通的属性,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建构和运行的.所谓“地方化”,是指各级法院在人事、物资、财政等方面都要依赖于同级政府和党委,使法院在审判中不得不考虑和顾及地方利益,形成地方保护主义.所谓“非独立化”是指法院和法官不能完全独立地审判案件,受制于各种权力.[7] 其实,正是司法制度的“行政化”与“地方化”共同导致了“非独立化”,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从法律规定来看,上下级法院之间原本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但通过评比、考核、听取汇报、部署工作,上级法院几乎具有了所有的上级机关应当具有的权力,成为了下级法院事实上的领导机构.可见,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异化损害了下级法院的独立性.为降低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取得好的考核名次,下级法院经常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这使得二审法院因已对原案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即使受理上诉也很难做出不同的判决,使二审终审变成了一审终审,当事人想通过二审获得第二次司法救济的期待只能落空.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一致沿用国家干部称谓,设立了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等级体系,建立了以行政级别为中心的法官管理体制.在审判中,事实上级别低的法官要服从级别高的法官,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基本不存在.。
法律教育自考本科论文范文
法律教育自考本科论文范文法律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从而培养合格“法律人”为内容的教育活动。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教育自考本科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律教育自考本科论文范文一:高职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改革[摘要]目的提高医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方法以笔者所带的两个教学班的学生作为观察对象,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进行了微改革。
结果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更加明确,学习的热情和激情进一步得到提高,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结论不同的教材、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对象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由于医学的研究对象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所以医学具有科学属性和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即伦理性,这种双重属性要求医学生不仅要具有精湛的医学技术,还要具备一定的人文素养,特别是伦理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
其中,对医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完整权等,而且还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正如1952年爱因斯坦在其《培养独立思考的教育》中所说:“仅仅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
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
要使学生对价值有所理解并产生热烈的感情,……他必须获得对美和道德上的善有鲜明的辨别力。
”然而大多医学高职院校学生所接触的法律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一小部分,且如果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教师只能浅尝辄止地介绍一些法律基础知识、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等内容,讲解的范围和深度可想而知,学生基本上学不到系统的法律知识,至于每一部法律的精髓或主要内容就更不得而知了。
且该教材没有针对性,学生会感觉所学法律知识与自己的专业联系不上。
根据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即法律知识严重匮乏的医学生,笔者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改革与探索,现报道如下。
自考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精选
自考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推荐文章•关于法律教育论文范文热度:•关于法律教育研究论文范文热度:•有关电大法律教育论文范文热度:•电大法律教育毕业论文范文热度:•法律教育自考毕业论文范文热度:自考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法律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我们要遵纪守法。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自考法律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自考法律毕业论文篇一:《法律本科毕业论文》文章摘要: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律尤其是民商事法律的变革.代理制度在近代的发展是我国民法近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代理制度的规定基本仿照《德国民法典》相关内容.考察民事代理制度在我国近代的发展,除了《大清民律草案》中相关法律条……代理制度在民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代理制度的价值,在于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市场主体的交易能力,丰富其交易手段和延展其交易范围.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使单个市场交易主体无论是在专业技能、信息占有度还是时间分配上,都无法应付日趋复杂的经济活动.市场交易主体适当的选任代理人代替其进行具体交易,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代理制度正是在这种情形下逐步发展起来.为收回治外法权,推动社会制度变革,实现救亡图存之目的,自晚清变法修律开始,中国近代的法学先驱们开始了不懈的努力.一方面,晚清政府、社会知识精英阶层和普通民众都对收回治外法权抱有很大期望,并希望以收回治外法权为契机仿照西方国家法律体系来构建本国法律.另一方面,鸦片战争后中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开始有了较快发展,商品经济需要有与之对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传统的法制已经不能适应越来越多的交易需求.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律尤其是民商事法律的变革.代理制度在近代的发展是我国民法近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代理制度的规定基本仿照《德国民法典》相关内容.考察民事代理制度在我国近代的发展,除了《大清民律草案》中相关法律条文外,民初大理院所做的判决尤为重要.此外,当时法学家的学说反映了法学精英们从学理上对于代理制度的研究,对于探析代理制度在中国近代的演变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除成文立法、大理院判例和法学家学说之外,探寻代理制度在近代的发展还应关注的就是习惯.因此,本文对代理制度在近代的发展主要从立法、大理院判例、法学学说和习惯等几个方面展开分析.在立法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代理制度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在代理权的来源、代理与委任的关系以及代理的分类方面,两大法系由于传统的不同而存在着诸多差异.《大清民律草案》基本以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民法典》为参照构建代理制度.在司法方面,大理院通过对不同法源的甄别、适用进而形成若干关于代理制度的判例.尽管民国政府成立伊始即宣布不承认《大清民律草案》的效力,但是在民初司法实际运行中由于制定法缺乏,各地民商事习惯又未被系统的整理出来,大理院实际上处于无法可用的境地.法律的缺乏给大理院的审判带来了困难,但也给其提供了大有作为的契机.