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本标准〉的通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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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5]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15]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5]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建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海、重庆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工程设计市场秩序,维护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本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3月4日GF—2015—0209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闽水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闽水规〔2024]5号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水利局:为适应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相关要求,暂时停止信用分应用。

现对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有关信用分应用部分进行修订,主要如下:一、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修订内容1. 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中标候选人公示”(5)(6)中提到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及“信用分取值”(第44页)。

2. 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二“开标记录表”中的信用分栏(第50页)。

3.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商务评分标准(满分10分)”,信用分与商务评分挂钩,信用满分为10分。

暂停信用得分对所有施工企业的使用,全部按0分计算(第59~61页)。

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2“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价(评标价)评审方法”P2点用到投标人信用系数。

为考虑后期重新启用信用评价体系,范本中公式保持不变,p2分数以1.0分计算(第72页)。

5. 删除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资格文件格式”的“十六、投标人承诺书”中“保证《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公布的填报资料内容真实、准确,为我单位的真实意愿表达。

”相关内容(第174页)。

二、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修订内容1. 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中标候选人公示”(5)(6)中提到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及“信用分取值”(第41页)。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析(260页 条文说明)_secret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析(260页 条文说明)_secret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12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 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修订)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修订)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13•【文号】建住房[2000]200号•【施行日期】2000.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0〕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近几年来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95年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大力推广使用《示范文本》。

近年来,消费者对商品房投诉较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广告虚假、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延期交房、产权纠纷等。

出现这些问题,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合同不规范的原因。

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影响到住房消费热点的形成。

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各地要以推行新的《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解决老百姓购房的后顾之忧。

二、做好《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指定《示范文本》的印刷单位,并负责监制。

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缴纳工本费,其收费应当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23•【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下达计划、开题论证、征求意见、技术审查、行政审查、批准、发布、出版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

标准制修订工作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与电磁辐射防护相关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制修订工作主管部门、技术支持单位、标准主编单位和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方职责第六条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为根据,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二)有利于保护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三)有利于形成完整、协调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四)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五)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具有科学性和可实施性,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六)以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内容科学、合理、可行;(七)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可参照采用国外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八)制订过程和技术内容应公开、公平、公正。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商办流通函[2012]1038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1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现将《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严格标准制修订流程,提高标准质量,推动流通标准化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商务部办公厅2012年10月10日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规范(试行)为规范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就流通行业标准的提报、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发布、复审、修改等作出以下规定。

一、标准项目提报(一)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须填写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及申请说明(本领域及行业发展现状、制修订标准必要性、标准重点内容等),申请2个及以上项目的应同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

(二)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标准建议项目,经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汇总审查后,根据行业属性报送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

对行业归属不明确或涉及2个以上司局职能的项目,由相关单位报送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流通发展司)协调确定。

(三)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依据当年商务、内贸工作要点以及各行业标准化建设重点,提出流通领域各行业建议立项的标准项目报送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并附筛选标准项目过程说明、结果等材料。

二、标准项目立项(一)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负责组织标准项目评审。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渝财采购〔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第46号)有关规定,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局对《重庆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渝财采购〔2017〕35号,以下简称“标准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新修订的《标准文本》(附件1)要求编制具体招标文件。

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第46号)的相关规定,制作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模板》(附件2)供大家参考使用。

三、本《标准文本》自2021年7月5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渝财采购〔2017〕35号)同时废止。

四、由于篇幅较长,《标准文本》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模板》请各单位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s://)”的“政策法规-省市级”栏目上下载。

五、执行中如因上位法调整等原因造成本《标准文本》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

六、执行中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货物类)2.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模板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7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4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4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09•【文号】建房[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201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商品房交易秩序,贯彻《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充分认识推行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积极提倡和引导商品房交易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做好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联系。

自本合同示范文本颁布之日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4月9日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GF-2014-0171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订版)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劳动合同【发文字号】穗人社函[2009]1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12.11【实施日期】2009.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订版)的通知(穗人社函〔2009〕18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本局对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订版)》印发给你们,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约时参考使用。

