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1(1)(1)
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
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各县(市、区)总工会、工农业园区总工会,市直属各系统工会联合会,各直属企业工会,市总机关各部室:《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职责,已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市直属各系统工会联合会、各直属企业工会参照执行。
吴忠市总工会2020年3月5日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依据《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工发〔2015〕2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工办通〔2019〕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市县区级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在留成经费中安排的以及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对象及标准第三条帮扶资金使用对象为精准识别后纳入工会帮扶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家庭。
第四条帮扶资金适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等帮扶项目。
(一)生活救助:用于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补贴,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每户每次给予500--1000元的帮扶救助,每户每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额。
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特殊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补助金。
(二)助学救助: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中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子女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的上学基本生活补贴,以推动进入“奖、助、贷、勤、减、免”资助体系为主,适当补助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学习用品等费用,每年开学给予5000元的帮扶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建档地10个月低保标准总和。
(三)医疗救助: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贴。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在实施专项帮扶项目中管理、使用专项帮扶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专项帮扶资金是指用于对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众和社会薄弱群体进行帮扶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专项帮扶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突出项目导向和目标导向,确保真正帮助到困难群众。
第五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严格监督。
第六条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市财政局是专项帮扶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需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专业人员。
第二章专项帮扶资金的筹集第九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其他资金或者国内外援助等途径。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专项帮扶资金的筹集工作,积极争取更多的资金来源,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的专项帮扶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拨付,并及时到位。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第三章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第十三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明确资金用途和范围,不得随意挪用或挥霍;(二)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和监测工作,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三)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保证资金的安全和规范管理;(四)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的台账和档案,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记录和留存。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的监督机制,实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度,加强对专项帮扶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公开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和评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扶贫帮扶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扶贫帮扶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为了有效推动扶贫工作,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扶贫帮扶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以期达到更好地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目的。
一、资金使用范围。
扶贫帮扶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持、教育医疗等方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农田水利、道路交通、教育医疗、产业发展等项目。
二、资金使用原则。
1.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保资金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群众身上,杜绝虚假报销、挪用资金等行为。
2. 公开透明,资金使用过程需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3. 经济适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经济适用性,避免浪费。
三、资金使用程序。
1. 项目申报,各地贫困地区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使用项目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 资金拨付,经过项目申报批准后,相关部门将按照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进行拨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 项目实施,各地贫困地区需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4. 资金监管,相关部门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1.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结束后,需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2. 效果评估,对项目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评估,了解项目的实际影响和效果,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五、资金使用责任追究。
对于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扶贫帮扶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六、总结。
扶贫帮扶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推动扶贫工作,有效利用资金,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为贫困地区群众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帮助。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单位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强化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促进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突出管理的专业性和专项性,严格控制预算、拨款、审计、监督和检查等环节,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补助资金。
(二)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专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开透明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公正。
(四)激励约束原则。
对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激励诚信守法,严惩违法违规。
第六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谨慎用人原则,建立工作稳妥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财务安全。
第七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保证专项补助资金的决策科学合理,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效益最大化。
