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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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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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作者注:此文为个人学习笔记,仅供参考。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文/斌哥【背景解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旧文对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释义】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基层无照经营查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基层无照经营查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基层无照经营查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授课人:康建中各位领导、同事。

大家下午好。

按照局计划今天由我来讲一讲业务,不能叫讲课,这是对我业务的一次提高,只是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把自己在工作中的一点体会和困惑与大家进行交流,讲得不好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今天下午,我主要是将当前社会上大家都关注的问题,我们大家在工作中都感觉较为困惑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与大家作一交流,我讲的题目是《基层无照经营查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来,我们工商部门高度重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每年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作为全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工商部门监管执法重点来抓,基层工商分局每年都集中大量的精力和人力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无照经营的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存在,没有得到遏制。

一、无照经营存在的现状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从事私营个体经营的人员大1量增加,但无照经营的现象从城区到农村都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着,并呈现出新的动向和特点。

1.超范围经营。

主要是农村,超范围经营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需要前臵审批方可经营的农资、棋牌室等行业。

主要是经营在开店的同时经营农资、棋牌室。

2.中介服务。

主要是集中在城区和集镇,主要集中于房产、职业介绍、家政服务、婚姻介绍、劳务、各类培训等。

3.季节性无照经营。

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农村,利用春节、春播、秋收等时节,从事散装食品、农资、生产生活用品等走村串户、流动经营,以地点不固定、时间短为特点。

4.城区中居民集中的小区和街道从事铝合金加工和装璜、房屋装饰装璜等,无法办理环保审批,因为都是为家庭房屋装璜为主,直接以现金结帐,不开发票,经营地点不固定,所以他们不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5.文化娱乐场所是无照经营的新特点。

这种现象存在于城区和农村,电子游戏、棋牌室、网吧等,这些都需要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电信等多个部门的前臵审批,且办证难度大,准入门槛高。

尤其是农村“黑网吧”,规模小,但是利润可观。

涉及对无照经营查处的两个问题

涉及对无照经营查处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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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对无照经营查处的两
个问题
孙百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涉及到两个重大且基本的问题,一个是无照经营的概念问题,另一个是法律、法规之间的转致问题。

这两个问题与目前相当一个多数的一线执法同志的理解有一个大的距离。

对前一个问题,该办法作出了规定,实际是一种尝试;对后一个问题,该办法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这两个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颁布以后,议论风起,观点各异。

笔者借《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也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于无照经营的概念。

无照经营的重要特点是进入市场的准入成本(这是政府规定的)为零,以及经营者可以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

从理论上说,它符合经济学对经营者进退市场的理论假设,是市场调节和供求平衡的假设前提,减少了经营者为政府缴纳的市场。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治理措施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治理措施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治理措施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治理措施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综合治理措施自《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以来,我局与政府有关部门协作,先后多次开展清理无照经营专项执法整治,止底,全局查办各类案件1231起,清理无照经营375户,占全县有照户的8.9%。

无照经营屡禁不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仅今年前半年全县就查处无照经营案件41起,占有照户的 2.1%,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治理的措施进行分析。

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1、无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养成难。

一是一些无照经营者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也认识不到无照经营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错误的认为从事经营活动“有试营业期,有效益就办照,没生意就关门……”等等;更有的还因为要其办理营业执照而感到委屈,想不通经营毛巾牙刷酱醋等日常用品的小本生意,竟然还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二是一些下岗人员,因为国家有政策优惠,减这免哪,于是自感无需办照。

三是一部分无照经营者明知法律的一些规定,出于主观恶意,或者是存有侥幸心理偷逃税费,多见的就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流动摊贩(特别是那些学校门口以手推车为工具的流动摊贩);或者是由于无法通过有关审批而干脆不办执照,比如卫生条件不具备的饮食店,无法通过交通运输许可的汽车修理业等;或者是明知自己从事的经营活动为法律严格禁止而只好暗中经营,比如无照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地下作坊。

2、乡村无照经营监督管理难。

一是季节性无照经营。

从事食品、农资、生活和文化用品的贩运商,利用春节、春播、秋收、临冬等时节,主要在农村乡镇等人口集中居住区谋取“暴利”。

这种无照经营多数以“送货下乡”、“商品展销”等名义进行,地点不固定、时间短、商品价格低廉但质量较差,农民群众上当受骗后无法得到赔偿;二是农村城镇化管理措施滞后为无照经营提供了可趁之机。

