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检测标准
噪声检测标准要点
A 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 A表示,单位dB(A)。
等效连续A 声级: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
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用LAeq,T值皆为等效声级。
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表示,单位dB(A)最大声级:在规定测量时间内对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L Amax背景噪声: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稳态噪声: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
非稳态噪声: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A)的噪声。
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的测量仪器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dB(A),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 5 m/s 以下时进行。
测量结果修正:背景噪声值比噪声测量值低10dB(A)以上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 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修约后,按表进行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v1.0 可编辑可修改视情况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两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噪声和铁路噪声需修正,工作场所噪声和公共场所噪声不进行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 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或建筑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限值:昼间70,夜间55。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相应的限值减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国家噪音标准完整版
国家噪音标准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外环境噪声通过打开的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内低10dB。
2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dB(A)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3 GB/T17249.1-1998《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
推荐的各种工作场所背景噪声级稳态A声级dB(A)
4 GBJ87-1985《工业企业场区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脉冲噪声除外)控制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4 GBJ118-19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室内安静程度的要求
民用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dB(A)。
城市居民区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居民区环境噪声标准在城市居民区,噪声是一种常见的环境问题,长期暴露在噪声污染环境下可能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居民区的环境质量,各国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噪声标准。
以下是一些关于城市居民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参考内容:1.国际卫生组织(WHO)噪声标准:根据WHO《环境噪声与健康》指南,白天的噪声水平应保持在55分贝(dB)以下,晚上则为45分贝以下。
超过这些标准可能对居民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如睡眠障碍、心血管问题等。
2.国家标准:各国家根据国情和市民需求制定了不同的噪声标准。
例如,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规定了35分贝(dB)为夜间噪声限值,而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定了60分贝(dB)为白天和45分贝(dB)为夜间的噪声限值。
3.噪声源分类:不同类型的噪声源有不同的标准。
例如,机动车、建筑工地、厂区、机器设备等都有相应的噪声排放标准。
市区居民区可能更加注重交通噪声的控制,而工业区域则更注重对生产设备噪声的管控。
4.周边环境的特殊要求:一些特殊环境要求更高的噪声标准。
例如,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对噪声的敏感性更高,因此对周围噪声的管控要求更为严格。
5.时间段的划分:噪声标准中通常将一天划分为白天和晚上两个时间段,白天一般从早上6点到晚上10点,晚上则从晚上10点到早上6点。
这是因为在晚上人们通常处于休息状态,对噪声的敏感性更高。
6.公众参与:在制定噪声标准时,应当鼓励公众参与,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这可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提高居民对环境噪声问题的认识和参与度。
总的来说,城市居民区环境噪声标准是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分析得出的。
这些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城市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同时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
不同地区根据其具体的环境特点和需求可以有所调整,但都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以达到有效的噪声控制和规范居民区环境噪声的目的。
环境噪声检测标准
表1 环境噪声限量值表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限量值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特制订《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为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特制订《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更好的为百姓服务。
