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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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

《幼儿舞蹈创编》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情况
课程编号:学分:周学时:1 总学时:17
开课学期:第2学期
开课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适用专业:学前教育
课程类别:专业方向必修课
课程修读条件:舞蹈基础与形体训练1、2、3、4,幼儿舞蹈创编1
课程负责人:所属基层学术组织:学前教育系
二、课程简介
<<幼儿舞蹈创编2>>课程是学前教育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程。

本课程主要解决作为学前儿童教育教师的肢体能动能力,在零基础的条件下,经过第五个学期的训练,解决动作协调能力,自如地舞蹈,并通过舞蹈创编知识创编儿童舞蹈。

重点内容是把握幼儿肢体能动能力,创编适合幼儿的舞蹈。

也是一门实践联系理论的专业课程。

三、教学目标
总目标:引领学生专业成长,引导学生热爱舞蹈,善于从心理到肢体的表现,使学生成长为生动,非机械式的幼儿教师。

具体来说有三个层次的教学目标:知识目标:从实践到理论认识舞蹈,儿童舞蹈的创编
能力目标:了解肢体,感受肢体,支配肢体
素质目标:肢体语言是幼儿教师的必备素质,能帮助教师更好地与幼儿相处和沟通,生动得体的肢体能动,可以提升学生在学前教育领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四、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
教学内容是掌握幼儿肢体能动能力,创编适合幼儿的舞蹈。

期末以组合的形式呈现,实践表演为考核方式。

节奏、动作到位、表情情绪,创编新颖是评分的条件。

五、考核及成绩评定方式
六、教材及参考书目:
撰写人:
审核人:
制定时间:年月。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
(2)将考核结果与晋升、奖励、培训等挂钩,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整体队伍素质。
4.人员保障
(1)落实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确保其收入与付出相适应。
(2)完善福利保障制度,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满意度。
(3)加强职业保障,维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1)完善法官选拔机制,严格选拔标准,提高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
(2)设立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岗位,采取公开招考、内部选拔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
(3)加强法院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人员考核与激励
(1)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对法官、辅助人员及其他行政人员进行全面考核。
(2)将考核结果与人员晋升、评优评先、奖金分配等挂钩,激发工作积极性。
5.内部监督与问责
(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2)强化问责制度,对工作失误、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三、组织实施
1.成立法院事业编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
2.制定详细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主体。
3.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改革措施
1.人员编制优化
(1)根据案件数量、审判工作强度等因素,合理调整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行政人员的编制比例。
(2)严格控制事业编制总量,对超编人员进行分流安置,确保编制使用效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审判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编制配置。
2.人员招聘与选拔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关于国企、事业编制机构分类的详细介绍

关于国企、事业编制机构分类的详细介绍

关于国企、事业编制机构分类的详细介绍一、国家机关编制的组织国家机关编制的组织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审判、检察机关、党派、政协、人民团体组织的机构编制。

这种机构实行高度的科层制组织形式,所花费的资源实行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制。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门类:1、国家权力、行政、司法机关组织。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例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驻外地办事处;各级公安部门所属的公安分局、派出所。

此外,国家海关、商品检验局、公安武装部队、消防部队、交警队、刑警队、边防检查站、看守所、收容所、拘役所、监狱机构、劳改局(处)、基层税务所、市场管理所及财政所等都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编制的组织形式。

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的人民法院及所派出的人民法庭。

最高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派出机关等。

国家金融机关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方分、支行等。

2、党派组织。

党派组织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中国***各级各类组织形式。

如中央及各地工作机构,地委、区委、党组等。

属于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和统战部的机关组织。

二是各**党派机关组织,包括民革、民盟、民建、民进、致公、农工、九三学社、台盟等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作机构。

3、政协组织。

政协组织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人民团体。

人民团体也是国家机关组织,其结构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形式一致,所花费的资源也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制。

这类组织包括全国总工会及地方各级工会组织、共青团中央及地方各级共青团机关、全国妇女联合会及地方各级机关组织以及华侨联合会等。

此外,国家及地方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文化艺术界联合会、工商业界联合会,以及佛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等宗教组织都属于人民团体。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制的完善,法院系统作为国家的司法保障机构,必须持续进行改革和创新。