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部分农民未得到统一规划自建房屋进行出租,部分处于沿街的单位纷纷破墙开店出租,加之管理不到位而出现的大量违章建筑成为农村乡镇主干道无照经营的主要特点;三是庭院商店在偏僻农村比较普遍。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30个问题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30个问题

关于《⽆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30个问题关于《⽆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30个问题1、《办法》第⼆条为何未对“⽆照经营”的概念进⾏定义?是没有直接定义,但该办法对什么是"⽆照经营",给出了⼀个原则性的区分标准,或者叫定义的外延,这就是该办法的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照经营。

⽽不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从事⽆照经营。

中间加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限制词。

为了防⽌误解,在该办法第⼆⼗⼀条明确规定,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照经营⾏为。

如果我们把"证"解释为许可证,把"照"解释为营业执照,那么以该办法第四条,⽆照经营的内涵有五种情况为:⽆证⽆照;直接⽆照;有证⽆照;照已失效;⽆证有照(这是该办法对⽆照经营内涵的新说法)。

2、《办法》第⼆条“法律、法规”未明确必须办照的主要⾏业或领域有哪些?《⽆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的是⽆照,许多同志认为,只要是为营利性的经营,都要办照,没照就是"⽆照经营"。

照这种认识,营利性经营的边界在哪⾥,"有照"和"⽆照"的边界就在哪⾥。

这种认识是不对的。

照这种认识,我们在查处⽆照经营中,就会犯"扩⼤化"的错误。

什么情况必须登记呢?现在应当执⾏有关企业登记的现有法律,⽆法可以的不能强⾏要求当事⼈登记。

统⼀的解决有待统⼀的“商事登记法律”。

基本原则按照《⾏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登记是五种许可的⼀种。

设定登记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健康、⽣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然资源的开发利⽤、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造成难以挽回的重⼤损害的其他事项;除这些事项和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要求设⽴⾏政许可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得设定登记。

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总结

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总结

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总结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无证无照经营问题日益突出。

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加强市场监管,我们开展了一系列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

以下是对此工作的总结:一、工作背景和目标无证无照经营是市场经济中的一大顽疾,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对正常经营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竞争压力。

我们的工作目标是通过整顿市场秩序、惩治违法行为,重塑健康的市场环境,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内容和方式1.建立工作机制: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明确责任分工。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渠道、广告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对此问题的关注和举报。

3.加大执法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形成震慑。

4.加强合作共享: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三、工作成果和亮点1.取得明显进展: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我们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通过执法部门的努力,查处了大量的无证无照经营者,维护了市场秩序。

2.普及法律常识:通过宣传教育,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社会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认知度。

3.震慑效果凸显: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我们取得了较好的震慑效果。

很多无证无照经营者因为害怕被查处而主动停止了违法经营行为。

4.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享信息,我们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能力。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执法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目前仍有一部分无证无照经营者逍遥法外。

2.宣传教育工作还需加强,仍有一部分公众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认知不够深入。

3.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仍存在一定的障碍。

五、改进措施1.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监管。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条文解释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条文解释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文件气发[2005]48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条文适用问题解释的通知各地(州、市)气象局,直属有关单位,有关处室: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条文适用问题解释的函》(中气函[2004]158号)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商请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条文适用问题解释的函的复函》2、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条文适用问题解释的函》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条文(新疆气象局印章)二〇〇五年六月三日附件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函[2005]161号对《关于商请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条文适用问题解释的函》的复函中国气象局:你局《关于商请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条文适用问题解释的函》(中气函[2004]158)收悉。

经研究并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防雷、施放气球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章二○○五年四月三十日附件2:中国气象局中气函[2004]158号关于商请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条文适用问题解释的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目前,根据《气象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气象局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施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认定、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等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未取得许可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未作出处罚规定。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范文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范文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范文无证无照经营是指在没有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未经登记注册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

这类不合法的经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力度。

本文将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现状无证无照经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其查处工作一直是政府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

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力度,通过强化执法检查、加大巡查排查力度等方式,有效遏制了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蔓延。