第八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风险防范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管控,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作共赢原则,建立合作共赢的管理机制,促进各方合作,形成共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的合力,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三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十条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审查和监督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资金,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扶贫开发资金。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家园建设,帮助群众致富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问题。
适当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职业技术培训等。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地,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及开垦小流域综合治理,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六条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纳入乡财政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乡财政所统一清算。
第七条严格公示制度。
上级批复的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地点、扶持资金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在进行公示,乡、村两级在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时应在乡、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流程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流程一、科学界定帮扶资金补助对象,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管理工作1、科学界定帮扶资金补助对象。
各级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难职工家庭生活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帮扶资金补助对象。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简称低保户)的救助,以政府颁发的低保证为准,且是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入不敷出的家庭,对政府救助后已能保障基本生活的低保户,原则上不再重复救助;对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简称低保边缘户)的救助,控制在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50%(有低收入标准的参照政府低收入标准)以下,且因家庭支出大于收入,存在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对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简称意外致困户)的救助,应是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突发性灾难、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远远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实际生活水平处于绝对贫困状况,确需工会帮扶的职工家庭.困难农民工原则上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非农业生产,原则上应加入工会;二是有固定工作单位并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原则上应有劳动合同,因客观原因未签订合同的,提供劳资部门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三是符合《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且确需工会长期帮扶的。
凡对前来帮扶中心寻求帮助的农民工提供帮扶,通过跨区域维权机制核实身份,认真了解困难农民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就业状况、帮扶需求等信息,仔细核实相关证明材料.2、严格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
各地工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核定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办法。
困难职工申请时应提交收入财产申明书,在本人提出财产声明后,各地工会通过入户调查、走访单位和邻里、信函索证、部门联动、消费跟踪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应核查整个家庭成员动产和不动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以户籍登记人口为依据,全部收入包括职工及在家生活已就业子女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测算家庭支出时参考本地区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水平)进行全面核查,原则上困难职工是收入难以维持生计,或支出大于收入。
市总《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1(1)(1)
市总《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1(1)(1)抚顺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帮扶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实现精准帮扶、公平救助,依据全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投入的和社会各界捐助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救助活动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困难职工是指符合全总、省总及市总及各县级总工会所规定困难职工身份认定标准,并经基层工会在所管辖范围内进行公示后,经县以上工会核定,被纳入全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职工。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应当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银行卡发放”的原则。
不得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发放帮扶资金。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根据全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准确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2章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第六条纳入帮扶资金救助范围的困难职工,其家庭必须符合以下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条件之一:(一)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A证)。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5倍,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A证)。
(四)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和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与以上所述情况相近的职工家庭。
(五)本人加入工会组织,其家庭按务工地标准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不可认定为A证);(六)其它情况造成特殊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七条对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认定为困难职工:(一)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二)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四)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加强帮扶资金管理制度
加强帮扶资金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帮扶资金成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帮扶资金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存在管理不规范、资金流向不透明等问题,造成了资金浪费和滥用的现象。
因此,加强帮扶资金管理制度,提高帮扶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加强帮扶资金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现存问题、加强帮扶资金管理的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加强帮扶资金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促进帮扶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加强帮扶资金管理制度,可以对帮扶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程序,可以确保帮扶资金得到合理的分配和使用,提高帮扶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从而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有效的支持。
2.防止帮扶资金的滥用和浪费加强帮扶资金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帮扶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现行的帮扶资金管理制度存在许多漏洞和不足,容易导致帮扶资金被滥用和浪费。
通过加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有效遏制帮扶资金的滥用和浪费,保障帮扶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