环境噪声的检测1 项目名称城市区域噪声的测定2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4 测量条件测量仪器4.1.1 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以上的积分式声级计及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符合GB3785的要求。
4.1.2测量仪器和声校准仪器应按JJG699、JJF176及JJG778的规定定期检定。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天气条件下进行,风速为s以上时停止测量。
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
5 测量方法测点选择测量点选在居住或工作建筑物外,离任一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m。
传声器距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
测量时间测量分昼夜和夜间两部分分别进行。
采样方式仪器的时间计权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低于所在区域标准10dB。
测点距墙面和其他主要反射面不小于1m,距地板,距窗户约。
开窗状态下测量。
铁路两侧区域环境噪声测量,应避开列车通过的时段。
噪声检测标准及方法
噪声检测标准及方法噪声作为环境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人们的生活和健康产生着直接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我们需要对噪声进行检测和评估。
本文将介绍噪声检测的标准和方法,帮助读者了解如何进行噪声检测并了解相关的标准和指导。
一、噪声检测标准1. 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噪声的标准,其中最常用的是ISO 1996-1《噪声评估方法》和ISO 1996-2《噪声评估方法:车辆噪声测量》。
这些标准规定了噪声测量的方法、听觉权重和评估准则。
在噪声检测中,我们可以参考这些国际标准,将测量结果与标准值进行比较,从而对噪声水平进行评估。
2. 国家标准各个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噪声监测标准,用于指导本国的噪声监测工作。
以中国为例,现行的噪声检测标准主要包括GB/T 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GB 3785-2008《城市噪声环境质量标准》。
这些标准根据当地的环境和生活条件制定,与国际标准有所不同,需要在具体的检测中参考。
3. 行业标准不同行业也会制定自己的噪声检测标准,用于指导相关行业中噪声的控制和管理。
例如,建筑行业的噪声检测标准主要参考《建筑施工噪声测量规范》(JGJ81-2002)和《居住环境噪声规定》(GB10070-2000)。
这些行业标准针对不同行业的噪声污染特点,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检测方法和评估指标。
二、噪声检测方法1. 直接测量法直接测量法是最常用的噪声检测方法之一。
通过使用噪声仪器,我们可以在感兴趣的区域内进行实时的噪声测量。
噪声仪器通常包括一个麦克风和一台数据记录仪,可以记录噪声的强度和频率分布。
通过直接测量法,我们可以得到准确的噪声水平,为噪声控制提供可靠的数据。
2. 等效连续声级法等效连续声级法是一种常用的噪声检测方法,适用于长时间和复杂噪声的测量。
该方法通过将噪声时间历程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到等效连续声级。
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反映噪声的整体特征,并与人类听觉进行相关。
噪声体检标准
噪声体检标准一、听力检查听力检查是评估噪声对员工听力影响的重要手段。
通过听力检查,可以早期发现噪声对员工听力的损害,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1. 纯音听阈测试:通过纯音听力计测试员工的听阈,了解员工在不同频率下的听力水平。
纯音听阈测试通常包括气导和骨导测试,以评估气导和骨导的听力损失情况。
2. 声导抗测试:通过声导抗测试评估中耳和内耳的功能,以了解员工是否有中耳炎、鼓膜穿孔等病变。
3. 耳声发射测试:通过耳声发射测试评估耳蜗和听神经的功能,以了解员工是否有耳蜗性或神经性听力损失。
二、症状询问症状询问是了解员工接触噪声后可能出现的症状,如耳鸣、耳闷、头晕、头痛等。
医生应详细询问员工是否有上述症状,并记录在体检报告中。
三、肺功能检查肺功能检查可以评估员工呼吸系统的功能,了解噪声对呼吸系统的影响。
肺功能检查通常包括肺活量、呼气峰流速等指标的测试。
四、神经系统检查噪声可能导致员工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如头痛、失眠、记忆力减退等。
神经系统检查可以评估员工的神经系统状况,了解噪声对神经系统的影响。
五、内分泌系统检查噪声可能导致员工内分泌系统紊乱,出现甲状腺功能异常、血糖异常等情况。
内分泌系统检查可以评估员工的内分泌系统状况,了解噪声对内分泌系统的影响。
六、血液检查血液检查可以评估员工的血液系统状况,了解噪声对血液系统的影响。
血液检查通常包括血常规、肝功能等指标的测试。
七、影像学检查影像学检查可以评估员工内耳和听神经的形态和结构,了解噪声对内耳和听神经的影响。
影像学检查通常包括耳部X光片、CT等检查。
八、其他检查根据需要,医生还可以进行其他相关检查,以了解噪声对员工身体其他方面的影响。
例如,进行心电图检查以评估心脏功能、进行颈椎X光片检查以评估颈椎状况等。
设备噪声国家测试标准
设备噪声国家测试标准摘要:一、引言二、设备噪声的测量方法三、国家测试标准的相关规定四、设备噪声测试的流程五、测试结果的判定与分析六、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设备噪声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设备噪声不仅影响生产环境的舒适度,还可能对员工的听力造成损伤。
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设备噪声的国家测试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标准,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设备噪声控制。
二、设备噪声的测量方法设备噪声的测量方法主要包括声级计法、频谱分析法和声源定位法。
声级计法是测量噪声的基本方法,可以直接测量设备的噪声级。
频谱分析法用于分析噪声的频率特性,以便找出噪声源和传播途径。
声源定位法通过测量声压级和相位差,确定声源的位置。
三、国家测试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国关于设备噪声的国家测试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GB/T 14315-2008《声级计》:规定了声级计的型式试验、精度等级和测量范围等技术要求。
2.GB/T 1865-2009《声学厂界和车间噪声测量方法》:规定了厂界和车间噪声的测量方法、测量程序和结果处理。
3.GB/T 18838.1-2002《声学工程噪声测量第1部分:基本方法》:规定了工程噪声测量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四、设备噪声测试的流程设备噪声测试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测试设备:选择合适的声级计、频谱分析仪等测量设备。
2.测量位置:选择能够代表设备整体噪声特性的测量位置。
3.测量时间: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噪声变化规律,确定测量时间。