使用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订版)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订版)广州市劳动合同编号:用人单位(甲方):地址(甲方):职工(乙方):劳动合同政策法规咨询电话:12333使用说明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

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1999年修订)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1999年修订)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199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24•【文号】建建[1999]313号•【施行日期】199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3修订)(发布日期:2013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1999]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通知(2001年修订)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通知(2001年修订)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通知(200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9.20•【文号】计价检[2001]179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通知(计价检[2001]1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为了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胜利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修订稿)的通知》(计价检[1998]616号)作了修订。

现将《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委计价检[1998]61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一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一: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二OO一年九月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之二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之三(价格主管部门)检查通知书价检通[ ] 号(当事人):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开始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检查组成员,由任组长。

请你(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配合检查。

联系人:电话:(价格主管部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价格主管部门)检查通知书价检通[]号(当事人):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开始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检查组成员,由任组长。

请你(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配合检查。

联系人:电话:见证人签名当事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盖章:或者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价格主管部门)检查通知书价检通[]号(当事人):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开始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粤质监〔2016〕77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6日以粤质监〔2016〕77号发布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要求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精神,广东省质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和建设质量强省为目标,以转变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方式和扩大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供给为突破,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标准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产品创新能力的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省产品执行标准水平和标准化技术服务水平。

通过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突出产品和服务标准是企业对市场的硬承诺,强化企业提升质量的内生动力和外在压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引导企业将执行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1.加快法治化建设。

及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紧制修订《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机制,形成体系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用法治化手段不断巩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的改革成果。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沪府办〔2015〕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为完善业主自我管理模式,我局修改制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其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生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5年7月3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使用说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换届改选。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2023年7月1号新规

2023年7月1号新规

2023年7月1号新规全国性新规国六b排放标准将全面实施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

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全国铁路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7月1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

调图后,全国铁路安排图定旅客列车10592列,较现图增加46列;开行货物列车22182列,较现图增加394列,铁路客货运输能力、服务品质和运行效率进一步提升。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将于7月1日实施。

新标准是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领域的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固定装置稳定性、佩戴装置强度、吸收碰撞能量、耐穿透、护目镜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

对涉密单位实施网络攻击明确为间谍行为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将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实施网络攻击等行为明确为间谍行为。

商用密码管理迎新规修订后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支持网络产品和服务使用商用密码提升安全性。

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商用密码使用要求和国家安全审查要求。

4款药列入精神药品目录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此前发布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自7月1日起,苏沃雷生、吡仑帕奈、依他佐辛、曲马多复方制剂将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1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34-2002

1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34-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34-2002)目录0、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00、前言------------------------------------------------------01、总则------------------------------------------------------02、术语------------------------------------------------------03、基本规定---------------------------------------------------04、风管制作---------------------------------------------------0 4.1 一般规定------------------------------------------------0 4.2.主控项目------------------------------------------------04.3 一般项目------------------------------------------------05、风管部件与消声器制作---------------------------------------05.1 一般规定----------------------------------------------05.2 主控项目----------------------------------------------05.3 一般项目----------------------------------------------06、风管系统安装-----------------------------------------------06.1 一般规定----------------------------------------------06.2 主控项目----------------------------------------------06.3 一般项目----------------------------------------------07、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07.1 一般规定----------------------------------------------07.2 主控项目----------------------------------------------07.3 一般项目----------------------------------------------08、空调制冷系统安装-------------------------------------------08.1 一般规定----------------------------------------------08.2 主控项目----------------------------------------------08.3 一般项目----------------------------------------------09、空调水系统管道与设备安装-----------------------------------09.1 一般规定----------------------------------------------09.2 主控项目----------------------------------------------09.3 一般项目----------------------------------------------010、防腐与绝热-----------------------------------------------010.1一般规定---------------------------------------------010.2 主控项目---------------------------------------------010.3 一般项目---------------------------------------------011、系统调试--------------------------------------------------011.1 一般规定---------------------------------------------011.2 主控项目---------------------------------------------011.3.一般项目---------------------------------------------012、竣工验收--------------------------------------------------013、综合效能的测定与调整--------------------------------------014、附录A漏光法检测与漏风量测试------------------------------015、附录B洁净室测试方法--------------------------------------016、附录C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用表--------------------------------0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60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市监规〔2022〕1号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市监规〔2022〕1号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标准化创新改革成果,加强武汉市地方标准管理,规范标准制修订及评审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三章标准起草第四章标准评审第五章审批、发XXX备案第六章标准复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地方标准管理,规范标准制修订和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评审、批准、发布、备案和复审等程序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满足武汉市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可以制定武汉市地方标准。

