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重点讲解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名词解释: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2、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句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由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等附随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关系体系..3、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而依据有关劳动行政法规而形成的权力或权利义务关系..4、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5、法的三要素:概念、规则、原则6、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7、劳动法的地位:它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8、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者派遣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工作单位..9、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10、集体谈判: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11、集体合同:团体协议或团体合同..是个别或多数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代表工人的团体或者由工人依照国家法令选举并授权的代表缔结的关于规定工作条件及雇佣条件的书面契约..1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13、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14、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辨析说明:15、劳动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区别:A、民法: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调整的原则不同B、行政法: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不同C、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同;目的不同16、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主体不同:自然人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内容不同:提供劳动的过程 / 必须有劳动成果地位不同:合同签订前是平等的;签订后具有一定的隶属性;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 地位始终是平等的费用计算不同:按劳分配 / 遵循商品定价规则;即成本加合理的利润适用法律不同:适用劳动法 / 不适用劳动法风险承担不同:用人单位承担 / 劳务风险自行承担17、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主体不同:劳动者集体 / 单个的劳动者目的不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待遇和劳动标准 / 建立劳动关系内容不同: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劳动待遇 / 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形式不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 对不是书面形式的也加以保护生效方式不同: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 签字盖章18、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调解原则、三方原则19、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即未履行法定义务..简答:20、劳动法的作用:A、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B、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C、规范劳动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D、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21、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的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点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和劳动力的使用展开的22、劳动合同A、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B、特征:劳动合同在主体上具有是固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合同主体在双方地位上具有从属性劳动合同时间上具有继续性23、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认可的用人单位;只有年满十六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对外国劳动者加以限制;仅能建立一个全日制的劳动关系24、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义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的禁止..合同的形式:必须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如已建立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25、劳动合同的效力:合意则合同成立并生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无效..26、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程序以及后合同义务:出具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后合同义务: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可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27、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立法内容举例说明:A、标准工时: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B、特殊工时:包括缩短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8、休息时间的种类:A、休息时间: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用膳和工间休息、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B、休假:法定节假日;不补假;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婚丧假、产假..29、工资形式及构成:A、工资形式:计时:按照单位时间工资率即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个人工资的一种形式..计件: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计算工资的形式..年薪: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实行以一个账务年度为核算工资依据计发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B、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30、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协调原则:与相关的因素综合考虑;相互协调基本生活保障原则:保障劳动者个人和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分级管理原则:不同行政区域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31、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其他因素:经济发展水平等32、最低工资的确定程序: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各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拟订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方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确定方案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收到方案后;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14日内;如无异议;视为同意同意后;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方案报至各级政府批准批准后7日内在公报上发布在发布后10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标准报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用人单位在发布后10日内;将标准公示33、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4、劳动争议处理机构:A、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必经程序C、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民诉法D、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仲裁委员会35、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条件:行为人具有法律责任能力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36、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形式:行政法律责任;予以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民事法律责任;赔偿损失、经济补偿、强制履行合同、补发工资、补缴保险费等刑事法律责任;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强迫劳动罪、滥用职权罪等论述:37、劳动合同的内容:试用期条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期限条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终止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以某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作为合同的终止期限劳动报酬条款:明确的;经协商一致的违约金条款:除法律有规定外;不得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竞业禁止条款:法定的:受到法定的限制;不得从事和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不补偿约定的:不受法定约束的劳动者约定在合同内的不补偿;合同期满后;限制其择业的补偿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不得出卖..38、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A、权利:工作平等权:平等就业和平等待遇劳动安全权: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参与用人单位安全卫生决策权、知情权、拒绝危险工作、安全卫生代表的处置权劳动报酬权:获得最低工资标准权休息权:年休假不少于3个工作周、8小时工作制、享受带薪休假职业培训权: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社会保险与福利权:人文关怀:年老、急病、失业、伤残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请求依法受理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B、义务: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应当亲自完成劳动任务不断提高劳动技能:积极学习;努力专研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39、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经济赔偿支付条件:P 150协议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提前通知3日;即时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即时解除;预告解除;提前30日或付一个月工资;经济性裁员40、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A、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建章立制、监督检查、组织科研活动、制定工作规划并实施、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B、用人单位:权利:依法制定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要求劳动者全面遵守、对本单位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违反的情况予以纪律处分..义务: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安全设施、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未成年工和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C、劳动者: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拒绝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和撤离权、监督权、工伤保险权、获得民事赔偿权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劳动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履行安全生产义务D、工会:监督检查;提出意见等41、特殊劳动保护制度:P 242A、女职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连续负重20公斤、间断负重25公斤的作业..经期保护:明确规定经期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孕期保护;禁止作业;调动工作;保护休息权产期保护:产假为90天;有生育保险待遇哺乳期保护:明确范围;延长休息时间设施的建设B、未成年工:禁止使用童工明确未成年工的工作范围定期的健康检查登记制度4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念:社会保险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的收取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保险人承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其他社会保险的服务主体、管理人、监督人..内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客体: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和服务行为..。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及违纪问题员工
