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_
建筑规范要求中的通风与采光设计
建筑规范要求中的通风与采光设计建筑规范中的通风与采光设计,在确保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和环境舒适性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通风需求、采光要求以及设计原则三个方面来探讨建筑规范中的通风与采光设计。
通风需求良好的通风能有效地排除室内积聚的污染物和异味,减少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影响,并为人们提供清新、健康的室内环境。
通风需求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室内空气质量。
建筑规范通常会规定一定的通风量,以确保室内空气新鲜度和污染物的排除。
例如,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通常要求更高的通风量。
其次是温度和湿度的控制。
通风可以帮助调节室内温湿度,提供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对于不同的建筑类型和功能,建筑规范会明确规定相应的温湿度范围和通风要求。
此外,还应考虑到室内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排除。
如建筑材料中可能释放出的甲醛、苯等有害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室内燃气等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
通过适当的通风系统设计,可以帮助有效排除这些有害物质,保障居民的健康。
采光要求良好的采光设计不仅可以提供充足的自然光线,还可以提高建筑内部空间的舒适度和使用效率。
以下是建筑规范中常见的采光要求:首先是日照量的要求。
建筑规范往往会规定室内工作区域的日照系数,即要求一定比例的自然光线进入室内。
这可以有效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其次是采光均匀性。
不同功能和使用需求的建筑,对采光均匀性的要求也不同。
例如,图书馆、实验室等需要均匀光线分布的场所,往往会规定一定的采光均匀性指标。
此外,建筑规范还会对采光时机进行要求。
如住宅建筑通常要求主要采光朝南或朝北的方向,以充分利用自然光,减少使用人工照明的时间。
设计原则在通风与采光设计中,有一些基本的设计原则值得注意:首先是灵活性。
通风与采光需求在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和不同功能的建筑中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灵活性,以适应不同条件下的通风与采光需求,并提供可调节或可变化的设计方案。
民法典的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相邻通风、采光和⽇照有什么规定
相邻权的概念⼤家可能会有⼀些陌⽣,但是,相邻权与⼤家的⽣活具有着密切的联系。
我们居住的⼩区,其采光、相邻通风等都涉及相邻权的内容。
还有农村家庭的⼟地相邻权等等。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那么,《民法典》当中,相邻通风、采光和⽇照有什么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的相邻通风、采光和⽇照有什么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百九⼗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建筑物的建造和修缮有哪些相邻权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九⼗⼆条 不动产权利⼈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管、暖⽓和燃⽓管线等必须利⽤相邻⼟地、建筑物的,该⼟地、建筑物的权利⼈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相邻关系主要涉及不动产的相关规定,即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或使⽤⼈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其他相邻权⼈以便利,并且接受⼀定的限制。
⽤⽔、排⽔、通风、保护环境等等都可能涉及相邻权的内容,建议各位读者积极地了解相邻权的内容、客体以及保护⽅式,在⽣活中注意维护⾃⼰的相邻权。
如果⼤家有关于相邻关系⽅⾯的其他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店铺进⾏咨询。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_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_住宅设计规范对于日照、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要求非常重要,这些要求可以保证住宅内部的舒适度、健康性和节能性。
本文将从日照、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三个方面阐述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首先,日照是指阳光直接照射到住宅内部的时间和强度。
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在住宅的主要活动区域保证足够的日照,即阳光能够照射到住宅内部。
一般来说,主卧室、客厅和阳光房等日常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应保证每天至少有2个小时的直射阳光。
此外,住宅建筑在日照方面还有具体的要求,如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应过小以防止遮挡阳光,建筑物的立面和窗户的朝向也要充分考虑,尽量使得阳光能够进入室内。
其次,天然采光是指通过窗户、天窗等开口,利用自然光照射到住宅内部供人们使用。
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在住宅的主要空间(如卧室、客厅、厨房等)保证足够的天然采光。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的窗户面积应占房间地面面积的10%以上,以保证足够的自然光进入室内。
此外,住宅建筑的窗户位置和朝向也需要考虑,尽量使得自然光能够均匀照射到室内,避免阴暗和光线不均匀的情况。
最后,自然通风是指通过巧妙设计室内和室外的气流,实现住宅内部的空气流通。
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住宅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以提供一个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应具备足够的出入口和通风窗,以方便室内空气的流通。
同时,还应合理设计住宅的布局,使得自然气流能够顺畅地流动,并避免室内的湿气、污染物积聚。
综上所述,住宅设计规范对于日照、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都有明确的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提供一个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并兼顾节能性能。