第四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工作。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单位的地方标准工作。

第五条武汉市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武汉市行政区划代码“4201”和“/T”,再加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号示例:第六条制修订地方标准按照标准立项、标准起草、标准评审、审批、发XXX备案、标准复审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七条下列领域应当优先制定地方标准:(一)围绕和服务全市中心工作、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和专项规划,亟需标准规范的领域;(二)武汉标准体系建设中有明显缺漏和短板的领域;(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四)市场机制作用不明显、又需规范的新兴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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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甘肃省通信产业咨询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文本格式标准(修订)1. 总则1.1为了规范本公司通信工程设计文本,提高设计效率、保证设计质量,做到格式一致,版面清晰,使文件符合施工、生产维护和存档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出版的通信各专业工程设计,也适用于其它方面的技术文件(如技术规范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1.3本标准是基于采用Microsoft for Windows的Office2000、AUTOCAD等软件编制的设计文件,采用其他软件编制的设计文件也必须按本标准执行。

1.4本标准根据YD/T5015-95《电信工程制图与图形符号》编制。

2. 封面和扉页2.1封面2.1.1工程名称应严格按《邮电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要求格式编制。

2.1.2封面中的“设计阶段”必须与工程设计合同(委托)书中的设计阶段一致。

2.1.3对于有全套文件、全套概(预)算表、全套器材概(预)算表、或施工图纸及说明分类的,在封面的标题下方用括号写上以上类别。

2.1.4修正概(预)算或设计时,根据部颁标准YD/T5015-96执行(统称为“修改设计”),并将此字样写在标题内,在单项工程设计名称的下方。

2.1.5设计编号 公司各部门:为了适应公司生产架构调整后各生产部门对设计编号代码的新需求,对公司原有各生产部门所用的设计编号重新分配,请各生产部门负责人对各自部门所承担项目的工程代号进行分配。

具体设计编号及代码如下:设计编号由8为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2位为年份,第3位为设计部代码,第4位为0或1(0为无外协单位参与的项目,1为有外协单位参与的项目),第5位为专业代码,后3位为设计文本序号。

例如:5 3 001设计文件序号(第1项设计) 专业代码(无线通信工程)生产部门代码(陇中设计部)年度编号(2011年年度)0是否有外协单位参与(0为无外协单位参与,1为有外协参与)各设计部及专业代码如下表: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1.6封面格式上方空一行两端顶格划一条粗细线(4.5磅),然后用小二号黑体字居中书写工程设计名称,一行书写不下时可根据情况分行书写,词组搭配要合理,同一词组或语句不能分行书写。

在工程名称下方两端顶格划一条的粗细线(4.5磅)。

中部空3行左缩进5个汉字位臵用三号黑体字分行书写设计编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名称;下方底部空1行用三号黑体字居中分行书写设计单位名称和出版日期(用中文格式,零用“○”书写)。

在介于中部与下方处应间隔出8厘米左右空隙用于加盖印鉴。

2.1.7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分别加盖甘肃省通信产业咨询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专用章;可研和规划文件加盖甘肃省通信产业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公章。

2.2扉页上方空一行两端顶格划一条粗细线(4.5磅),然后居中书写工程设计名称,一行书写不下时可分行书写,词组搭配要合理,同一词组或语句不能分行书写,在工程名称下方两端顶格划一条粗细线(4.5磅)。

