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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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3•【文号】环办应急函[2016]1222号•【施行日期】2016.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关于做好汛期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16]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汛期是尾矿库事故多发高发时期。

为切实做好汛期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尾矿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切实保障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要深刻认识到尾矿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督促尾矿库企业提高防范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防范尾矿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建议,增强自身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切实保障环境安全特别是饮用水环境安全。

二、督促指导企业防范环境风险。

要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按照《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740-2015)和《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编制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对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掌握尾矿库特征污染物及其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尾矿库环境风险防范和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能力。

三、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要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特征污染物、周边环境敏感点尤其是饮用水水源等环境风险信息;对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望的尾矿库提出闭库建议;尾矿库环境风险突出的区域,要及时将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环境风险状况向地方政府报告。

四、积极妥善处置。

当发生尾矿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督促尾矿库企业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切断污染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向政府提出应对建议,避免产生跨界污染;严肃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尾矿库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

尾矿库是维持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对我国国民经济及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基础作用。

尾矿库也是重大危险源之一,一旦发生事故,必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加快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切实落实企业对尾矿库管理的主体责任,大力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构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品生产及需求日趋旺盛,尾矿库安全、环保压力不断加大,人民群众对尾矿库安全、环保工作日益关注,对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尾矿库运行安全已经成为影响一些地区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构筑科学发展、安全、环保的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五部委关于《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五部委关于《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五部委关于《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针对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和隐患治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治理尾矿库危库、险库和危险性较大的病库”要求,及时消除尾矿库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在2008年开展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编制了《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尾矿库隐患治理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尾矿库隐患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治理单位、责任人、期限,并抓好实施方案的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六月五日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治理尾矿库危库、险库和危险性较大的病库”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编制了本方案。

本方案以防止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治理尾矿库安全和环境隐患为主要任务,明确了尾矿库隐患治理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第一章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现状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是维持矿山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

配备 、资金和物资准备及应急演练工作 , 发
现 重要情 况及 时处 理并 上报 。
五、 环保 、 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
制 ,一旦尾矿库跨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 应
22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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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国土资源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 部 部
矿 山环境治理和 生态恢 复责任机制 的指导意见
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 并与地方政府环境应 急预案相衔接 , 开展危害程度分析和环境影
响预测 , 做好环境安全应急响应机构 的人员
实行动态信息跟踪管理 , 为做好尾矿库 的环
境安全监管工作打好基础。对违规设计 、 超 量储存 、 超期服役 、 有垮坝险情和影响饮用 水源安全 的尾矿设施 , 应列入今年国务院 7
行限期停产整改 、 挂牌督办 , 彻底消除环境
安全 隐患 。 二、 要求 产生 尾矿 的企业 必须 按 规定 向
20 年 4 06 月以来, 、 、 陕西 贵州 河北等省
先后多次发生困尾矿库或电厂灰渣库垮塌事 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对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及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国务院领导高 度重视, 曾培炎副总理作 出重要批示, 要求举
件, 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损害 , 确保环境和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地环保 、 安监主管部门要 采取有力措施 , 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环境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 解散 或关闭破产企业尾矿库的管理工作, 由生产
经营单位 出资人或者其上级 主管部门负责 , 无上级主管部 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 由县

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进行排污 申报登记 , 尾矿
贮存设施必须采取并完善防扬散 、防水 、 防 渗漏 、防流失和防止污染环境 的其它措施; 对新建 、 改建 、 扩建 、 以及在用尾矿库 回 闭库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令第11号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令第11号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法规标题】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类别】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国家环保局令第11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日期】1992.08.17【实施日期】199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唯一标志】23377【全文】第一条为保护环境,防治尾矿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尾矿是指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所产生尾矿的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氧化铝厂的赤泥和燃煤电厂水力清除的粉煤灰渣的污染防治也适用本规定。

放射性尾矿、伴有放射性尾矿的非放射性尾矿的污染防治,依照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的防护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尾矿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综合利用尾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八条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九条产生尾矿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产生的尾矿必须排入尾矿设施,不得随意排放。

