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监理取费标准
监理费取费标准[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市政监理费用取费标准
市政监理费用取费标准市政监理费用取费标准是指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的特点和监理服务的内容,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收取监理费用的规定。
市政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对于规范市政工程建设,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市政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收费依据和费用结算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市政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
市政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应当根据监理服务的内容、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工程造价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一般来说,市政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包括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两种方式。
定额收费是指根据工程的类型和规模确定一个固定的监理费用标准,不受工程造价的影响。
这种方式简单明了,便于管理,适用于工程规模相对固定的情况。
按比例收费是指根据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监理费用,一般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几。
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体现监理费用与工程造价的关系,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大、造价较高的情况。
二、收费依据。
市政监理费用的收费依据主要包括监理服务的内容和工程造价两个方面。
监理服务的内容包括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
监理服务范围越广,服务内容越多,服务标准越高,监理费用相应地也会增加。
工程造价是指市政工程的总造价,是确定监理费用的重要依据。
一般来说,监理费用与工程造价成正比,工程造价越高,监理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三、费用结算。
市政监理费用的结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般来说,监理费用的结算包括预付款、中期结算和最终结算三个阶段。
预付款是指在监理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保障监理单位的正常运转。
中期结算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监理服务内容和工程进度,向建设单位提出一定比例的中期结算款项。
最终结算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监理服务内容和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提出最终结算款项。
市政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
市政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市政工程监理费是指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市政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市政工程监理费的取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理质量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市政工程监理费的合理取费。
首先,市政工程监理费的取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监理规范》(GB 50300-2013)的规定,市政工程监理费的取费标准应当根据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难度、监理服务内容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监理费的取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擅自调整或违规收取费用。
其次,市政工程监理费的取费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监理单位在确定市政工程监理费的取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市政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理费的收费标准。
监理费的取费标准应当合理反映监理服务的实际成本,不得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以免影响监理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理质量。
再次,市政工程监理费的取费标准应当依法合规。
监理单位在取费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违法乱收费。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合理合法地收取监理费用。
最后,市政工程监理费的取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监理单位应当向市政工程项目业主和相关单位公开市政工程监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监理费的监督和检查。
监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市政工程监理费的取费标准公开透明。
综上所述,市政工程监理费的取费标准是保障市政工程监理质量和监理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监理单位在取费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科学合理确定监理费的收费标准,依法合规地收取监理费用,并保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市政工程监理费的取费标准合理合法,有效保障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理质量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市政工程监理费收费标准2023
市政工程监理费收费标准2023
一、背景介绍
市政工程监理费用是指监理单位为履行市政工程监理职责所收取的费用。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
以下是市政工程监理费收费标准2023年的具体内容:
三、收费方式
市政工程监理费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1. 一次性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时,业主应一次性支付全部监理费用。
2. 阶段支付:工程按进度分为若干阶段,每个阶段结束时,业主应支付相应的监理费用。
四、支付时间
监理费应在以下时间范围内支付:
1. 一次性支付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后的30个自然日内支付。
2. 阶段支付方式:每个阶段结束后的15个自然日内支付。
五、其他事项
1. 若业主未按时支付监理费用,监理单位有权中止监理服务直至收到全部支付款项。
2. 监理费用不包括监理单位为完成职责而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办公用品等额外支出,这些费用将另行协商确定支付方式。
以上为市政工程监理费收费标准2023年的内容,请业主合理支付监理费用,以确保市政工程的顺利进行。
监理费取费标准2023
监理费的取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工程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取费标准:
1.按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计算:每人每年的费用在3.5万~5万
元之间。
2.按工程造价的比例计取:如果监理工程造价<5百万,不得小于2.5%;
如果监理工程造价在5百万~1千万之间,那么1.9%~2.5%是合适的;
如果监理工程造价在1千万~5千万之间,那么1.3%~1.9%是合理的;
如果监理工程造价在5千万~1亿之间,那么1.1%~1.3%是可接受的;
如果监理工程造价在1亿~5亿之间,那么0.7%~1.1%是可接受的;
如果监理工程造价>5亿,那么不得大于0.5%。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取费标准可能会因项目情况、合同约定等因素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监理费取费标准时,建议与监理单位或相关机构进行详细沟通和协商。
工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
工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工程监理费用是指工程项目中,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所提供的监理服务所应获得的报酬。
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对于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和监理服务质量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程监理中,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以确保监理单位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监理服务,同时也要考虑到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避免监理费用过高导致工程成本增加。
一、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