中部空3行居中分行书写总经理、总工程师、审核人、设计人姓名,空2行居中分行书写概(预)算审核人、编制人及证号。

下方底部空1格居中分行书写本公司名称及出版日期。

以上均采用三号黑体字。

3. 资质证书的使用3.1线路专业的设计文本,在扉页之后附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有线甲级)。

3.2有线专业的设计文本,在扉页之后附工程设计证书(有线甲级)。

3.3无线专业的设计文本,在扉页之后附工程设计证书(无线乙级)。

3.4有线专业的可研报告,在扉页之后附工程咨询证书(有线甲级)。

3.5无线专业的可研报告,在扉页之后附工程咨询证书(无线乙级)。

4. 设计文件分发表所有正式出版的设计文件(包括可研报告、规划等)均须在目录之前附一份设计文件分发表,表样(见附件1)。

5. 目录5.1设计说明的目录由Office自动生成。

5.2目录根据设计文件的“一、设计说明、二、概(预)算说明及表格、三、工程设计图纸”三大部分按顺序编写。

5.3目录字体:“目录”二字采用小二号宋体加粗;三大部分题目采用四号加粗宋体字靠左书写;设计说明的一级标题采用小四号加粗宋体字,其他均采用五号宋体字,行距采用单倍行距;概预算表格及图纸目录采用宋体五号字,行距均采用1.5倍行距。

5.4列“概(预)算表格”时,应将表一至表五各表的名称列出,对于一册内有二个单项以上的应分别列出。

5.5列出所有图纸的名称和图号。

书写格式:名称在左边,图号在右边。

5.6目录和说明的页码应分别编排。

6. 设计说明及版面要求6.1设计说明应按照各专业的内容格式要求编写。

6.2设计说明使用的文字、名称、图形符号、计量单位等,都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和信息产业部标准,说明中出现英文、汉语拼音字母缩写的名词时,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括号翻译成中文。

设计说明要明确、简要和程式化。

6.3设计说明标题与正文格式标题与正文格式如下表6.4说明文件的纸张大小要求:采用A4纸。

6.5正文字体要求:“设计说明”采用小二号字加粗,一级标题采用三号宋体字加粗,二级标题采用四号宋体字加粗,其他字均采用“小四号宋体”字;正文中出现表格时,表格外框采用双框线,两边应与页边距对齐,表格内的字体为五号宋体字,表头字加粗;字型采用“常规”,不得采用“斜体”、“粗体”及“下划线”。

6.6字符间距要求:采用“标准”。

6.7行间距要求:采用“1.5倍行距”。

6.8正文页面设臵要求:“左边距3厘米,右边距2.5厘米;上、下边距各2.5厘米”。

6.9页眉页脚设臵要求:页眉居中输入“单项工程设计(可研)名称”,页脚左方输入“甘肃省通信产业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右方输入页码编号(采用“-10-”格式),均采用小五号宋体字。

页眉的文字之下和页脚的文字之上顶格设臵细实线。

7. 工程概(预)算7.1各表格格式、分类应严格按邮电部邮部[1995]626号文附件《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文件中的格式要求。

7.2建设项目名称、单项工程名称及建设单位名称必须与封面一致。

7.3编制、审核人必须与封面一致,并注明概预算证号。

7.4 在概预算编制中,建设项目为一个单项工程时,单项工程编号应与封面设计编号保持一致。

如一个建设项目含多个单项工程时,概预算汇总表采用设计编号,单项工程编号应采用设计编号+单项工程序号的方式进行区分。

7.5编制日期应尽量与正式出版的年月吻合,特别对修改概(预)算应注意更改日期。

7.6表格中的各项字体及表格编号以“概、预算软件”生成的字号、字体及表格编号为准。

7.7表格中“概、预算表”应分开列概算或预算。

8. 工程设计图纸8.1图纸尺寸工程设计图纸幅面和图框大小应符合国家标准GB6988.2-86《电气制图一般规则》的规定,一般应采用A0、A1、A2、A3、A4及其加长的图纸幅面。

