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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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

及其工资待遇

女职工产假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全额发给。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1、妊娠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20-30天;

2、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产假50天;

3、正常分娩(含七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5、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6、女教师在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女职工妊娠期、哺乳假

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

安排夜班劳动,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3、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5、女职工符合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请哺乳假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

7、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合法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8、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9、对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

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10、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休假1-2天。

11、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病假

(一)基本工资计发比例(依据文号:浙人发[2008]84号)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期,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作的80%计发。

(二)其他待遇问题

1、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在病假超过6个月的情况下,病假期间的工资比例,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10%-15%。(依据文件:1981年《国务院人事局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

2、搞活内部分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

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依据文号:浙人薪[2004]206号)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事假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事假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鉴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和每周五天工作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二)基本工资计发比例(依据文号:浙人发[2008]84号)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4、个别事业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已制定事假工资待遇规定的,也可按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因私出国事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出国、出境的,经组织批准可以请因私出国事假。(依据文号:浙人发[2008]84号)

1、因私出国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因私出国事假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因私出国事假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因私出国事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出境的假期和超过规定假期的待遇,可按国务院侨办[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规定办理。超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婚嫁

1、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为晚婚),增加婚假12天,共计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3、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4、结婚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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