4.数据采集:按照规定的测量方法,采集设备噪声数据。
5.数据处理: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和整理,得出噪声级、频率特性等指标。
6.结果判定: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定,判断设备噪声是否超标。
五、测试结果的判定与分析测试结果的判定主要依据国家标准中的限值要求。
如果设备的噪声级超过限值,需要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分析测试结果时,可以结合设备的工艺特点、噪声源和传播途径等方面,找出噪声产生的原因,为后续的噪声控制提供依据。
我们国家噪音的标准值
我们国家噪音的标准值
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0个噪声测量标准,选择合适噪声计的基本依据
10个噪声测量标准,选择合适噪声计的基本依据国际上及国内都制定了一些噪声测量的标准,这些标准中不仅规定了噪声测量的方法,也规定了需要使用声级计的技术要求,使用者可根据这些标准以便更好的来选择合适的噪声计。
1声学-环境噪声测量测量方法可按照GB3222-94《声学环境噪声测量方法》要求测量值有LA、LAeq、LN(L5,L10,L50,L90,L95)、Ld、Ln,对仪器精度要求为2型以上积分声级计及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性能符合GB378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的规定。
2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测量方法可按照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要求测量值有LA、LAeq、LN(L10,L50,L90)、Ld、Ln,对仪器精度要求为2型以上积分声级计及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性能符合GB378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的规定。
3工业企业噪声测量测量方法可按照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要求测量值有LA、LAeq,对仪器精度要求为2型以上声级计及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性能符合GB378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的规定。
4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测量方法可按照GB12524-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要求测量值有LAeq,对仪器精度要求为2型以上积分声级计及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动态范围不小于50dB),性能符合GB378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的规定。
5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测量方法可按照GB/T14365-93《声学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要求测量值有A计权"快"特性声压级Lp,对仪器精度要求1型或2型声级计,性能符合GB378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的规定。
6铁路机车车辆辐射噪声测量测量方法可按照GB/T5111-95《声学铁路机车车辆辐射噪声测量》要求测量值有LPAF、还可进行频谱分析测量,对仪器精度要求为2型以上积分声级计及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性能符合GB378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的规定。
国家噪音标准
国家噪音标准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国家噪音验收标准
一、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B(A)
1、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2、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3、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北京地区为白天为6:00-21:59、夜晚22:00-5-59)
4、标准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厂界外1米处。
一般地,室外环境噪声通过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内低10dB。
二、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dB(A)
夜间频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
夜间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3、GBT17249.1-1998《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dB(A)
推荐的各种工作场所背景噪声级稳态A声级dB(A)
4、GBJ87-1985《工业企业场区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脉冲噪声除外)控制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4、GBJ88-1988《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dB(A)。
噪声常规监测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
3.2.5环境噪声监测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一、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精度为2 型及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注:现场普查达到Ⅲ型仪器要求,一般现场测量达到Ⅱ型仪器要求;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 m/s 以下时进行;四、监测类型与方法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A.