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部分和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涉及施工企业现场管理行政处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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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关于加强北京市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发关于加强北京市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二章安全施工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绿色施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区属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本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专业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第二章核查的启动第五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查部门)可以启动动态核查:(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五)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六)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第六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核查部门应当聘请1至2名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参与。

专家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章核查内容及方式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

第八条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证照情况: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注册建造师情况: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资格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核查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11)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11)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水务、文物保护、土地管理、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公安、国土、水务、农村工作、市政市容、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以及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07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07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07修改)正文:----------------------------------------------------------------------------------------------------------------------------------------------------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禁止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设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和处理。

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调查违法建设行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给予行政处罚。

本市城乡建设、房屋土地、工商行政、市政、监察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治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接到有关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时,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件。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20年)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20年)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20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2020年10月13日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相关考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公布规划许可动态清单目录,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城乡规划工作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执法程序和标准,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基层执法培训。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整改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13
安全管理
GQJZ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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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GQJZ102022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准》(2016版)-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认定依据 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行政处理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18 安全管理 GQJZ102026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十二条 条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 责令改正 企业记分对象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企业记分 人员记分对象 分值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1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0 1 1 1 2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人员记分 分值 1 2 1 2 1 2 1

2024年【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及答案

2024年【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及答案

2024年【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及答案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O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ABCD)A、粉尘B、废气C、废水D、固体废物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和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ABC)A、维护消防安全B、保护消防设施C、预防火灾D、救火3、【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

(BC)A、安全标准B、技术标准C、管理规定D、操作规程4、【多选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O的原则进行管理。

(ABCD)A、企业提取B、政府监管C、确保需要D、规范使用5、【多选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控工作坚持O的原则,鼓励施工单位争创“绿牌”工地。

(ABCD)A、科学管控B、精准施策C、属地负责D、社会监督6、【多选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第四条规定,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ABD)A、企业主责B、政府监督C、群众监督D、社会共治7、【多选题】《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的内容:()。

(ABCD)A、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B、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C、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D、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8、【多选题】《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当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等内容。

北京市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京建发〔2011〕210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围挡整治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21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首环建办〔2011〕14号)和《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各类施工围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首环建办〔201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做好施工围挡整治工作,按照工作职责,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通知如下:一、规范施工围挡是本市全力推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实现“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功能定位的重要工作任务。

各建设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施工围挡的整治工作,并确保专项资金投入。

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具体负责施工围挡的整治工作。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施工围挡整治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标准化达标工作内容,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的形象。

二、2011年3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施工现场,依然执行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的规定。

管线工程以及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

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施工现场占用或紧邻社会道路时,施工围挡的设置执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领域文明交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1〕82号)有关规定。

三、2011年6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施工现场,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施工围挡容貌景观设计规范》设计、制作、安装围挡,并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做好围挡的清洁和维护工作,确保围挡的安全牢固、整洁美观。

全市其他在施工程,应确保围挡的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施工单位应按如下程序设计制作施工围挡:(一)认真学习《北京市施工围挡容貌景观设计规范》(附件3),按《规范》3.3.1的区域划分,先明确工程项目属于的哪一类区域,再确定围挡设计选型(材料、颜色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京建发[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11〕21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附件: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7〕17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执法部门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执法职能的处室、事业单位以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载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决定权。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承担执法职能的科室、事业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北京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大全

北京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大全

目录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外业务咨询电话 (2)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2)北京市建设信息中心(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宣传中心) (2)北京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 (3)北京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3)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3)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3)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4)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4)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4)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 (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老干部活动中心 (5)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 (5)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 (5)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 (5)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5)北京市城建研究中心 (5)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6)北京市房屋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 (6)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和设备检测中心 (6)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7)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7)北京市住宅建设办公室 (7)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心 (7)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7)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财务支付核算中心 (8)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 (8)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1.职责:研究拟订本市住房保障、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房源分配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和备案管理,以及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的政策宣传和交流合作。