住宅设计者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这些要求,以满足居住者的需求。
同时,住宅使用者也应重视这些要求,对于住宅的日照、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进行合理利用和管理,以保证居住环境的质量和舒适度。
采光系数的资料
采光系数资料采光系数是室内给定水平面上某一点的由全阴天天空漫射光所产生的光照度和同一时间统一地点,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由全阴天天空漫射光所产生的照度的比值主要指的是阳光照射的亮度。
室内采光主要指的是阳光照射的亮度建设部关于《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定 2003年4月21日发布5 室内环境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的规定取值。
表5.1.3住宅室内采光标准房间名称侧面采光采用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值(Ac/Ad)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1 1/7楼梯间 0.5 1/12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 本表系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它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
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
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
单朝向住宅采取通风措施。
5.1.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
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5.2 保温、隔热5.2.1 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最新《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2)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2)《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二)2009-10-10 10:276.2.4 本条规定是为了采暖系统在检修和进行总体调节时,尽量不进入套内,避免影响住户。
例如:环路检修阀门宜设于套外公共部分,立管检修阀门宜设于设备层或管沟内,采暖管沟的检查孔则不应设置于套内。
6.2.5 在实施建筑节能以后,住宅散热器的数量减少,为争取使用空间,应采用体形紧凑的形式。
为改善卫生条件,散热器应便于清扫。
针对近年来部分钢制散热器的腐蚀穿孔在住宅中采用寿命,应不低于钢管。
散热器的设置位置,对房间的使用功能影响很大,本条提出既要满足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又要与室内设施和家具进行协调布置的原则。
6.2.6 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燃烧时,产生有害气体,危害居民身体健康,因此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有排烟设施。
除了在外墙上开洞通过管道直接向室外排放外,一般应设置烟囱。
烟囱的做法有:每户独用一个排烟孔道直出屋面,这种做法比较安全,使用效果也好,但占用面积较多;另一种做法是间层合用一个排烟孔道,这种做法较省面积,但也可能串烟,发生事故。
最好采用主次排烟孔道组合和分隔,占用面积较少,并能防止串烟。
绝对不允许上下层或相邻房间任意直接接入一个烟道内,轻则污染室内环境,重则会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危及生命。
困此,本条规定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6.3 燃气6.3.1 本条规定了住宅每套的最低设计燃气用量,即使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应预留住户选择采用单户燃气热水器的条件。
6.3.2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7.3.4条有如下规定:“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
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30cm。
”厨房的功能要求复杂而空间有限,宜积极采用燃气表的“低锁表方式”。
目前,北京市标准《北京市民用住宅和公共建筑室内煤气管道和设备的应用设计、安装验收规定》(DBJ01 702 89)中允许采用“低锁表方式”。
关于住宅日照标准问题的探讨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 8~16
9~15
时间带(h)
日照时间
底层窗台面
决定住宅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的地 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 我国地域广阔,南北方纬度差50余度,同一日照 标准的正午日影长相差3~4倍之多,所以在高纬 度的北方地区,日照间距要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大 得多,达到相同日照标准的难度也相应增大。大城 市人口集中,城市用地紧张的矛盾比一般中小城市 要大,同一地理纬度的同一日照标准,小城市能达 到的中等城市不一定能达到,中等城市能达到的大 城市可能很难达到。根据我国的这一实情,住宅日 照标准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 划和城市规模两大因素,以分地区分标准为基本原 则,同时,在建筑日照标准的计量办法上也力求提
第一、二作者 山东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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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01 lq9031@126.com 2007 08 13
(GB 50180-93)有关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规范»(GB 50180-93)5.0.2条指出:住宅日照 标准应符合表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①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 h的 标准;②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 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③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 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 h的标准。
住宅日照规范