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是法院事业编制的改革。

本文将探讨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目的、内容以及实施方案等相关问题。

一、改革目的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法院的绩效和效率,增强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通过改革,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法院系统存在的问题,并推动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建设。

二、改革内容1.编制结构调整根据各级法院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编制结构和编制比例。

同时,根据不同法院的特点和任务,调整编制职位的设置和调配,确保编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2.编制管理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法院事业编制管理机制,明确编制的监督、管理和评估责任,加强编制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通过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和人员素质水平。

3.编制用人政策改革制定合理的编制用人政策,确保编制系统内人员的选拔任用公正公平。

加强人力资源培养和激励机制,提高编制内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4.编制待遇改革合理调整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编制内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其工作贡献相匹配。

同时,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激励编制内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实施方案1.制定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时间节点和具体实施步骤,确保改革按部就班地进行。

同时,合理安排改革的先后顺序,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避免过多冲击和不确定因素。

2.加强改革组织与领导成立法院事业编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革工作。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任务目标。

同时,加强对改革干部的培训和培养,提高改革的组织领导能力。

3.深化制度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明确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操作规范。

加强对制度落实和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成效显著。

4.加强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加强改革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宣传改革目的、内容和成效。

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认识的分析

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认识的分析

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认识的分析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的公布实施,法官员额制度作为未来司法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也逐渐提上日程,部分法院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和试点。

法官员额制度是我国法院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根据相关指导文件和各地实践,我们可以把法官员额制理解为在法院现有的工作人员编制内,考虑当地实际因素,诸如法院所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审判工作量、法院工作任务量等,确定当地法官的数额编制,把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工作人员确定为法官,以此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这样可以使法院集中行使审判权,使法官做到公正审判,从而维护司法审判的权威。

一、实行法官员额制的背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且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和挑战。

该意见第49条确定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优秀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

其目的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专业素质,要求法官队伍中每一分子的法律观念和见解趋向一致,形成相互认同的法律心理、思维方式和司法技能。

借此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同案同判,维护司法权威,为法治社会建设形成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法官员额制的改革实践2022年月7月,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上海市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选择上海市二中院等8个单位,开展先行员额制改革试点,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成熟、可推广的经验。

法官的编制制度

法官的编制制度

1、法官的编制制度、任职资格、选任方式。

2、法官的考评制度、惩戒机制、淘汰措施。

3、法官的政治地位、经济利益、退职制度。

1、法官的职业独立性受诸多因素影响,法官独立审判受到牵制。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受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中国传统诉讼体制的影响,我国的人民法院在设置上按行政区域化分逐级设立,且各级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经费保障依赖于地方政府,从而使司法带有浓郁的地方行政色彩。

2、法官职业收入低,职业待遇未得到有效的保障。

法官的工资由地方财政按照公务员系列套改工资。

行政级别越高、工龄越长,工资就越高。

《法官法》所规定的薪俸待遇形同虚设,这种低收入水平,对法官的清正廉洁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3、法官政治地位职业地位低。

现行法院体制是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法院予以协管。

法院干部的人事任免权属于地方党委。

包括法官的级别,虽然由法院系统评定了法官等级,但是,没有任何实际价值。

法官级别是高是低实际上仍然以公务员的行政级别为标准4、法官职业安全未能得到切实保障。

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因对案件裁决结果不满而指责、谩骂、殴打法官的现象,甚至还出现当事人故意伤害和杀害法官的事件,特别是法官在处理当事人对立情绪异常激烈和矛盾比较突出的案件以及执行工作中,被暴力抗法者伤害的更为严重,更加普遍——法官职业也成为了高风险的职业。

这样一来,法官在裁判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会顾虑重重,放不开手脚,结果无疑阻碍了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长足发展。

5、职业身份无法保障。

虽然《法官法》明文规定,法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但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上级法院予以协管。

基层法官的任用必须先经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再由地方人大予以任命,法官的人事任免权完全受制于地方,法官实际上是可以随意被撤换或调动的。

