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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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救济的概念:是指为受到国家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制度。
2.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行政概念的特征(5):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时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
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一种依法申请而产生的行为;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5)合法原则(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公正原则(1
行政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来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实施,审查被申请人用于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为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对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定性是否符合规则……3行政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行政复议自由量裁);公开原则(行政复议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便民原则(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为当事人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
5.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
不服,也不得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的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2内容:1,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的申请权。
2,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3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行政复议的,才能构成一级行政复议制度的例外)
6.书面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
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内容: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是通过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