住宅日照规范住宅日照规范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和准确的计算,确定住宅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能够获得适量阳光的要求。
住宅日照规范主要是为了保证住宅的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居住者的健康和生活品质。
下面将详细介绍住宅日照规范。
一、住宅日照规范的定义住宅日照规范是指住宅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能够获得适量的自然光线,以保证居住者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它主要包括日照时间、日照强度、日照角度等要素的规定。
二、日照时间的规定住宅的日照时间应根据住宅的朝向和周围建筑的高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南向的住宅日照时间较长,北向的住宅日照时间较短。
对于朝南的住宅,应保证主要功能房间在9:00-15:00之间有充足的阳光照射。
对于朝北的住宅,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日照时间。
三、日照强度的规定住宅的日照强度是指单位面积内阳光的强度,用勒克斯(Lux,简写为lx)来表示。
根据国家标准,住宅的日照强度应满足以下要求:主要功能房间(如客厅、卧室、书房等)的日照强度应大于1500lx,并且在不少于4个小时的时间内满足要求;辅助功能房间(如卫生间、储物室等)的日照强度应大于500lx,并且在不少于1个小时的时间内满足要求。
四、日照角度的规定住宅的日照角度是指阳光照射到住宅窗户的角度。
根据国家标准,主要功能房间的日照角度应在30°-60°之间,辅助功能房间的日照角度应在60°-90°之间。
这样可以保证阳光可以充分照射到室内,同时避免阳光直射带来的过热和眩光问题。
五、住宅采光的改善措施如果住宅无法满足日照规范的要求,可以通过一些改善措施来提高住宅的采光效果。
比如,可以增加窗户的数量和面积;可以使用透明或半透明的材料来制作窗户;可以采用天窗或天井等方式引入更多的自然光线。
六、科学计算住宅日照为了科学计算住宅的日照情况,可以借助一些专业的软件和工具。
比如,可以使用太阳高度角测算仪来测量日照角度;可以使用室内照度计来测量日照强度;可以使用日照模拟软件来模拟住宅的日照分布情况。
直接天然采光标准
直接天然采光标准
1、普通住宅建筑
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2、其他居住类建筑
根据房屋的日照标准的规定,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其他居住类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可以也不能够少于连续一小时。
3、文教卫生建筑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应满足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二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2)---文本资料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二)2009-10-10 10:276.2.4 本条规定是为了采暖系统在检修和进行总体调节时,尽量不进入套内,避免影响住户。
例如:环路检修阀门宜设于套外公共部分,立管检修阀门宜设于设备层或管沟内,采暖管沟的检查孔则不应设置于套内。
6.2.5 在实施建筑节能以后,住宅散热器的数量减少,为争取使用空间,应采用体形紧凑的形式。
为改善卫生条件,散热器应便于清扫。
针对近年来部分钢制散热器的腐蚀穿孔在住宅中采用寿命,应不低于钢管。
散热器的设置位置,对房间的使用功能影响很大,本条提出既要满足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又要与室内设施和家具进行协调布置的原则。
6.2.6 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燃烧时,产生有害气体,危害居民身体健康,因此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有排烟设施。
除了在外墙上开洞通过管道直接向室外排放外,一般应设置烟囱。
烟囱的做法有:每户独用一个排烟孔道直出屋面,这种做法比较安全,使用效果也好,但占用面积较多;另一种做法是间层合用一个排烟孔道,这种做法较省面积,但也可能串烟,发生事故。
最好采用主次排烟孔道组合和分隔,占用面积较少,并能防止串烟。
绝对不允许上下层或相邻房间任意直接接入一个烟道内,轻则污染室内环境,重则会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危及生命。
困此,本条规定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6.3 燃气6.3.1 本条规定了住宅每套的最低设计燃气用量,即使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应预留住户选择采用单户燃气热水器的条件。
6.3.3 当前燃气热水器有五种,即直接排气式、烟道式、强制排气式、平衡式和强制给排气式。
直接排气式燃烧产生的烟气就地直接排在室内,应严禁设置于卫生间和其它无自然通风的部位。
烟道排气式燃烧产生的烟气虽可通过烟道排至室外,但往往因烟道长度、风压等因素不能有效排气;强制排气式靠机械由烟道排烟;这二种型式其燃烧所需空气取自室内,当房间体积较小或通风条件不良时,很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不应设置于卫生间和其它无自然通风的部位。
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建筑物间距的问题,按一般城市规划要求建筑物的间距建筑高度与间距比应为1:1.5,但不具有强制性,各地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只能依据《物权法》之相邻权: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建议:找政府职能部门(房管、规划)没用,直接和开发商协商赔偿问题就行了。
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_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2009-10-10 10:27《住宅设计规范》5-6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 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
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者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者及婴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冬天应有一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在具体设计中,应量选择好朝向、好的建筑平面布置以创造具有良好日照条件的居住空间。
5.1.2 本条对有日照要求的房间规定了日照质与量的要求,并对不同气候区和不同规模城市的住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日照标准和最低时数,具体要求和说明详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住宅建筑采光应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