在查处工作中,政府部门采取了多种手段。

首先,加大了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巡查排查力度,通过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和增加巡查频次,使得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难以遁形。

其次,建立了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无证无照经营的举报,通过奖励机制激发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最后,政府部门加强了对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公司、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尽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执法力度不均衡。

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过程中,有的地区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该地区无证无照经营的现象屡禁不止。

2.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中,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当前,我国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惩处力度相对较弱,给一些有心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于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3.处罚措施不够严厉。

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中,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措施也是一个问题。

一些违法行为人对于处罚措施的威慑作用不大,导致他们不敬畏法律,继续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已经成为当前治理中的一个严重问题,许多非法商贩、黑市交易、野蛮拆迁等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和取缔。

二、目标和措施1. 目标:建立一个有监管、有效防范和科学规范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查处和取缔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最大程度上减少非法经营活动。

2. 措施:(1)建立联合治理机制,包括政府部门、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卫生监督、药监局等,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

(2)制定一套完善的执法标准和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推行网上监管,建立公开透明的查处和取缔信息发布机制,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进行监测、追踪和预警。

(4)组织专项行动,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查处和取缔行动,以缩小执法盲区,提高执法效率。

(5)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

(6)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经营的惩治力度,取缔查处的同时,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以震慑其他违法经营者。

三、重点任务和措施1. 重点任务(1)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的场所。

包括非法市场、非法演出场所、私人出租房屋转租等场所。

(2)整治非法经营者。

包括非法商贩、影子银行、违法出租车、非法洗车店、无证施工单位、非法物流公司、非法医疗机构等。

(3)整治非法广告。

包括禁用非法广告宣传,整治街头乱贴乱画的宣传行为等。

(4)整治非法拆迁。

加强对违规拆迁、违法占地、私自拆除房屋等行为的查处和取缔。

2. 措施(1)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场所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非法经营行为,对存在安全、卫生、环保等问题的场所要立即查处和取缔。

(2)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严惩力度,对违法经营行为要建立严格的档案记录,定期公告黑名单。

(3)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者的联合惩戒,通报经营者和其负责人的信息,要求金融机构、信用评价机构、行政机关等相关单位不与其合作。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转置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转置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查处无照经营一般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比较多,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也引发了“转致”问题的出现。

“转致”是指适用法律的转移。

现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越来越多,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复杂,相互转致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转致包括监督主体转致、处罚主体转致、监督依据转致、处罚依据转致等等。

1.主体转致。

主体指的是执法监督主体、处罚主体。

有些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转致指引,例如《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但对于违法广告,工商机关则是处罚主体。

这种转致是最好处理的,但关键是执法者需要知道有这部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工商局办理的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案件就必须按时移交司法机关办理,如果不移交,就是渎职。

举例:A、是执法主体但不是处罚主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某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但该法没有明确处罚主体。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监督检查权。

但对该法第十一条禁止的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和第十二条禁止的搭售商品没有规定行政责任。

后来出台的《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的处罚,但是这种处罚权由该法规定是价格主管部门。

B、原来是执法主体现在不是执法主体。

即新法把监督管理权全部划到其他执法部门。

例如,2000年的《电信条例》第41、42条对原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在该条例第71、72条有规定这些违法行为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查处。

因此,工商部门在2000年以后就不再是对电信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主体。

C、第三个例子是一个实例。

河南一个县级市工商局查了一起冒用转基因批准文号经销棉种的案子,大概有1万多公斤。

当事人申诉到几个部门,言称还要起诉。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具体适用的思考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具体适用的思考

根据有关规定,凡属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做出解释,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例如国家工商总局;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因此笔者呼吁相关配套法律性文件尽快制定实施,切实解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无照经营案件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具体适用的思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及权限,笔者结合工商行政执法实践对《办法》的具体适用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三)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
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355号)执行。对难以确认或计算非法所得的个人无照经营案件,可以办案机构确认的违法行为人的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作为确定其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依据。
(四)建立取缔无照经营的预警机制
根据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执法实践,有必要建立适当的预警机制。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性无照经营,实行先行告诫。《办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因此,对下岗失业人员违反《办法》第四条第(二)、(四)项规定的一般性无照经营行为,且经营期限在三个月内的,建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做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做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笔者认为“做出处理决定”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如违反法定程序虽不影响该无照经营案件的定性及处罚,但可能导致行政赔偿,更重要的是如不在查封、扣押期间做出处理决定(提请注意该法规的法律用语是“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则可能构成实质上的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处罚无效。有办案人员提出在查封、扣押期间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又实际举行了听证,则该期间应当扣除,顺延计算处理时限。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下,办案机构应当严格按法定程序处理。立法上基于这样规定,笔者认为立法机关有两种考虑:一是查封、扣押作为强制措施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使用权限制或使其暂时丧失使用权,作为行政管理关系中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居于弱势地位,若有权的机关滥用强制措施或采用不当就必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立法上严格限定;二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促使有关的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及时查处无照经营违法案件。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