大理院在审判中不能直接援用《大清民律草案》,而是将其作为条理加以参考.大理院充分运用各种制定法、《大清法律草案》、民商事习惯等,形成了一系列关于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则,并用这些规则指导后来的审判.藉由这些判例,大理院实际上充当起了立法者的角色,大体上构建了民初的代理制度.在大理院构建代理制度的过程中,自然也存在一些缺失,其通过判例要旨的方式形成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则,无法做到像制定法那样逻辑严谨、内容全面.大理院的法官以判例要旨的方式将审判理由加以精炼,不同的个案所形成的判例要旨之间存在重复规定,而在有的方面却又集体缺失.此外,司法的被动性也决定了大理院无法在整体上遵从法律逻辑从而构建体例严整的代理制度.代理制度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无论是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还是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迅猛发展,使处于社会经济中的个体急需扩张和补充民事能力,延伸其意志.随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单个市场交易主体无论是在专业技能、信息占有度还是时间分配上,都无法应付日趋复杂的经济活动.“法律上的代理制度正是随着社会实践的需要逐渐地确立和发展的.在现代社会,几乎每个人都要为他人做事,同时也需要他人提供各种服务.因此代理关系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尤其是在服务和商业领域,更是以为他人服务的各种中间人为主体的.法律无疑应该反映现实,提供便利人们交易的规则和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一个交易的完成,从初期的信息搜集,到交易对象的初步确定,再到交易的谈判以及最终交易的达成,实际上是一个信息交换与商品交换的双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单纯的商品交易成本以及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辅助性成本构成了总交易成本,由于上述原因所限,市场交易主体如果对于每一宗交易都亲力为之,则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交易成本不必要的上升.如果市场交易主体适当的选任代理人代替其完成具体交易,则可能会有效降低总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代理制度正是在这种情形下逐步发展起来.代理制度在近代的发展是我国民法近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传统法制中,重刑轻民的传统使得民事法律相对落后.传统的农业经济下商品交易规模一直无法形成重大突破,从而建立起像西方商品社会那样比较成熟的一套市场交易规则,进而推动相关民法理论和规则的发展.中国的民法近代化是一种被动的选择与继受.一方面,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迫使中国的士大夫阶层“天朝上国”的梦想破灭,随着洋务运动的失败和甲午中日战争中国的惨败,社会精英们把救亡图存的着力点从单纯的器物引进转变到制度上的引进与革新.另一方面,年鸦片战争后,海禁被迫开放.随着通商口岸的不断放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商贸往来迅速增加,双方贸易中的摩擦不断出现,导致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当时落后的民商事法律无法适应近代商品经济的需要.为了减少贸易中出现的争端,维护自己利益,唯有仿照西方,建立全新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无论是清政府还是社会知识精英阶层,抑或是普通大众,都对收回治外法权抱有很大的期望.统治阶层以及知识阶层都认为,治外法权之所以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法制的落后,西方列强无法相信中国的法制水平,因此才要求保留治外法权.如果仿照西方的法制来进行法律革新,建立一套全新的法律制度,就会成为一个收回治外法权的绝佳的契机.这种理念对当时法律的引进尝试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此外,从生产力发展的内在需求来看,鸦片战争后,中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开始有了较快发展,商品经济需要有与之对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传统的法制已经不能适应越来越多的交易需求,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律尤其是民商事法律的变革.相对于刑事法律来说,中国的传统民事法律更为落后,因此,也更倾向于整体的引进.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民国民律草案》,再到《中华民国民法》,都有相当的内容几乎为原封不动的引进.究其原因,民事法律的落后造成在近代民商事纠纷中往往出现“无法可用”尴尬,相对于传统的刑律,民事法律是一片更大的空白.为了尽快适应近代经济的发展,与西方列强的法律制度对接,无疑会更倾向于采用直接引进的做法.此外,与刑律相比,民事法律尤其是涉及到近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民商事法律条文,一般并不会与传统的封建伦常发生根本性的冲突,这样对其引进所遭遇的来自于保守派的阻力会相对小一些.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大量的法律条文直接来自于日本以及德国的法律.《大清民律草案》作为一次法律变革的尝试,在其颁布不久,清政府即告覆亡,其实际效果并没有得到展现.考察民事代理制度在我国近代的发展,除了《大清民律草案》中相关法律条文外,民初大理院所做出的判决尤为重要.大理院的判决例不仅直接从司法层面上反映了代理制度在当时的理论构造和运行效果,而且大理院的判决例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律渊源.台湾学者黄源盛认为,对于大理院判例既不能否定其法源价值,又不能完全将其类同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大理院判例的性质,从理论上言,宜属‘条理’;而从实际上看,它具有创新规范、阐释法律及漏洞补充等功能,可以说,‘实际上创例视同立法’.换言之,它具有‘裁判的准立法机能’,或可以说有‘司法兼营立法’的功能倾向,但犹不能说它就是完全等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性质”.此外,当时法学家的学说反映了法学精英们从学理上对于代理制度的研究,对于探析代理制度在中国近代的演变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除成文立法、大理院判例和法学家学说之外,探寻代理制度在近代的发展还应关注的就是习惯.民事习惯在民间历来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我国民事立法向来匮乏,习惯更是在民间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实际作用.晚清以来,对于代理制度等民事法律制度采取的基本都是整体引进的做法,这种“革命式”的立法方式无疑使法律制度在司法运行中产生适应性问题,习惯或多或少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更何况,虽然近代的民事法律制度创制基本采取借鉴西方法律的做法,但是对于习惯仍然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一方面,立法者们注意使引进的法律与具有典型意义的习惯相融合.另一方面,一些法律条文正是从习惯改造而来. 自考法律毕业论文篇二:《浅谈会计诚信问题的法律规制》随着会计理论的不断发展,会计职能也在不断拓展,简单的核算功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决策者和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已经成为会计的一项重要职能。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1.法治环境的影响受传统的封建制度、历史文化的影响,的现实法律环境乱象丛生,人们对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抱有质疑甚至无望的态度。
走访中的一些同学表示,他们有时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权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很多依照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事情,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特别人员或特别权力,权力滥用已经成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进而影响稳定的严峻因素。
2.传统文化的影响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历史影响深远。
