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的定义、种类与特征(doc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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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中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双务合同:以区别单务合同(赠予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偶然、不确定。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指单个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发生的随机性上。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方交付保险费是确定的,而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

★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总保费与赔付金额基本持平;即无射幸性。

(三)要式性合同凡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式行为,即以保险方签章后的书面合同为依据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电子投保和EMAIL投保都必须以出具保单为证明。

(四)附和性合同附和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应的概念。

协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而附和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取舍的选择,而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质的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人已经拟定好的统一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么同意接受,要么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课程大纲第一节:保险合同特征与种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 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1. 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2.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3.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有偿合同2、保障合同3、有条件的双务合同4、附和合同5、射幸合同6、最大诚信合同1) 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即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经济保障,必须要支付保费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如:赠与合同2) 保障合同即保险合同从生效时起到终止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收到保险人的保障。

3) 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有条件??投保人必须缴付保费,保险人才会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4) 附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5)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尤为明显6) 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合同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投保人清楚。

保险内容的复杂和技术性保险人清楚三、保险合同的种类1.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1)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2)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不得增减,也不用再行计算。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根底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担当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躯体无法用金钞票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量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依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特征的合同,涉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范本中,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法律特征:
1. 保险责任,合同范本应清晰规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范围等内容。

保险人应当承担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或费用。

2. 保险费用,合同范本应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费用,包括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缴费期限等内容。

3. 保险标的,合同范本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内容和特征,包括被保险人的身份、财产或利益等内容。

4. 保险条款,合同范本应包括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约定,包括免赔额、免责条款、理赔程序等内容。

5. 保险期限,合同范本应明确规定保险期限,包括起止时间、续保方式、解除合同条件等内容。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一些法律特征,合同范本专家在撰写保险合同范本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特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

第一章责任风险1、什么是责任风险?分析其内涵责任风险是一方向另一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负有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包括:①一方向另一方索赔的法律基础;②责任损失可能产生的财务后果2、法律责任的主要种类,责任保险承保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为什么?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责任保险承保的是民事责任,原因是:民事责任兼有财产性和补偿性双重性质,具体来说,它是以补偿性质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而这种补偿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不触及责任主体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同时,民事责任的补偿功能是首要的,惩戒与教育次之,预防功能再次之;在损害赔偿原则上奉行的是“无损害,无赔偿,赔偿不得多于损害”,不具有惩罚性3、民事责任的主要种类有哪些?(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成果)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㈠侵权责任:不法侵害他人法定民事权益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㈡合同(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即当事人的义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两者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具有明确的补偿性;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损害赔偿的计算归责原则:损失赔偿计算第二章责任保险概述1、《保险法》对责任保险规定的内容其中,我们主要分析《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一、二款可知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享有索赔权,特别的是赋予了第三者直接请求权,切实保护了第三者的利益;形成受害的第三者—保险人的索赔简化新格局⏹第三款可知责任保险的直接赔偿对象是签订合同的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无损害则保险人不需赔偿⏹第四款可知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2、与其他保险相比较,责任保险的特征特征:①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涉及的法律条例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②责任风险在社会科学以及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评估③责任保险的理赔的程序特殊④责任保险赔偿经常用尽保险单的限额⑤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有两种:期内发生式和期内索赔式期内发生式:指第三人向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事实首次发生在责任保险单的有效期间,则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期内索赔式:指保险人承诺对被保险人因约定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任务损失予以补偿;不考虑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只要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在保单有效期内,就有赔偿以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的区别为例:3、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主要条件1) 风险条件:法律发展、归责原则的发展、赔偿方式的发展 2)经济条件:财富的积累3) 技术条件:保险人员的素质、保险公司的管理 4) 传统业务受限,需要开发新产品第三章 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1、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为防范经营风险,责任保险期限在现实中有什么修正?2、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有什么特殊的地方?责任保险涉及两个索赔时效,双重索赔时效1)受害的第三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民法通则》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索赔时效有时几乎在责任事件发生后20年仍然有效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PS:在责任保险中,保险金额称为赔偿限额(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金额)第四章公众责任保险1、公众责任保险的特征是什么?1)所有责任保险中险种较多(包括场所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供电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2)受害人没有明显的特征,没有针对性3)投保人群大4)有社会管理功能2、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封信主要包括哪两个方面?①传统风险(eg:场所责任险,相对固定的地点)②经营风险(eg:民事损害赔偿责任)3、公众责任保险典型案例赔偿的原理1)判断案例是否要赔偿分两个层次①被保险人是否依法要对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②判断相应产品的责任范围是否与案例发生应负责任一致2)具体赔偿计算(一律写赔偿限额)分四个:总赔偿限额、免赔额、累计赔偿限额、诉讼费用赔偿限额第五章雇主责任保险1、雇主责任风险的来源(法律依据、赔偿标准、承担主体)P104~1062、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区别及联系3、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的主要责任1)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期限内,开展业务工作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2)因患有与工作或所从事职业有关的、为政府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而致受雇员工的职业病致死、致残责任3)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雇员的医疗费用(以雇员遭受工伤或职业病为前提)4)应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抗辩费用、律师费用、取证费用、诉讼费用第六章产品责任保险1、什么是产品责任?我国相关法律对产品责任的主要规定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产品、销售缺陷产品,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简单来说,定义产品缺陷的标准为①不符合生产销售标准②危害人身财产安全,这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为此应负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看出:生产者,严格责任,无过错原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保险合同通常有多种形式,根据不同的保险需求和风险类型,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 寿险合同,寿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