3.提高帮扶资金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帮扶资金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帮扶资金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当前,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够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公开,容易引发贪污腐败等问题。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程序,可以提高帮扶资金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强社会监督,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现存问题1.管理不规范目前,帮扶资金管理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于帮扶资金的管理不够重视,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存在着管理程序不清晰、管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容易导致帮扶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2.资金流向不透明当前,帮扶资金的流向不够透明。
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于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公开,容易引发资金的滥用和浪费,造成财政资金流向不透明的问题。
3.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帮扶资金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总本级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的使用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敁能,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依据河南省总工会关亍印发《河南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工文〔2015〕51 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帮扶资金的筹集帮扶资金由财政拨付和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社会化的方法筹集。
主要来源是:(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与项资金。
(二)省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与项资金。
(三)市财政配套拨付帮扶中心的与项资金。
(四)省总工会拨付和本级工会从留成绊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五)社会各界捐劣的帮扶资金。
(六)帮扶资金与户的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帮扶资金使用原则(一)与款与用原则。
帮扶资金是拨付给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与项资金,与户管理、与款与用,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丌得截留、挪用、冒领、占用、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超标准发放。
(二)拾遗补缺原则。
坚持制度保障为主,工会救劣为辅。
(三)依档帮扶原则。
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
(四)公开公平原则。
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五)依规施劣原则。
根据帮扶资金的丌同来源,建章立制,确定相应的使用范围和帮扶救劣方式。
第三条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帮扶资金使用的主要对象是已纳入工会帮扶管理系统档案的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家庭,主要包括: (一)低保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绊政府救劣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高出幅度为50%以下),但由亍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灾害(事件)致困户——因职工本人戒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戒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重大疾病致困户的认定,应以职工戒家庭成员当年度住院治疗的结账单为主要依据,结合病种、自付金额、家庭收入等方面情况综合分析,看年度内,职工戒家庭成员因病致困的程度是否达到以上(一)、(二)款的标准。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公司困难员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困难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践行中国移动“正德厚生臻于至善”的核心价值观,切实关心有特殊困难员工的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帮扶专项资金的描述:以帮扶困难员工为主要目的而建立的公益性专项资金,是在员工出现本办法所规定的困难情形时,由员工提出申请,并进行审批后所提供的经济帮助,是享受社会基本保险之外的又一项体现人文关怀的措施。
第三条帮扶专项资金的目标:为困难员工排忧解难,体现公司和工会组织的关心、关怀和关爱,维护员工队伍稳定,营造和谐内部氛围,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帮扶专项资金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倡实事求是、着眼长远的思路,倡导奉献爱心、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体现河南移动大家庭的温暖。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第五条帮扶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一)企业拨款:每年将帮扶资金列入福利费预算,在预算额度内的据实列支;(二)工会资助:河南省移动通信工会定期拨付;(三)接受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的爱心捐助;(四)利息收益。
第三章基本内容第六条作为一项“关爱员工、扶危济困”的关爱措施,员工困难帮扶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是:中国移动河南公司全体在岗员工。
第七条帮扶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一)关爱员工的生活状况,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帮扶。
(二)关爱员工的家庭平安,对因自然灾害、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帮扶。
(三)关爱员工的个人安危,对遭受意外伤害的给予帮扶。
(四)关爱员工的身体健康,对患重大疾病员工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帮扶。
(五)关爱企业先进人物,对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员工出现上述情况的,提高相应帮扶标准。
第八条对其它不可预测而又确需帮扶的特殊困难,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帮扶。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帮扶:(一)申请帮扶的员工家庭有高消费行为的,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未就业的;(二)因违法违纪、违反社会道德等造成伤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三)个人要求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四)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不接受调查核实的。
2024年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
2024年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帮扶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2024年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项帮扶资金是指国家或组织向特定地区或特定对象提供的、用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扶贫济困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六条专项帮扶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渠道。
第七条国家财政拨款的专项帮扶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社会捐赠的专项帮扶资金应当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定,并建立捐赠登记制度,做好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国际援助的专项帮扶资金应当遵循国际援助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资金的接收和使用符合国际通行规范。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包括资金申报、审批、拨付、使用和监督等环节,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和有效。
第十一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申报应当依据具体项目的需求编制申报材料,其中应当包括项目的目标、计划、预算等信息。
第十二条专项帮扶资金的审批应当根据相关程序进行,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并确保审批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十三条专项帮扶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项目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用于专项帮扶工作。
第十四条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预算编制和项目合同的约束,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合法、规范和有效。