建议使用A3、A4幅面,以方便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图纸和图档管理。

工程图纸尺寸表:上表中图框外留宽为:装订线边宽25mm,其余三边为:A0、A1、A2为10mm,A3、A4:为5mm。

8.2图线型式及其应用8.2.1图线一般分为实线、虚线、点划线、双点划线等类型,一般又分为粗线和细线。

线路工程常用粗实线或细实线进行制图。

线型分类及其用途表:8.2.2图线的宽度一般在以下系列中选用:0.25mm,0.35mm,0.5mm,0.7mm,1.0mm,1.4mm。

在CAD制图中,方便制图和使图纸清晰美观,建议细线宽度取0mm,用line命令;粗线宽度取0.6mm,用pline命令。

8.2.3 复杂图纸也可以采用粗、中、细三种线宽,线的宽度可按2倍数依次递增。

8.2.4在同一张图纸上,按不同比例绘制的图样及同类图形的图线粗细应保持一致。

8.2.5指引线、尺寸标注线使用细线,原有、拆除、更换设备一般使用细线表示。

粗线用于表示新建设备。

8.2.6平行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粗线宽度的两倍即1.2mm。

8.3 比例建筑平面图、平面布臵图、管道线路图、设备加固图及零部件加工图等图纸,一般应有比例要求。

系统框图、电路图、方案示意图等类图纸无比例要求。

8.3.1平面布臵图、线路图和区域规划性质的图纸,推荐的比例一般为:1:10,1:20,1:50,1:100,1:200,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1:50000等。

通信线路工程中建议使用1:2000的比例进行绘图。

8.3.2设备加固图及零部件加工图等图纸,推荐比例1:2,1:4等。

8.3.3通信线路及管道图纸,为了更方便的表示周围的环境情况,可采用沿线路方向按一种比例,而周围环境的横向距离采用另外的比例或基本按示意性绘制。

8.4 尺寸标注8.4.1图中的尺寸单位,标高和管线长度以米(m)为单位,线径和管径以毫米(mm)为单位,按此原则标注的尺寸可不加注单位文字符号。

若采用其他单位时,应在尺寸数值后加注计量单位的文字符号。

8.4.2尺寸界限用细实线绘制,两端应画出尺寸箭头,指到尺寸界限上,表示尺寸的起止。

尺寸箭头宜采用实心箭头,箭头大小应按可见轮廓线选定,其大小在图中应保持一致。

8.4.3尺寸数值应顺着尺寸线方向写并符合视图方向,数值的高度方向应和尺寸线垂直,并不得被任何图线通过。

8.5字体与写法8.5.1图中书写的文字(包括汉字、字母、数字、代号等)均应采用长仿宋字体,排列整齐、间隔均匀。

其书写位臵应根据图面妥善安排,文字多时宜放在图的下面或右侧,文字内容从左至右横向书写。

图符说明或图表中文字采用“楷体”。

8.5.2图中的“技术要求”、“说明”、“备注”等字样,应写在具体文字的左上方,并使用比文字内容大一号的字体书写,标题下均不画横线。

具体内容多于一项时,应按下面的顺序号排列:1、2、3……(1)、(2)、(3)……①、②、③……8.5.3在图中所涉及数量的数字,均应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颁布的法定计量单位。

8.6注释标志和技术数据8.6.1当含义不便于用图示方法表达时,可以采用注释。

当图中出现多个注释或大段说明行注释时,应当把注释按顺序放在边框附近。

有些注释可以放在需要说明的对象附近;当注释不在需要说明的对象附近时,应使用指引线(细实线)指向说明对象。

8.6.2标志和技术数据应该放在图形符号的旁边;当数据很少时,技术数据也可以放在矩形符号的方框内;数据较多时,可以用分式表示(如分线盒,分子为原有用户数;分母为设计用户数),也可以用表格的形式列出(如总配线架)。

8.6.3在电信工程设计时,在项目代号和文字标注方面,推荐使用以下规则:8.6.3.1平面布臵图中可主要使用位臵代号或用顺序号加表格说明。

8.6.3.2系统方框图中可使用图形符号或用方框加文字符号来表示,必要时也可二者兼用。

8.6.3.3接线图应符合GB6988.5-86《电气制图、接线图和接线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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