本条应按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在住宅方案设计阶段,应按5.1.3条对有关各种房间窗地面积比指标进行采光估算。
以确保居室内部具有良好的天然光照度。
本表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它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
本条规定适用于侧面采光,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计算。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其光线照射范围低而小,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小,故不计入采光面积之内,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口上沿离地面刻度不宜低于2m,以避免居室窗口上沿过低而限制光照深度,影响室内照度的均匀性和房间一定深度达到的要求,当采光口上有深度大于1m以上的外廊和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面积的70%计算。
采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将增大,采光口面积按采光标准计算。
5.1.4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在住宅设计中应合理布置上述房间外墙开窗位置、方向,有效组织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风。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是指对住宅建筑的日照条件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标准。
日照是指太阳光线照射到建筑物内部的时间和强度。
良好的日照条件对于住宅建筑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可以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度,还能够促进室内空气的流通和减少潮湿,有利于居民的健康。
首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对于建筑物的朝向和布局提出了要求。
一般来说,南北朝向的住宅建筑可以获得更充足的日照,因此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就应该尽量考虑将主要的起居空间朝向南方。
此外,住宅建筑的布局也需要考虑到采光的问题,尽量避免出现采光不足的情况。
其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对于建筑物周围的环境要求也十分重要。
建筑物周围的环境包括周边的道路、其他建筑物以及植被等。
这些因素都会对建筑物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因此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就需要对周围环境进行合理的布局和设计,以保证建筑物能够获得良好的日照条件。
另外,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还对建筑物内部的采光要求进行了规定。
一般来说,建筑物内部的主要功能空间,如客厅、卧室等,都需要获得良好的自然采光。
因此在设计阶段就需要合理布局窗户和采光孔,以确保室内空间能够获得充足的日照。
此外,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还对建筑物外立面的设计提出了要求。
外立面的设计不仅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外观美观,还需要兼顾到日照条件。
合理的外立面设计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太阳光线,提高建筑物的日照条件。
总的来说,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是对住宅建筑日照条件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标准,它涉及到建筑物的朝向和布局、周围环境、内部采光以及外立面设计等方面。
遵循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有效提高建筑物的日照条件,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度,促进室内空气的流通,有利于居民的健康。
因此,在住宅建筑的规划和设计阶段,应该充分考虑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以确保建筑物能够获得良好的日照条件。
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标准
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对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关系到城市建筑物的安全和舒适度,还关系到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随着城市建设规划的不断完善和住房条件的不断改善,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标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相邻建筑物通风标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规划中,根据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建筑物的设计要求,对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通风条件的要求和规定。
通风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物之间的最小空气流通面积、通风窗的设置和通风效果评估等。
通风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通风条件,减少空气污染和热岛效应,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品质。
1. 最小空气流通面积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布局等因素,确定相邻建筑物之间的最小空气流通面积。
一般而言,建筑物之间的最小空气流通面积越大,通风条件就越好。
要求通风条件较差的地区,建筑物之间的最小空气流通面积也应相应增加,以保障室内空气的流通和更新。
2. 通风窗的设置在相邻建筑物之间设置通风窗,是改善通风条件的主要途径之一。
通风窗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窗户的开启方式和角度,要保证室内空气的流通和更新;其次是通风窗的位置和数量,要根据建筑物的朝向和布局,合理设置通风窗,确保通风效果最大化。
3. 通风效果评估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应进行通风效果的评估。
通过模拟和实测等手段,评估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通风效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保证建筑物的通风条件达到标准,提升室内空气质量,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品质。