法院机构编制报告

法院机构编制报告

法院机构编制报告1、是政法专项编,这种编制的人是法官。

2、是行政编,这种编制的人不能当法官。

但是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转换为政法专项编。

3、是工勤编,这种编制的人如司机;工勤编制是指为工勤人员所设置的编制。

4、是事业编,这种编制的可以从事行政工作或者当书记员。

行政编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人员定额、职务名称、工作量、工资标准、经费额度等的总称。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

由行政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列为国家行政编制。

行政编制是人员编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类别之一。

政法专项编制:2007年起实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在实践中指的就是政法专项编制。

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把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含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

这些系统使用的编制统称为政法专项编制。

党委政法委使用的编制不是政法专项编制。

工勤编:工勤编制是指为工勤人员所设置的编制。

工勤编制不同于行政编制(包括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前者主要是为后者提供后勤保障,包括交通服务(司机)、餐饮服务(食堂工作人员)等。

事业编: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扩展资料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2、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法院的职位从大到小

法院的职位从大到小

中国法官等级的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从1997年12月12日开始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1.中国法官等级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法官;(二)大法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2.主要职务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2)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3)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4)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保障中心事业编制人员招考公告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保障中心事业编制人员招考公告

根据⼯作需要,宁波市中级⼈民法院决定⾯向社会招考录⽤审判保障中⼼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作⼈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招考计划⾯向社会招考录⽤事业编制⼈员共20名。

⼆、招考范围、对象和基本条件(⼀)招考范围和对象1、2008年宁波市⽣源全⽇制普通⾼校应届毕业⽣;2、具有宁波户籍的社会⼈员(以2008年3⽉31⽇的户⼝所在地为准)。

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职⼯、现役军⼈以及原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职⼯被辞退的⼈员不能报考。

在全⽇制普通⾼校就读的⾮2008年应届毕业⽣不能报考(在全⽇制普通⾼校就读的⾮2008年应届毕业的硕⼠、博⼠研究⽣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在2005年⾄2008年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为的⼈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为机关事业单位⼯作⼈员的其他情形⼈员,不得报考。

(⼆)基本条件报考⼈员除应具备报考专业(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35周岁以下(即1973年3⽉31⽇以后出⽣);2、社会⼈员必须在2006年8⽉以前参加⼯作,并具有与报考职位相关的⼯作经历;3、⾝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试⾏)》;4、诚信敬业,品⾏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提供的个⼈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律取消考试录⽤资格。

三、招考岗位名额及相关专业资历要求1、书记员(速录员)岗位12名,要求具备国民教育⼤专以上学历,具备良好的司法速录技能。

2、财务岗位1名,要求具备国民教育全⽇制会计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

3、络管理岗位2名,其中计算机应⽤技术专业1名、系统⼯程专业1名,均要求具备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4、其他审判辅助岗位5名,要求具备国民教育全⽇制语⾔⽂学专业或新闻传播学专业、统计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招考程序(⼀)报名时间:2008年4⽉5⽇0时--4⽉7⽇24时。

址:宁波考试(/)报考⼈员上注册个⼈信息后,选择职位(专业)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人民法院编制变化史

人民法院编制变化史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编制变化史简述①本节目录:一、改革开放以来法院系统编制变化之回顾(一)1979年:全国法院有干部95255人(二)1982年:设立政法专项编制(三)1984年:增编4.2万人,1985年招录36934人 (四)1987年:增编5.5万人(五)1990年:增编1.2万人(六)1993年至1995年:增编42000人(七)1998年:清理清退人员6830人,1999年清理540多人(八)2001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人员精简10%名(九)2005年:为地方法院补充政法专项编制12782(十)2008年至2013年:全国基层法院累计补员5万余人(十一)2010年至2015年:5年增编4万人(十二)到2015年,法院人才队伍新增82000人左右二、改革开放以来法院系统补员情况的简要梳理(一)1973至1979年7月:平均每年补员1万人①由于前节已对中国法院人员数量情况进行了详细考证并注明了数据来源,故本节关于法院工作人员数量的具体数据来源可直接参见前节,本节不再标注。

本节引用的相关文件均属公开文件,可轻易在网络上搜索到,故亦不再一一标明出处。

(二)1979年下半年至1995年:平均每年补员1.5万人(三)1996年至2004年:平均每年补员8000人(四)2005年至今:平均每年补员8000—10000人以下正文:十年“文革”浩劫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践踏,法院是重灾区,许多法院被撤销,干部流散。

