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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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林业案件的相关法律(3篇)

办理林业案件的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林业案件的办理直接关系到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以及林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办理林业案件的相关法律,以期为林业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林业案件概述林业案件是指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林业权益,损害林业资源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破坏林木、林木种子、林木苗等林业资源案件;2. 违反森林采伐、运输、销售、加工等环节的案件;3.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植物检疫等法规的案件;4. 违反林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案件;5. 其他侵犯林业权益的案件。

三、办理林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林业案件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林业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处罚;(2)林业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林业案件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侵犯林业资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罪名:(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非法采矿罪;(3)破坏性采矿罪;(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6)非法狩猎罪;(7)非法捕捞水产品罪;(8)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9)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等事项,为林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林业案件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1)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林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当事人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合法、公开、公正。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26种)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4、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5、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6、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8、进入林地放牧案件。

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案件。

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3、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件。

1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1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案件。

1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案件。

1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案件。

1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件。

1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案件。

20、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案件。

21、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案件。

23、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24、散布谣言,谎报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

25、《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的案件。

(1)砍伐有争议林木案件。

(2)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法律关于林政案件的规定(3篇)

法律关于林政案件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维护林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由林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五条林业行政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林业行政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保障林业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与适用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六)暂扣或者吊销捕捞许可证、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等;(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较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九条林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立案调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第十条林业行政机关在立案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二)勘验、检查现场;(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四)委托检验、鉴定;(五)其他必要措施。

林业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林业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存环境的基础产业。

林业案件的查处,对于维护林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将针对林业案件的法律法规进行阐述,旨在提高公众对林业法律的认识,加强林业案件的法律监管。

二、林业案件的概念及分类1. 概念林业案件是指在林业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木材、非法采集野生动植物资源等。

2. 分类根据林业案件的性质和情节,可分为以下几类:(1)一般林业案件:指违法行为轻微,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重大林业案件:指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较大损失,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3)特大林业案件:指违法行为极其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可能引发区域性生态灾难的案件。

三、林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林业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其中,与林业案件相关的主要条款有:(1)第二十一条:禁止非法占用林地,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第三十六条:禁止滥伐、盗伐林木。

(3)第四十一条: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木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林业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刑事责任。

其中,与林业案件相关的主要条款有:(1)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第三百四十三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第三百四十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林业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

其中,与林业案件相关的主要条款有:(1)第二十二条: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林业法律案件分类(3篇)

林业法律案件分类(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法律案件是指在林业活动中发生的,涉及林业资源保护、林业权益维护、林业行政管理和林业经济纠纷等方面的法律纠纷。

林业法律案件的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林业领域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林业法律案件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二、林业法律案件分类1. 林业资源保护类案件林业资源保护类案件主要涉及森林资源、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等方面的保护。

以下是具体分类:(1)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案例:某市某村村民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修建房屋,被林业部门查处。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林地。

(2)非法采伐、毁坏林木案件案例:某市某村村民王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自家的林木,被林业部门查处。

经调查,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采伐、毁坏林木。

(3)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件案例:某市某村村民张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林业部门查处。

经调查,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2. 林业权益维护类案件林业权益维护类案件主要涉及林业权属纠纷、林业承包经营纠纷、林业投资纠纷等方面的法律纠纷。

以下是具体分类:(1)林业权属纠纷案件案例:某市某村村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林地权属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某对涉案林地享有使用权,张某无权干涉。

(2)林业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案例:某市某村村民王某与村委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后因经营不善,王某无力履行合同,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支付违约金后,村委会同意解除合同。

(3)林业投资纠纷案件案例:某市某林业开发公司投资某地林业项目,后因项目经营不善,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发生纠纷。

经仲裁,仲裁机构认定被投资方存在违约行为,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3. 林业行政管理类案件林业行政管理类案件主要涉及林业行政执法、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法律纠纷。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

林业行政案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79年制定,2000年修订。

该法规定了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林业科技创新、林业执法监督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配套法规,于2000年颁布。

该条例对《森林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林业行政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8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管理体制、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基本法规,于1996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野生植物保护的体制、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规,于1994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是我国森林防火工作的基本法规,于2008年修订。