声环境功能区监测A.1 监测目的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A.2 定点监测法A.2.1 监测要求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A.3.1.1 监测要求将要普查监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且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 个;测点应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22:00-24:00时间不足可顺延进行;在前述测量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 的等效声级Leq,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A.3.1.2 监测结果评价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得的10min 的等效声级Leq 做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声环境功能区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并计算标准偏差;根据每个网格中心的噪声值及对应的网格面积,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面积比例;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A.3.2 4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A.3.2.1 监测要求以自然路段、站场、河段等为基础,考虑交通运行特征和两侧噪声敏感建筑,以此得出某条交通干线两侧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平均值;也可对某一区域内的所有铁路、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按前述方法进行长度加权统计,得出针对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根据每个典型路段的噪声值及对应的路段长度,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路段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路段比例;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对某条交通干线或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采取抽样测量的,应统计抽样路段比例;B、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B.1 监测目的了解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内的环境噪声水平,评价是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B.2 监测要求监测点一般设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不得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监测时,应在门窗视Lmax;B.3 监测结果评价以昼间、夜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时段的Leq和夜间突发噪声Lmax作为评价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内环境噪声水平,是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的依据;五、测量记录测量记录应包括以下事项:a日期、时间、地点及测定人员;b使用仪器型号、编号及其校准记录;c测定时间内的气象条件风向、风速、雨雪等天气状况;d测量项目及测定结果;e测量依据的标准;f测点示意图;g声源及运行工况说明如交通噪声测量的交通流量等;h其他应记录的事项;3.2.6 城市声环境常规测量也叫例行测量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也称例行监测,是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保马路行车道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最近的可测位置进行测量;测点位置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监测点位高度距离地面为1.2 m~4.0 m;3.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1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4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in的等效声级,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4.区域监测结果与评价1按照规定录入监测数据记录及监测统计结果;个;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根据道路的长度比例分配点位数量;2.测点选择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大于50m,路段不足100m的选路段中点,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0.2m处,监测点位高度1.2~6.0m;测点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传声器指向被测声源;3.监测时间1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4每个测点测量20min等效声级,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次、限定了设点法1.目的评价功能区点位的昼间和夜间达标情况;反应城市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的声环境质量随时间变化状况;2.点位设置1定点监测法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噪声源;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内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2参照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法,各功能区粗选出其等效声级与该功能区平均等效声级无显著差异,能反映该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测点若干个,再根据如下原则确定本功能区定点监测点位;2将某一功能区昼间16小时和夜间8小时测得的等效声级分别进行能量平均;得出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3各监测点位昼、夜等效声级按标准进行独立评价;4各功能区按监测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达标率;5.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时间分布图1以每小时测得的等效声级为纵坐标、时间序列为横坐标,绘制得出24小时的声级变化图形,用于表示功能区监测点位环境噪声的时间分布规律;2同一点位或同一类功能区绘制总体时间分布图时,小时等效声级采用对应小时算术平均的方法计算;四、监测点位调整1.常规监测点位的位置和高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当所设点位现状发生改变,已不符合点位布设要求时在数据报送时注明;2.监测点位原则上每五年调整1次,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需调整点位时,应尽量保留,,均不应予以排除;4.实施功能区自动监测的,上报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正常工作日的监测数据,如不符合监测条件,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
国家噪声标准
国家噪声标准