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一般包括按百分比计费、按工程量计费和按时间计费三种方式。
按百分比计费是指根据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监理费用,这种方法适用于工程造价较高的项目,但需要注意的是,监理费用的百分比不宜过高,一般在1%-3%之间。
按工程量计费是指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工程量来确定监理费用,这种方法适用于工程量较大、工程内容较多的项目。
按时间计费是指根据监理服务的实际时间来确定监理费用,这种方法适用于工程周期较长、监理服务时间较长的项目。
二、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
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包括按阶段支付和按月支付两种方式。
按阶段支付是指将监理费用分为若干个阶段,按照工程进度和监理服务进展情况进行支付,这种方式可以保障监理单位的资金需求,同时也可以促使监理单位更加积极地履行监理职责。
按月支付是指按照每个月的监理服务情况进行支付,这种方式相对灵活,但需要监理单位提供详细的监理服务记录和报告,以便业主方进行核对。
三、监理费用的合理性。
监理费用的合理性是指监理费用与监理服务的质量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监理费用过高会增加工程项目的成本,影响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监理费用过低则可能导致监理单位无法提供高质量的监理服务,影响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因此,确定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特点、监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以及监理单位的实际成本情况,确保监理费用合理、公正、透明。
四、监理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确保监理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理费用管理和监督机制。
最新监理取费标准2007__670号文
最新监理取费标准2007__670号文--------------------------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最新监理取费标准2007__670号文
最新监理取费标准2007__670号文--------------------------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最新监理取费标准__670号文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目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
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总则1.0.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1.0.2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建设部取费标准670文件(最新监理取费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文件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JKLYJ-3*1*240和1*1*120 电缆是什么意思已解决- 4个回答JK:表示架空电缆L : 铝芯YJ: 交联聚乙烯绝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最新的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XXX和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废止了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
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旨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则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并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的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则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因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则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奖励监理人。
第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遵循《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向发包人详细告知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应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取费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监理取费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以质量、安全、效益为导向,以诚信、公平、公正为原则,以节约、合理、规范为目标。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标准执行,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重视监理的作用,切实履行与监理单位的合同,不得降低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职责。
第五条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本标准的受监方。
第六条监理取费应当合理、透明、公开,严禁弄虚作假,损害受监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制定监理费用报价方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费用报价方案向监理单位支付费用。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系,规范监理取费行为。
第二章监理费用的组成第九条监理费用的组成包括基本费用、特殊费用、风险费用。
第十条基本费用是指监理单位为完成监理任务而需支付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工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第十一条特殊费用是指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需要发生的特殊费用,如技术服务费、加班费、出差费、培训费、会议费等。
第十二条风险费用是指监理单位为承担由于监理行为而可能产生的风险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如因监理不到位导致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责任赔偿费用等。
第三章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第十三条监理费用的计算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基本费用的计算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或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二)特殊费用的计算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核算;(三)风险费用的计算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和监理单位实际情况灵活计算;(四)监理费用应当根据完成监理任务的进度及质量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工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
工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工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是指在工程监理服务中,监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工程监理费用进行收取的规定。
工程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直接关系到监理服务的质量和监理机构的经济效益,因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工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工程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应当合理。
合理的取费标准应当是建立在对工程监理服务内容和工作量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监理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专业技能要求等因素,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用取费标准。
这样才能保证监理机构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也能够满足业主和施工单位的需求,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监理服务市场。
其次,工程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应当透明。
透明的取费标准意味着监理机构应当在与业主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充分告知双方监理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计费方式,避免出现后期争议。
同时,监理机构在取费过程中也应当及时向业主和施工单位公布监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确保费用的使用合法合规,提高监理服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再次,工程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应当规范。