━━━━━━━━━━━━━━━━━━━━━━━━━━━━━━━━━课 程 收 益:1、全面了解劳动用工过程的法律风险;2、理解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3、培养预测、分析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思维;4、掌握预防和应对风险的实战技能及方法工具……━━━━━━━━━━━━━━━━━━━━━━━━━━━━━━━━━●【授_课_专_家_介_绍】资_深_劳_动_法_专_家_钟_永_棣国内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劳动仲裁员、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应对专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内第一批倡导、传播、实施“国家劳动法与企业薪酬绩效有机整合”的先行者;国内原创型、实战型、顾问型的培训师。
现任“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中华创世纪培训网首席顾问,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投资合伙人;兼任时代光华管理学院、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州市劳动保障学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香港工业总会、中山大学、浙江大学等100多家培训公司、行业协会、钟老师精通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仲裁、诉讼程序,擅长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预防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精准应对,善于把劳动法律法规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机整合,通晓企业劳动争议防范机制的构建和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的修正完善。
钟老师经常在客户办公现场、培训现场为客户、学员即时起草、审查、修改相关制度、合同、文书,或分析具体案件的应对思路;钟老师独到的现场的专业功底,每次钟老师曾任专职劳动仲裁员,曾获“广州市优秀劳动仲裁员”称号,期间审裁劳动争议案件400多宗;多年来累积代理劳动争议500多宗,参与或主持薪酬绩效咨询项目20多个,审查完善4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个人长期担任30多家(累计2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顾问;以钟老师领衔的专家队伍,长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动法常年顾问及各种劳资专项咨询服务,客户满意2004年开始钟老师全国各地巡讲劳动法、劳动关系课程,受益企业达30000家,直接受益学员70000多人,培训地点涉及20多个省会城市及沿海地区大城市。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重点讲解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重点讲解第一讲《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1、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
所有的用人单位,它包含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2、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者。
我市的在编人员和近几年为乡镇招录的本科毕业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所有在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中工作的劳动者。
3、保姆、家庭钟点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因为他所服务的是家庭,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
4、为个体包工头打工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
个体包工头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虽然没有工商执照,但他是应该起执照而没有起执照,属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执照对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但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
2、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从用工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为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共支付11个月。
如果用工一个年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必须给劳动者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经济法第0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提示】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只与“用工之日”有关,与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先签合同后用工或先用工后签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起算点、试用期满时间、发放第一笔工资的时间等均无关。
高频考点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1.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提示】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原则上,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订立时间(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情形用人单位的处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法,双方依法依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可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之日起满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1)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1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支付时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共计11个月,不论最终何时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高频考点三:劳动报酬与支付(1)工资支付①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②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③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④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
该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已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撑法律。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对《社会保险法》做全文解读,包括其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保险制度、缴费、统筹和治理等方面。
一、《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目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确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使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方面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2、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3、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五大社会保险制度,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最重要的两个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4、缴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等。
缴费标准是由国务院规定的,缴费基数是根据参保人的工资或收入确定的,缴费方式可以采用单位垫付或个人交纳的方式。
5、统筹和治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治理机制。
社会保险的统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责,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的治理是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和社保数据的管理等。
二、《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1、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
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2、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以下劳动关系:(1)在农村地区从事非农业自营个体经营或其他非农业就业的劳动者;(2)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从事各种形式就业的劳动者;(3)参加城市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险的居民;(4)特定群体的劳动者,如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学生等。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一、五险跟社保是不是一样法律常识:五险和社保是一样的。
因为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而社保指的也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所以它们只是不同的说法而已,实际上代表的意思都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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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二。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
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三。
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一款,第八十三条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
《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解读一: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与法规来规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制度。
本文将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适应相关政策。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关系领域最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之一。