2.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4层邮政编码:100039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外业务咨询电话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1.职责: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我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四月五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检查细则、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中央在京建筑业企业和外地来京建筑业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人员)的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专指企业的总经理、厂长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或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等。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处理和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四条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时进行记分,并由市建委进行累加,按照规定的措施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实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委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市和区县建委不得将对企业、人员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二章记分标准和记分第七条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4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4
5
安全管理
GQJZ102014
施工单位破坏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4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员
4
6
安全管理
GQJZ102018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2
11
安全管理
GQJZ102025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等
施工企业
2
项目负责人
责令整改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10
安全管理
GQJZ102023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等
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1
项目负责人
1
逾期未改
施工企业
2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2
3
安全管理
GQJZ102012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企业负责人
1
GQJZ101005-1
责令改正
混凝土企业
4
企业负责人
4
2
安全管理
GQJZ202014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选择未备案或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逾期未改
施工企业
2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2
5
安全管理
GQJZ102019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即从事相应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及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依法建造或者依法登记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包括附属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构筑物是指房屋配套建设的围墙、烟囱、水塔等。

1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电梯、压力容器、锅炉与压力管道、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施、防雷装臵和二次供水设备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市容、公安、安监、质监、卫生、气象、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定义】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

房屋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建筑权属不清晰的,实际占有人是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责任人责任】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承担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

2第七条【房屋建筑管理人定义】房屋建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是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承担管理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建筑工程管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建筑工程管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罚款10万元
1
1
项目负责人
罚款10万-50万元
2
2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罚款50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安全管理
SGB017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罚款10万元
1
1
企业负责人
罚款10万-50万元
2
2
企业负责人
罚款50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处1万元以下罚款
1
1
企业负责人
企业综合管理
SGA004
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六条
罚款1千元
1
1
企业负责人
罚款1千元-1万元
2
2
企业负责人
罚款1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
SGB001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安全管理
SGB033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限期整改
1
1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逾期未改
2
2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
SGB034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1
1
企业负责人
罚款1千元-1万元

北京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

北京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
未按照规定进

负责
未按照规
设工程施工
工程施
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

安全
C1618
C1618800
行检查和维护
处3000元以上5
人、
31
管理
800
定进行检
现场管理办
工现场
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B020ຫໍສະໝຸດ 保养的期限大000元以下罚款

专职
1
0
查和维护
法》第十八条
管理办
部门责令改正,处100
于2个月的

安全
保养的行
任。
设施和装置,涉
和装置的
及2项的
行为进行
未按照安全施
处罚
工的要求配备
责令限期改正,
C1610300齐全有效的保
处合同价款3倍
3 0
B030险、限位等安全
的罚款
设施和装置,涉
及3项的
24
安全
C1611
对出租单 位出租未 经安全性 能检测或 者经检测 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十
《建设
工程安
C1632700
违法情节严重
人、
32
管理
700
单位未按
(二)项、第
理规定》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B030

