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经营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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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特色” : 1、搁置争议,去异求同” 《基金法》立法从始至终,争议不断。从立法 之初的“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否应纳入《基金法》的调整对象”, 到后期的“基金是否可以融资、持有人大会的出席 比例、封闭转开放问题、基金关联交易是否应禁止 等问题”,有些暂不规定,有些仅作原则行规定, 体现了“搁置争议,去异求同”的指导思想。
2、在继承中发展” 相对于瞬息万变的社会经济生活,法律 是滞后的。从内容上看,应当说,《基金法》 中的大部分条款是对已经存在的合理规则的 立法确认。从监管方式上看,依然继承了以 集中监管为特点的、行政色彩浓厚的刚性管 制,同业协会和基金公司的自律监管仅有简 单提及,离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尚有距离。
• 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America)。在随后的几十年里,投资基金成为美国发展最迅 速的一种投资工具。
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目前投资基金以其专业
成为当代国际金融市场变化最突出的特征之一,也成为国际 资本流动的重要渠道和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吸收外资的一种有 效形式。
化管理和分散投资等诸多优点,受到各国投资者的普遍青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大会审议的事项 • • • • •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
(2) 大会的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主体
一、基金管理人 指具体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机构。 它主要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但也可由资产 管理机构、信托机构等担任。 其主要职责 -负责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与管理,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办理由其负责的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等。
•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 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 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 方式。
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 成独立的基金财产;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 合方式进行证券或其他投资项目的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 险。
•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 他设施;
•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 基金的募集 (1)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 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 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 进行基金募集。 (3)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 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3) 大会的表决方式
•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 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法保管基金财产的机构,主 要由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在实行混 业经营的国家,也可由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信托机构 等担任。其主要职责: -负责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办理由其负责的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
1)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专业性与集合理财优势; 2)具有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特色; 3)具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金收益分配形式; 4)具有安全可靠性;
5)具有买卖程序简便、流动性强的特点。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1.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2.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等。 (1)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 (2)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 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 3.根据投资对象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和实业投资基金。 4.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交易、运作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1)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条件
(2)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程序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
(1)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
(2)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中国投资基金立法概况
一、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评述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总体评述:可用“一个中心、三个特色”概括之。 “一个中心”: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为贯穿 全篇的核心。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仅规定了权 利,而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 则仅规定了义务。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Leabharlann Baidu营规制法
引论
1822年荷兰国王创立了第一家私人基金。
1868年英国组建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 ,是世界上
第一家较为正式的投资基金。 1921年4月,美国组建了国内第一个投资基金,即美国国
际证券信托基金(The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Trust of
3、“留白天地宽”
对“委托理财”、“公司型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等关系基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基金法》授权国务院及证监会制定具体规则, 为基金业今后的发展预留了空间,体现了我国 “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