无尾矿设施,或尾矿设施不完善并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由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限期建成或完善。

第十一条贮存含属于有害废物的尾矿,其尾矿库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第十二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已建的企业所排放的尾矿水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2年4月6日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尾矿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尾矿的污染环境防治(以下简称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 的尾矿,以及铀(钍)矿尾矿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尾矿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其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履行尾矿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尾矿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尾矿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管辖范围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尾矿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尾矿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目录1总则 (4)2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4)2.1应急机构 (4)2.1.1应急救援指挥部 (4)2.1.2指挥部下设机构 (4)2.1.3配合协调 (5)2.2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及组织机构职责 (5)2.2.1指挥长的职责 (5)2.2.2副指挥长的职责 (5)2.2.3指挥部的职责 (5)2.2.4应急办公室职责 (6)2.2.5抢险救援组职责 (6)2.2.6警戒疏散组职责 (6)2.2.7事故专家组职责 (7)2.2.8信息联络组职责 (7)2.2.9医疗救护组职责 (7)2.3尾矿库应急救援系统 (7)3事故或险情的分类及其危险性评估 (8)3.1地质灾害事故。

(8)3.2坝体局部垮塌 (8)3.3漫顶 (8)3.4排水涵管断裂、管涌 (8)4预警机制 (9)4.1预警信息的收集和联络 (9)4.2预防预警行动 (9)4.3报告 (9)4.3.1报告原则及范围 (9)4.3.2报告格式和内容 (10)4.4预警分级 (11)4.5预警处置 (11)4.5.1Ⅰ级、Ⅱ级、Ⅲ级预警处置 (11)4.5.2Ⅳ级预警处置 (11)4.5.3预警信息发布 (11)5应急响应 (12)5.1响应分级 (12)5.2响应升级 (12)5.3应急响应程序 (13)5.4紧急处置 (14)5.4.1紧急处置原则 (14)5.4.2事态控制 (14)5.4.3人员紧急疏散 (14)5.4.4设置隔离区 (15)5.4.5人员救护 (15)5.4.6检测、抢险、救援 (15)5.4.7现场保护 (15)5.4.8涉外处置及援助 (16)5.4.9应急结束 (16)6后期处置 (16)6.1善后处置 (16)6.2社会救助 (17)6.3保险 (17)6.4调查和总结 (17)7应急保障措施 (17)7.1通信与信息保障 (17)7.2公司应急救援组织保障 (17)7.3技术保障 (17)7.4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17)7.5交通运输保障 (17)7.6资金保障 (18)8、应急培训与演练 (18)8.1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18)8.2员工应急响应的培训 (18)8.3对社区及周边人员应急知识的宣传 (18)8.4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18)9附则 (18)10附件 (19)1总则为确保我公司尾矿库事故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地控制和减轻对矿区周边居民及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尾矿库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尾矿库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尾矿库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4. 《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导则》5. 本单位实际情况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单位尾矿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的应急响应、处置和恢复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1)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应急监测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环境变化情况。

(3)应急处置组:负责制定和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4)救援队伍:负责现场救援、疏散和转移工作。

(5)信息宣传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发布。

2. 各工作组职责(1)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工作,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2)应急监测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安全。

(3)应急处置组:负责制定和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4)救援队伍:负责现场救援、疏散和转移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信息宣传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发布,确保信息畅通。

四、应急响应程序1. 事故报告发现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2. 现场处置(1)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

(2)应急监测组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环境变化情况。

(3)应急处置组根据监测结果和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4)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援、疏散和转移工作。

3. 信息报告(1)应急指挥部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2)信息宣传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发布。

五、应急处置措施1. 紧急疏散(1)对事故现场周边居民进行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2)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进行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2. 环境监测(1)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环境变化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安监〔2012〕135号【发布时间:2012-06-14】【来源:安监一处】【阅读次数:165】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落实尾矿库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2〕32号)。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一、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工作(一)认真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工作。