直到1973年,各级人民法院才逐步得以恢复重建,流散干部得以陆续回归。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法院在组织机构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加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蓬勃发展,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下面笔者对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的编制变化史作以简要回顾和梳理。

一、改革开放以来法院系统编制变化之回顾(一)1979年:全国法院有干部95255人1979年6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一次即通过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两部基本法律在内的七个法律。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25•【文号】法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编制工作正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法发〔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内设机构数量。

要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在理顺职能、优化分工的基础上,精干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规模,杜绝1人或者2人庭(科、室)现象。

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运行质效。

政法专项编制50名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51-100名的一般不超过8个,101-200名的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任务较重或201名以上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审判业务机构并从严审批。

高级、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级职能、案件数量、人员编制等情况,适当精简内设机构数量。

各级人民法院的非审判业务机构数量不得超过审判业务机构数量。

上下级法院的机构设置不必一一对应,上级法院不得要求下级法院对口设置相应机构,也不能以考核评比、经费划拨等方式变相限制下级法院整合内设机构。

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不纳入内设机构改革范围。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设置。

二、关于审判业务机构设置和审判团队组建。

积极推进审判职能优化、内部管理扁平化,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设置审判业务机构。

法官编制的确定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_以基层法院的改革为中心

法官编制的确定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_以基层法院的改革为中心

法官的群体素质与审判人力资源的配置方式是目前法官制度改革所关注的核心 。 法官群体的高素质 讲究的是审判人员的少而精 , 那么限定法官的编制数量也就势在必行 。 另一方面 , 提高法官的群体素质虽 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司法不公和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 , 但如果不理顺法院现行的审判人员管理体制 , 高素质的职业群体也可能在体制运行不畅的内耗中毫无用武之地 。 这一问题在法官人数占到全国法官总 人数 3 / 4 强的基层法院则显得尤为突出 。 近年来 , 不少基层法院对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方式进行了不懈 的改革探索 , 法官助理这一新型岗位由此走上了历史的舞台 。 但我国不仅没有法官编制确定的制度化建 构 , 也没有法官职业化后分层设置司法辅助人员的规范化实践 , 基层法院就审判人员分类管理问题所作的 改革尝试带来的是过大的人心震荡 , 制度革新所设计的长远前景令人担忧 。 因此 , 在提高初任法官准入门 槛、 精简一线法官职位数的制度改革规划中 , 综合考虑基层法院的人员结构现状及相关因素 , 科学地确定 法官的编制并层次分明地设置司法辅助人员就显得尤为必要 。
一 、我国法官编制及法官办案效率的现状 : 基本数据的对比
在西方 ,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 , 一个法院的法官人数基本上都是法定的 , 不得轻易 增减 , 同时这个数字都相对较小 。 如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共有法官 3 万名 , 美国总人口 2. 5 亿 , 每万人 中有 1. 2 名法官 ; 日本全国法官共有 2 825 名 , 总人口 1. 23 亿 , 每万人中只有 0. 23 名法官 ; 英国的正式法
① 官为 500 余人 , 总人口 0. 58 亿 , 每万人中不到 0. 1 名法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于 2004 年 10 月

法院组织结构

法院组织结构

法院组织结构
法院组织结构是指法院在履行司法职责过程中所建立的各级组
织机构和人员编制体系。

法院组织结构的设计,关系到司法工作的高效、规范和公正。

根据我国的司法体制,法院组织结构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以及其内部的司法行政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等。

在法院组织结构中,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构,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高级人民法院则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司法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则是各市、自治州、地区的最高审判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的重要案件审判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则是各县、市、区的基层法院,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案件审判工作。

在各级法院内部,还设有各种司法行政机构,如院长办公室、审判委员会、审判庭、执行局等,分别负责管理法院的行政工作、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等。

同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还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为需要援助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综上所述,法院组织结构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其中各级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直接关系到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因此,法院应该不断优化其组织结构,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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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包括哪些部门和机构,有什么职能

