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鸡饲养回收合同(保底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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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大禹圣农食品有限公司肉鸡饲养回收合同

(保底回收)

甲方:禹城大禹圣农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市(县)镇村姓名:

甲方本着让利于养殖户的合作宗旨、本着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具体合作协议:

一、合同条款:

1、提供优良的品牌鸡苗 1.8 元/只。

2、甲方提供合理有效的防疫程序,提供一流的技术服务并全程技术跟踪。

3、饲养合同一批一签,饲养周期45 天—53 天,甲方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回收时间,回收率为96%,棚前过磅,付现款。

二、合同约定:

1、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防疫程序进行防疫和操作。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兽药(如果每只鸡超出1元药费后,一元以后的按50%收取)。

3、乙方不得使用合同外的兽药和饲料,否则合同无效。

4、本合同的收购标准为平均只重为2.2斤以上(含2.2斤),1.4斤/只重—2.2斤平均只重为甲乙双方协商定价。

三、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低价位饲料(低于市场价——元)。

2、合同鸡的回收方式:合同保底价格为4.95 元/斤,当市场价格高于保底价格按当天的市场价格回收;当市场价格低于保底价格时,按保底价格回收。

3、甲方提供高效质优价格合理的兽药。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防疫程序进行防疫,否则因防疫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按时交售毛鸡,不得拒售。

3、乙方保证鸡群的健康,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养殖要求或出现重大疫情、疾病及鸡群出现黑毛根、毛不全、鸡痘等现象,甲方可与乙方协商价格,协商不成则甲方有权拒收,合同解除;毛鸡交售时如出现恶意喂沙、沾泥、浇水、混杂死鸡、小鸡(达不到合同约定最低收购标准)等作假现象,甲方有权拒收,合同解除。

4、若乙方在饲养中存在欺骗行为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无法调和的纠纷,可向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禹城大禹圣农食品有限公司乙方(签名):

合同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签定日期:年月日签定日期:年月日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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