第十五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监督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包括财务审计、绩效评估等方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使用的追溯性和透明性。
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十七条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扶贫济困:用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贫工作,包括生产设备、生活物资、教育资助等。
帮扶资金管理制度(5篇)
帮扶资金管理制度1、职工服务站建立专项帮扶资金独立账户,确保____专款专用。
2、帮扶资金主要用于生活救助、爱心助学、法律援助、信访接待、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遭遇天灾意外伤害、患大病等方面的帮扶。
3、职工服务站每年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决算,并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
报经主席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方可按照帮扶工作年度计划具体实施。
4、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中华全国总工会____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____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____的使用发放程序,要严格按照生活救助、爱心助学、法律援助、信访接待、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项业务的实施细则、办法严格执行,任何____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适用范围。
5、审计和监察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及使用情况,接受政府审计和工会经审部门的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6、财务原始资料存档备案各项财务手续、单据、帐表,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存档备案。
帮扶资金管理制度(2)是指对各种形式的帮扶资金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以下是帮扶资金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1.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明确帮扶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并严格限制资金的用途,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流转。
2. 资金申请和审批流程:规定资金申请和审批流程,明确申请资金的条件和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3. 资金发放和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资金的发放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4. 资金使用责任和追责机制:明确资金使用责任的界定和对不正当使用资金的追责机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5. 资金的监督和评估: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
6. 资金报告和信息公开:规定资金报告的内容和报送周期,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和透明。
7.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配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和指导,确保帮扶资金管理的合规性。
帮扶资金使用计划和清单
帮扶资金使用计划和清单1. 前言经过多方调研和政策考虑,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文档旨在规范帮扶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清单,并确保资金的透明使用和公开公示。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接受帮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2. 帮扶资金使用计划2.1. 定义帮扶资金使用计划是经过评估,编制的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详细计划,主要包括资金的来源、用途、时间、数量和使用单位等信息。
2.2. 编制流程帮扶资金使用计划一般由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政策要求编制,审核通过后纳入帮扶资金使用计划文件。
编制流程如下:1.收集需求: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搜集自身需求,明确申请资金的目的和用途。
2.填写申请表: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填写帮扶资金计划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中详细描述申请资金的用途、数量、时间等信息。
3.审核批准:本县(市、区)帮扶联络办公室(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审核资金使用计划,若符合政策要求,将文件批准并公告。
2.3 计划要求1.帮扶资金使用计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计划和要求。
2.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具备针对性和可实施性,合理利用资金。
3.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充分调动市场力量,体现市场导向。
3. 帮扶资金清单3.1. 定义帮扶资金清单是各级部门的帮扶资金项目清单,明确了帮扶对象、项目、金额及用途等内容。
3.2. 编制流程1.统一编码:各级部门对帮扶对象及项目进行编号,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编号进行管理和维护。
2.数据汇总:各级部门依照编码,对帮扶对象及项目进行数据汇总。
3.数据更新:各级部门每季度更新帮扶资金清单,重新对帮扶对象及项目进行编码、管理和维护。
3.3. 清单要求1.帮扶资金清单应当包括帮扶对象的名称、项目的名称、资金用途、资金金额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2.帮扶资金清单应当及时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4. 总结本文档规范了帮扶资金使用计划和清单的编制流程和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使用帮扶资金,促进了帮扶工作的有效实施。
同时,各级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遵守,确保资金的透明使用和公开公示。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能够用在刀刃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专项资金的单位。
一、用途限定1.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规定的项目或经费用途,严禁挪作他用。
2.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或经费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使用计划1.接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需求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应当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时间安排、经费分配等内容。
3.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资金监管1.接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项资金账户,资金不得混淆使用。
3.接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4.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
四、使用程序1.接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支取或转移资金。
2.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或经费用途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3.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合同、合约等法律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五、使用效果评估1.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应当进行评估,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
2.对于使用效果不佳的项目应当进行整改或者追责,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调离、解聘等处理。
2.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或诉诸法律。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综上所述,通过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和达到预期效果。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也有一定的制约和处罚措施,以维护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办法”),旨在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其资金使用合法、正确、高效,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及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
二、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筹措的各项慈善、救助及其他公益募集款项。
三、施主体
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主体包括国家、省级、市级等具体的行政机关,以及特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具体由批准资金使用的机关指定。
四、使用内容