⽆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 (⼆)现有的⾏政法规对⽆照经营⾏为的处罚规定 现有的⾏政法规的规定⽐较复杂。

⼤概有以下⼏种情况: 1.法律规定了对⽆照经营⾏为的处罚,但是没有细化,⾏政法规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处罚措施进⼀步完善。

这种情况应适⽤该法规,⽽不适⽤《办法》。

如,《烟草专卖法》第三⼗五条仅规定了⼯商部门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的处罚权限,但是没有进⼀步的具体的处罚措施,但是在第四⼗五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制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在六⼗⼀条进⼀步细化了处罚措施。

规定“由⼯商⾏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但是对于⼀些⾏政法规没有规定详细的处罚措施,规章进⼀步规定的情况,应当适⽤《办法》,⽽不应适⽤规章的规定。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主体性⾏政法规。

如,《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款规定对“未经核准登记擅⾃开业”的⾏为,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营业执照》的处罚”,但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

⽽《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施⾏细则》(国家⼯商⾏政管理局1988年第1号令公布)第六⼗三条的⼀款第(⼀)项规定对“未经核准登记擅⾃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经营活动,没收⾮法所得,处以⾮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不超过3万元,没有⾮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于企业的⽆照经营⾏为,应当适⽤《办法》。

同样的情况适⽤于《城乡个体⼯商户管理暂⾏条例》和《城乡个体⼯商户暂⾏条例施⾏细则》,《私营企业暂⾏条例》和《私营企业暂⾏条例施⾏办法》。

2.特殊⾏业的单⾏⾏政法规对⽆照经营⾏为的处罚规定。

特殊⾏业的单⾏法规,包括⾏政法规和地⽅性法规,如《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等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4•【字号】甬政发[2004]83号•【施行日期】200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4]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依据,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紧紧围绕市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今后五年发展战略和“平安宁波”建设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深刻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查处重点(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务实、高效地做好工作。

取缔无照经营办法制度法规

取缔无照经营办法制度法规

取缔无照经营办法 - 制度法规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属于无照经营,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租借、非法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第五条取缔无照经营应当坚持疏导与取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采取措施培育各类市场,通过多种途径,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为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采取集中办照、明示办照期限等形式,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收取办照以外的费用。

第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出租、出借、非法转让等方式为无照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二)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合同文本、介绍信、发票、银行账户、资金、场所等经营条件或者居中介绍等便利条件。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缔无照经营时,可行使下列职权:(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及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账册、发票、文件、记录、业务函电等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三)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和物品;(四)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和财物;(五)查封无照经营场所;(六)对无照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无照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中的职责,以及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种类。

这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法律武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无照经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偷逃国家税收,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窝点或者重大生产事故的隐患,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提高对贯彻执行《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要组织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过程中,正确履行《办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坚决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将《办法》的宣传作为普及工商法规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报道各地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动的进展情况,并通过典型案件的曝光,揭露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提高群众抵制无照经营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抵制、打击无照经营违法活动的氛围。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 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汇报人: 2023-12-08
目 录
• 工作目标和原则 • 组织架构和职责 • 工作重点和任务 • 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 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 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 其他事项和附件
01
工作目标和原则
工作目标
01
02
03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设立联合执法组
该组由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 经营行为。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整治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责任单位和时间进度,并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行动。
联合执法组负责按照整治方案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 上报领导小组。
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 责,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整治工作 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确保工作取得
实效。
提供技术支持
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为整治工作提 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提供法律援助
为经营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其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 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06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Hale Waihona Puke 01制定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计划,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
作的有效执行。
加强现场检查
02
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
规行为。
强化社会监督
03