00兀以上1万兀

专职
1
0
照规定办
(三)项;
第二十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
以下罚款

安全
理注销手
《建筑起重
八条第
0兀以上1万兀以下罚


续的行为

综合执法改革的三种模式及问题建议

综合执法改革的三种模式及问题建议

《综合执法改革的三种模式及问题建议》摘要: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重要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主要体,基础上原有归属各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也进行合并整合成统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被合并部门行政处罚权集由新综合部门设执法机构统行使市县级化领域综合执法采纳就是这模式,对跨领域执法职责交叉等问题除了已开展试领域外原则上可不再设跨领域综合执法机构主要通结合部门制改革整合执法、合执法、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等途径逐步综合执法改革三种模式及问题建议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重要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主要体目前各地进行综合执法试已有十余年有些地方还围开展了综合执法取得了很成绩积累了验但也存着些问题和矛盾因而有必要总结验完善思路继续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报告梳理了各地综合执法改革现状和存问题主要就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部门关系、综合执法机构定位和职能等体制性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综合执法改革基情况综合执法改革早起步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进行“相对集行政处罚权”试工作00年国院办公厅发央编办《关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工作见》定广东省、重庆市开展试其他省、治区、直辖市各选择—具备条件地市、县市进行试主要涉及城市管理、化市场管理、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行政执法领域着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综合执法试工作正式启动基情况如下()主要容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改革997年5月国院批准北京市原区率先全国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管综合执法)开始些城市推开主要特有是执法领域宽泛如北京市城管执法围涉及市政市容、林绿化、规划、工商、交通等9部门3方面共3项行政处罚权;二是执法权力从有关政府部门划而以行政处罚权主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没收等;三是普遍新设立了相对独立综合执法机构有作政府工作部门有是从属级委局二级局有与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两块牌子、套人马”执法人员多采取行政与事业混编从实际情况看城管综合执法是综合执法改革早涉及领域也是实践验多、实施围广、暴露问题比较突出领域化市场领域综合执法改革00年涉及化领域央7部门开始推行综合执法改革试009年入全面实施0年底基完成并制定了《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主要做法是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将法律法规赋予化、出版管理、版权保护、物、广播电视、体育等部门行政处罚权移给独立化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总队)统行使;市县两级有将有关化主管部门直接合并有仍分设并建立专门化综合执法机构该领域改革由宣部统筹部署相关部门协力推进出台规性件多改革特色鲜明成效明显目前全国已有99%地市和9%县(市、区)组建了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3农业、环境、交通等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农业领域999年起开始实行综合执法试将原“七八所”分散行使处罚权集行使至005年全国已有30省(区、市)、539县(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普遍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环境领域般是将部门设多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加以合并由新综合执法机构统行使行政处罚权如00年广东省将海监渔政检总队、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总队以及广东渔船检验局合并组建“广东省渔政总队”交通领域003年交通部确定广东省和重庆市作省级交通领域综合执法试地区广东省006年起对原分属不部门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等6支执法队伍进行整合省、市、县交通部门部设立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统执法重庆市005年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实行“两块牌子、套人马”综合行使执法权力上述领域改革共特是综合执法部门部开展执法机关也设部门统行使行政处罚权(二)主要模式各地方各部门综合执法做法可以归纳三种模式是行政处罚权外部移与相对集所谓外部移就是将法律法规赋予特定部门行政处罚权从原部门移给新执法部门;所谓相对集就是纳入改革围行政处罚权集由独立执法部门统行使比如城市管理领域改革创设了专门城管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化管理领域改革则省级城市创设了专门化管理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集行使原由多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二是部门外部合并处罚权部集与前种模式部门依然保留、仅将行政处罚权移给其他执法部门情形不这种模式下改革涉及到部门直接合并成综合部门基础上原有归属各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也进行合并整合成统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被合并部门行政处罚权集由新综合部门设执法机构统行使市县级化领域综合执法采纳就是这模式三是合执法性质综合模式些地方和部门基身对综合执法理创设了种类似合执法性质综合执法模式般做法是相关部门抽调工作力量成立专门执法机构行使相关部门行政管理职权但是做出具体行政处理定名义机关依然是法律规定各行政机关而不是新成立综合执法机构如福建省县成立环境生态综合执法队由水利、国土、环保、林业、安监等8单位抽调力量组成实行“集办公、统管理、协调执法”并处违法案件(三)取得成效整合执法力量定程上了多头执法问题通整合归并现有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如广东省将交通、化、海洋渔业等领域多支执法队伍分别整合支执法队伍改变了以往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北京市成立城管执法部门十多年体制上初步了多头执法问题提高了执法效率二优化职能配置加强监督制约实行综合执法改革部门制定政策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方面进行了探定围实现了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适当分离强化了不权力相监督和制约改变了些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体制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累了验三加强规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