因而、权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校内的各个角落,使得很多藏区的高校生形成了义务本位、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传统观念。
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时候,一些同学从主观上不会把法律作为爱护自己的手段,从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适用,对法律表现出茫然退缩、犹疑不定的态度。
这是由于在的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形成对法律信仰这种价值观的普遍认同,从而成为藏区高校生法律信仰危机产生的重要缘由之一。
3.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我国的高校生法制教育课虽然已经开展多年,但却始终从属于高校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
特殊是2021年教育部将《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进行整合后,从2021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成为现阶段非法学专业高校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
然而整合后的课程中法律学问部分被大幅压缩,只占整体内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师、同学均认为此部分的内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课与学习的过程中的忽视。
高校也不例外,同学们往往针对考试突击背诵课本内容,而对法治的精神与内涵则避而不谈,更加不会对法律信仰进行深化探讨。
4.同学自身的缘由高校校内是一个小的社会,但是这个社会与真实的社会比较,显得更为简洁和纯粹。
现在的高校生经受挫折较少,社会阅历缺乏,对事物的熟悉不够深化,理论思维力量尚未成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当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内时,他们的观念势必会受到影响。
开放大学、自学考试法学论文三篇(1)
开放大学、自学考试法学论文三篇(1)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我国企业均大力发展,为求抓住时代机遇,有所突破,其需要大量的优秀人才。
在企业中,人力资源十分可贵,为留住人才,则需要与之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一般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都是长期性合同,其只能根据当前的岗位情况和市场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内容,却无法对未来的情形进行预估。
这便引申出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当初与劳动人员说签订的合同,已经不适用于此时此刻,在得到双方的同意之后,可以进行变更,但企业不可单方面更改。
纵观当下,有关于劳动合同变更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数量较多,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为此,则必须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的研究,以妥善解决相关劳动关系矛盾,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的相关概念和特征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通俗的来说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法律依据,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或是用人单位一方,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补充说明。
所变更的合同内容,要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
一般来说,可以进行变更的内容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法律允许变更条款;二是还未实行以及未完全实行的条款;三是与变更理由相关的条款。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变更权的主体双方已经确定,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是双方均具有知情权。
如果是双方协商行使劳动合同变更权,那么双方都已知晓,若只是用人单位单方行使,那么作为被更改的劳动者,应当在更改之前知晓;三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进行劳动合同变更,行使变更权必须有合理而正当的原因,不可随意而突然的变更。
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的作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的存在十分有必要,而且有利于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其招聘优秀人才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盈利。
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各个因素。
除了企业内部的产业结构变化外,还需要紧随市场变化,要根据当前的市场形式来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而这也包含了企业内部的人员调动和变更。
法律案例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在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面前的利益。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业主案为例,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适用条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司法实践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交易形式,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失衡。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业主案为例,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二、案情简介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业主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一套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业主支付了首付款,剩余款项分期支付。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房地产市场出现大幅下跌,导致该住宅的市场价格大幅降低。
业主以此为由,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降低房价,否则拒绝支付后续款项。
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房价下跌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属于情势变更,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降低房价。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 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我国法律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明确规定。
2. 地位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在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面前的利益,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原则要求情势变化必须是不可预见的,即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这种变化。
2.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必须是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
3. 不可预见性与不可抗力相结合情势变更必须是不可预见性与不可抗力相结合的结果,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势变更必须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无法实现。