(一)专项资金可用于与重大项目建设及发展有关的资金性投资及非资金性投资,以及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特定费用开支,如财务审计、项目审批、招投标、技术服务、专家咨询等。
(二)慈善、救助及其他公益募集款项,应当用于慈善及其他公益活动,以及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实际困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算管理
(一)专项资金使用预算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编制专项财政预算,参照全国预算使用方式的原则,报批准资金使用的机关。
(二)专项资金的收支,必须由批准资金使用的机关指定的财政审批机构审批,并由区划内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归入国家财政预算。
六、督管理
(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由追加资金的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对重大财务变动以及其他影响资金使用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批准资金使用的机关。
(二)财务审计单位应当定期审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追加资金的机关。
七、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追加资金的机关依据国家财政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清偿或处罚。
八、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修订。
帮扶资金使用方案
帮扶资金使用方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有效的帮扶资金使用方案,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和帮助贫困群体脱贫致富。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可以实现资金的最大化效益,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帮扶资金的来源帮扶资金可以来自政府财政预算、社会捐赠、企业社会责任等多个渠道。
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可能有不同的使用要求和限制。
制定使用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 帮扶资金使用的原则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3.1 落实扶贫政策帮扶资金的使用应与国家和地方的扶贫政策相一致,重点关注贫困地区的发展需求、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等方面。
3.2 优先满足基本需求资金使用应优先满足贫困地区基本需求,例如基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
3.3 鼓励创业就业资金使用应鼓励扶贫地区的创业和就业,促进贫困群众实现自主脱贫致富。
可以通过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技能培训等方式支持创业就业。
3.4 审慎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审计等方式来加强管理和监督。
4. 帮扶资金使用方案4.1 教育扶贫教育是脱贫的重要途径之一,帮助贫困地区改善教育条件和提高教育质量至关重要。
教育扶贫的资金使用方案包括:•改善学校硬件设施:使用资金投入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校舍改造、图书馆建设、计算机设备更新等。
•提供教育资源:使用资金购买教学教材、提供教师培训、引进优秀教师等。
•实施助学政策:使用资金设立助学金、建立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贫困家庭的学生继续接受教育。
4.2 医疗卫生扶贫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贫困群众的健康水平是帮扶资金的另一重要使用方向。
医疗卫生扶贫的资金使用方案包括:•建设医疗机构:使用资金投入医疗机构的建设,包括医院扩建、卫生站建设、设备更新等。
河北省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做好我省困难职工家庭帮扶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由全国总工会负责下拨,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帮扶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第四条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
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主要包括: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2.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3.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各级工会要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见附件1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第五条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1.生活救助项目。
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
生活救助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和。
2.医疗救助项目。
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3.助学救助项目。
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
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制度
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行为,保障帮扶资金和物资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项目资产范围帮扶项目资产包括资金、物资和设备等各类形式的财产。
三、资产登记与管理1. 帮扶项目资产应按照统一的登记制度进行登记,明确资产的种类、数量、规格、型号、价值、来源、使用状况等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进行管理。
2. 对于帮扶项目资产的使用、流转和处置,应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和备案,避免超标准、乱报账、私存私用等行为。
3. 帮扶项目资产的管理部门应加强资产的日常巡查和盘点工作,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四、资金管理1. 帮扶项目资金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拨付、使用和结余,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2. 对于各类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报告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3. 对于项目支出的相关凭证和发票,应按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以备查验和审计。
五、物资管理1. 帮扶项目购置的各类物资,应按照程序进行验收、入库和分配,确保物资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合规。
2. 对于物资的保管和使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严格按规定进行使用和报废。
3. 对于物资的损耗和报废,应按照程序进行记录和处置,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挥霍。
六、设备管理1. 帮扶项目所配备的各类设备,应进行台账登记和编码管理,建立设备的档案和台账。
2. 对于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寿命。
3. 对于设备的更新和更换,应按规定进行程序审批和备案,避免设备的过多和浪费。
七、监督与审计1. 帮扶项目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行为的合法和透明。
2. 对于帮扶项目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应按规定接受内部和外部的审计,保障帮扶项目的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益。
3. 对于违规行为和失职失责的责任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确保帮扶项目的资产安全和有效管理。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过规定程序进行审议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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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1(1)(1)抚顺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帮扶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实现精准帮扶、公平救助,依据全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投入的和社会各界捐助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救助活动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困难职工是指符合全总、省总及市总及各县级总工会所规定困难职工身份认定标准,并经基层工会在所管辖范围内进行公示后,经县以上工会核定,被纳入全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职工。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应当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银行卡发放”的原则。
不得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发放帮扶资金。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根据全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准确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2章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第六条纳入帮扶资金救助范围的困难职工,其家庭必须符合以下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条件之一:(一)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A证)。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5倍,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A证)。