各地综合执法改革着力改变以往分散执法、突击整治行政执法方式力推行规化管理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和制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实施“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使执法行更加公平、公正二、综合执法体制存问题随着综合执法工作展开和运行各地改革试也出现了些问题和矛盾特别是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关系等体制性问题尚理顺影响着综合执法成效()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划分不够合理主要表现是综合执法职责划不规些地方对如何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职责并严格论证带有较随性有部门往往将那些费力、获利棘手管理事项当作包袱甩给综合执法机构如有地方将黑吧治理、清理无照营、计划生育等都交给城管执法机构二是综合执法机构职责偏多尤其是城管综合执法机构职责围宽泛与执法力量不匹配有些城市城管综合执法事项多达几项且仍有增加可能由执法事项多加执法难高执法人员普遍感觉“力不从心”三是管理职能与执法职能划分发生错位实行综合执法要将有关部门监督处罚职能剥离出交给综合执法机构但有部门则有无地混淆管理和执法性质将管理职能卸移到执法层以执法管理问题造成管理弱化既增加了工作层次和程也肢了管理职能降低了效率(二)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尚理顺各地综合执法机构体有两种情况种是由新组建机关承接相关部门划执法职责另种是由原分属不部门执法队伍整合而成从理论上说相关部门执法权划综合执法机构该部门不再行使己被划执法权但实际情况是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仍存较多职责交叉和衔接合作问题例如有些管理领域虽然采取了综合执法但相关部门执法职能和队伍仍然存有部门将行政执法权划给综合执法机构但却将有关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机构、设备等)移仍从事某些执法工作形成新职责交叉和多头执法有事争着管有事无人管这种情况城市管理、环境管理等执法领域都不程地存再如综合执法机构行使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执行性职能其有些执法事项是无法单独处理要得到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日常行政执法综合执法部门通常会请有关政府部门配合但这种请往往被有关部门视“麻烦”而加以推诿或拒绝而综合执法机构层级地位较低无力协调相关部门行动影响了执法效能(三)综合执法队伍管理不够规执法人员数量不足调研发现许多地方都存编制执法人员数量不足要量外聘人员协助执法情况与繁重执法任不相匹配二执法队伍机关化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原则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应当重用执法线但许多地方将执法人员部分放了机关科室真正放线执法可能只占人员三分左右三编制执法人员“贵族化”倾向了补充线执法力量不足外聘执法协管员数量不断扩些地方执法协管员数量甚至是编制执法人员九至十倍执法协管员线执法编制执法人员只责签盖出现“贵族化”现象四执法人员身份和多元从身份看执法人员有行政编与事业编区分也有量执法协管员如何配备和规仍有待明确;从看执法人员不领域往往没有接受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缺乏实际执法验有无法胜任专业性强执法工作三、继续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建议多年实践表明各地综合执法改革不程上了现行执法体制存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合改革方向应当充分肯定也要不断总结各地验面临问题继续推进改革总思路是将综合执法放到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建设法治政府背景下进行统筹规划整合执法界定综合执法职责围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部门关系可供选择对策建议有()结合部门制整合执法尽管综合执法了原执法体制存不少问题和矛盾但也出现了些新问题如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职能部门出现新职责交叉和协调困难等问题说明单靠综合执法并不能完全问题而要结合其他改革整体推进实践验表明部门制下部门管理领域与部门执法领域直接对应有利实现职能有机统部门设置科学合理前提下部门综合执法将分别覆盖相关执法领域如将各部门综合执法放部门制下运行综合执法机构定位和运行问题与有关职能部门关系问题等也会随然因建议综合执法要与部门制改革相结合部门体制下明确哪些执法职能是可以有机统可综合从而确定综合执法围整合执法具体说对各部门(系统)多执法机构或多支执法队伍可借鉴化、交通等部门(系统)改革试验应尽可能整合执法归并实现部门综合执法;对跨领域执法职责交叉等问题除了已开展试领域外原则上可不再设跨领域综合执法机构主要通结合部门制改革整合执法、合执法、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等途径逐步(二)合理界定综合执法机构职责围这是综合执法能否有效运行、取得实效基础根据改革试验和共识实行综合执法能综合应尽量综合不能综合不必强关键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定综合执法职责围了避免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职责交叉可考虑按照以下四标准衡量和取舍执法事项划是执法专业程专业技术性强执法事项不适合划;二是金融、海关、国税等实行垂直管理部门职责不能划属地方政府工作部门职责可以划;三是是否属剩余职责任何政府部门都有己基、固有职责这种职责不能划否则该部门就失了存必要剩余职责是政府部门除基职责外其他职责这种职责可以划;四是是否属专属执法权专属执法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由某行政机关行使而不得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权例如公安机关对人身由处罚权和强制权、税机关税收强制征管权等只有科学界定综合执法职责围才能避免综合执法机构管理事项宽泛陷入“马拉车”被动局面更地发挥综合执法作用(三)强化综合执法属地化管理了从体制上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应当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原则强化地方属地化管理主要市、县、区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统责辖区综合执法工作明确地方执法责任上级行业部门可对下级执法机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不应替代下级机构执法特别是城管综合执法由跨领域跨部门组建涉及诸多城市管理领域加上各地城管执法机构职能围有多有少存很差异情况比较特殊难以确定哪央或省级部门对口管理部门更坚持地方属地化管理;了规城管执法起见与城管业系密切城建、工商、公安等上级职能部门可对城管综合执法给予相应业指导(四)建立规公合作制按照策与执行相对分离原则综合执法机构主要承接职能部门执法职能和权限与相关职能部门有着密不可分工作关系处理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关系要明确综合执法机构性质和职责基础上建立起全面而规公合作制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合议制、信息与共享制、合执法制、行政协调制、行政协助制等加强相协调配合及共面临问题现行法律上述制只有零散规定因建立部门规公合作制是建立制、完善综合执法项重要任(五)加强综合执法机构和人员规化管理包括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行政职能行使执法权力法律地位应属政府执行性行政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或参照公员标准进行录用和管理加强综合执法人员业培训建立持证上岗制并配备与执法任相匹配装备和设施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外各地财政应有综合执法专项费严格执行处罚与收缴分离法定原则树立规执法良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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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七条
