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公司出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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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邓**,男,汉族,1951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市**镇**34号,电话:1397*****6。
被告:**市甲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南路
法定代表人:彭*
工商注册号:43*********23。
被告:杨**,男,**市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股东,汉族,1951年11月15日出生,住**市**镇*路130号1栋2单元203室,身份证号码:433*********14,电话:132******48。
被告:彭**,男,**市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股东,汉族,1955年4月3日出生,住甲生物肥料有限公司院内,身份证号码:43***********14,电话:1****51。
第三人:彭*,男,**市甲公司经理、股东,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住**市甲生物肥料有限公司院内,身份证号码:43******035,电话:18*****8。
第三人:涂**,男,**市甲公司股东,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市甲生物肥料有限公司院内,身份证号码:430**********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市甲公司返还原告出资款20万元,并按20万元的%给付利息。(利息部分以实际计算为准,从200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彭**、杨**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4月19日,被告杨**出资15万元、被告彭**出资35万元共同设立**市甲公司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杨**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为筹措扩大经营规模所需资金,甲司决定向社会募集融资。经杨**介绍和股东彭**同意,原告邓**同意向**市甲公司投入资金。2008年8月20日,邓**向甲公司交纳投资款20万元。
甲公司持续经营至2010年3月9日,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彭**,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1年3月30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次变更登记为彭*。同日,公司新增股东变更登记为彭*和张**二人。
2011年7月7日,公司股东结构再次发生变化,股东变更登记新增涂**。
自2008年8月20日原告邓**向**市甲限公司投入资金至今,公司实际增资后始终未就收取的投资款向验资机构进行验资,也未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及多次修正案中,原告邓**即不是股东,也没有记载其出资额和出资日期。更没有将原告的姓名和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股东名册登记。
被告甲公司和历任法定代表人杨**、彭**未尽职履行法定义务,却仍继续隐瞒真实情况,以致原告邓**在事实上承担了大量的股东义务后,致今仍不能获得合法的股东身份,致使其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重
大损害。
综上所述,原告为被告甲公司资金缺口需要,出于信任投入资金。但三被告的明显过错行为使原告的股东身份无法被依法确认、股东权益无法得到应有保障,已严重侵害了原告财产权益。据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市甲公司返还原告出资款20万元并给付利息。判令被告杨**、彭**对上述债务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邓**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