印发《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为了切实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取缔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1.大力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促使所有经营者合法持证经营。

2.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形成高压态势,持续推动经济秩序规范化发展。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制1.建立查处取缔合作机制,由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联席会议,协同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2.构建工作互通机制,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各自掌握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线索,提高查处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加强跨部门执法合作,对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形成集中整治,打击链条式经营,避免虚假整改和短暂整治后复发的情况。

4.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取缔中来,形成合力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格局。

三、加强执法监督1.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按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况,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督导和指导。

2.加强执法信息公开,相关部门要将已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公开,增加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曝光度,形成威慑效果。

3.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要给予重视和及时反馈。

四、加强宣传教育1.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制作宣传片、发放宣传册、举办座谈会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性和非法性,提高公众的认识和警惕。

2.加强媒体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渠道,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成果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舆论监督力量。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转致条款的相关问题探讨稿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转致条款的相关问题探讨稿

浅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转致条款内容简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转致条款直接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本文针对长期以来对转致条款的模糊认识,从四个方面指出该转致条款的转致范围是处罚依据而不是处罚主体;针对无照经营案件经常出现的法律竞合问题,本文提出了三原则并予以阐述;最后,本文就专门法律中无照经营管辖主体的法律保留事项作了分析,指出应依据职权法定和法律优先原则确立执法主体;关键字转致处罚依据管辖主体法律竞合法律优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迄今为止已经实施六年了,它是一部以工商部门为主实施的行政执法法规,颁布之后拓展了工商执法的范围;但由于办法第十四条存在转致条款,从而给执法人员适用这部法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拟就转致的范围、转致的原则和转致的具体指向做一个初步的分析;一、办法在无照经营管理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条立法是为了使办法与整个无照经营法律体系统一协调起来,保证各种类型无照经营管理和处罚措施的连续性;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也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转致条款虽然只有短短的一行字,但对适用办法作了明确的限制,决定了办法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原有无照经营法律体系的拾遗补缺,保证无照经营行为执法主体和处罚措施不缺位;按照该法条要求,处罚依据该转致的都要转致,无论相关法律、法规是在办法公布前还是公布后施行的,是已经颁布的还是将来要颁布的;此外,依据转致过去的法律法规,可以给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准确定性;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什么经营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照的经营行为,转致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办法和转致法律结合对照,才能准确定性处罚;二是合理性原则;我国的商事登记法律的思路一直是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合二为一,体现在一张营业执照上,这就直接导致众多的经营资格许可专门法律中出现了工商部门的职权;办法的出台,既是这一思路的延续,同时也主要考虑到工商部门建制范围广、执法能力强,通过重新定义无照经营概念,将特许经营资格的管理,同时赋予了工商部门,从而出现了边界不那么清晰的“双重管辖”局面;相对于前置特许部门只需要掌握专业许可法和办法,工商部门需要掌握的法律众多,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十四条第二款的含义,合理看待工商部门在无照经营管理中所处的角色,防止走向“包打天下”和“无所作为”两种极端;二、转致条款是处罚依据的转致执法人员对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理解最困扰的地方是这是处罚依据的转致还是执法主体的转致我们分析,该转致条款不是执法主体的转致条款,而是处罚依据转致条款;理由如下: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五种违法行为按照办法予以查处,这是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职能,此处没有附但书条款;二、从行文逻辑上分析,第十四条第二款与第一款应该同属处罚依据的性质;第十四条第一款表述了工商部门处罚无照经营的依据,第二款所述“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个“处罚”只有理解为处罚依据,因为只有两款说的是同一个概念,才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才能放在一个法条中;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如果第二款是执法主体的转致,那么应该放在办法第四条里,否则该条款就属于重大的行文逻辑的差错,从反面证明了这种假设不成立;三、如果是执法主体的转致,应该使用其他法律类似的表述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对执法主体的转致的表述都有“部门”两个字,表达方式具体明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如果真是执法主体转致,也应该在“处罚”后加上“部门”两个字;四、从前置许可审批部门的转致条款推断工商部门的转致条款是处罚依据的转致;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前置许可部门按照审批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对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该按照办法第十四条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主体是工商部门,那么对“许可审批部门应该按照办法第十四条处罚”只能是处罚依据的