以下是国家噪声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声级计:使用国家标准GB/T 3785.1-2010《精密测量用声级计第1部分: 全息型标准声源用声级计》或等效标准来对噪声进行测量。
2. 评价指标:使用国家标准GB 3096-2008《工业企业声环境质量标准》或等效标准来评价噪声。
3. 噪声限制值:根据不同的噪声来源和使用场所,确定相应的噪声限制值。
例如,城市居民区夜间噪声限制值应不超过50分贝(A-weighted decibels,简称dB(A))。
4. 监测和评估:对噪声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以确保在噪声限制值范围内,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降低噪声水平。
5. 处理措施:对于超过噪声限制值的噪声源,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例如改善设备、调整工艺、采用隔音措施等。
6. 公众参与:应加强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7. 报告与监督:制定噪声管理计划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噪声水平始终在规定范围内。
噪声测量 标准
噪声测量标准一、测量仪器在进行噪声测量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声级计、噪声剂量计或其他具有相应准确度的测量仪器。
声级计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2级。
二、测量环境1.测量应在无雨、无雾、无雪的气候条件下进行。
2.测量时,传声器距地面的高度应为1.2米左右,并尽可能保持与人的耳朵在同一水平面上。
3.测量时应避免外界噪声的干扰,如交通噪声、机械运转声等。
三、测量方法1.噪声测量应在昼间和夜间两个时间段进行。
2.噪声测量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点,如厂界、居民区、学校、医院等。
3.测量时,声级计应保持稳定,每次测量时间不少于15分钟,并记录每分钟的平均声压级。
4.对于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应分别采用不同的测量方法。
稳态噪声是指噪声声压级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的噪声,非稳态噪声是指噪声声压级随时间变化的噪声。
对于稳态噪声,应连续测量10分钟,每分钟记录一次声压级;对于非稳态噪声,应根据其变化规律分段测量,并计算每段的平均声压级。
5.对于各类噪声的测量,应根据其特点选择适当的测量方法,并确保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测量记录1.测量时应记录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时间、地点、测量仪器型号、编号、观测人员姓名和单位等。
2.测量记录应包括所有测量数据,如声压级、频率范围等。
数据应真实、完整、准确。
3.测量记录应妥善保存,以便于后续的数据处理和评估。
同时,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五、噪声等级根据噪声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将噪声分为不同的等级。
等级的划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级:轻度噪声级、中度噪声级、重度噪声级和强噪声级等。
六、噪声评价根据测量数据和等级划分结果,对噪声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噪声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强度等;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影响程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等。
同时,应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以减少或控制噪声的影响。
七、噪声限制值为了保护环境和人员健康,国家或行业规定了各种噪声的限制值。
噪声检测标准及方法
噪声检测标准及方法
噪声检测标准及方法可以根据具体应用领域和需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噪声检测标准及方法:
1. 声学领域噪声检测标准:
- ISO 1996-1:建筑噪声测量及评价的规范(室内和室外的
噪声)
- ISO 1996-2:用于车辆、铁路和工业源噪声中声学测量和
评价的规范
- ANSI S1.4-1983(R2006):对室内建筑环境噪声的测量标
准
- ANSI S12.9-2014:城市、郊区和工业地区噪声的测量
2. 电子设备噪声检测标准:
- EMC指令(欧洲):对电子设备辐射和传导干扰的限制
- FCC Part 15(美国):关于无线电频率干扰的规定
- CISPR 22(欧洲):电子设备主动辐射干扰的限制
- MIL-STD-1474E(美国军用标准):军事设备噪声标准
3. 常用噪声检测方法:
- 噪声频谱分析:通过对噪声信号进行频域分析,可以确定
噪声的频率成分和强度。
- 噪声级别测量:使用噪声级计或声压表,将噪声信号转换
为相应的声压级别。
- 噪声源定位:通过对多个位置的噪声信号进行测量和分析,确定噪声源的位置。
- 噪声时间序列分析:对噪声信号进行时域分析,可以了解
噪声的时变特性和统计特性。
- 噪声源分解分析:将噪声信号分解为不同频率成分,以便确定具体的噪声源或噪声成分。
需要根据具体的噪声类型和应用场景选择合适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噪声检测。
环境噪声检测标准依据
环境噪声检测标准依据
环境噪声检测标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标准: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是环境噪声排放控制的基本依据,规定了不同区域和不同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同时,还有多个与环境噪声相关的国家标准,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评价标准》(GB/T 14624-93)等。
2.行业标准:不同行业也有相应的环境噪声检测标准,如建筑行业的《建筑施工噪声控制规范》(JGJ/T170-2009)、交通行业的《道路交通噪声测量与评价》(GB14623-93)等。
3.地方标准:不同地区也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环境噪声检测标准,如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环境噪声检测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同时,环境噪声检测也需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通用设备噪声测定标准规范
通用设备噪声测定标准规范通用设备噪声测定标准规范一、引言噪声是指任何不希望的声音,可以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并且会给环境和生活质量造成破坏。
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环境质量,通用设备的噪声测定需要符合一定的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一切通用设备的噪声测定,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设备、电气设备、交通工具等。
三、术语和定义1. 声级:声音的大小以及对人体或社会环境的影响程度的度量。
