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昆生—关于老旧车淘汰方案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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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相关情况的介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完成“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任务,在洪峰副市长的领导下,我局总结了近年来本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经验,参考国内外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的主要经验,起草了《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方案》)。在《方案》的制定过程中,我局深入开展了调研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先后召开了7次座谈会,听取了中汽协、全国28家汽车生产企业、12个市属委办局和11个车友会车主代表的意见;走访调研了北汽集团等8家国内主要汽车生产企业;并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对1.5万名车主进行了意愿调查,取得了广泛的支持。现就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本市进一步淘汰老旧机动车的必要性
(一)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必须进一步淘汰老旧机动车随着本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不断优化,机动车排放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约束日益明显,治理难度加大。目前,本市机动车保有量近500万辆,机动车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机动车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和氮氧化
物的分担率分别达到86% 、25%和56%。
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在控制增量的同时削减存量。本市治堵摇号政策和将于2012年继续率先在全国实施的国Ⅴ机动车排放标准,将有效减缓新增机动车的污染排放,但预计“十二五”末机动车总量将突破600万辆,带来部分机动车排放增量。因此,通过淘汰更新老旧机动车、优化机动车结构是削减存量的关键。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占机动车保有量的比例并不高,但它对污染的贡献率却很大。研究表明,使用8年以上的车辆仅占全市机动车总量的26.6%,但其污染物排放量占到全市机动车排放总量的60%。
(二)完成“十二五”减排指标必须进一步淘汰老旧机动车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考核城市的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指标,我市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指标为12.3%,需减排氮氧化物2.2万吨。我市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的分担率在50%以上,需减排氮氧化物1.1万吨。我市在“十一五”期间已基本淘汰了黄标车,“十二五”期间这方面的减排潜力已十分有限,必须进一步淘汰老旧机动车。
(三)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需要进一步淘汰老旧机动车淘汰老旧机动车可以腾出宝贵的环境容量,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推动绿色发展和循环经济,为首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建立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的现代市场体系,能够进一步增强
本市经济竞争力,推动汽车产业优化升级,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也是落实“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目标的具体体现。
二、国内外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的主要做法
(一)国内的主要做法
目前国内淘汰老旧汽车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采用行政手段,如对重型车和运营车辆执行报废年限标准,达到年限强制注销;第二种是以采用行政手段为主、经济激励为辅的政策,特别是小客车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接轨,取消了小客车报废年限,主要采取区域限行、加强检测监管促进淘汰,在此基础上,也给予车主一定的经济补偿,如北京、广州、深圳的黄标车限行加淘汰补助政策,上海、杭州的黄标车、国I绿标车限行加淘汰补助政策。第三种是采取完全经济激励为主的政策,如2009-2010年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和国家每年推出的鼓励重型车、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助政策。
(二)国外的主要做法
发达国家主要采取经济措施,鼓励淘汰。一种是政府补助。如法国在2008-2010年对使用7年以上的汽车,以旧换新时每车补助400-1000欧元。美国政府2009年推出了轿车以旧换新计划,购车者以节能轿车取代高能耗轿车的,可获得3500-4500美元的优惠券;另一种是税费引导。如日本东京都对淘汰老旧汽车并更新新车的,政府减少车辆购置
税。瑞典斯德哥尔摩对于提前淘汰报废老旧汽车的车主予以退税。
三、关于本《方案》的总体思路及特点
总体思路是: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经济手段为主,政府对淘汰老旧机动车的车主予以补助,汽车生产企业对淘汰老旧机动车后购买新车的车主予以奖励,吸引车主自愿参与,搭建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并同时提供信息发布、实物处置、金融产品等与淘汰更新老旧机动车相关的服务。不断完善相关法规体系,逐步向完全市场化的机动车排污交易机制过渡,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可持续的淘汰老旧机动车长效机制。
与淘汰黄标车方案相比,本方案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特点:一是突出经济政策导向,淡化行政措施色彩。对于本方案所指的老旧机动车,目前还没有特定限行等行政措施,车主也是完全自愿参与。二是责任延伸到汽车生产企业。在本《方案》中,汽车生产企业将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不断提升本市汽车行业环保标准,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汽车生产企业的环保责任。三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搭建交易办理平台。政府部门不再直接负责开发系统、设立窗口,减少政府人力和资金的直接投入,提高工作效率,并有利于本市相关要素市场和交易体系的培养。
四、本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
(一)政府补助范围和标准。
1.补助范围。对淘汰(转出本市和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的车主发放政府补助,重点淘汰国家第一阶段和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车辆。其中转出车辆需要定期参加机动车检验且检验结果合格。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财政供养单位车辆,以及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淘汰,不享受政府补助。
2.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按照机动车车型和使用年限区别确定,执行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政府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1(略)。
(二)企业奖励范围和标准。
1.奖励范围。淘汰老旧机动车的车主在更换新车时,以企业奖励凭证冲抵车款方式获得企业奖励,企业奖励新车车型必须是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公示车型。企业奖励车辆不包括摩托车及低速载货汽车。
2.奖励标准。企业奖励标准由各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平均标准不低于政府补助额度的原则自行确定,并根据客、货机动车以及销售价格划分档次。企业奖励建议标准见附件1。各企业在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内公布的新车销售价格应为市场指导价格。
(三)搭建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
委托第三方搭建交易办理平台,设立一个网络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