转致;从对应关系上说,办法第十七条转致的表述方式与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同,从侧面也验证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是工商部门处罚依据的转致,而不是处罚主体的转致;三、适用转致条款的条件和一般原则从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文意理解,转致过去的条款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处罚依据是法律、法规条款,且有明确的处罚幅度,转致过去的处罚依据不能是部门规章;二、转致过去的处罚依据是对“无照经营”进行管理的条款;如果两者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就不能转致到该条款;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五种无照经营行为,其中第二、三、四项行为专属工商部门管辖,这类案件无照经营的范围不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按照无照经营当事人使用的经济体组织的名义,分别按照相应的登记法规确定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主体法,如,公司无照经营服装的,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一项和第五项属于双重管辖案件,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前置许可法规和登记类法规,也就产生了一个违法行为有多个法条同时可以适用的情况,这种现象类似于刑法中的“法条竞合”;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管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多个法律条文本身存在着一种内容上的交叉和包容关系; 出现“法条竞合”情况,一般处理原则为适用一个法律条文处罚,“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是有:一、如果法条本身有规定,从其规定;二、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三、选择一个处罚较重的法条进行认定并处罚原则;如,不论是个体户还是公司无照经营危险化学品,都应转致适用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其依据的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但如果公司无照经营危险化学品造成严重后果,还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律,这依据的是第三条选择较重法条处罚原则;四、处罚依据转致的三种情况分析执法实践中,转致过去的法律法规条款会出现以下情况:一是转致的条款规定了工商部门监督管理权,也规定了处罚种类幅度,对这类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应当转致适用相应的条款;目前发现符合条件的有如下法律条款: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4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9条;5、出版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 6、电影管理条例第55条;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4条;8、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9、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8条,第65条; 11、食品安全法第84条;12、烟草专卖法第35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1条;13、拍卖法第60条二是转致的条款规定了工商部门监督管理权,没有规定具体处罚种类和幅度;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修订实施第四十条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因为取缔只是一种措施、手段,达到阻止当事人非法经营的目的,不是处罚种类,那么对无证无照经营娱乐行业,该条就没有规定如何处罚,无论是工商部门还是文化部门,都只能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查处;三是转致的条款规定了处罚幅度,但没有设定工商部门的处罚主体身份;对这一现象要具体分析,比如新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法规定了保监会是无证擅自从事保险经营的执法部门,没有提到工商部门;在执法管辖上,专门法律与办法的规定不一致,按照职权法定和法律优先原则,应该按照保险法确定管辖部门;依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主体的权力是有限的,不仅法律明确禁止的不能为之,而且法律没有授权的,也不得为之;”①简言之,对于行政执法主体的管辖范围,法无授权即禁止;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监会为执法主体,同时意味着排除了其他执法部门的管辖,因此,保险法与办法对管辖部门的规定不是并行不悖的关系,而是有冲突的,需要按照相关原则进行选择;依据法律优先原则,“在法律尚无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在各自范围内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了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服从于法律;”②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以上原则和立法法中的法律适用指引,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选择适用法律;由于保险法是法律,办法是行政法规,前者位阶层次比后者高,应当按照保险法确定执法主体,办法作为行政法规,不能超越位阶次序扩大执法主体的范围;工商部门遇到此类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这种由专门法律另行规定处罚主体现象也在银行、保险、基金、药品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等管理法律中出现;法律如此设计,一是考虑到专业管理部门具有专门职能,将无证无照经营的执法权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二是取缔这些无证违法行为涉及到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查处的手段、措施,因此没有将工商部门纳入到执法主体中;综上所述,办法的出台,既扩大了工商执法权,同时,也对工商部门适用办法提出了较高的法理理解的要求;在商事登记法将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开之前,工商部门仍需要承担绝大多数前置许可的把关职责,对转致条款的选择也成为每天需要面对的课题;①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5月第一版,第47页②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5月第一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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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问题一、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1、无照经营活动的管辖机关: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4、5);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1、5)(不包括教育、科技、民政、劳动、广电、发改、经贸、农林、水利、无委等)2、无照经营活动的管辖范围: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登记注册的,不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教育,医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非企业民办单位是否应当办理登记?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界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投资者是否收取回报。