尾矿库建设项目在立项选址时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尾矿库的选址除应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外,还应重点论证库区地质、地形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库址下游3000米内存在居民和工业设施的安全影响,防止出现危及下游居民、重要工业设施及尾矿库运行安全的重大隐患。

尾矿库建设项目选址安全条件论证应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作出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并及时抄报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二)提高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门槛。

一是严格控制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配套尾矿库建设项目,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审批、核准未进行尾矿充填法采矿论证或经论证满足尾矿充填法采矿条件但未采用尾矿充填法采矿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二是停止审批无自主产权矿山只建洗选厂的配套尾矿库建设项目;三是未经安全条件论证或选址安全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不予立项审批、核准;四是不对已停用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建设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新增项目的核准备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雷电、地质灾害引发次生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08]2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雷电、地质灾害引发次生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08]2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雷电、地质灾害引发次生事故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雷电、地质灾害引发次生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08〕20号)四川、陕西、甘肃、山西、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云南、广东、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监系统广东、海南除外),有关中央企业:根据中国气象局值班快报,6月5日至6日,四川、甘肃南部、陕西南部等地震灾区将有一次中雨天气过程,累计降雨量有10-25毫米,局部地区可达30-50毫米,并伴有局地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

此次降水过程给救灾救援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要特别注意采取防雷电、防风等措施。

另据中国气象局网站信息,未来3天华北中南部、山东的部分地区、云南西部和中南部、华南大部有大雨或暴雨,并可能伴有短时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 6月3日山西省部分地区可能发生较强的雷电活动,出现雷电灾害可能性比较大。

为加强防范应对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大雨、雷电和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特向上述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提出以下要求:1.相关地方的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中央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监控,通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好必要的抢险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强降雨可能造成的淹井、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2.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加强防洪设施检查,尤其是对采空区上方的防洪检查,做好防洪准备;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加强对露天矿山边坡的监控,防止发生滑坡。

尾矿库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

尾矿库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突发性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提高应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单位尾矿库在正常生产、建设、运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因素引发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三、事件分级根据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一般突发性环境事件: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可能影响周边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

(二)较大突发性环境事件: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可能对周边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造成较大影响。

(三)重大突发性环境事件: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对周边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影响。

(四)特别重大突发性环境事件:对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可能对周边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造成极其严重影响。

四、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指挥部1. 组成: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职责: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

(二)应急工作组1. 环境监测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掌握污染情况。

2. 应急救援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包括人员疏散、事故处理、污染治理等。

3. 调查处理组:负责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追究和损失评估。

4. 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装备、人员等后勤保障工作。

五、应急处置措施(一)信息报告1. 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后,立即向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应急处置措施等。

(二)应急处置1. 环境监测组:立即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掌握污染情况。

2. 应急救援组:根据污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人员疏散,确保周边居民安全;(2)设置警戒线,防止污染扩散;(3)采取应急措施,降低污染浓度;(4)开展污染治理,恢复环境。

尾渣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尾渣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尾渣库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

3.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区域内尾渣库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尾矿库泄漏、尾矿库溃坝、尾矿库废水污染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1. 成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分工职责(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物资储备,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监测尾矿库库容、水位、坝体安全等,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

(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调查事故原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1. 风险防控(1)加强尾矿库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整改。

(2)完善尾矿库安全设施,提高尾矿库抗灾能力。

(3)加强尾矿库周边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

2. 监测预警(1)建立尾矿库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尾矿库运行状况。

(2)加强尾矿库废水排放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3)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发布预警信息。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1. 先期处置(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

(2)开展现场勘查,确定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

(3)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2. 应急响应(1)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2)设置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3)开展应急监测,实时掌握污染情况。

(4)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3. 应急措施(1)对污染源进行封堵,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

(2)对受污染区域进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了指导尾矿库企业编制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做好各项环境应急准备工作,我部起草了《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编制指南》),《编制指南》是对《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附三《尾矿库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内容》(以下简称《编制内容》)的完善和补充。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的必要性(一)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必然要求。