法律本科案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探讨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解决途径,以期为我国房地产领域的股权转让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股权转让;房地产;纠纷;法律分析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繁荣,房地产企业纷纷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资本运作,以优化股权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纠纷频发。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分析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案件事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甲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引入了乙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以人民币5000万元收购甲公司20%的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随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责任;3. 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四、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故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 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导致乙公司无法取得相应的股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公司有义务协助乙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责任。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方面论文范文参考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方面论文范文参考近几十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迅速发展和完善,现代法治建设也日益健全,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
下文是WTT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方面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方面论文篇1试析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路径探索论文摘要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司法民主,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对司法公信力的塑造意义重大。
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塑造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并未得到充分实现。
本文认为,要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应当吸收国外陪审制度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对人民陪审制度进行重构。
论文关键词陪审制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司法公信力近年来,随着新闻舆论的作用以及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刑事案引起民众的关注。
因认定犯罪事实及量刑是否合法合理而掀起舆论热潮的案频发,裁判结果广受民众质疑。
使得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度不断降低,司法公信力逐渐下降。
除一些确实审判失当的案之外,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样的,如公众对立法本意及审理程序的不了解,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新闻价值而做出偏颇的报道,还有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追求的法律内在价值与民众的朴素价值观的冲突等等。
但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会民众与专业化的司法审判之间的缺乏有效的沟通,民众对具体的司法行为产生误解,对法院做出的判决做出误读。
从而使群众产生“信访不信法”的观念。
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众参与进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案过程中,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民事、刑事、行政案中审查案基本事实,适用法律,进行量刑。
人民陪审员是从普通公民中挑选,使普通群众能够分享审判权力、监督司法,能达到疏通民意,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良好效果。
但是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尤其是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制度并未取得其应有的效果,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司法资源的不充分,司法机关对陪审重视的不重视等等原因,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本文从国外主流的两大陪审制度的比较切入,分析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制度实施现状及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提出建议。
【论文】法律专业自考专升本论文
文档从网络中收集,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关键字】论文四川师范大学自考法律专升本毕业论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学生姓名院系名称法学院专业名称法律准考证号完成时间2017年月日教学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学生姓名:内容提要:鉴于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认定和民间借贷行为两者之间有争议,本文在结合我国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和学界对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各种看法的基础上,结合案例以及近年最高院司法相关解释,归纳总结出两者之间的明显区别。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民间借贷目录一、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概括标准 (1)二、历史案例分析 (2)(一)案例基本情况 (2)(二)经典的刑法学理论 (2)(三)处理结果 (3)三、近年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分析 (3)(一)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二)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四、结合本案例 (8)(一)犯罪特点 (8)(二)在民间融资中哪些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哪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9)(三)结合本案.................................................................................9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归纳.......................................10(一)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10(二)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10(三)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 (10)参考文献 (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科法律专业论文参考法律专业本科自考