该条例规定了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预防措施、火灾扑救、责任追究等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是我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基本法规,于1998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体制、防治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关于林政案件的规定(3篇)

法律关于林政案件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森林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林政案件,即涉及林业管理、森林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林政案件,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政案件的法律定义林政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林业法律法规,侵犯森林资源,破坏林业生态环境,扰乱林业管理秩序,造成森林资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行为。

三、林政案件的主要类型1. 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损坏或者林地资源流失的行为。

2. 违法采伐、毁坏林木案件: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采伐、毁坏林木,造成林木资源损失的行为。

3.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销售木材案件:违反木材流通管理法规,非法收购、加工、运输、销售木材,扰乱木材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 违法使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药品案件: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规,非法使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药品,造成森林资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行为。

5. 违法使用林地资源案件:违反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林地资源,造成林地资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林地资源损失的行为。

四、林政案件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吊销、暂扣许可证件;(4)行政拘留;(5)其他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1)故意毁坏林木罪:违反森林法规定,故意毁坏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占用林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林稽发〔2016〕183号,2016年12月29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现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一、盗伐林木案件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2024

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2024

引言概述:林业行政处罚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的行政制裁,旨在维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其中,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是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的依据和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分析其相关法律法规,以期加深对林业行政处罚制度的理解。

正文内容:一、行政警告处罚1. 违法行为的界定:行政警告处罚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如未按照规定进行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擅自砍伐毁坏林木等。

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行政警告的决定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警告的原因和依据,通知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 行政警告处罚的效力:行政警告对违法行为者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和恶化。

二、罚款处罚1. 违法行为的界定:罚款处罚适用于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且影响相对较小的违法行为,如未经许可非法狩猎、非法采伐珍贵树种等。

定:“罚款数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犯罪过程中的实际违法代码、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和违法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3. 罚款处罚的作用:罚款处罚不仅可以对违法行为者实施经济处罚,还可以达到震慑其他潜在违法行为者的目的,维护林业法律法规的权威。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1. 违法行为的界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适用于严重违法行为,如进行非法砍伐、非法采伐珍贵树种等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行为。

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依据,通知违法行为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影响:该处罚能够剥夺违法行为者继续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资格,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责令停产停业处罚1. 违法行为的界定:责令停产停业处罚适用于严重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违法排污、非法驱赶或破坏动植物栖息地等。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一、违反森林资源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案件1. 盗伐林木补种10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森林法》第39条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或幼树不足20株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38条0.5立方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至10倍罚款2. 滥伐林木补种5倍树木,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立木材积不足2立方或幼树不足50株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立木材积 2立方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二、违反木材运输管理制度的案件1、无证运输木材,没收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2、超证运输的,没收超出部分;证货不符的没收不符部分3、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的,没收运输木材,并处木材价款10%至50%罚款4、对承运无证运输的,处运费1至3倍罚款三.违反木材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收购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森林法》43条2、擅自在经营加工林区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40条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1、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轻微不需判刑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3条2、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处价值8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2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4条执行3、无狩猎证或未按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处价值5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3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5条执行4、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没收实物及所得,并处价值10倍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7条5、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驯养证5000元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8条6、无繁殖证或超驯养证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9条五、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的行为1、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烧荒开垦开矿采石挖沙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1万元罚款《自然保护区条例》35条。

林业法律案件分类标准(3篇)

林业法律案件分类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法律案件是指在林业领域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涉及林业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等方面。

为了更好地处理林业法律案件,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本文对林业法律案件进行分类,并提出相应的分类标准。

二、林业法律案件分类标准1. 按案件性质分类(1)林业资源管理案件:涉及林业资源规划、征用、占用、开发、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纠纷。

(2)林业行政执法案件:涉及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

(3)林业行政赔偿案件:因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法需要赔偿的案件。

(4)林业民事案件:涉及林业经营主体之间因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发生的法律纠纷。

(5)林业刑事案件:涉及林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纠纷。

2. 按案件来源分类(1)行政案件:由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案件。

(2)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

(3)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

3. 按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分类(1)林业用地案件:涉及林业用地权属、使用权、租赁权等法律关系的案件。