《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要求企事业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部印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必要制定编制指南,指导尾矿库企业解决何时编、怎么编、编什么的问题。

(二)提高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必然要求。

当前,很多尾矿库企业对预案编制不够重视,有的企业把环境应急预案等同于安全生产相关预案,对事故可能次生的环境污染疏于关注,导致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还有的企业不了解自身风险,不掌握可调用应急资源,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流于形式、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有必要制定《编制指南》,规范预案内容,针对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编制重点,切实指导尾矿库企业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八条规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20•【文号】安监总明电[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1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进入汛期以来,全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由此导致119座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被淹和部分被淹,特别是甘肃省甘南、陇南、天水部分地区普降强暴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致使9座尾矿库溃坝、10座尾矿库尾砂外泄、112座尾矿库遇险。

为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再次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尾矿库防溃坝、防尾砂外泄、防冲刷、防遇险工作。

尾矿库是非煤矿山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强现场巡检和监控,确保尾矿库排水构筑物无损毁、无淤堵,排水能力满足防洪要求,确保设计防洪标准、尾矿库沉积滩干滩长度和尾矿库安全超高符合规范要求,确保安全度汛。

凡有险情的尾矿库,尾矿库企业要立即停止使用,降低库内水位,加强应急值守,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建议果断撤离下游群众,加强对下游重要设施的保护,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地下矿山防治水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矿山企业防汛、防台风等工作的督促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矿长下井带班制度。

尤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特别督促地下矿山企业重点加强对地面防水、井下水患的监控,认真落实防排水、探放水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对已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必要时实行控制生产或停产,坚决杜绝透水和淹井事故发生。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积极开展防汛、防洪检查,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因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3.31•【文号】环办应急函〔2020〕150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20〕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2020年以来,全国生态环境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近期接连发生四川遂宁“3·4”华顺海天化纤公司废旧塑料仓库火灾、河北正定“3·10”可燃液体仓库火灾、河南开封“3·16”兰博尔公司氯代苯酚中间体原料堆棚火灾、黑龙江伊春“3·28”鹿鸣矿业公司尾矿库泄漏等多起事故,对生态环境安全带来较大威胁。

特别是四川彭州“3·14”柴油泄漏事件,导致下游德阳、什邡取供水中断,造成严重的社会和环境影响。

同时,汛期已至,易发生各类自然灾害次生的环境污染问题。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时期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紧盯环境风险点,抓实抓细抓好各项工作,坚决守住环境安全底线。

一、及时核报事故信息。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搜集核报工作,通过网络舆情、环保举报、在线监测、下级报告等渠道,及时发现可能次生环境污染的苗头信息;主动与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气象、水利等部门沟通,尽早获知突发事故、自然灾害和水文水利等信息。

落实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应急值守要求,收到事件信息或发现异常情况,值守人员应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同时开展调度核实工作。

涉及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的,上下游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应急〔2020〕5号)要求,及时互相通报事件信息。

二、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2023年尾矿库事故、事件调查制度

2023年尾矿库事故、事件调查制度

2023年尾矿库事故、事件调查制度引言:尾矿库事故是一种严重的环境灾害,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和防范尾矿库事故的发生,建立完善的调查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制度的建立背景、目标、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等方面,对2023年尾矿库事故、事件调查制度进行探讨,以期提供一些参考和思路。

一、背景尾矿库事故多是由于人为疏忽、管理不当等原因引发的,其造成的后果严重且难以挽回。

近年来,尾矿库事故频繁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建立尾矿库事故调查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标建立尾矿库事故、事件调查制度的目标是: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尾矿库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善、防范措施,确保尾矿库事故不再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

三、主要内容1.组织架构:成立尾矿库事故调查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和专家组成。

建立调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安排和协调。

2.调查责任和权限:明确调查委员会的责任和权限,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听证等工作。

调查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有权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采集证据。

3.调查原则:调查工作应遵守客观、公正、透明,根据事实和证据查明事故原因,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4.调查程序:根据事故性质和情况的复杂程度,制定详细的调查程序。