二、相邻建筑物采光标准相邻建筑物的采光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规划中,根据建筑物的朝向和高度等因素,对于相邻建筑物之间采光条件的要求和规定。
采光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建筑物内部的光照条件,提高室内环境舒适度,促进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建筑艺术设计中的通风与采光规范要求
建筑艺术设计中的通风与采光规范要求在建筑艺术设计中,通风与采光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合理的通风与采光设计可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同时节约能源。
建筑设计师需遵循通风与采光规范要求,确保建筑物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建筑艺术设计中通风与采光的规范要求。
一、通风规范要求通风是指通过建筑物的自然或机械手段调节室内外空气流动的过程。
根据建筑设计的不同要求和环境,通风规范要求有所不同。
以下是在建筑艺术设计中常见的通风规范要求:1. 通风系统设计通风系统应满足建筑物内空气质量的要求,并参考当地的通风规范。
设计师需要根据建筑类型、使用功能以及人员密度合理选择通风系统的类型和容量。
同时,通风系统应能提供足够的新鲜空气,并排除污浊空气。
2. 自然通风设计自然通风可以通过合理设置建筑物的门窗、风口和通风塔等来实现。
设计师需要考虑建筑物的朝向、环境气流、隔热材料和保温性能等因素,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自然通风,降低能耗。
3. 美观性考虑通风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物整体风格相协调,并充分考虑建筑立面的美观性。
通风口和通风塔等设备应进行合理的遮挡和装饰,不破坏建筑物的外观。
二、采光规范要求采光是指通过设计合理的窗户、天窗和其他采光设备,使自然光线能够进入建筑室内。
良好的采光设计可以提高室内空间的舒适度和使用价值。
以下是在建筑艺术设计中常见的采光规范要求:1. 光照设计标准根据当地的光照设计标准,设计师应计算建筑物内部每个区域所需的光照度。
不同功能的室内空间需要不同的光照水平,如办公室需要较高的光照度,而休息室则需要适宜的光照。
2. 采光面积要求设计师需要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空间布局,确定合理的采光面积。
采光面积应足够满足室内空间的采光需求,并避免产生阴影。
3. 采光设备的选择除了自然采光外,设计师还可以考虑安装透光设备,如天窗、采光罩和透明墙体等,提供额外的采光。
这些采光设备应与建筑整体设计相协调,并能提供适当的采光效果。
4. 光照控制为了满足特定的室内活动需求,设计师可以考虑采用光照控制系统。
建筑环境设计规范要求下的室内外自然通风与采光
建筑环境设计规范要求下的室内外自然通风与采光室内外自然通风与采光是建筑环境设计中非常重要的要素之一。
它们不仅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产生影响,也对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有着重要作用。
根据建筑环境设计规范的要求,室内外自然通风与采光需要在设计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和有效实施。
本文将探讨建筑环境设计规范要求下室内外自然通风与采光的相关问题。
一、室内自然通风设计要求室内自然通风是通过利用自然气流和气压差来实现室内空气的流通和更新。
它能够有效地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减少人员疏散的时间,提高人员舒适度和生产效率。
1. 通风口的设计与布置根据建筑环境设计规范的要求,室内通风口的设计和布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通风口的数量和尺寸应根据房间面积和使用功能确定,以保证足够的通风量。
- 通风口的位置应选择在房间的高处,以利用自然的气流形成对流,实现室内空气的流通和更新。
- 通风口的形状和材料应合理选择,以达到良好的气流均匀性和噪音控制。
2. 房间结构的通风设计在建筑结构设计中,应考虑房间结构对室内自然通风的影响。
根据建筑环境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以下条件:- 房间结构应具有适当的开口面积和位置,以便利室内外气流的交换。
- 建筑外墙的开窗设计应合理布置,以控制气流的进出和室内外温度的调节。
- 房间内部隔墙的设计应避免对气流的阻碍,以保证通风效果的最大化。
二、室外自然通风设计要求室外自然通风是通过利用室外气体的流动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并有效控制室内温度和湿度。
1. 立面设计与窗户布置建筑立面设计和窗户布置直接影响室外自然通风的效果。
根据建筑环境设计规范的要求,立面设计和窗户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建筑立面应具有适当的透光性和防风性,以保证室外自然通风的效果。
- 窗户的数量和尺寸应根据房间面积和功能来确定,以满足通风和采光的需要。
- 窗户的开启方式应方便使用和安全可靠,以便人们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
2. 通风通道和协调空间的设置为了提高室外自然通风的效果,应合理设置通风通道和协调空间。
建筑设计中的光照与自然通风控制
建筑设计中的光照与自然通风控制建筑设计中的光照与自然通风控制是现代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在建筑设计中,合理的光照和自然通风控制对于创造健康、舒适和可持续的室内环境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光照与自然通风控制在建筑设计中的作用和应用。
一、光照控制在建筑设计中,光照控制旨在最大程度地利用自然光线,为室内提供良好的照明效果,并减少对人工照明系统的依赖。
光照控制的关键是合理的建筑布局和窗户设计。
1.合理的建筑布局在建筑布局中,应考虑将主要功能区域位于建筑的南面或北面,以便最大程度地利用自然光线。
主要功能区域通常包括客厅、办公室和学习区域等。
此外,还可以通过合理设置内部隔断来引导自然光进入室内,同时保护隐私。
2.窗户设计窗户是自然光进入室内的主要途径,因此窗户的设计非常重要。
合理的窗户尺寸、形状和位置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室内的光照度。
此外,还可以选择使用带有光线控制功能的窗帘、百叶窗或自动遮阳设备,以便根据需要调整光线亮度。
二、自然通风控制自然通风是指通过自然气流实现室内新鲜空气的流通和排放废气的过程。
合理的自然通风控制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调节室内温度,减少对人工通风系统的需求。
1.建筑设计在建筑设计中,应考虑使用适当的窗户和通风口,以便实现自然通风。
窗户的位置和尺寸应根据自然气流的方向和强度进行选择。
此外,还可以考虑使用天窗、通风塔或风管等设备来引导气流,以实现更好的通风效果。
2.材料选择合适的建筑材料也可以对自然通风起到积极的作用。
例如,可以选择具有良好导热性能和透气性的材料,以增加室内外温度的平衡和通风效果。
结论光照与自然通风控制在建筑设计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理的光照和自然通风设计可以提供良好的室内环境条件,保护人们的健康,并减少对能源的依赖。