法院包括哪些部门和机构,有什么职能

法院包括哪些部门和机构,有什么职能⼈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使审判权,上级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民法院的审判⼯作,⼈民法院有具体的机构进⾏分⼯,那么,法院包括哪些部门和机构,有什么职能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的部门和机构以及相关职能介绍(⼀)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公务,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负责综合性⽂件、报告的起草;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信息、⽂秘、档案、保密和办公⾃动化管理;负责内外联络与协调⼯作;处理⼈⼤、政协议案提案事项;协调处理来信来访有关事项;负责本院机关⾏政财务管理;监督诉讼费的收缴、使⽤、管理⼯作;指导下级法院相关⼯作。

(⼆)政治部主管法院系统思想政治⼯作;协助地⽅党委管理基层⼈民法院领导班⼦和队伍建设;负责法院机构编制⼯作;主管本院的⼲部⼈事⼯作;负责党组的会务及交办事宜;组织离退休⼲部进⾏政治学习和开展活动;承办离退休⼲部的有关事宜及计划⽣育⼯作;承办本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及⽇常⼯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法官等级评定、晋升的呈报及⽇常管理⼯作;负责组织争先创优、表彰奖励、教育培训、法官管理调研等⼯作。

(三)⽴案庭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案登记;依法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依法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卷。

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案⼯作。

负责司法救助⼯作;根据当事⼈申请,依法进⾏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负责信访接待⼯作,处理来信来访;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审限流程管理;监督和指导下级⼈民法院的⽴案⼯作。

(四)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刑事案件;办理相关⼤案要案的协调⼯作;监督、指导下级⼈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作。

(五)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民事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监督、指导下级⼈民法院相关的民事审判⼯作和⼈民法庭⼯作。

(六)⾏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审理⾏政案件;指导下级⼈民法院的⾏政审判⼯作;审查⾏政机关申请强制执⾏案件;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承担本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常⼯作。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机构编制实名制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机构编制实名制
潍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盖章)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盖章)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〇一一年九月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机构编制实名制
公示榜
根据潍坊市潍城区编委办公室《关于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潍城编办字[2007]3号)要求,现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单位性质、单位规格、主要职责、内部机构、人员编制及对应配备的实有人员名单公示如下:
机构名称
潍坊市潍城人民法院
单位性质
吴晓勇、张朋、姜琪砚、王相凤、崔庆波、
杜荣对、管晓炜、胡婷、黄维达、刘楠楠、
陆金芳、王成华、王法见、王新军、徐菲菲、
赵秀军、刘园园、姜剑飞、周静、赵燕、
路晓莉、祁陶、徐冰、赵丽翠、
李丰刚(工勤)、王志国(工勤)、张薇(工勤)、
张志友(工勤)、韩绍明(工勤)、李秀芹(工勤)
监督电话:8188552(潍城区编办)
内部机构
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法警大队、技术室、监察室、于河法庭、望留法庭






马健、宋金华、赵鹏、高长武、林明德、
周昭福、孙少华、陈同伟、居荣、陆羽、
朱振国、王志永、季祥华、刘成江、刘可军、
姜春、朱加红、初晓刚、韩洪林、王桂玲、
王文成、王跃、朱粤鹏、裴智璞、吕虹、
王洪芹、窦金奎、冯国庆、王伟川、张则义、
房丽丽、高梅、何红兵、姜涛、李冬、
刘鹏飞、马骏、齐为民、曲伟波、宋晓萍、
谭俊光、于寿吉、张文波、高发启、丛延松、
韩世林、贾乐、李爱玲、李蕾、李迎辉、
石皓、石凌云、王德华、王桂涛、王玉琴、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2.04•【文号】法发[2000]30号•【施行日期】2000.1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2000年12月4日法发[2000]30号)一、机关内设机构职能(一)办公厅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

2.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中央领导、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和中央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通讯工作。

4.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

5.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对下指导工作;负责与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特邀咨询员的联络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6.负责院领导秘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7.负责院总值班、院印章管理、传达和收发工作。

8.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对下指导工作。

9.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本院司法警察二队执行公务活动。

10.负责新闻宣传和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

11.负责院党组文件理文和党政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院机关、全国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

12.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二)政治部1.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承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职称的有关管理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方案;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受中组部委托考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协助地方党委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目前我国的法院人员管理模式一直沿用单一的行政化人事管理模式,法官与各类司法辅助后勤人员混为一体。