2. 噪声:人们不愿意听到的声音。
3. A声级:按照人耳对声音的感知特性进行加权的声级。
4. dB(A):使用A声级进行度量的声级单位。
5. 测定点:噪声测量时确定的位置。
6. 等效连续A声级:某一时间段内的平均声级。
7. 参考声源:已知噪声源的声级,用于校准测量仪器。
四、测定方法1. 测定设备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声级计。
2. 测定过程应在尽可能静音环境中进行,避免外界因素对测量结果产生干扰。
3. 测定时,应确保测点在通用设备的运行区域内,并避免遮挡、反射等影响声音的因素。
4. 测定应遵循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操作方式,如通用设备工作参数设定、工作负荷等。
5. 测定时间足够长,以确保获得稳定的测量结果。
6. 测定结果应进行合理分析和处理,如计算噪声指标、绘制噪声图谱等。
五、测定结果的报告和评价1. 测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测定设备的基本信息,测定日期、地点和时间,测定人员信息,测定数据和结果等。
2. 测定结果应与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对比,评估通用设备的噪声水平是否符合要求。
3. 对于超过国家标准的通用设备,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噪声水平,并重新进行测定和评估。
六、噪声控制和管理1. 开发和设计通用设备时,应采用降低噪声水平的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减振、隔音、改进传动系统等。
2. 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合适的工艺和生产工艺,降低噪声产生。
3. 在使用通用设备时,应加强操作培训和保养维护,防止噪声产生。
4. 基于噪声测定结果,对噪声超标的通用设备应采取相应的修理、调整或更换,并重新进行测定。
噪声检测标准
噪声检测标准
噪声检测的标准有如下几方面:
1、户外距离
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2、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 m 处,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3、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 1 m,距窗约1.5 m 处,距地面1.2 m~1.5 m 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0类50分贝40分贝
1类55分贝45分贝
2类60分贝50分贝
3类65分贝55分贝
4类70分贝55分贝
(三)、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噪声检测标准
噪声检测标准1、环境噪声新标准我国新颁发的GB 3096-2008、GB 12348-2008和GB 22337-2008等三个环境噪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在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中,都涉及到室内环境噪声的测量;作为环境噪声的监测机构 ,如何按新标准的要求对室内环境噪声测量,进行认真而正确的运作, 这在全检测行业来说,是一个急需研讨的实际课题;但是,在新标准颁布前,我国仅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下简称“原标准”;在其适用范围上,基本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依法行政的依据;进入新千年后,室内环境噪声污染监测需求量大,检测机构呈现多元化,从而促进了噪声监测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然而,这两个标准在适用性和操作的可行性上都有很大的局限,很难满足不同环境条件的、不同委托方对噪声监测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在为维护人身健康权的环境噪声危害争议的司法判决上,存在依据标准不当的困境;因此,急需满足上述要求的一系列环境噪声标准的颁布,达到适应委托检测方的需要,推动环境噪声监测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2.、新标准的特点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很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检测机构开展室内环境噪声的实际需要,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特点上;1把声环境标准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 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发的新标准中,把GB3096-93和GB/T14623-93合并为一个标准GB3096-2008,名称改为“声环境质量标准”,把GB12348-93和GB12349-93合并为一个标准GB12348-2008,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还新出台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声环境标准形成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这是对声环境标准标准体系建设的一大进步;2对声环境标准的基本概念,给出明确定义;在 GB3096-2008中的第3部分,给出了“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昼间”和“昼间”、“A最大声级”、“累积百分声级”、“城市”、“乡村”、“交通干线”、“噪声敏感建筑物”、“突发噪声”等11个基本概念;在 GB12348-2008中第3部分,新给出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厂界”、“频发噪声”、“偶发噪声”、“倍频带声压级”、“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背景噪声”等8个基本概念还包括“A声级”、等效声级”、“噪声敏感建筑物”、“昼间”和“昼间”、“最大声级”等5个基本概念;在 GB22337-2008中的第3部分,新给出了“社会生活噪声”、“边界”等2个基本概念还包括“A声级”、“等效声级”、“噪声敏感建筑物”、“背景噪声”、“倍频带声压级”、“昼间”和“昼间”等6个基本概念;它是适用各个标准的关键词,展现了新标准的规范化,同时对正确执行本标准,具有指导意义;3增加了室内环境噪声限值,为室内环境噪声监测提供直接依据;在GB12348-2008和GB22337中,明确规定了“结构传递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使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噪声的监测有了实用的标准依据;特别是居民楼中的水泵、电梯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室内环境噪声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54号对此做出解释,可参照执行GB12347-93;这种“参照适用”标准的“解释”,由于GB12347-2008的颁布,提供了可行的适用标准;这就使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更具有可行性;噪声检测有两种方法;1.