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18〕4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18〕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日晋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及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政府及各部门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晋城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制定机关事务工作发展规划,健全节约型机关考核评价体系,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保障水平。
第六条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信息平台,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晋市政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继续清理、精简审批事项。
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审批事项。
要大幅度减少和调整现有审批事项,重点推进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和涉煤企业的行政审批改革,该下放的审批项目必须一律下放。
全面清理并取消一批涉企年检、年审项目和收费事项。
对不符合政企、政事、政府和中介组织分开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事项,通过加强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事项,多个部门或环节重复交叉审批增加行政成本和管理相对人负担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切实做到“应减必减”。
2.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实行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建立健全审批实施制度和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做到简化程序、公开操作、限时办结。
要建立完善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推行“一站式”审批,推动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运转。
要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行使的监控,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全程跟踪,实时监控,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3.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和办事公开目录,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流程和监督措施,在政府网站和部门办公场所公开,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工作规范、法规纪律和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履职尽责。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晋市政办[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0日晋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11〕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发〔2011〕21号)精神,不再保留晋城市水利局,设立晋城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水利局(晋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晋城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晋城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晋城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的全部职能划入市水务局。
(三)加强全市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全市城乡供水安全,促进全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四)加强全市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市水务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市确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供排水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务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9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决定成立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
法律顾问组主要负责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与市人民政府相关的重大涉法事项、重大经济合同项目,以及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仲裁案件,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组办事机构设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法律顾问组设组长一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
附件:1、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第一届成员名单;2、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第一届成员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王治平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王继军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晓鸿山西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先瑞山西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桑伟宝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建瑜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附件2: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才智和优势,促进市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组是由为市人民政府涉法事务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律师组成的非社团组织。
法律顾问组设组长一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为法律顾问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联络、组织和协调法律顾问组的活动,协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适时参与政府涉法事务,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3]5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3〕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快工程进度,圆满完成1553个行政村街道太阳能路灯亮化工程,现将《晋城市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8日晋城市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实施方案根据山西省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联席会议下发的《山西省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实施办法》(晋亮联会〔201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是省政府2013年为全省农村居民办的一件实事,要按照“省规划指导、市采购协调、县实施落实、乡村配合施工”的要求,统筹考虑项目实施进度、质量保障、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依法规范建设,加决推进速度,确保全市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任务按期圆满完成。
二、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我市今年共完成l553个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任务。
其中,城区l6个村,泽州县461个村(开发区2个),高平市265个村,阳城县339个村,陵川县302个村,沁水县170个村。
各县(市、区)任务村必须在1553个确定村范围内。
我市l553个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省、市共投资17640万元。
根据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价格,各县(市、区)按照大、中、小村三个档次,结合当地行政村主要街道和重要公共活动场所实际,以县(市、区)统筹安排各村路灯安装数量。
原则上村农业人口在900口人以上(包括900口人)的大村,每村安装太阳能路灯在25盏左右;村农业人口在500口人以下(不包括500口人)的小村,每村安装太阳能路灯在15盏左右;村农业人口在500口人以上900口人以下的中等村,每村安装太阳能路灯在20盏左右。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晋城市县域经济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07]1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晋城市县域经济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晋城市县域经济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07〕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县域经济工作领导组成员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夏振贵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郭长青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成员:白亚平市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樊烨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国继市发改委主任张建忠市经委主任王仁庆市科技局局长王克平市财政局局长缑广顺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王有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韩守元市建设局局长贾承健市交通局局长张宝贵市水利局局长秦建孝市农业局局长刘万堂市林业局局长王新善市商务局局长李成太市环保局局长郭治琛市统计局局长刘金峰市旅游文物局局长秦李芳市中小企业局局长王志明市农业综合开发局局长卢海建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吕惠兰市工商局局长张炯玮中国人民银行晋城中心支行行长李瑞杰中国银监会晋城分局局长郭凤鸣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晋城办事处筹备组组长李江波市统计局企业调查队队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具体负责协调、督促及考核评比工作。
办公室主任:秦李芳(兼)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结束——。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7•【字号】晋办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晋办发[2000]42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我省党政机构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
通过机构改革,各部门在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办事程序,精简和分流人员,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同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需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多,审批范围广,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监管不力等。
为了进一步引深机构改革,切实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现就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职能,改革和完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有利于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基本原则是:(一)简政放权。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能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能由企业自行决定的事项,该下放的下放,该移交的移交,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大力减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批事项。
(二)规范管理。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09〕10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1号)以及《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市政府部门的“三定”规定工作“三定”(即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规定工作是实施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
政府各部门要通过“三定”规定工作,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三定”规定的范围市政府办公厅、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和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到职责整合调整的事业单位。
(二)“三定”规定的内容1.定职责(1)各部门按照上下基本对口的原则,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三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部门主要职责。
设定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要以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此之外,不得自行设置。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列入部门职责,同时要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附在“三定”规定之后。
各部门职责表述要简明、扼要、准确,要明确哪些职责划出去,哪些职责划进来或新增加,哪些职责应该强化,哪些职责应该弱化或下放,哪些职责应该取消。
