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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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自己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自己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管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管理

一、主要的假期(一)病假1.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2。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基本工资[1]和基础性绩效工资[2]①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课时津贴(工作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业绩奖)、超工作量补贴、提高高中教师绩效工资部分等四个项目,按单位内部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部分绩效管理奖金: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月奖金不予发放;学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全年奖金不予发放。

[4][1]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的发放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

[2]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关于印发通州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教发〔2009〕79号)和《通州区教委所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方案》。

[3]依据《关于印发通州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教发〔2009〕79号)和《通州区教委所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方案》。

[4]依据《关于按月发放部分绩效管理奖金的通知》。

(3)学年奖: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月学年奖不予发放;学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当年的学年度考核,全年奖金不予发放,次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1](4)节日补贴、保留项目和临时性补贴:照发。

各类假期简介及规定

各类假期简介及规定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 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 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009年1月1日,张某入职B公司,劳 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 年12月31日。2010年7月9日,张乙 因意外受轻伤导致骨折,医院开具了 病休证明,要求张乙休假3个月。公司 同意了张乙的病假申请,张乙从2010 年7月9日至2010年10月8日休病假。 休完病假痊愈后,张乙又回公司上班。 但在2010年11月28日,张某又拿着 医院开的诊断证明说患有肺气肿,要 求再休息三个月的医疗期。请问能休 吗?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 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 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 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工龄
工资标 准(本 人工资 )
医疗期内待遇
不满2 已满2年 已满4年 已满6年 已满8年 年 不满4年 不满6年 不满8年 及以上
60%பைடு நூலகம்
70%
80%
90%
100%
企业应承担职工在六个月以内医疗期的工资
疾病救济费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 一年者,疾病救 济费为本人工资 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 年不满三年者, 疾病救济费为本 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 年及三年以上者 ,疾病救济费为 本人工资的60%

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假期待遇和抚恤待遇

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假期待遇和抚恤待遇

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假期待遇和抚恤待遇。

(一)假期待遇建国以来,我国的各类假期制度是以国家制定法规的形式建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假期目前主要有:①探亲假,②公休假,③婚假,④丧假,⑤产假,⑥病假,⑦事假。

1、探亲假(依据:国发[1981]36号)⑴探亲条件:参加工作满一年已转正的固定职工,与父母(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未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父母;已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

但是,如果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不能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⑵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四十五天)。

已婚职工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

路程假另给。

⑶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三十天。

路程假另给。

注:假期含公休假(星期六、星期天)、法定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⑷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照发。

⑸探亲路费: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30%的,其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2、公休假⑴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依据:国务院令第513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⑵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依据:国务院令第513号)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②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③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及休假规定(5篇)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及休假规定(5篇)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及休假规定(5篇)第一篇:行政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及休假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及休假规定(2012)一、工作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每周5日工作制。

延长工作时间的,机关、事业单位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加班的天数可由单位内部实行调休。

二、各种假期及待遇(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两天公休假。

(二)全体公民法定节日11天: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处理有关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处理有关政策规定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处理有关政策规定一、病假根据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规定,自1981年4月6日起: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4.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略)。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7.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8.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9.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1993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未作新的规定。

根据劳人险[1985]11号文件规定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陕人险发[1994]162号等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费计算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的规定精神,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仍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即: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按本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四项之和为基数。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得规定(劳动法) 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得,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得,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得,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得,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得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得,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得,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得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得尾数四舍五入、3、本规定中所指得“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得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与;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与。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得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得,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得,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得,应将恢复工作前后得病假时间累计计算、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得,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精心整理各种假期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还有一些其他的假期。

(一)病假病假是国家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心养病,早日恢复健康身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的待遇问题制定的一系;(二)事假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是当年不超过十五天。

因事请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事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

一周以上的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报组织处批准。

部门领导请假两天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

全年事假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天起扣发工资。

(三)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国务院侨办、劳人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中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要申请事假,其事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去港澳的不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还。

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

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假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四)探亲假按照国务院(1981)36号文件。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1. 探亲假路费报销)2.结婚年龄: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男女双方按婚姻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3.晚婚的奖励政策: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五章奖励与处罚中明确规定:初婚的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六)丧假丧假:三天。

我国各类假期规定及待遇

我国各类假期规定及待遇

我国各类假期规定及待遇年休假: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5天;职工累计工作年限计算年休假日期主,职工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累计工作年限。

累计工作已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累计工作已满已满20年的15天。

婚假:【川人福〔1993〕3号】一、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二、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是否扣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假按四川规定增加20天。

如果双方均到达,则双方均有权享受,如果一方到达,一方有权享受。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产假产假九十天。

实行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剖腹产增加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五十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哺乳假: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婴儿满周岁后,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哺乳女职工,不安排做夜班或加班加点,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减轻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是指为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人单位提供行政、经济、法务等支持服务的工作单位。

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作组织形式,机关事业单位拥有相对独立的工作方式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休假制度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工作人员的休息、健康和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全年休假制度1.法定假期法定假日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休假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假期。

在法定假日期间,员工可以不工作,享受相应的带薪休假待遇。

2.带薪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常享有带薪年休假制度。

员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之后,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年假。

年假的天数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的年假制度而定,一般会随着工龄的增加而有所增加。

员工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单位安排的时间,选择适当的时间进行休假。

3.补休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员工在法定假日或带薪年休假期间需要工作的,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在其他时间进行补休。