因此,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光照和自然通风控制,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设计措施。
只有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建筑设计理念。
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对建筑设计中的光照与自然通风控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是指在设计和建设住宅区时,需要考虑并遵守的关于日照的规定和要求。
日照是指太阳光线照射到建筑物或室内的时间和强度,它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制定和遵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是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健康的重要举措。
首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特点和环境条件。
不同地区的气候和环境差异很大,因此日照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例如,南方地区的阳光充足,可以适当减少建筑物的日照时间要求;而北方地区的日照时间较短,需要增加建筑物的日照时间要求,以保证居民能够获得足够的阳光照射。
其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当考虑建筑物周围的环境因素。
例如,周围是否有高层建筑、树木或其他遮挡物,这些都会对建筑物的日照情况产生影响。
在制定日照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并提出相应的要求和规定,以确保建筑物能够获得良好的日照条件。
另外,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还应当考虑建筑物内部的采光和通风情况。
良好的日照条件不仅需要建筑物外部的设计和规划,还需要内部布局和采光设施的合理安排。
因此,在制定日照标准时,需要考虑建筑物内部的采光和通风要求,确保居民在室内也能够获得良好的日照条件。
最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
制定了日照标准之后,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这包括对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审批,对建筑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对建成后的建筑物进行日照情况的检测和评估。
只有通过严格的执行和监督,才能保证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得到有效落实,居民才能够真正受益于良好的日照条件。
综上所述,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非常重要。
在制定日照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和环境特点,周围的环境因素,建筑物内部的采光和通风情况,以及执行和监督机制。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定和严格有效的执行,才能够确保住宅建筑的日照条件达到标准要求,为居民提供一个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一)_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照、天然采光、⾃然通风的要求(⼀)_《住宅设计规范》关于⽇照、天然采光、⾃然通风的要求 (⼀)2009-10-10 10:27《住宅设计规范》5-65.1 ⽇照、天然采光、⾃然通风5.1.1 阳光是⼈类⽣存和保障⼈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
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的⽇照是保证居者尤其是⾏动不便的⽼、弱、病、残者及婴⼉⾝⼼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改善居室⼩⽓候、提⾼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冬天应有⼀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照。
在具体设计中,应量选择好朝向、好的建筑平⾯布置以创造具有良好⽇照条件的居住空间。
5.1.2 本条对有⽇照要求的房间规定了⽇照质与量的要求,并对不同⽓候区和不同规模城市的住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照标准和最低时数,具体要求和说明详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照标准的规定。
5.1.3住宅建筑采光应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
本条应按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执⾏。
在住宅⽅案设计阶段,应按5.1.3条对有关各种房间窗地⾯积⽐指标进⾏采光估算。
以确保居室内部具有良好的天然光照度。
本表按Ⅲ类光⽓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它光⽓候区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积⽐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
本条规定适⽤于侧⾯采光,其采光⾯积以有效采光⾯积为准计算。
离地⾯⾼度低于0.50m的窗洞⼝⾯积其光线照射范围低⽽⼩,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故不计⼊采光⾯积之内,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上沿离地⾯刻度不宜低于2m,以避免居室窗⼝上沿过低⽽限制光照深度,影响室内照度的均匀性和房间⼀定深度达到的要求,当采光⼝上有深度⼤于1m以上的外廊和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积可按采光⾯积的70%计算。
采⽤⽔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积将增⼤,采光⼝⾯积按采光标准计算。
5.1.4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应有良好的⾃然通风。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楼道采光和通风口 规范
楼道采光和通风口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室内环境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
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1.6 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12。
7.1.7 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