简易现场检测简易现场检测,常用普通也叫噪音计检测设备的噪音;现场检测时,首先估算设备尺寸,然后确定测点的位置;设被检测的设备最大尺寸为D,其测试点的位置如下:D<1米时,测试点离设备表面为30厘米;D—1米时,测试点离设备表面为1米;D>1米时,测试点离设备表面为3米;一般设备,要选4个测试点,大型设备测6个点;测试高度一般为:小设备为设备高度的2/3处;中设备为设备高度的1/2处;大设备为设备高度的1/8处;对于风机、压缩机、水泵、齿轮装置等可参考日本JIS标准.一般来说,测试环境要求有时不易满足,这时测试仅起到估计作用2.近场测试法在使用此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平面内画出整机设备的包络线;2环境近似自由场,也就是几乎没有反射,测点距离增加一倍,噪声降低6分贝;3测量高度要求在设备高度的1/2~1/3处;4测点的距离,要保证相邻点的声压级差不超过5分贝;5测量值的计算要求:当各测点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5分贝时,只需求算术平均值;当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超过5分贝时,则要用能量平均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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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检测标准
1、环境噪声新标准
我国新颁发的GB 3096-2008、GB 12348-2008和GB 22337-2008等三个环境噪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在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新标准中,都涉及到室内环境噪声的测量。
作为环境噪声的监测机构,如何按新标准的要求对室内环境噪声测量,进行认真而正确的运作,这在全检测行业来说,是一个急需研讨的实际课题。
但是,在新标准颁布前,我国仅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下简称“原标准”)。
在其适用范围上,基本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依法行政的依据。
进入新千年后,室内环境噪声污染监测需求量大,检测机构呈现多元化,从而促进了噪声监测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然而,这两个标准在适用性和操作的可行性上都有很大的局限,很难满足不同环境条件的、不同委托方对噪声监测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在为维护人身健康权的环境噪声危害争议的司法判决上,存在依据标准不当的困境。
因此,急需满足上述要求的一系列环境噪声标准的颁布,达到适应委托检测方的需要,推动环境噪声监测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2.、新标准的特点
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很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检测机构开展室内环境噪声的实际需要,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特点上。
(1)把声环境标准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
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发的新标准中,把GB3096-93和GB/T14623-93合并为一个标准GB3096-2008,名称改为“声环境质量标准”,把GB12348-93和GB12349-93合并为一个标准GB12348-2008,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还新出台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声环境标准形成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这是对声环境标准标准体系建设的一大进步。
(2)对声环境标准的基本概念,给出明确定义。
在 GB3096-2008中的第3部分,给出了“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昼间”和“昼间”、“A最大声级”、“累积百分声级”、“城市”、“乡村”、“交通干线”、“噪声敏感建筑物”、“突发噪声”等11个基本概念;在 GB12348-2008中第3部分,新给出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厂界”、“频发噪声”、“偶发噪声”、“倍频带声压级”、“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背景噪声”等8个基本概念(还包括“A声级”、等效声级”、“噪声敏感建筑物”、“昼间”和“昼间”、“最大声级”等5个基本概念);在 GB22337-2008中的第3部分,新给出了“社会生活噪声”、“边界”等2个基本概念(还包括“A声级”、“等效声级”、“噪声敏感建筑物”、“背景噪声”、“倍频带声压级”、“昼间”和“昼间”等6个基本概念)。
它是适用各个标准的关键词,展现了新标准的规范化,同时对正确执行本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3)增加了室内环境噪声限值,为室内环境噪声监测提供直接依据。
在GB12348-2008和GB22337中,明确规定了“结构传递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使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噪声的监测有了实用的标准依据。
特别是居民楼中的水泵、电梯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室内环境噪声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54号)对此做出解释,可参照执行GB12347-93。
这种“参照适用”标准的“解释”,由于GB12347-2008的颁布,提供了可行的适用标准。
这就使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更具有可行性。
噪声检测有两种方法。
1.简易现场检测
简易现场检测,常用普通声级计(也叫噪音计)检测设备的噪音。
现场检测时,首先估算设备尺寸,然后确定测点的位置。
设被检测的设备最大尺寸为D,其测试点的位置如下:
D<1米时,测试点离设备表面为30厘米。
D—1米时,测试点离设备表面为1米。
D>1米时,测试点离设备表面为3米。
一般设备,要选4个测试点,大型设备测6个点。
测试高度一般为:小设备为设备高度的2/3处;中设备为设备高度的1/2处;大设备为设备高度的1/8处。
对于风机、压缩机、水泵、齿轮装置等可参考日本JIS标准.
一般来说,测试环境要求有时不易满足,这时测试仅起到估计作用
2.ISO近场测试法
在使用此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平面内画出整机设备的包络线。
(2)环境近似自由场,也就是几乎没有反射,测点距离增加一倍,噪声降低6分贝。
(3)测量高度要求在设备高度的1/2~1/3处。
(4)测点的距离,要保证相邻点的声压级差不超过5分贝。
(5)测量值的计算要求:当各测点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5分贝时,只需求算术平均值;
当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超过5分贝时,则要用能量平均的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