补休假一般以等量的休息日来补偿,以保证员工的休息权益。

二、休假制度实施和管理休假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是保障员工休假权利的关键环节。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休假制度管理机制,包括休假申请流程、假期安排与协调、假期记录和休假权益保障等。

1.休假申请流程员工在享受休假之前需要向单位提交休假申请,说明休假的原因、时间和休假天数等信息。

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申请情况和工作需要来审批休假申请,并及时做出回复。

员工也应当在休假前与单位协商好工作安排,确保休假期间工作的顺利进行。

2.假期安排与协调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实际情况来合理安排年休假和补休假等假期。

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的工作时段,单位需要提前与员工沟通和安排,确保休假和工作的和谐统一、同时,单位还需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之间的轮休和交流,以保证单位内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3.假期记录单位应当建立假期记录制度,记录员工的年休假和补休假等情况。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xx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23类假期规定和待遇

23类假期规定和待遇

23类假期规定和待遇23类假期规定和待遇是对劳动者在特定假期期间获得的法定权益的具体规定和待遇安排。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下是23类假期规定和待遇的具体内容:1. 元旦假期:每年1月1日放假1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2. 春节假期:依据农历放假,连休3天至15天,具体由国家规定,享受正常工资,并根据工作需要可能给予相应的加班费。

3. 清明节假期:每年4月4日或5日放假1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4. 劳动节假期:每年5月1日放假1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5. 端午节假期:农历五月初五放假1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6. 中秋节假期:农历八月十五放假1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7. 国庆节假期:每年10月1日至7日放假,连休7天,享受正常工资,并根据工作需要可能给予相应的加班费。

8. 春节预备假期:根据具体年份可能有的预备假期,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9. 青年节假期:每年5月4日放假1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10. 妇女节假期:每年3月8日放假半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11. 五一国际劳动节预备假期:根据具体年份可能有的预备假期,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12. 建党节假期:每年7月1日放假1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13. 建军节假期:每年8月1日放假1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14. 教师节假期:每年9月10日放假1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xx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
1. 年休假的享受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事业编制人员、临聘人员等。

2. 年休假的计算方法: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按照每工作一年增加一天年休假,最高不超过30天。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单位特殊情况进行调整。

3. 年休假的使用: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个人需要,提前向单位申请年休假。

单位应当尽量根据工作安排,合理安排年休假的时间。

在使用年休假期间,工作人员享有与工资待遇相当的工资待遇。

4. 年休假的支付: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如果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发生了加班或者加班费等情况,单位还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

5. 年休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申请、审批和记录等流程,确保年休假的规范化和公平性。

6. 年休假的补偿:如果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而需要延期或者中断年休假,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如延期休假或者提供其他合适的休假时间。

7. 年休假的结算和清零:年休假一般在每个年度结束时进行结算和清零,未使用的年休假不得转年、累积或者折现,同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总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合理权益和公平待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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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全额发给。

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1、妊娠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20-30天;2、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产假50天;3、正常分娩(含七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5、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6、女教师在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女职工妊娠期、哺乳假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3、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

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5、女职工符合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

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

请哺乳假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

7、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合法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8、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9、对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10、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休假1-2天。

11、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病假(一)基本工资计发比例(依据文号:浙人发[2008]84号)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期,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作的80%计发。

(二)其他待遇问题1、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在病假超过6个月的情况下,病假期间的工资比例,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10%-15%。

(依据文件:1981年《国务院人事局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2、搞活内部分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文号:浙人薪[2004]206号)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事假(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事假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

鉴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和每周五天工作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

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

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二)基本工资计发比例(依据文号:浙人发[2008]84号)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4、个别事业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已制定事假工资待遇规定的,也可按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因私出国事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出国、出境的,经组织批准可以请因私出国事假。

(依据文号:浙人发[2008]84号)1、因私出国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因私出国事假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因私出国事假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因私出国事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出境的假期和超过规定假期的待遇,可按国务院侨办[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规定办理。

超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婚嫁1、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为晚婚),增加婚假12天,共计15天。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3、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4、结婚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6、工资待遇:工资照发。

丧假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2、假期:一般给予1-3天。

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3、工资待遇:工资照发。

年休假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浙人发[2008]67号、杭人薪[2008]168号、杭人薪[2008]431号(二)主要内容:1、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2、享受对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

3、假期: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工资报酬支付标准: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计薪天数(261天)。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工作年限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五)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六)有关规定: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几日年休假的假期。

3、请哺乳假、妊娠假的人员,年休假的相关事宜比照病假人员处理。

如跨年度的,则影响其中一年的年休假。

4、交流调动人员、军转干部如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调入单位可按单位同条件人员安排其休假,如当年因工作或培训学习确实难以安排的,可在下一年度安排休假。

5、单位公派外出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驻单位安排休假时间,并将休假情况报原单位备案。

6、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当年可安排享受全年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在工作人员到达退休年龄之前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

7、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8、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9、按照行业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工种休假的,应该先享受年休假。

10、原则上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探亲假一、职工探亲假政策依据:国发[1981]36号、浙人字[81]052号、(81)财预字第265号、浙人字(81)080号、浙人发[2008]84号。

(一)享受对象凡在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分别享受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假期:1、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说明:“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二)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凡享受寒暑假等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5、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三)待遇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职工退休、退职后的探亲根据劳险司函[1989]1号文件规定,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不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

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

二、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根据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88)教外综字003号和浙教外字(88)87号浙人发[2008]84号文件,对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的规定如下:1、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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