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九条建造
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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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2009-10-10 10:27《住宅设计规范》5-6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 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
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者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者及婴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冬天应有一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在具体设计中,应量选择好朝向、好的建筑平面布置以创造具有良好日照条件的居住空间。
5.1.2 本条对有日照要求的房间规定了日照质与量的要求,并对不同气候区和不同规模城市的住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日照标准和最低时数,具体要求和说明详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住宅建筑采光应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
本条应按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在住宅方案设计阶段,应按5.1.3条对有关各种房间窗地面积比指标进行采光估算。
以确保居室内部具有良好的天然光照度。
本表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它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
本条规定适用于侧面采光,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计算。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其光线照射范围低而小,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小,故不计入采光面积之内,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口上沿离地面刻度不宜低于2m,以避免居室窗口上沿过低而限制光照深度,影响室内照度的均匀性和房间一定深度达到的要求,当采光口上有深度大于1m以上的外廊和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面积的70%计算。
采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将增大,采光口面积按采光标准计算。
5.1.4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在住宅设计中应合理布置上述房间外墙开窗位置、方向,有效组织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风。
本条文强调卧室、起居室(厅)应组织相对外墙窗间形成对流的穿堂风或相邻外墙窗间形成流通的转角风。
当住宅设计条件受限制,不得已采用单朝向型住宅的情况下,应采取户门上方通风窗、下方通风百叶或机械通风装置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卧室、起居室(厅)内良好的通风条件。
5.1.5 房间的通风开口大小不等于窗户的面积,现实中许多房间的窗户采用推拉窗、固定亮子等形式,大大缩小了可开启的通风口面积。
本条要求确实保证通风口的面积。
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窗户密闭性要求高,并且长期关闭,不利于空气流通,因此卧室、起居室(厅)等应设置可开启的气窗等进行定期换气。
厨房及无直接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宜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以保证全室换气。
5.2 保温、隔热5.2.1 住宅建筑应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措施,以保证室内的热环境质量。
一、在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和温和地区除住宅热环境要求建筑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外,在住宅设计中还应注重建筑布置向阳、避风,尽量争取主要房间有充足的日照,以利于冬季保温;注重建筑避免东、西晒,合理组织自然通风,以利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
二、严寒和寒冷地区,应注重建筑的节能设计,采取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水平上,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益。
其节能设计,除建筑的围护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份)》(JGJ26)的规定外,在采暖住宅建筑设计中还应符合节能设计的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冷外廊,采暖期平均室外温度在6.0℃以下的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或采取其它防寒措施。
——窗(包括阳台门上部)面积不宜过大,减少窗缝隙长度,加强窗的密闭性。
当采用密封条密封窗的条件下,房间应设置可调节的换气装置或其它换气装置。
5.2.2 严寒、寒冷地区住宅建筑体型设计应简洁,平、立面不宜出现过多的凹凸面。
其建筑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之比应尽量减小。
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5.2.3 寒冷、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夏季炎热,住宅建筑朝西的房间室温很高,居住条件差,影响居住者的健康。
本条规定,西向居住空间朝西或西偏南45°和西偏北45°范围内的外窗应设遮阳板或遮阳罩固定支架等设施,其西向外墙和屋顶应采取隔热措施,以保证居住空间基本的室内环境质量。
5.2.4 在我国,设有冷暖空调的住宅逐渐增多,一些地区对此类住宅的节能设计未加以重视。
本条要求设夏季降温空调的住宅建筑,东西向或东西各偏南、偏北45°范围内的外窗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隔热。
5.3 隔声5.3.1 为保证住宅建筑室内环境的使用功能,住宅建筑隔声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其设计最低要求为:——住宅建筑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及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必须符合5.3.1条规定的指标。