本科法律专业论文参考|法律专业本科自考谈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与突破1我国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网络知识产权指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就其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独占权。
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被削弱。
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出现了新类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也变得复杂化。
例如2021年6月14日,搜狐起诉“今日头条”,索赔金额1100万元;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在2021年第10次“剑网”行动中公布了如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犯影视作品着作权案等30余起案件。
可见,近年来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
虽然我国先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10多个国际条约,但这些条约都缺乏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规定。
国内在立法方面已有相应规定,2021年信息产业部与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虽然只是着作权方面的立法,但作为全国首部网络知识产权法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2021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商、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起了一定协调作用;2021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作了专门规定;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意见》,出台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认定标准。
我们可喜地看到,最高院2021年11月26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16条,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作出了界定,更加细致地划分了网络侵权方式和侵权责任,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较为清晰地界定,但该规定只是司法解释。
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不够完善,体现为分散式立法,即分散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多体现为多部门联合发布或司法解释,而缺失专项立法。
2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2.1公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薄弱基于历史和文化等种种原因,大多数公民已经习惯免费使用网络资源,如QQ、微信、各种影视视频软件等,导致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淡漠,在使用免费网络资源时根本不注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
法律自考毕业论文【范本模板】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及其免除[摘要]独立董事制度为上市公司必建的制度,然而独立董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常被人们忽视,我国对此在法律规制上也比较欠缺。
本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学原理,借鉴国外成果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比较详细地分析了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及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免除,并对构建独立董事免责机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免责目录一、独立董事概述二、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三、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免除绪论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英、美等国“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直接在董事会下设独立董事,以便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
不仅如此,一些实行“二元制”的国家,如韩国和日本,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在我国,由于在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存在“一股独大”和国有股权虚置问题,而监事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严重,导致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为了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三章第五节和2005年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对上市公司组织结构的特别规定都强调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虽然有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但对于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却没有作出细致的规定。
要使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达到设置独立董事之初衷,就必须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责任规范和免责机制。
因此,本文就我国立法现状,并借鉴国外对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及其免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探讨。
一、独立董事概述(一)独立董事的涵义根据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美国的独立董事是指不曾是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员工;不是企业员工的亲属;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任职于为企业提供重要服务的机构;只从企业领取董事报酬,无其他利益关系。
本科法律论文自考范文
本科法律论文自考范文摘要:中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建设的主力军,目前正处于“三观”,即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他们对国际关系问题的理解,法律的尊重、遵守及执行力度的状况将决定现今中学生公民意识的强弱和未来是否能符合世界公民的要求,这是一项意义深远的长期而又伟大的工程。
关键词:法律教育;中学生一、中学生法律教育中渗透国际理解的途径和方法一开发利用课程资源,拓展国际理解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拓展国际理解教育离不开丰富的国际理解教育资源和途径的扩展。
丰富的国际理解教育资源和途径有利于提高学习兴趣,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教育的实效性。
通常情况下,课堂教学的法律教育主要是从两个层面进行渗透:一方面,利用思想政治课教材中已有的法律知识展开较为详尽的教育,建立并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讲解法律知识过程中注意找准契合点进行渗透。
例如:国际理解教育强调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男女不分性别,一律平等。
国家之间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
平等是一个很重要的价值观念。