这一管理模式限制了司法独立,降低了司法效率,阻碍了司法的良性发展。

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发展趋势,而法院队伍的分类管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本文探索根据法院工作的性质、职业特点,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等三种类型,并按不同类型建立相对独立又各具特色的管理体系,以实现法院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一、我国法院人员单一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弊端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法院工作人员除了核心主体法官之外还包括书记员、法警、执行员、行政后勤人员,部分试点法院还存在法官助理。

对于各类人员实行单一的行政化管理是我国法院人事管理的传统模式,即院长之下设立若干中层部门,实行院长、庭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三级纵向管理,一级管一级,层层请示,层层汇报,层层负责。

单一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现实中产生了诸多弊端,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行使,极大地制约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司法独立受到影响由于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存在,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限制,无法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行政化管理模式下,法官之上有若干级别的领导干预或制约着,如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

有的法院还出台内部规定,判决书一律要院长、庭长签发,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要经过审委会讨论等等。

正因如此,法官们必须顺着领导的意图或思路办案,否则判决书签不下来,左右了办案法官,实际上剥夺了法官独立的审判权。

此外,由于法院人、财、物管理权限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行政官员依此对法官施压的事例也屡见不鲜,也极大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行使。

(二)各类人员配备比例失调单一的行政模式管理造成了法官没有独立的员额限定。

由于法院的编制是统一使用的,一部分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后转为法官,而他们占用的政法编制数却不发生变化,这使得法院无法招录新的人员,从而形成了法官数远远多于书记员数的不协调比例。

[计划方案]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

[计划方案]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

[计划方案]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XX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XX8号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现有内设机构根据“三定方案”及历次机构调整核定情况,现有核定内设机构19个:政治办、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局(执行庭)、非诉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行政室、司法技术室、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旅游速裁法庭。

下设7个基层人民法庭:XX人民法院、XX 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

现实行合署办公后为4个,XX人民法庭(含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含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含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

“三定方案”以外,设机关党总支及工、青、妇群团组织。

二、现有政法编制及领导职数现有中央专项政法编制95名(原97名、县监察委转编2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3名;党组班子6名(党组书记1名、党组成员5名),2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内设副科级机构9个:政治办、旅游速裁法庭、七个基层人民法庭。

内设机构负责人高配科级职务4名:执行局局长、非诉执行局局长、司法警察大队队长、政委,现有员额制法官31名。

三、内设机构整合调整方案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在理顺职能、优化分工的基础上,精干设置内设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运行质效。

设置内设机构8个(其中审判业务机构5个,司法管理机构3个)。

审判业务机构内组建审判团队11个,实现“大服务、大审判、大监管”的工作格局。

(一)强化诉讼服务中心职能,设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撤销司法技术室、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其职能调整到诉讼服务中心。

人民法院编制

人民法院编制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福建省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2]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县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关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推进司法改革的精神。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按照有利于保障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能,实行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审判体制。

二、主要职责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部署,提出全县法院系统的全局性工作。

(二)对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判;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四)依法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并由县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教育培训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八)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九)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管理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法院人员编制员额的现状及建议

法院人员编制员额的现状及建议

法院人员编制员额的现状及建议编制是指机构设置规格、数量和人员配备比例。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编制是指各种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定额、结构和职务配置;狭义的编制是指对各种机构内人员数量的定额、结构和职务作出规定,即所谓人员编制,不包括机构的设置。

本文拟从狭义的编制概念入手,对现行法院人员编制总体概况等内容进行阐述。

一、总体概况法院人员编制作为人民法院得以成立和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和组成要素,在法院行政管理中占有突出地位。

当前,在基层法院编制数的确定上,仍是沿用以辖区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这种定编方法缺乏科学性。

因为在实际中,人口数量与法院工作量未必呈正比关系。

由于定编时未对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迁徙流动等因素加以科学考量,随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院编制数量增加却相对缓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人民法院审判任务,编制紧缺等问题日益凸现。

以我市某基层法院为例,该院地处重庆主城区中心地带,现有编制120余人,本地户籍登记的常住人口有60万人。

随着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公司、企业和机关入驻该院辖区,带动了该地的流动人口急速增加,相应产生的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