包括事故受理、调查方案制定、调查组成员任命、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听证会等环节。

5.问题排查和整改:调查委员会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措施。

涉及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应追究责任,并建立整改档案。

6.信息公开:尾矿库事故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公众公布,并且要求相关单位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四、具体实施1.立法:依法制定尾矿库事故调查管理办法和配套规章,明确制度的一些具体要求和程序。

2.培训和指导:对调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提高调查能力和专业水平。

尾矿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尾矿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应对尾矿库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所有尾矿库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尾矿库溃坝、泄漏、火灾、爆炸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尾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1)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协调、调度和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负责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污染程度,为应急处置提供数据支持。

(3)抢险救援组:负责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保障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调配、供应和保障。

(5)宣传报道组: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引导舆论。

四、应急处置措施1. 预警与报告(1)发现尾矿库异常情况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向指挥部报告。

(2)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2. 应急响应(1)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抢险救援。

(2)应急监测组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污染程度,为应急处置提供数据支持。

(3)抢险救援组开展救援行动,包括人员疏散、物资保障、救援设备调试等。

3. 应急处置(1)根据污染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如封堵泄漏点、清理污染物、喷淋降尘等。

(2)对受污染区域进行隔离,防止污染扩散。

(3)对受影响人员进行救治和疏散。

4. 环境恢复(1)对受污染区域进行清理和修复,恢复生态环境。

(2)对受影响人员进行赔偿和补偿。

五、应急保障1. 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防毒面具、防护服、应急车辆等。

2. 人员保障:培训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技术保障: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提高环境监测能力。

4. 资金保障: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应急处置和恢复工作。

六、应急演练1.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22•【文号】环发[2006]132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发〔2006〕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4月以来,陕西、贵州、河北等省先后多次发生因尾矿库或电厂灰渣库垮塌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曾培炎副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举一反三,彻底消除水源地被污染的各种隐患。

从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情况看,导致当前尾矿库垮塌事故频发的原因主要是:尾矿库选址不当、未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设计和建设;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超量存放或超期服役、闭库时未按规范采取闭库措施,以及环境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等。

为严格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损害,确保环境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环保、安监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加强矿山尾矿设施环境安全检查。

各级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要求,针对矿山尾矿设施的环境、安全问题,于2006年底前联合对本地区所有矿山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

全面掌握尾矿库的基本情况,并实行动态信息跟踪管理,为做好尾矿库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打好基础。

对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和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设施,应列入今年国务院7部门联合开展的环保专项行动整治范围,实行限期停产整改、挂牌督办,彻底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环境保护部关于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环明传[2008]3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环明传[2008]3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环明传[2008]3号)各有关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局: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7.8级地震,波及全国多个省份,为防范地震灾害后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确保环境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提高地震灾害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认识,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影响当地灾后恢复的大局。

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履行好环境监管责任,主动联系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污染隐患。

二、切实做好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针对本地区实际,及时启动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认真做好人员、物资、车辆、仪器等应急准备工作,一旦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要立即核实,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和减少次生环境危害。

三、加强隐患排查,强化环境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突出抓好石油化工、核设施等高危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尾矿库、辐照装置等重点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隐患整治和事故防范工作,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治。

四、加强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污染。

要制定科学的环境监测预警方案,合理调配各级环境监测力量,加大对地表水水质监测频率,增加对饮用水源地监测,严密监控地震灾害后可能产生的水环境污染。

发现地震灾害造成水质变化,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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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06]132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8.22
【实施日期】2006.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
(环发〔2006〕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4月以来,陕西、贵州、河北等省先后多次发生因尾矿库或电厂灰渣库垮塌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曾培炎副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举一反三,彻底消除水源地被污染的各种隐患。

从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情况看,导致当前尾矿库垮塌事故频发的原因主要是:尾矿库选址不当、未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设计和建设;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超量存放或超期服役、闭库时未按规范采取闭库措施,以及环境管理制度不
健全、措施不到位等。

为严格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损害,确保环境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环保、安监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加强矿山尾矿设施环境安全检查。

各级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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