(2)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晋城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晋城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晋市政办函〔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晋市政办函〔2021〕26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晋城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管理能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晋城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领导统筹全市社会组织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协调解决全市社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组成人员组长:武健鹏副市长副组长:宋彪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涛市民政局局长成员:李建亮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新闻中心主任李凌志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殷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郎军芳市委非公和社会组织工委书记武琼市委网信办副主任韦凌云市发展改革委三级调研员李雪明市教育局督学贾莹峰市科技局副局长梁建刚市工信局党委专职副书记赵建云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赵世静市民政局副局长李建民市司法局副局长杨兴文市财政局副局长赵志义市人社局副局长毋建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马全新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刘建云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段玉太市商务局副局长赵芳市文旅局副局长赵锦会市卫健委副主任张涛市退役军人局副局长原张晋市外事办副主任尚济民市市场监管局二级调研员刘宇光市体育局副局长宋前进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四级调研员王晋生市总工会四级调研员庞雅亮团市委副书记成琳市妇联副主席谢红俭市文联副主席曹峰毅市科协副主席吴鹏市工商联副主席李向青市残联副理事长王晋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许雪峰人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副行长田卫东市税务局总会计师琚美霞晋城银监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相关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赵世静副局长担任。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5•【字号】晋市政办[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2月5日晋城市人民政府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1]14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并入市经济研究中心。
晋城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更名为晋城市人民政府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正处级建制,是晋城市人民政府直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开展超前研究和跟踪研究,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意见,为制定我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政策提出建议。
(二)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行评价,提供决策咨询、决策依据。
接受委托组织或参与对县(市、区)和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重要项目进行研究论证。
(三)制定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年度目标和中长期规划,跟踪调查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剖析问题,总结经验,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为企业改制、农村改革提供服务。
(四)定期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动态,分析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发展趋势,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综合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经济结构调整问题,对全市产业结构、投资结构、企业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区域生产力布局的调整方向和发展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7•【字号】晋市政办[2003]146号•【施行日期】200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3]146号)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晋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晋政函[2003]144号)和省编办《关于成立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编办[2003)75号),同意在晋城市政府办公厅增挂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现制定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国家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宣传工作,确定年度执法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是道路、广场、游园、绿地、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市道路、桥涵、河道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环境包括大气和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集贸市场、商场、门店等规定场地以外乱摆摊点、无照和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停存车场点以外乱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对向市区河道内倾倒垃圾、超标排放废弃物、擅自挖掘河道和破坏河堤及河道内设罚障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晋市政办[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5〕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办发〔2004〕40号),将晋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改委),为正处级建制,是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市发改委是研究拟订、组织实施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搞好经济总量平衡,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所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等职能。
2、市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的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0•【字号】晋市政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晋市政发〔2020〕16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0日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决策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进行。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发布的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发布的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实施的人事、行政、财务、机构编制、体制改革等公务规则或工作方案;(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规划或纲要;(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五)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和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就有关业务工作请示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的非普发性批复;(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法律、法规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九)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9〕4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同意我市市县两级列为全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批示,按照《晋城市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9〕12号)的要求,为保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与党政机构改革同步推进、稳步实施。
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筹备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正式运行前,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筹备组,先期从相关单位选调一批业务骨干作为筹备组工作人员,承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具体任务,指导协调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
组长:武健鹏市政府副市长第一副组长:司国奇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主任副组长:吴洪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张春林市编办副主任陈亚东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副主任筹备组在改革试点专项小组的领导下,承担梳理拟划转事项、划清审管职责边界、选定划转人员、设定组织架构等工作。
筹备组下设4个工作小组(具体人员名单附后):(一)综合协调组主要承担筹备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协调筹备组各小组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工作;负责提供筹备期间的基础服务保障;承担信息化建设前期基础工作;协调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工作;完成改革试点专项小组和筹备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组主要承担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总体架构、内设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设立的整体设计,以及人员转隶、编制划转、三定制定等基础性工作;负责拟定审管职责边界划分和审管衔接机制备忘录;完成改革试点专项小组和筹备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清理规范51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清理规范51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晋市政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清理规范51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市政发〔201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决定》)。
根据《决定》内容,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19号),公布了我省需要清理规范51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根据通知内容,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后,我市需要对其中1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应进行清理规范,不再作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市政府落实晋政发〔2016〕19号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5项)晋城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3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晋市政办〔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0〕44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6日晋城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93号)和《山西省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晋办发〔2019〕4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2020年底前,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
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更加科学高效,交易活动更加规范有序,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和查处力度明显加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拓展覆盖范围,完成平台层级整合(一)修订完善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组织开展一次全市范围内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在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和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汇总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晋市政办[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晋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09〕10号),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以下简称市城联社)为市政府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正处级建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受市政府委托承担行业管理职能,归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城联社和城镇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集体经济的法规、政策;拟定全市城镇集体经济地方性规章和实施意见的草案;组织和指导城镇集体经济理论研讨。