经统计,该院受到的案件数量已从XX年的4000多件攀升至XX年8000多件,同比上升幅度达%,而同期该院编制数仅仅上升%,年人均结案数从XX年的37件上升到XX 年的66件(按全院编制数计算),增幅达%。

编制数与审判任务量之间并未建立起良性、和谐、双赢的关系。

由此可见,因为编制确定依据的不合理,加剧了部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并引发了诸多方面影响:一是延长了办案期限。

由于案件多、审判力量有限,相应增加了案件及时办结的难度,致使办案期限相对延长;二是增加案件质量隐患。

鉴于案多人少矛盾,公正与效率发生矛盾,给案件的质量增加隐患;三是影响法官身份健康。

为了不超审限,为了不积压案件,不少法官只得长期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不少法官一天要开2次庭,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只好在中午、晚上或双休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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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福建省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2]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县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关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推进司法改革的精神。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按照有利于保障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能,实行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审判体制。

二、主要职责
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部署,提出全县法院系统的全局性工作。

(二)对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判;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四)依法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并由县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教育培训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八)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九)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管理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民法院内设11个职能庭处室及按规定设置的监察室和1个直属机构,并保留林业审判庭和4个基层人民法庭。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本院机关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院性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简报、情况反映、信息编辑、法制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文件收发、机关公文处理、文印、档案、保密、机要通信等工作;负责财务、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负责指导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负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2、政治处
负责本院干警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依照《法官法》和《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开展院系统的奖励、表彰和干警教育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干部队伍;负责全县法院系统法官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警衔评授和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管理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院的干部任免和人员调配、工资福利、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人事编制工作;负责党组、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的会务工作;负责督办以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

4、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涉侨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

5、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国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第一审国内融资、租赁、证券、期货、票据、公司、外贸代理、保险、破产等案件;审判因商务活动而产生的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担保方式纠纷案件、金融案件;审判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建筑工程承包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6、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7、执行局(挂执行庭牌子)
依法执行本院一审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受理其他法院统一委托的执行案件;协助外地法院到本县执行的案件。

8、立案庭(加挂书记员管理室牌子)
依法办理由本院管辖的一审各类案件进行立案;依法受理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申请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处理非诉来信、来访;指导人民法庭的告诉立案工作;协调本辖区内各法庭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督促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来信,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对各业务庭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同时加强对书记员的教育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确保办案质量,并做好庭前各项准备工作及庭审中的记录工作和其他应当书记员完成的工作。

9、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判本院需要再审和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本院生效的各类申诉案件;审判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按照最高法院《审判案件质量综合评定办法》和《审判质量不合格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审判监督,切实做好案件审判质量的评查和日常检查工作,认真落实错案和不合格案件责任追究。

10、少年审判庭
依法审判少年刑事犯罪案件以及与少年、妇女权益有关的案件,维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少年犯罪,保障无罪的少年不受刑事追究。

11、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全局性方针、政策及重大理论问题,分析掌握法院工作动态,总结推广法院工作经验,提出解决审判工作问题的建议,适用法律政策请示;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本院综合性材料工作,组织指导本院调研工作;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和宣传工作。

12、林业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林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13、监察室
负责监督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纪律的情况;受理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负责违法审判案件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调查处理本院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法违纪案件;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制定本院廉政建设方面制度。

县人民法院监察室与中共惠安县纪委派驻县人民法院纪检组合置办公,同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职责。

(二)直属机构
司法警察大队
司法警察大队作为县法院的直属机构,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维护本院机关秩序。

(三)派出机构
县法院在全县设置四个基层人民法庭作为县法院的派出机构,分别为城关人民法庭、东园人民法庭、崇武人民法庭、净峰人民法庭。

其职责是:依法审判本辖区第一审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办理县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和县委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惠安县人民法院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111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3名。

纪检、政工主要领导干部由本院副院长级干部担任。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1名。

▲根据泉委编[2005]4号《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增加全市法院系统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增加惠安县人民法院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7名,合计118名。

▲根据泉委编办[2008]54号《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委编办〈关于分配下达全省法院系统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的通知》,增加惠安县人民法院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10名,合计12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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