该法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平衡关系。
在解读劳动合同法时,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合法的原则。
合同应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说明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作条件等内容。
2. 劳动报酬和工时管理:用人单位应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禁止拖欠工资现象。
同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时,超时工作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3.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双方都应有正当的解除事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解除赔偿或经济补偿。
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就医需求。
以下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几个关键方面:1.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养老保险,为劳动者提供老年养老金。
2. 医疗保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大了对医疗保险的推广力度,要求各地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降低群众就医负担。
3. 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的推行,为失业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失业救济金,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三、保护特定群体权益的政策与法规为了保护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制定了一系列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政策和法规。
这些特殊政策的出台,旨在解决弱势群体在劳动关系中的特殊问题,使其能够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
人力资源管理常用的几条法律法规
人力资源管理常用的几条法律法规人力资源管理常用的几条法律法规引言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履行、修改、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
合同的订立、修改和解除都应当根据双方自愿原则,并要遵循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为了解决劳动争议而制定的立法。
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程序和权益保护。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纠纷,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专门机构出面处理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解、仲裁和执行等环节。
其中,调解是首要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仲裁则是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通过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来解决争议。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为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保护,以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其他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各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等。
,《劳动法》还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等事项,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我国为了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而颁布的一项法律。
该法规定了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权益和义务,以及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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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讲解材料完整版(精)劳动合同法培训完整版讲解材料前言一、劳动合同法关键条款解读1、新法与原规定在法律适用范围上的变化主要是新法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范围之内,扩大了调整的范围。
2、新法与原法律规定相比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上增加了两条原则,即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为了保护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强调公平、诚信原则。
3、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上与原来规定相比,新法规定的非常详细。
在新法的要求下,用人单位需要首先健全工会或职代会,否则就无法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4、《劳动合同法》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超过 1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应得报酬的双倍; 超过 1年没有订立的,则直接视为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新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法律罚则,从而最大程度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
5、新法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新法与原规定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就是由以前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变为用人单位要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在试用期问题上新法与原来的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对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即必须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三是增加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义务,即必须提前3天通知。
四是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这些规定岁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将有约束作用。
7、《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竞业禁止纳入到全国性的法律之中,并有了新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于支付的日期和支付的方式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
此外,对于竞业禁止的人员范围,仅限于高管人员、高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三类。
因此将来用人单位与谁签订竞业禁止将成为一种员工身份的标志。
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福利
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福利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明确规定并加强劳动法规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福利。
其中,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具体阐述劳动法规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福利的重要作用,并以中国相关法规为例进行详细分析。
一、劳动法规的作用劳动法规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福利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工资待遇以及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其次,劳动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劳动市场秩序,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权力优势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劳动法规还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关键问题,确保他们在失业、生病、退休等困境时可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中国劳动法规中国劳动法规包括多个方面,其中包括《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
这些法规在不同领域中因其有力的保护作用而备受关注。
1.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规的重要法规之一。
它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福利待遇,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并在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了用人单位的合理用工和员工培训等方面的发展。
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他们的基本权益,如劳动报酬、加班酬金、休息时间、年假等方面,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使得劳动者可在合法和公平的环境中参与劳动。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反对歧视、保护女性劳动者、青年劳动者和残疾人等方面的问题,广泛保护了劳动者权益,维护了社会公正与和谐。
2.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也是中国劳动法规的重要一环。
它规定了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社会保障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者应当参加五种基本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这种保障可以在劳动者遭遇生病、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等不可预见的情况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
同时,它还规定了各项保险的计算基数、缴纳比例、退休年龄等关键问题,保障了劳动者的养老安全。
人力资源法律知识点
人力资源法律知识点1.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等事项。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地位和合作关系。
2.劳动保障法:该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的各种保障和福利。
劳动保障法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各种福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和方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
4.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安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
5.用工制度:用工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而确定的用工模式和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用工,制定合理的用工制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6.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权益和义务的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规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
7.雇佣制度:雇佣制度是一种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而临时聘用劳动者的用工模式。
雇佣制度强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临时性工作合同,以应对临时性的工作需求。
8.劳动力供应制度:劳动力供应制度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等渠道获取劳动者的用工模式。