(2)林业资源案件:涉及林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法律关系的案件。

(3)林业生态案件:涉及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补偿等法律关系的案件。

(4)林业产权案件:涉及林业产权转让、变更、抵押等法律关系的案件。

(5)林业生产经营案件:涉及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法律关系的案件。

4. 按案件处理方式分类(1)调解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林业法律纠纷的案件。

(2)仲裁案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林业法律纠纷的案件。

(3)诉讼案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林业法律纠纷的案件。

5. 按案件影响范围分类(1)个案案件:仅涉及个别当事人利益的案件。

(2)群体案件:涉及多个当事人利益的案件。

(3)重大案件:涉及林业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林业法律案件分类的意义1. 提高案件处理效率:通过对林业法律案件进行分类,有助于案件审理人员迅速了解案件性质,从而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常用林业行政案件类别及法律依据

常用林业行政案件类别及法律依据

常用林业行政案件类别及法律依据1、盗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滥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2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森林法第43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擅自开垦林地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6、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7、非法收购木材案()。

(1)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案;(2)未按指定时间、地点、树种、材种或者超数量收购木材案;(3)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案;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木材,可以并处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8、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案(森林法第44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林业案件法律规定(3篇)

林业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林业案件是指涉及林业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案件。

林业案件法律规定是规范林业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林业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林业案件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林业案件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林业案件的范围林业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活动的行为。

(2)非法采伐、毁坏林木案件: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林木的行为。

(3)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木材案件: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木材的行为。

(4)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5)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烧毁、砍伐、采伐、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2.林业案件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林业案件当事人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具体包括:①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②恢复林业资源原状、赔偿损失、补种树木等行政措施。

(2)刑事责任:林业案件当事人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①故意毁坏林木罪:故意毁坏国家、集体、他人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③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林业案件的管辖林业案件的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地域管辖:林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一、非法砍伐和毁坏森林资源非法砍伐和毁坏森林资源是指无证或违法用途进行砍伐、采伐、破坏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违反林业法规、法律的行为,造成对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

1. 非法砍伐行为:非法砍伐行为包括无证砍伐、越权砍伐、砍伐超过许可范围等情况。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归还非法砍伐的木材;(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罚款10000-30000元,并吊销砍伐证照。

2. 毁坏森林资源行为:毁坏森林资源行为包括非法采集、破坏植物栖息地、损坏自然景观等情况。

处罚标准:(1)非法采集:罚款2000-5000元,并责令停止采集,返还采集物;(2)破坏植物栖息地: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恢复植物栖息环境;(3)损坏自然景观:罚款500-2000元,并责令修复景观。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和设施违法搭建建筑物和设施是指未经审批或超过许可范围,在林区内建设房屋、设施或进行土地开发等行为。

1. 违法搭建建筑物:违法搭建建筑物是指在未经审批的地区内搭建房屋、棚户区或非法露天采矿等行为。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10000-30000元。

2. 违法设施建设:违法设施建设是指在林区内未经审批建设道路、桥梁、管道、堤坝等设施的行为。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10000-30000元。

三、滥伐年轻林木和天然造林道路占用滥伐年轻林木和天然造林道路占用是指在林业区域内滥伐年轻树木,占用天然造林道路的行为。

1. 滥伐年轻林木:滥伐年轻林木是指滥用砍伐权力,过度砍伐林木,破坏年轻林木的生长。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砍伐,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停止砍伐,并罚款10000-30000元,并吊销砍伐许可证。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行政案件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的调查和处理。

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

本文将对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84年颁布实施,2007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共九章七十四条,主要规定了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1. 森林资源保护《森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保护森林资源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

2. 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林业产业政策,优化林业产业结构。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3. 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林业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4. 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森林法》第五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森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8年颁布实施,2004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制度、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1. 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2. 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调查
先行登记保存
发现
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 进行登记保存 证据持有人在场
告知证据持有人查点清楚;拍照、必要时录像 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持有人,一份附卷

现 场 勘 验 检 查

拟定勘查计划
请(专业技术人员、见证人)(制作聘请书)准备用具
问 (勘验地点特性、注意事项)

