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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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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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可参考以下答案: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由企业投资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备案项目”,是指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范围外需经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

二、核准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范围:
1、总投资额(含建设用地购置或使用费)超过三千万元的;
2、总投资额(含建设用地购置或使用费)低于三千万元,但需就其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投资规模中纳入核准范围的;
3、涉及国家发展战略、安全、保密、重大公共利益、重大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应依法经国务院或其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4、就其在国家重点支持的投资领域、重点领域及重点产业投资活动
具有重要影响的,应依法经全国发展委员会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超概的处理

项目超概的处理

当下,对政府方、对社会资本方、对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律师事务所等切身相关的各方而言,尤其是已经落实或正在执行PPP项目的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SPV公司,鉴于前期实施方案、PPP项目合同的先天缺陷,PPP政策频发,执行阶段的经验缺乏,如何提前识别可能会发生的各类风险、如何平稳实施绩效考核、如何对项目各方予以专业指导、如何使项目顺利健康的、平稳高效的、合法合规的推进,则成了目前各方最为重要的任务。

在传统工程项目模式中,建设方一般都是在施工图纸出来后,通过工程量清单来进行招标,其项目范围比较精准,后期实施中即便有所变更、签证或索赔,一般也很难出现超概的问题(超出概算10%以上)。

但是PPP项目模式下,由于实施机构的前期准备工作一般都比较短,很难准确界定项目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再加上PPP模式前端识别阶段、准备阶段和采购阶段的程序相对冗长,所以留给规划和设计的时间周期几乎会压缩到极致,这就直接导致了总投资的不准确,于是超概问题成了PPP项目中最为典型的高频问题之一。

由于超概的后果相对严重,超概后的处理流程相对比较复杂,所以我们应当认真应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提前规避,尽量避免发生超概事实。

从样本项目的统计来看,超概的原因主要在于政府方实施机构的需求发生变化,增加硬件设备、增加项目范围、提高质量标准,或此前在项目体量确定过程中,人为的减少了部分子项(为了符合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要求,人为减少了部分实施中必不可少的子项,从而降低总投)等。

这是实践中出现频率非常高,但往往在项目开始实施时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应如何去处理?以什么为依据?在现行PPP相关政策文件中,并没有出台专门的关于PPP项目超概算的处理办法,故实践中依然采用传统工程项目超概算的相关管理规定。

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673号令)第三条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详细目录参见国发【2016】7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如何区分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如何区分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如何区分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1、审批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12号,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该条意味着只要是政府投资的就要走审批程序。

同时该条要求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2.核准制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涉及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的,均适用核准制。

文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核准制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定期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文件依据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要求,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由此,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开始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三种。

本文将对立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如下:什么是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1.审批制。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12号)第9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该条意味着只要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就要走相关审批程序。

2.核准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即,不适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涉及重大项目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的,适用核准制。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详见文末。

3.备案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健全备案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就《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相关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cn。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3月4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国令[2016]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令[2016]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索引号:000014349/2016-00242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6年11月30日标题: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国令第673号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如何判定企业投资的项目是核准还是备案

如何判定企业投资的项目是核准还是备案

如何判定企业投资的项目是核准还是备案?2010-05-28 10:44 文章来源:澧县招商局文章类型:摘编内容分类:其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1、“备案制”是指:企业只要将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交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即可。

2、“核准制”是指:企业需要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报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否则不予立项的制度。

现在国家对核准项目已经实行权力下放,只有外资项目是核准,内资项目在基层(省市区县)都是备案,用途上都有法律效力。

详细可咨询当地的发改局或经委。

我国的投资体制根据投资区域的不同,我们大致可以将投资活动分为两大类:1、境内的投资2、境外的投资这两类投资活动各具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境内投资本着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的精神,国务院于2004进行了投资体制改革,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据国务院的改革精神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本次投资体制改革从“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制度”,变为如今的以核准和备案为主的投资体制。

具体分为三类:1、对于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仍沿用审批制;2、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果属于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那么实行核准制;3、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

审批制,即只要企业利用政府的资金投资,那么必须要政府批准。

这一制度较易理解,无须进一步探讨。

投资项目审批政策解读及流程介绍 (1)

投资项目审批政策解读及流程介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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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 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 海洋环境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 海洋行政主 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管部门 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 意见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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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 洪水影响 水行政主管 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 评价 部门 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 环境保护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 评价审批 政主管部门 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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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 节能审查 节能管理部 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 意见 门 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分为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类。 (分行业、分地域、分规模、按工艺对某些产业进行限制。淘汰类则是对落 后产品和落后工艺进行淘汰。)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三类。 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我省36个产业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五年规划)(了解哪些项目哪些行业是政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咨询评估范围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一)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1.专项规划,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2.项目建议书,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申请报告,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5.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6.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开展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684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为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行为,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有关规定,特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及其说明,现予以发布,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

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是对通用文本的解释和阐述。

在编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借鉴和参考通用文本及说明的有关内容。

二、企业在组织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

三、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管理办法》要求,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基础上,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和把关,从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这些方面进行审查。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已经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审查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等方面内容的,应以有关部门出具的前置审批文件为准,不再作为项目核准机关的实质性审查内容,项目申请报告也不再对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分析。

2017年2月1日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

2017年2月1日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No.:00000000000000269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苍梧发改局权责清单

苍梧发改局权责清单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同1-2。
3.同1-2。
4.同1-2。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作出核准决定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
3.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未依法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部门意见或违反程序未进行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及专家评议,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责任事故的;

浅析投资决策综合咨询

浅析投资决策综合咨询

浅析投资决策综合咨询摘要:2017年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概念提出后,业界对其内涵与外延讨论较多,2019年515号文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了解读,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分为投资决策综合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两个阶段。

本文作者结合长期从事投资决策咨询的经验,对投资决策综合咨询的特点、工作内容和组织形式进行了全面解析。

关键词:投资决策;综合咨询;可行性研究一、投资决策综合咨询的概念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一次提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概念: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9号令)第一次官方定义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是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2019年3月,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提出:要遵循项目周期规律和建设程序的客观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分为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两个阶段。

投资决策综合咨询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接受投资方委托,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方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的咨询服务工作。

二、投资决策综合咨询的重要性投资决策环节在项目建设程序中具有统领作用,对项目顺利实施、有效控制和高效利用投资至关重要。

建设项目一般周期长、投资大、风险大,并且有不可逆转性,一旦工程建成,即使发现错误,也很难更改,损失难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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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九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十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

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 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

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由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参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制定,明确编制内容、深度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二十三条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属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转送的,可以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相关省级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曰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曰。

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曰。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曰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釆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曰。

第二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三十条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或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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