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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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它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七、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

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的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

九、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填写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居民凭审核通过后的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

十、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凡本规定发布以前已预购房的,也应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

十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须办抵押

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北京市户口

家庭年收入4万元以下

未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未分过房

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分过户,但平米数比审批通过的购买资格的平米数少的。

注:军人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

也可以打电话咨询:

各区县保障住房审核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

区县名称审核窗口地点联系电话

东城区区房产交易中心(地安门东大街88号)84048428

西城区赵登禹大街383号66177392/66178245

崇文区区房管局一层(东花市大街2号)67148166

宣武区区房管局(宣武区鸭子桥路29号)83976784

朝阳区区房管局(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28号院3号楼)85842587

海淀区海淀建委办事大厅(科学院南路甲31号)62551215/82618228 丰台区丰台北路125号63854167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B座四层68867522

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8号(区国土资源分局楼一层大厅)69838422 通州通州区车站路29号招待所3楼80880621/80880620

大兴兴政西街29号(大兴区建委一层服务大厅)69261254

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区建委一层服务大厅)69261254

顺义顺义区光明北街7号201 69439145

房山区政道路7号(房山区建委604房间)89367306

平谷区府前街31号69984634

怀柔区青春路48号(区建委房改办)69641163

密云县新中街40号(县房改办)69042876

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县建委)69148073/69146655-8204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或做过手术,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诊断或治疗证明。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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