林政案 件类型
资源林政类 野生动植物保护类 自然保护区管理类 森林防火类 造林绿化类 湿地保护类 林木种苗管理类 植物检疫管理类
资源林政类
盗伐林木 非法收购 非法经营木材 无证运输 非法开垦林地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野生动植物保护类
非法猎捕 无证狩猎 非法出售/收购/动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制品 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
是指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有关林业 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 为。
林业主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 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 实施法律的活动。
一、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 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二、情节复杂的案件。即经过调查才能查清违法 事实并做出处罚的案件。
三、对当场处罚有分岐,无法做出的。
受理
是林业 行政案件 查处的开始, 是起动整个行政
处罚程序的前提。
受理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群众扭送等违反林 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受理。
(进入现场)

林业案件法律规定(3篇)

林业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林业案件是指涉及林业资源保护、利用、开发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非法占用林地案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等。

我国对林业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以下将详细阐述林业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林业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开发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林业案件的规定主要包括:(1)盗伐林木:违反森林法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滥伐林木: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占用林地: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

在林业案件中,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盗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法律授权林业案件(3篇)

法律授权林业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案件是指涉及林业资源开发利用、森林保护、林业行政监管等方面,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案件。

法律授权林业案件是林业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林业案件的概念、类型、处理程序以及典型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林业案件的概念及类型1. 概念林业案件是指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侵害林业资源、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案件。

2. 类型林业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活动的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指违反林业法律法规,非法采伐、毁坏林木,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木资源损失的案件。

(3)盗伐林木案件:指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盗窃他人林木或者非法采伐、毁坏他人林木的案件。

(4)滥捕滥猎野生动物案件: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捕猎、杀害、买卖、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

(5)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指违反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案件。

三、林业案件的处理程序1. 受理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林业案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立案。

2. 调查取证立案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3. 调解对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林业案件,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4. 处理决定根据案件调查结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5. 执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处理决定进行执行,确保案件得到有效解决。

四、典型案例1. 案例一:某企业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某企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林地建设厂房,面积达1000平方米。

经调查,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0万元、责令恢复林地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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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第一章总则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现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一、盗伐林木案件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滥伐林木案件2.01.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毁坏森林、林木案件3.01.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3.02.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3.03.破坏林地地表植被的行为,是指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林地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四、违法使用林地案件4.01.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开垦林地,但未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毁坏,或者在没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地上擅自开垦林地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0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4.0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临时占用林地超过规定的期限而不予归还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4.04.擅自复耕的行为,是指退耕还林者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擅自复耕,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五、非法运输木材案件5.01.无证运输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货主未依法取得木材运输证,擅自运输木材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5.02.运输木材货证不符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货主虽然依法取得木材运输证,但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或者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5.0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货主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5.04.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承运他人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六、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案件6.0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第四十三条)6.02.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或者违反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在林区经营(收购、出售)、加工木材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案件7.0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或者对野生动物资源构成威胁,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7.0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非法狩猎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依法取得狩猎证或者虽然取得狩猎证但违反其规定的内容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形。

(参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7.03.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情形。

(参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7.04.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擅自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擅自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情形。

(参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7.05.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违反特许猎捕证规定的内容,猎捕或者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尚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应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情形。

(参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7.06.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情形。

(参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7.07.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形。

(参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7.08.外国人非法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是指外国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我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拍摄电影、录像的情形。

(参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7.09.违法借展大熊猫的行为,是指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未按照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法规,在国内从事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形。

(参见《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八、违反防沙治沙法规案件8.01.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破坏植被的行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破坏植被,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8.02.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情形。

(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8.03.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情形。

(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8.04.不按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的行为,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不按治理方案治理沙化土地,或者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情形。

(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8.05.擅自治沙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的行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治沙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的情形。

(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九、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案件9.01.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森林防火法规,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情形。

(参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9.02.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行为,是指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形。

(参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9.03.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情形。

(参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9.04.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情形。

(参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9.05.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森林防火期内,未在其经营范围内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情形。

(参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9.06.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情形。

(参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9.07.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情形。

(参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十、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件10.01.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行为,是指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法规,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植树造林的情形。

(参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10.02.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行为,是指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法规,对已发生的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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