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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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1(1)(1)

抚顺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帮扶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实现精准帮扶、公平救助,依据全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投入的和社会各界捐助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救助活动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困难职工是指符合全总、省总及市总及各县级总工会所规定困难职工身份认定标准,并经基层工会在所管辖范围内进行公示后,经县以上工会核定,被纳入全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职工。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应当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银行卡发放”的原则。不得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发放帮扶资金。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根据全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准确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2章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六条纳入帮扶资金救助范围的困难职工,其家庭必须符合以下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条件之一:

(一)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A证)。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35倍,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A证)。

(四)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和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与以上所述情况相近的职工家庭。

(五)本人加入工会组织,其家庭按务工地标准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不可认定为A证);

(六)其它情况造成特殊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七条对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认定为困难职工:

(一)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

(二)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八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第九条拟被认定的困难职工应由基层工会在所辖区域内利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对符合标准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的困难职工,各级工会要及时为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将困难职工信息录入全总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按规定对其实施帮扶救助。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制定和调整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建立定期核查及资金发放前核查制度,指导监督帮扶中心实现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对不符合逻辑、不真实详细、漏填、错填、少填困难职工信息的档案要坚决清退。有条件的县级(含)以上工会,可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查、比对帮扶对象拥有金融资产等状况。

第十二条县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第十三条困难职工应按以下程序建档。

(一)提出申请。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

(二)调查核实。基层工会入户调查职工家庭情况,并在《困难职工档案表》签署意见、盖章;

(三)公示、上报。基层工会将建档对象在本辖区或单位进行公示,无疑义后逐级上报;

(四)审核认定。各县级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在收到基层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应依据本办法对每份档案进行审核认定,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将资料归档保存;不符合条件的,资料退回,并将认定结果通过各级工会逐级反馈至申请人。

(五)档案录入。对认定合格的困难职工档案由基层工会或县级工会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同时通过系统上报市总保障部。未经录入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为无效档案。

(六)市总备案。各县级工会在档案录入结束后应及时填写《困难职工档案备案表》,报市总备案。

第十四条困难职工纸质档案主要内容:

(一)《困难职工档案表》(应加盖公章);

(二)申请书;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农民工需要提供至少一年的用工合同);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致困原因证明;

(六)所在单位出具的公示结果证明(内容需包括第七条规定的否定事项)。

第十五条困难职工建档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灵活就

业人员,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困难职工建档应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十八条各建档单位要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并切实做到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不晚于30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同时要做到每年对档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十九条原用人单位被撤消,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所属工会(服务)帮扶中心或上一级工会负责代管。档案移交需填写交接单,接收单位可对该困难职工档案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并将审核情况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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