5
施工现场 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八条
6
施工现场 管理
C46286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四十条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涉及施工企业现场管理行政处罚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职权编号 C46266 1 安全管理 C46281 C46266 C46281 C46268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进行围挡 也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未对围挡进行维护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进行围挡 也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未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 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 化 其它场地未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土方未集中堆放或者未采取覆 盖或者固化等措施 未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 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未同 时进行洒水降尘的 未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 材料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 油料存放未采取防止泄漏和防 止污染措施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未对围挡进行维护 认定依据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处罚处理依据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情节 企业记分对 企业记 人员记分对 人员记分 象 分分值 象 分值 罚款2000-5000元 0 0 项目负责 罚款5000-2万元 1 1 人 项目负责人 罚款2万元 2 2 企业负责人 行政处罚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1 2 0 1 2
9
施工现场 管理
C46089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承担单位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涉及施工企业现场管理行政处罚部分
施工现场 序号 9 行为类别 管理 职权编号 C46089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承担单位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认定依据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 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 管理制度; 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六条 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 处罚处理依据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法情节 行政处罚 罚款10万元 罚款1万元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1-3万元 罚款3万元 11 施工现场 管理 C46304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公告相关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九条 内容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1000-5000元 罚款5000元 企业记分对 企业记 人员记分对 人员记分 象 分分值 象 分值 企业负责人 3 3 项目负责人 0 1 2 0 1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0 1 2 0 1
0 2 0 1 2 0 1 2 0 1 2 0 1 2 0 1 2 0 1 2
1 2 0 1 2 0 1 2 0 1 2 0 1 2 0
4
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冲洗车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辆设施的 247号)第二十四条 未设密闭式垃圾站; 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 未采用容器吊运的 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 超过批准期限夜间施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七条
2
3
按照北京市大 施工现场 气污染防治条 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管理 例,不属城管 职责 施工现场 管理 C46272 C46283 C46284 C46284 C46285
罚款1000-1万元 罚款1万—3万 罚款1000元 罚款1千-1万元 罚款1万元 罚款1000元 罚款1千-1万元 罚款1万元 罚款1万元 罚款1-3万元 罚款3万元 罚款5000-1万元 罚款1万-2万元 罚款2万元 罚款2000-5000元 罚款5000-2万元 罚款2万元 罚款1万元 罚款1万-5万元 罚款5万-10万元
罚款2000-5000元
0
0
C46269 2 施工现场 管理 C46270 C46288 C46289 C46279 C46287
罚款5000-2万元
1
项目负责人
1
罚款2万元
2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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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 管理
C46272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未设置冲洗 车辆设备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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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为《北 京市大气污染 施工现场未采取覆盖、固化、 施工现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 防治条例》 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 管理 第三十条 四十一条 (无具体对 不泥泞、不扬尘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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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 管理

C4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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