我国法律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这些和国际理解教育是相通的。
再如,国际理解教育强调各国合作,共同应对和解决全球性重大问题,这是各国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我国法律也强调人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尊重主权,强调合作。
另一方面,在教学中根据时事教育的需要,补充相关内容渗透法律教育与国际理解教育的结合。
例如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弘扬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共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我们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秉持公道,伸张正义。
中国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热点问题。
”根据报告的精神对学生进行国际规则意识的教育。
中国目前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将更为广泛地参与国际事务,我们要参与制定国际规则,也要遵守国际规则。
丰富的国际理解教育资源和途径,不应该仅仅依靠课堂教学,这是不全面的、不完善的。
还应该关注学生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通过参与校园文化的建设、每周的升旗仪式、各种民族传统节日的教育和研究性学习等各种实践活动逐步形成法律教育与国际理解的结合,形成符合法律要求的国际理解的价值观、行为态度。
自考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自考法律毕业论文范文自考法律毕业论文范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专业的需求日益增加。
自考法律专业作为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选择。
在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后,学生需要撰写一篇毕业论文来展示自己的研究能力和知识水平。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篇自考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以供参考。
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毕业论文是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和深入研究,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撰写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是对自己学习成果的最好展示。
二、背景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的快速传播,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在中国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些问题,如侵权行为难以查处、法律制度不完善等。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些困境,如法律法规的滞后、执法力度不足、公众意识的薄弱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限制了创新和发展。
四、解决方案1.完善法律法规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加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五、结论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和发展的重要环节,但在中国仍面临一些问题。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和宣传教育,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六、展望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一个更加重要的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科法律论文自考范文摘要:中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建设的主力军,目前正处于“三观”,即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他们对国际关系问题的理解,法律的尊重、遵守及执行力度的状况将决定现今中学生公民意识的强弱和未来是否能符合世界公民的要求,这是一项意义深远的长期而又伟大的工程。
关键词:法律教育;中学生一、中学生法律教育中渗透国际理解的途径和方法一开发利用课程资源,拓展国际理解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拓展国际理解教育离不开丰富的国际理解教育资源和途径的扩展。
丰富的国际理解教育资源和途径有利于提高学习兴趣,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教育的实效性。
通常情况下,课堂教学的法律教育主要是从两个层面进行渗透:一方面,利用思想政治课教材中已有的法律知识展开较为详尽的教育,建立并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讲解法律知识过程中注意找准契合点进行渗透。
例如:国际理解教育强调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男女不分性别,一律平等。
国家之间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
平等是一个很重要的价值观念。
我国法律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这些和国际理解教育是相通的。
再如,国际理解教育强调各国合作,共同应对和解决全球性重大问题,这是各国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我国法律也强调人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尊重主权,强调合作。
另一方面,在教学中根据时事教育的需要,补充相关内容渗透法律教育与国际理解教育的结合。
例如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弘扬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共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我们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秉持公道,伸张正义。
中国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热点问题。
”根据报告的精神对学生进行国际规则意识的教育。
中国目前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将更为广泛地参与国际事务,我们要参与制定国际规则,也要遵守国际规则。
丰富的国际理解教育资源和途径,不应该仅仅依靠课堂教学,这是不全面的、不完善的。
还应该关注学生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通过参与校园文化的建设、每周的升旗仪式、各种民族传统节日的教育和研究性学习等各种实践活动逐步形成法律教育与国际理解的结合,形成符合法律要求的国际理解的价值观、行为态度。
我校在推进国际理解教育的实践过程中,对课程建设采取“加法”与“乘法”相结合。
“加法”就是增开国际理解教育的校本课程,增长学生的国际知识、视野和跨文化理解能力。
而“乘法”则是将国际理解教育的思想、理念,通过日常的学科教学予以贯彻实施,渗透到各学科的教学中去,充分挖掘跨学科教育与国际理解教育的交集,丰富学科教学的教育内涵。
二拓展社会实践活动,提升中学生法律意识,渗透国际理解教育的多元观念。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我校开展了一系列以培养学生理解国际的能力为核心的创新实践活动。
例如,学校开展的模拟联合国活动;初中年级开展的英语文化周活动;高中年级组织的国际问题的英语演讲和英语辩论比赛;在方庄社区开展外国人生活情况的社会调查、社区服务等。
通过形式丰富多样的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从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出发,将国际社会的法律要求、伦理准则、价值判断标准等进行有机融合、渗透,以达到增强学生理解、自立、自治、认同的目的,有效提升学生法律意识和社会生活能力,将法律意识与国际规则的理解落实到自觉行动中。
三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渗透法律教育和国际理解教育的共生观念。
法律教育和国际理解教育是通过多渠道进行的,我们不能忽视环境育人的巨大功效,要充分利用环境因素对学生进行国际理解和法律教育。