——住宅建筑分户隔墙、楼板等部分的结构厚度、质量应具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和采取隔声措施以满足隔声要求。
——采用大板、大模板等整体性较强的住宅建筑,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和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设备管道等,应采用防止结构传导的减振消声设施。
5.3.2 当住宅建筑在小区环境中处于沿街、邻近机房或锅炉房等噪声源大的外部环境条件下,住宅建筑设计应尽量将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背向噪声洙的一侧,以合理地布置房间,减轻噪声源的影响。
如受条件限制,只能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应采取封闭阳台,隔声门等处理措施,减轻噪声源的影响。
5.3.3 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和撞击声对住户的干扰很大,在住宅设计中应尽量避免与卧室、起居室(厅)紧贴布置,应使这些房间远离噪声源,不得将机房设置在居住空间之上,可布置壁柜、卫生间等次要房间进行隔离。
在不能满足隔声要求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6 建筑设备6.1 给水排水6.1.1 生活用水是居民生活和提高环境质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住宅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6.1.2 提出最低给水水压的要求,是为了确保居民正常用水条件。
套内分户水表在额定流量下的阴力损失约为 10kPa,一般燃气热水器要求最低静水压力约为40kPa,虽然有些热水器生间厂为适应少数低水压用户的需要,开发出水压力要求较低的热水器,但住宅的给水水压不宜因此而降低,以满足用户选用设备的通用性。
6.1.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规定住宅类建筑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静水压“宜为300-350kPa”,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按此范围设计,但允许稍有选择。
在具体工程中常略有超过的情况,例如十八层普通住宅,通常一~五层由城市自来水直接供水,六~十八层由高位水箱供水,如层高为 2.80m,十八层配水点静水压如为5m,则六层配水点静水压为5+(12×2.8)=38.60m,虽不采竖向分区,实践效果也还可行。
<br& gt;根据给水配件的一般质量状况及住宅的维修条件,住宅给水压力又不宜过高,经多方征求意见,认为如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界的十八层,作为不应超过的上限较为有利,故限定为“大于40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
但在条件许可时,仍应以300~350kPa为宜。
6.1.4 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以满足居住者洗浴的需要,是提高生活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居住者的普遍要求。
由于热源状况和技术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可采用多种热水加热方式和供应系统,如: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单户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等。
当无条件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预留安装其它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6.1.5 住户分别设置水表和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卫生器具和配件,是节约水资源的重要措施。
管道、阀门和配件采用铜质等不易锈蚀的材料,方可保证检修时能及时可靠关闭。
6.1.6 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设于本层套内,便于检修和疏通,可避免影响下层住户,做法有:提高卫生间地面,或卫生间地面楼板下沉,但都存在一定问题。
难于实施而必须敷于下一层套内空间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使排水管道发生堵塞时,能在本层内疏通,而不影响下层住户,例如可采用能代替浴缸存水弯、并可在本层清掏的多通道地漏等。
此外,有些地区在有些季节会出现管道外壁结露滴水,应采取防止的措施。
6.1.7 本条除规定了必须设置地漏的部位外,还针对污水管内臭味外溢的常见现象,强调了对地漏的性能要求。
6.1.8 本条所指“垃圾间”,包括4.3.1条规定每层设置的“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和4.3.2条规定的垃圾道底部设置的“封闭的垃圾间”。
为改善环境卫生条件,需提供冲洗保洁的条件。
6.1.9 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间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与上部排水管合并而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单独排出,是为了确保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或发生堵塞时不造成倒灌。
6.2 采暖6.2.1 “集中采暖”系指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由热源通过管道向各个房间或各个建筑物供给热量的采暖方式。
以城市热网、区域供热厂、小区锅炉房或单幢建筑物锅炉房以及单元燃气为热源的采暖方式,从节能、采暖质量、环保、消防安全和住宅的卫生条件等方面看,都应是采暖方式的主体。
某些地区虽具备燃油或燃用天然气设置采暖方式的条件,但除低层住宅以外,按套自成系统的可能性较小。
住宅采用散热器或地板辐射采暖,以热水作为采暖热媒,从节能、温度均匀、卫生和安全等方面,均较为合理。
6.2.2 本条主要参照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 87)的原则规定。
考虑到居住者夜间衣着较少,卫生间采用了与卧室相同的标准。
建设标准较高、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有洗浴器的卫生间,宜按浴室标准25℃设计。
6.2.3 集中采暖系统节能的出路,在于按户进行用热量计量和收费,但目前全面实施有较大的难度,需要通过试点,解决几个层次的问题,取得成效后才能全面推广。
在此之前,除了改善建筑保温之外,建筑节能的重要环节,是提高住宅集中系统采暖的均匀性。
为了提高住宅集中系统采暖的均匀性,应采用合理的系统制式,同时应使房间温度可调,即能分室控制温度。
现在已以有比较成熟的技术手段,例如:垂直单管系统的散热器上安装三通调节阀、垂直双管系统的散热器上安装高阻力调节阀或温控阀等。
1996年,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的单管系统所有散热器上,全部增设了ST 11球形三通调节阀,使用效果很好,改变了室温过高或浪费能源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