劳动力供应制度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力供应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9.劳动保险制度:劳动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权益,建立的劳动保险制度。
劳动保险制度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障和福利。
10.用人单位责任制度:用人单位责任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合同履行等方面的法定责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点
论述题1、劳动合同法的单保护与双保护:单保护:指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即倾斜保护原则。
倾斜保护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就是在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妇女、未成年劳动者以及残疾人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条件等方面享有的保障要优于一般劳动者。
双保护:指平等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单保护只就是表明对保护劳动者的偏重或倾斜,而不就是只保护劳动者而不保护用人单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上不仅存在矛盾而且相互依存,从微观层面瞧,由于劳动者就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劳动力资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就是利润的源泉,保护劳动者实际上就是保护劳动力资源,保护投资者与企业的利润源泉;从宏观层面瞧,我国经济发展正陷入“内需不足→依赖出口→低价竞销→利润低下→劳动收入增长缓慢→内需不足”的恶性循环,而打破这一恶性循环的关节点,在于加大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力度,提高劳动者的收入。
“强资本、弱劳动”就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普遍格局,劳动合同法不就是对劳动者的单独保护,而就是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前提下,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维度保护、案例分析1、仲裁申请与管辖: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就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先决条件,也就是必经程序1)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她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
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社会保险法是指为保障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它的实施对于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保范围、保险待遇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参保范围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范围,即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类别。
根据《社会保险法》,参保人员主要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等。
首先,劳动者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等。
他们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其次,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者,即雇佣劳动者的组织。
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
最后,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通过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等方式谋求生计的人员。
他们需要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便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首先,养老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退休后享受的经济待遇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获得养老金,以确保其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
养老保险的金额由个人的缴纳记录和工资水平等因素决定。
其次,医疗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生病时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障。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等。
保障水平因地区而异,但都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再次,失业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享受的经济救助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失业后可以获得失业救济金,以缓解其生活压力,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此外,工伤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享受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抚恤金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患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并获得一定比例的工伤抚恤金。
最后,生育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生育子女时享受的经济补贴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生育子女时可以获得生育津贴,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社会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旨在确保劳动者和其家庭成员在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方面享有基本保障,并促进社会保障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包含了以下几个重要内容:
1. 保险范围: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些保险有助于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减轻由于意外事故或生活变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
2. 缴费义务和金额: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义务和金额。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相应的个人缴费。
这有助于形成持续的社会保障基金,为劳动者提供持久的保障。
3. 保险待遇和权益: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劳动者享受各项社会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权益。
例如,退休人员有权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人员有权享受失业保险金,受伤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伤医疗和伤残津贴等。
这些待遇和权益的保障将有效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程度。
4. 组织和管理: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为劳动者提供保障。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正确理解和遵守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享受社会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及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及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报酬: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取得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及时支付,不得拖欠。
三、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时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还享有婚假、病假、生育假等特殊休假。
四、劳动保护: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劳动者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劳动指令,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举报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五、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雇主有义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向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者也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社会保险。
六、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来解决。
上述是劳动及社会保障法的主要要点。
劳动及社会保障法的实施能够提升劳动者的福利水平,增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促进和谐稳定的劳
动关系。
同时,劳动及社会保障法也对雇主提出了一系列的义务和责任,推动企业规范经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险法》重点解读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
向原参保地发函
转移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
定条件的 ,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重点解读
龙山县政府法制办 田润香
目录
• • • • • • • • • • • 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念 二、立法背景与制定过程 三、重点内容: 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 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 法律责任
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
•
3、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 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 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企业提出申请
职工、直系亲属提出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60日内(最长90天)
作出《鉴定结论书》 15日内 不服,可向省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1年后 伤情变化,可申请复查鉴定 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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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重点讲解第一讲《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法适用得范围1、劳动合同法适用得用人单位。
所有得用人单位,它包含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得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与基金会。
2、劳动合同法适用得劳动者。
我市得在编人员与近几年为乡镇招录得本科毕业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所有在劳动合同法适用得用人单位中工作得劳动者。
3、保姆、家庭钟点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她所服务得就是家庭,而不就是劳动合同法调整得用人单位。
4、为个体包工头打工得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
个体包工头就是以营利为目得得,虽然没有工商执照,但她就是应该起执照而没有起执照,属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执照对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是必须得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但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
2、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从用工第二个月得第一天开始为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共支付11个月。