(收回投资成本后的盈利,表现为利润分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这里的登记机关不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务院暂无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本身未提及是否应当进行登记)《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医疗机构分为两种类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这个规定是否有效?)无照经营的一种常见形式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这里需注意的是,什么样的情况应当按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在住所之外设点经营;经营行为以货、款交割为标准;与非特定对象交易。

)3、无照经营活动的类型《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无证无照)](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但须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无照)](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有证无照)](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营业执照注销,被吊销,过期,失效;(无照)]。

(未办理年检,而从事经营活动不能列入无照经营)(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有营业执照,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活动;(有照无证)]。

{过去只能按超经营范围查处,现在可按无照经营查处。

)还有三种情况:第一,有照无证,未超越经营范围。

这是工商部门的责任,须立刻纠正;第二,许可证过期失效等,发怔机关未及时(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许可证吊销、注销或未办理年检时,是发怔机关的责任;许可证过期是两方面多有责任。

)第三、有营业执照,一般性(不属专项审批的)超越经营范围。

不属于该办法管辖范围。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责任:(1)在管辖区内及时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第五条)(2)应当有照有证,但只有营业执照没有许可证或许可证作废、过期、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办法第六条)(3)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应当前臵审批未前臵审批而颁发营业执照,应当及时纠正错误,吊销营业执照;(办法第三条)二、查处无照经营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行使的职权1、办法第九条规定六项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进入经营场所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阅、制、查、扣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扣专用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查封经营场所)2、行使职权应注意的问题:(1)行使强制措施不当,同样会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2)一般的无照经营活动(活动内容应当领取营业执照,不须其他许可证或前臵审批)应当先下达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通知书。

(办法第八条: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时纠正的免于处罚。

(3)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及时对场所进行摄像或拍照,作为执法人员进入的根据;防止当事人诉我进入生活场所;(4)阅、制、查、扣有关资料时注意“有关”,与无照经营无关的资料不应随意查扣,明显与无照经营无关的资料不查阅、不复制。

查、扣专用财物时注意“专用”,非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不应查扣。

例如运输车辆,是不是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要具体分析:属于无照经营者自己的车辆并用该车辆参与经营活动,则应属于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属于租用车辆,则不应列为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工具。

(车主明知或应知是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条件的,应按办法第十五条处理)又如,有营业执照,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活动时,只能查扣超范围的商品,以及生产该商品的设备、工具及原材料。

由于我们工作失职,造成应当前臵审批再核定该经营范围而我们未经审批已办理营业执照时,不应直接查扣该类商品。

应当首先纠正登记行为,责令变更登记(如果办理变更登记,则对以前的行为不应处罚),不办理变更时,强制变更。

变更后继续从事该经营时,方可查扣。

不先纠正直接查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对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不立刻直接查扣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宁可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也必须立刻直接查扣。

(5)实施查封经营场所时,应特别注意:第一,不是所有的经营场所都可以查封,只有四类情况才可查封;(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

)第二,“有证据表明”。

在没有取得证据前不得随意查封经营场所。

什么情况属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参照《刑法》有关规定)危害人体健康---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的食品;非法生产人用药品或销售假冒人用药品;重大安全隐患---客观环境及条件存在建筑物倒塌、爆炸、火灾的危险;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于有照经营者,应先按照不具备经营条件吊销营业执照,继续经营时再予以查封)威胁公共安全---生产、销售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破坏环境资源---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臵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6)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程序执行:(办法第十条)a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分管副局长可认为是该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他副局长则不行)b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可认定程序不合法)c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当场是非常重要的)第十条还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这里要注意,查封、扣押决定书可补办,但财物及资料清单必须当场交付。

“补办”的意思是经局长批准后在送达当事人,而不是当场交付决定书后补办局长签批手续。

(7)查封、扣押的期限: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这里要注意:十五日是包括节假日和周末的;延长时还须第二次送达延长通知书,且在第一个十五日之内。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这里的“处理决定”是对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决定,没收、移交、解封?而不是对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8)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必须贴封条、拍照片并须在财物清单上标明财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以及查封、扣押时间、地点和保管人等,防止出现调换、转移、损毁,影响办案。

三、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1、量罚额度: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规模大、社会危害严重)(按照过罚相当原则:营业额应当在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四种情况)2、转致问题(同一违法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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