(四)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和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与以上所述情况相近的职工家庭。
(五)本人加入工会组织,其家庭按务工地标准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不可认定为A证);(六)其它情况造成特殊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七条对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认定为困难职工:(一)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二)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四)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八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第九条拟被认定的困难职工应由基层工会在所辖区域内利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对符合标准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的困难职工,各级工会要及时为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将困难职工信息录入全总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按规定对其实施帮扶救助。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制定和调整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建立定期核查及资金发放前核查制度,指导监督帮扶中心实现档案信息动态管理。
对不符合逻辑、不真实详细、漏填、错填、少填困难职工信息的档案要坚决清退。
有条件的县级(含)以上工会,可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查、比对帮扶对象拥有金融资产等状况。
第十二条县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第十三条困难职工应按以下程序建档。
(一)提出申请。
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二)调查核实。
基层工会入户调查职工家庭情况,并在《困难职工档案表》签署意见、盖章;(三)公示、上报。
基层工会将建档对象在本辖区或单位进行公示,无疑义后逐级上报;(四)审核认定。
各县级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在收到基层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应依据本办法对每份档案进行审核认定,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将资料归档保存;不符合条件的,资料退回,并将认定结果通过各级工会逐级反馈至申请人。
(五)档案录入。
对认定合格的困难职工档案由基层工会或县级工会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同时通过系统上报市总保障部。
未经录入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为无效档案。
(六)市总备案。
各县级工会在档案录入结束后应及时填写《困难职工档案备案表》,报市总备案。
第十四条困难职工纸质档案主要内容:(一)《困难职工档案表》(应加盖公章);(二)申请书;(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农民工需要提供至少一年的用工合同);(四)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五)致困原因证明;(六)所在单位出具的公示结果证明(内容需包括第七条规定的否定事项)。
第十五条困难职工建档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
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困难职工建档应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十八条各建档单位要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
并切实做到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不晚于30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
同时要做到每年对档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十九条原用人单位被撤消,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所属工会(服务)帮扶中心或上一级工会负责代管。
档案移交需填写交接单,接收单位可对该困难职工档案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并将审核情况告知本人。
第二十条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
各县以上工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3章帮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帮扶资金适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项目:(一)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二)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三)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
(四)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五)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二十二条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1)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2)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4)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5)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各级工会开展帮扶救助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纳入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帮扶资金须采取银行卡方式发放,不允许通过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或亲属的银行卡代发代领。
帮扶资金下发前基层工会及帮扶中心应认真核实帮扶对象相关信息,对于因故身亡等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必须立即停止向其发放帮扶资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救助对象,并做好记录。
与帮扶资金有关的分配方案、实名制汇总表、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资料须存档备查。
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帮扶资金的分配由各市、县总工会参照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建档困难职工户数、自然灾害发生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大额资金的使用需经本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实行,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必须在拨付年度内使用完毕,不允许出现帮扶资金结余。
第四章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纳入县以上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各级工会须按有关规定用好帮扶资金,对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不得改变用途和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九条各级工会须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并按照省总工会统一的帮扶资金财务核算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核算科目,规范其使用,实现区分中央专项、省级配套、市级配套、县级配套及其他资金来源分别列示收入、支出。
统一核算口径,明确帮扶资金实行全口径归口管理;统一资金流转渠道,规范资金划转流程及分配管理权限;统一预决、算报表格式及报送渠道。
第三十条各县以上工会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总统一核算办法的要求,组织本级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及核算。
第5章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县以上工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举办帮扶工作培训班或开展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工会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核算的合理、科学,保证帮扶资金管理制度在财务部门和帮扶中心的切实落实。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工会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并负责按有关规定监督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规范高效地使用帮扶资金,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获得困难职工高度认可的相关工作人员,各级工会应予嘉奖。
第6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县区总工会要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抚顺市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抚工发[xx]3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抚顺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