寿险合同可以分为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两种形式,分别对应被保险人终身和一定期限内的保险需求。

2.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车辆保险、房屋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等多种形式,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财产保险合同通常涉及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具体条款。

3. 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可以包括医疗保险、重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多种形式,用于应对意外医疗支出或重大疾病治疗费用。

4. 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因意
外事件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通常包括公共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多种形式,用于保障被保险人在面对潜在的法律诉讼风险时获得赔偿支持。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一些主要形式,具体合同内容和条款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和被保险人的需求而有所不同。

在选择和签订保险合同时,建议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充分理解保险责任、免赔额、理赔流程等重要内容,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险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通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通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总则(一)保险制度的宗旨为了建立健全保险制度,加强政府管理,保证保险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的情况下,负责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财产性保险活动。

二、保险活动(一)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保险业务,并具备发布、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二)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经营机构,有权代表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缔结保险合同。

(三)保险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或保险受益人的保险资金的机构,包括财务资金的永久投资、收益分配、本金支取、办理资本充值与提取等。

三、保险合同(一)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请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未另行规定的,按照本法的规定确定。

(二)约定的条件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和报酬,责任范围,保险标的,保险期限和投保方式,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条件。

四、保险标的(一)实质内容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遭受保险事故的财产性物品、行为或事件,或者接受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的责任承担或者赔偿。

(二)保险标的的种类保险标的可分为人身标的、财产标的和责任标的。

人身标的是指以具体个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标的是指以具体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责任标的是指保险标的为责任而不是财产的保险合同。

五、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指出现保险合同订立前已存在的、符合保险合同义务规定的确定的事实、事件或行为而导致的保险风险的实际发生。

六、保险金保险金是指保险人在出险时承担的义务,就事故给予保险受益人的赔偿或补偿的财力赔偿。

七、保险实务保险实务是指保险产品开发、投保、理赔等保险活动的实际行为。

八、本法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责任保险合同(5篇)

责任保险合同(5篇)

责任保险合同(5篇)责任保险合同(精选5篇)责任保险合同篇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了解保险中的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

了解保险中的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

了解保险中的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是保险业务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它们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险的理解和合理运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的定义、内容及其解读等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保险中的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内容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为了互相获益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它是保险业务的基础,用以规范双方在保险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是保险责任的承担者。