如果用工一个年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得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得,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就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得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必须给劳动者一份。
三、劳动合同得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得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得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得劳动合同。
也就就是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劳动者就可以工作到退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得劳动合同。
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得完成为合同期限得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条款(一)法律要求必须具备得条款1、用人单位得名称、住所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得姓名、住址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她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得其她事项.(二)双方可以协商得条款: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与福利待遇等其她事项。
1、如果约定试用期得要遵循以下4条.(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
(2)试用期得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下不许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得,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至3年得,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得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试用期得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得待遇。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得8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得80%,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在就是每月900元。
即两个80%,一个最低。
2、如果约定培训得要遵循以下4条。
(1)培训项目。
必须就是专业技术培训。
上岗前得教育、军训等培训不算.(2)用人单位支付得培训费用。
包括用于培训该劳动者有凭证得培训费用、培训期间得差旅费、因培训产生得用于该劳动者得其她直接费用.共3项.(3)可以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得时间双方协商。
(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得,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支付约定金得方法就是将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支付得培训费用分摊到服务期内,劳动者服务时间差几个月支付几个月分摊得培训费作为违约金。
3、如果约定保密条款得,要遵循以下6条.(1)保密得内容就是用人单位得商业秘密与与知识产权相关得事项。
(2)保密得时间就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与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一就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得劳动合同法没有作规定,应由其它相关法律来调整.二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就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对劳动者得竞业限制.(3)竞业限制得人员。
只有用人单位得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与其她负有保密义务得人员.其她人员不得约定竞业限制。
(4)竞业限制怎么制定.一就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最多2年,二就是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得有竞争关系得其她用人单位工作.三就是不许自己开办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得企业。
(5)要给劳动者一定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没有义务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得条款.(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得,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多少,法律没作规定,双方商定.五、劳动报酬与休息休假这一讲主要遵循以下3条。
1、对工资数额与支付得要求.要双方协商一致,但不得低于我市得最低工资.目前就是每月900元。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得,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就是法律规定得劳动时间。
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除去法定节假日,平均每月工作20、83天。
3、对增加工作时间得规定。
如果需要加班,每周最多允许加1天,也就就是每周至少休息1天.如果需要加点,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时,在保障劳动者健康得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
不论加班还就是加点,必须通过工会与职工协商,每月总数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点得,按150%付给工资。
休息日加班得,能补休得要补休,不能补休得要支付200%得工资。
节假日加班得要支付300%得工资。
六、劳动合同得终止与解除(一)劳动合同得终止与解除得概念。
解除就是在合同履行当中停止履行。
终止就是出现以下情况劳动合同结束:合同已到约定期限,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得,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得,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得。
(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得合同。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1、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2、试用期后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解除.3、用人单位有过错时可以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需提前30天书面通过。
过错主要包含:(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得;(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得;(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得;(4)用人单位得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得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得;4、用人单位威害劳动者人身安全得,可以立即解除,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得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得,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得.(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1、劳动者有过错时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告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过错主要包含:(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得;(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得规章制度得;(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得;(4)劳动者同时与其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得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得;(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得。
2、劳动者不适应工作得,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适应工作主要包含:(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得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得工作得;(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得;(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得.3、经济裁员.用人单位出现以下以4种情况时,可以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得;(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得;(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得;(4)其她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得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得。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得,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得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以裁员。
七、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得经济补偿金(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得,如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得,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得,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有过错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得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其它情况,不论解除与终止,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四)经济补偿金得标准。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得工资。
满6个月不满1年得按1月计算,不满6个月得按半个月计算。
第二讲《社会保险法》1、《社会保险法》得开始执行时间。
2011年7月1日。
2、用人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新注册得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保中心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现有得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得,要在2011年7月1日至8月31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3)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得处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得,由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得,对用人单位将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得罚款,对其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得罚款。
3、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用人单位必须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应当缴纳得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得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3)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得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得,由社会中心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得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