环境育人是法律教育和国际理解教育的一个窗口,直接影响教育的效果;法律教育和国际理解教育的开展又可以优化学校的教育环境,直接发挥舆论的导向、监督、育人功能,如借助校刊学生刊物、校园网、宣传橱窗和学术讲座等方式促进国际理解教育,切实做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四通过学生自治,强化中学生法律意识,渗透国际理解教育的人本观念。
教育结果应该是受教育者的变化,包括内化和外化。
其中更重要的是内化,在中学生的法律教育与国际理解教育中更应当注重培养学生内化,培养学生参与民主生活与管理的意识,国际理解教育的人本观念。
通过拓宽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让学生体验参与学校民主生活与管理,有效加深对规则的理解,培养民主素养。
通过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学生会、团委、年级自治会、班级委员会的竞选,亲身参加民主活动,有效增强权利与义务意识。
二、在中学生法律教育中渗透国际理解时应注意的问题中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建设的主力军,目前正处于“三观”,即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他们对国际关系问题的理解,法律的尊重、遵守及执行力度的状况将决定现今中学生公民意识的强弱和未来是否能符合世界公民的要求,这是一项意义深远的长期而又伟大的工程。
为此,在渗透国际理解教育过程中,应坚持适度原则,避免过犹不及,有失偏颇。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理解教育理念的渗透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如从事此项工作专业人员的再教育及专业化培训要及时跟进,提高实效性。
还应注重学校整体认识的不断提高,增强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当然,以上所提到的均离不开国家、社会层面在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的支撑。
只有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才能做到不断的提升与发展。
参考文献1、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施毕业设计的思考刘杰明;职业教育研究2021-02-082、法律事务专业采用模拟法庭进行毕业考核的具体方案及题目设计刘杰明;考试周刊2021-09-30摘要:青少年是未来中国梦的建设者,有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学校的培养、家庭的教育以及全社会的通力合作下,我国青少年,尤其是中职生的法律意识会大大的提高,随着他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素养的完善,他们一定能够成为社会主义新时期的高素质建设者。
关键词:中职;法律意识;教育一、强化法律意识教育的必要性目前,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完善及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的法律意识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更直接地、面对面地向国人兜售他们的价值观、思想意识和生活方式,这些外来思想对传统文化和传统思想形成强烈的冲击,日益淡化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国家主权意识,这就必须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
除了要学好专业知识外,还要注重自己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一心理上的变化需要以法律意识予以调整中等职业学生年龄大部分在15——20岁之间,处在人生成长过程中极其重要且特殊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等职业学生处在一个及其危险的时期,贪慕虚荣,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逆反心理强烈,盲目跟从、寻求刺激,如果不进行正确的引导,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断发生必须以提高法律意识为着力点从实际情况看,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中学时期学习成绩长期处于班级和年级的尾部,有的学生思想纯正、品德优良,但有的学生在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方面却很欠缺,屡犯校纪校规,惹事生非,玩心极重,自由散漫,极想表现自己,遵守行为规范差,经常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而且,他们也面临着离开学校后直接步入社会的现实。
所以,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法律,预防和遏制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实施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素质教育是法律意识的基本宗旨和要求,法律意识是素质教育的基础。
素质教育往往是本质的问题,而法律意识相对与素质教育是现象和表现。
法律意识也可以反映一个人素质教育的水平与内涵。
在实践中,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往往他的法律意识也是很强的。
三、强化法律意识的途径一强化学校的民主法制机制,为中等职业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创造良好的环境。
只有加强学校的民主法制建设,做到依法决策、办事民主,建立起严格的规章制度,才能在师生中树立起一种以遵纪守法、民主决策为荣,违法乱纪、破坏民主为耻的良好校风。
为此,我们首先要着重提高领导班子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民主决策的能力,把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步推进。
二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
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现状如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教师为人师表,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一切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
领导、教师、学生都是平等的主体,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任何不尊重和损害别人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因此,我们一定要抓好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首先,要充分利用法律课的教学效果,适当增加法律部分的教学课时和内容,及时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常识。
其次,利用多媒体教室,多给学生播放涉及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相关的短片,通过短片的观看,加深学生对短片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
第三,带领学生多参加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实践,比如到法院参加审理过程的旁听,让学生真真切切地体会到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从而使学生学习和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中等职业学校培养的是实用人才,而实用人才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法律意识的提高,如果没有法律意识,或者法律意识低下,这样的人才是不能被社会所接受的,所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学校的相互配合与共同努力,才能卓有成效地培养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结语青少年是未来中国梦的建设者,有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学校的培养、家庭的教育以及全社会的通力合作下,我国青少年,尤其是中职生的法律意识会大大的提高,随着他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素养的完善,他们一定能够成为社会主义新时期的高素质建设者。
参考文献1、学位论文数字化的法律问题王小会情报杂志2021-02-1882、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法律分析曲博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5-158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