2. 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机构。

3. 保险对象: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保险利益的人、财产或者责任。

4.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或者发生其他约定的风险,支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

5. 保险费: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以购买保险服务。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通过投保单、保险单等载明有关内容的文件来确认。

合同中的条款将约定保险业务的具体内容,如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保险条款的定义和分类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也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它是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文件,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不同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免赔额、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等具体细则。

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别和风险特征,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很多种类。

下面列举几种常见的保险条款:1. 基本条款:主要包括明确保险公司责任和免责条款等内容。

2. 附加条款:一般针对特定风险附加在基本条款中,比如盗窃附加条款、地震附加条款等。

3. 特别约定:根据特定情况对保险合同进行特殊调整的约定,比如投保人特别约定了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

4. 除外条款:约定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如故意行为、战争等。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双方在保险交易中的权益,合理确定赔偿范围,以规范保险业务的开展。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2篇)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2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我国,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对于保障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定义、法律效力认定的原则、具体认定标准以及法律效力认定中的争议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其具有以下特点:1.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即投保人和保险人互负债务。

2. 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即保险合同的内容由保险人预先拟定,投保人只能选择是否同意。

3. 保险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保险期限通常较长。

4. 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保险金给付性质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 公平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责任、保险费等事项。

3. 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4.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的具体标准1. 合同主体资格: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投保人应当具有合法的投保资格,保险人应当具有合法的保险经营资格。

2. 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口头合同,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成立。

3. 合同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

4. 保险利益: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能够遭受损失。

5. 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无效或者限制性条款。

五、保险合同法律效力认定中的争议问题1. 保险合同效力待定:对于投保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保险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2篇)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同意按照约定的保险条款,承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被保险人同意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具有其独特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出发,探讨其法律特征、法律依据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特征1.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具有约束力保险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 保险合同具有可转让性保险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被保险人转让给他人。

如被保险人因故需要变更保险关系,可以将保险合同转让给他人。

但转让保险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并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4. 保险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保险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

该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定义、法律效力、签订程序、履行义务、保险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保险合同。

如《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均适用于保险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也适用于保险合同。

如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等方面的规定,均适用于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1. 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进行解释。

保险知识点笔记总结大全

保险知识点笔记总结大全

保险知识点笔记总结大全一、保险的基本概念1. 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个体或组织为了规避风险而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费用(保险费),在发生风险时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

2. 保险的作用(1)规避风险:保险可以帮助个人或组织规避风险,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2)稳定经济:一旦发生风险,保险可以帮助被保险人迅速恢复损失,保持经济稳定;(3)促进投资:保险资金可以作为长期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 保险的特点(1)共济性:保险是基于共同风险而形成的,通过共同承担风险来互相帮助;(2)赔偿性:保险是一种赔偿性安排,只有在发生损失时才能得到经济赔偿;(3)合同性: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要求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4)理赔性:只有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投保人才能得到赔偿。

4. 保险的分类(1)按被保险对象分类: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2)按保险责任分类:寿险和财产险;(3)按经营方式分类:传统保险和新型保险。

二、保险的基本理论1. 风险及其分类(1)风险的定义:风险是指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具有潜在的危害性;(2)风险的分类:可分为自然风险、人为风险和社会风险三种。

2.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1)投保人:即合同的订立者,有权利也有义务;(2)被保险人:即合同的受益人,享有经济赔偿权利;(3)保险公司:即合同的承保方,提供经济赔偿服务;(4)保险标的:即合同所保险的财产或个人;(5)保险费:即合同的价格,由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6)保险责任:即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3. 保险利益及其概念(1)保险利益的概念: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的利益,主要包括保险金、理赔赔偿和保险服务;(2)保险利益的特点:具有相对性、合法性、经济价值和不可分割性等特点。