(二)调查研究全市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和相关政策问题,制定全市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战略及规划;协调解决全市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维护全市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指导全市城镇集体经济改革与重组,发展集体经济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依照《公司法》推进全市城镇集体企业公司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全市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健康发展。
(四)按照现代产权制度,根据资产的权属,履行出资人职责,分级监管城镇集体资产,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依法运营城联社资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成员单位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的前置核准和备案。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晋市政办[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晋城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各市县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9〕24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通知》(晋市编办字〔2009〕173号),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为副处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行政综合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具体有:1.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
3.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
4.查处盗版侵权行为,承担“扫黄打非”办公室安排的有关工作任务。
5.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监督检查职能。
(三)组织辖区内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晋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20〕2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晋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晋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2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关于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抢抓机遇统筹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晋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研究拟订新基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新基建项目的谋划储备、落地建设、竣工投运;统筹协调保障新基建的相关要素资源和服务;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新基建工作部署和任务,强化纵横协同配合;协调推动解决新基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协调争取国家、省新基建政策、项目、资金等支持。
二、组成人员组长:王震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张利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武健鹏副市长田志军市政府秘书长成员:张俊威市政府副秘书长邹树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泽市科学技术局局长马树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崔国炜市财政局局长刘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鲍瑞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海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国文市水务局局长王丽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司国奇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席学武市能源局局长聂永平市大数据应用局局长芦嘉晋城市云祥大数据科技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段俊梅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总经理李芳中国联通晋城市分公司总经理关丽国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总经理张军中国铁塔晋城分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邹树琦(兼)。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晋市政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晋市政发〔20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晋政发〔2006〕17号),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了《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预案》),并已经2007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总体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实施《市总体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
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
要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工作,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预案体系,做到从各级、各部门到基层单位都有应急预案,没有断层,不留空档;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抓好面向全市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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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4]72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
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晋市发〔2014〕10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市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在2014年底完成,职能转变任务在3-5年内完成。
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为确保《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36项)
(一)关于政府职能转变。
1.做好省政府分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衔接和后续监管工作。
(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省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3个月内完成)
2.进一步摸清市本级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底数。
全面核实市政府各部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外“红头文件”设定的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同时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014年11月底前完成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核实工作)
3.实行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动态管理制度。
公布调整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告,广泛接受监督。
今后,凡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市审改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2014年底前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进一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重点取消以部门“红头文件”等形式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限制性规定的审批事项;重点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等管理措施;重点取消我市设立、多数地市取消或未设立的审批事项。
(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014年底前提出取消意见,按程序实施)
5.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凡法律法规规定市、县两级均可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取消和下放后,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014年底前提出下放意见,按程序实施)
6.对转型综改和扩权强县试点县、转型综改试验扩权强镇试点镇配套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做好省政府对转型综改和扩权强县试点县整合配套下放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省级投资审批事项的承接和下放工作。
对转型综改试验扩权强镇试点镇配套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市编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加快推进)
7.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修订市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按照省政府出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流程图,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探索实施民间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金融、电信运营、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领域。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能源开发和转型综改重大项目。
规范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一律放在核准后、开工前完成。
进一步简化项目核准审查内容。
(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根据省里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加快推进)
8.对市政府决定拟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根据市政府取消、下放审批事项进度适时完成)
9.加快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结合新型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整合优化审批职能和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加大力度对审批流程进行再优化,并向社会公开。
(市审改办牵头,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2014年底前试点单位推行) 10.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四到位”制度。
“两集中、四到位”是指各部门在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设内设机构的前提下,各职能科室的审批(许可)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许可)科整建制进驻市政务中心集中办公;做到首席代表和审批(许可)科室人员到位,向首席代表的授权到位,审批(许可)事项办理到位,考评监督到位。
(市编办牵头,2014年底前试点单位推行)
11.根据市新型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出台政务管理机构改革方案。
(市编办牵头,市政务中心配合,按照总体规划适时推进)
12.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类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014年底前完成)
13.做好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采取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的承接工作。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省政府下放后3个月内完成)
14.建立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督办法和配套措施。
对取消的审批事项,特别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操作性强的监管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进行规范,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
(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会同完成。
全省指导意见出台后适时推行)
15.加强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制约监督。
强化部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明确责任人和时限,探索推行审批与监管分离的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强化电子监察,实时全程监控运行情况,实现可视、可控、可追溯;强化审批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会同完成。
2014年底前对各部门监督制度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取缔政府及部门(单位)私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取缔煤炭、教育、公路等领域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及时将清理规范情况向社会公布。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监察局会同完成。
2014年11月底前公布晋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17.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专项整治活动。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和有关检查活动一律予以取消。
在评比达标表彰专项整治活动中,重点清理不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