4. 保险事故及其处理程序(1)保险事故的定义:指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2)保险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事故通知、事故调查、理赔申请、理赔定损和理赔支付等。

保险合同的特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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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性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2 .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考试大整理]3. 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什么是保险责任的意思概念介绍

什么是保险责任的意思概念介绍

什么是保险责任的意思概念介绍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那么你对保险责任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保险责任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什么是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

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

所以,保险责任既是保险人承担保障的保障责任,也是负责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依据和范围;同时也是被保险人要求保障的责任和获得赔偿或给付的依据和范围。

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主要分为基本责任、特约责任、除外责任。

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当人身保险单上载明的危险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或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期满时),保险人应负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危险一旦发生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由于财产保险的种类不同,对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损害的规律的掌握程度不同,以及有些风险损失如核子辐射、污染等不宜转嫁给保险人承担等因素,因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般采取列举式,明确负责的范围与不负责的界限,以便为保险双方共同遵守。

保险责任的分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保险责任一般区分为基本责任、除外责任和特约责任。

基本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经济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危险范围,一般包含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保险危险发生时必要的施救、保护、整理等合理费用。

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保险合同一般规定(3篇)

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保险合同一般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除以及终止等方面的基本规则。

本章第一节对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明确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条款,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1. 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另一方。

2. 合同主体资格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投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应当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3. 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可以包括合同书、电子合同、信函、电报、传真等。

4. 合同订立程序(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填写投保单,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2)保险人审核投保人提供的情况,确认是否符合保险条件。

(3)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费等事项。

(4)双方签订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1. 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采用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之日起生效。

2. 保险合同的解除(1)法定解除:保险合同依法解除的情形,如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等。

(2)约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人解除: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①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④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不履行保险事故报告义务;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实施其他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

3. 保险合同的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的特性

保险合同的特性

保险合同的特性
保险合同是保险交易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性:
首先,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定。

它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其次,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交易,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在这种商业合同中,双方都有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

此外,保险合同是一种风险转移工具。

通过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将自己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最后,保险合同是一种信任关系。

保险合同建立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上。

保险公司需要相信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被保险人也需要相信保险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总之,保险合同具有法律约定、商业合同、风险转移和信任关系等特性。

在保险交易中,双方需要遵守合同规定,建立信任,共同维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安全责任保险

安全责任保险

安全责任保险
安全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它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保障,能够有效地降低因意外事故而产生的损失。

安全责任保险通常包括公共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两种类型,它们在不同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提供不同的保障。

首先,公共责任保险是指在企业或个人经营活动中,因疏忽或疏忽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保险。

企业经营活动中难免会发生意外事故,如果没有公共责任保险,企业可能需要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甚至可能因此而破产。

因此,购买公共责任保险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有效地保护企业在意外事故中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其次,雇主责任保险是指雇主在雇佣员工时,对员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进行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在工作场所,员工可能会因工作而受伤或患病,如果没有雇主责任保险,企业将需要承担巨大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它能够为企业提供在员工意外受伤或患病时的保障,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总之,安全责任保险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在意外事故发生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降低因意外事故而产生的损失。

购买安全责任保险不仅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更是对企业自身利益的保护。

因此,建议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及时购买安全责任保险,以确保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商业险相关法律规定(3篇)

商业险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保险在风险防范、经济补偿、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商业保险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二、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 保险合同的订立(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3. 保险合同的效力(1)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2)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 保险合同的变更(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需要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同意变更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注明变更内容。

5. 保险合同的解除(1)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2)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投保人,并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三、保险费1. 保险费的定义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2. 保险费的计算保险费的计算应当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因素确定。

3. 保险费的支付(1)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2)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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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合同的定义、种类与特征(doc 1页)
责任保险合同的定义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所以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依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到的利益减损,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使受害者可以获得及时的赔偿。

责任保险合同的种类
责任保险合同,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责任保险发生效力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的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航空运输险等。

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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