规范的取费标准意味着监理机构在取费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擅自调整费用标准或者违规收费。
同时,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监理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最后,工程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应当与监理服务质量挂钩。
监理机构在取费过程中应当根据自身提供的监理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收费,提倡以质量取胜,不断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为业主和施工单位创造更大的价值。
总之,工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的合理、透明、规范和与监理服务质量挂钩是保证监理服务市场良性运行的关键。
监理机构应当在取费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确保费用取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为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监理费用取费标准
监理费用取费标准监理费用是指监理单位为监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是监理单位为提供专业服务所应得的合理报酬。
监理费用取费标准是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
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直接关系到监理单位的收入和建设单位的成本,因此在合同签订前,双方需要明确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以避免后期发生纠纷。
一般来说,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固定费用,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监理费用金额,不受工程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这种方式简单明了,容易执行,但在工程发生变更时可能会存在争议,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监理费用支付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2. 比例费用,即监理费用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这种方式能够与工程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但需要对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和监理费用比例进行详细的约定,以避免计算方式不清晰而导致的争议。
3. 阶段费用,即监理费用按照工程的不同阶段进行分期支付。
这种方式能够保障监理单位在不同阶段都能够得到相应的报酬,但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各阶段的监理费用支付时间和金额,以避免支付时间和金额的争议。
4. 绩效费用,即监理费用与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绩效指标挂钩,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这种方式能够激励监理单位提高监理服务质量,但需要对绩效指标的确定和调整方式进行详细的约定,以避免争议。
在确定监理费用取费标准时,双方需要充分考虑工程的特点、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以及监理单位的实际成本和利润情况,避免因监理费用取费标准不合理而导致合同纠纷。
同时,监理费用取费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行业的惯例,保障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总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是监理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认真对待,充分沟通,明确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以确保监理服务的顺利进行,工程的顺利完成。
希望双方能够在合同签订前充分协商,明确监理费用取费标准,避免后期发生纠纷,确保监理服务的顺利进行。
市政道路工程监理取费标准(1)
关于转发贵州、四川、山西、浙江和青岛五省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文号:建市监函[2007]41号发布日期:2007-7-4执行日期:2007-7-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行为,防止恶性压价竞争,近期,贵州、四川、山西、浙江和青岛五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具体办法和有效措施,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七年七月四日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费管理的通知(试行)附: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黔价房(2007)84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建设局: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行为必须遵守《管理规定》。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2007年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附件二)确定。
市政工程监理取费标准
市政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市政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是指对市政工程监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是市政工程监理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市政工程监理是指对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
市政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制定,旨在合理确定监理服务的收费标准,保障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一、市政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确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市政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既要考虑市政工程监理服务的实际成本,又要兼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承受能力,确保监理服务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透明性原则,市政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的费用公示和监督机制,确保费用的公开透明,避免因费用不透明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3. 差异化原则,市政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复杂程度的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差异化制定,合理确定监理服务费用的差异化标准,确保监理服务费用与工程的实际情况相匹配。
二、市政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主要内容。
市政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主要包括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收费标准、费用结算方式等内容。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通常包括按工程造价比例、按工程投资额、按监理工作量等多种方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基本收费标准、附加收费项目、费用调整机制等内容。
费用结算方式应当规定清楚,包括结算周期、结算程序、支付方式等内容,确保费用结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市政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制定程序。
市政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当遵循程序规范、程序公开、程序合法的原则,包括市政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公示公告等程序。
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形成多方参与、广泛民主的制定程序,确保市政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2023年市政工程监理费用标准
2023年市政工程监理费用标准本文档详细介绍了2023年我国市政工程监理费用的相关标准,旨在为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者、管理者及参与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市政工程监理费用的构成市政工程监理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
2. 监理设备和工具的费用:包括监理所需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测量仪器等的购置、维护和更新费用。
3. 监理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包括监理人员出差、现场检查等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4. 监理过程中的办公费用:包括租赁办公室、办公用品购置、水电费等。
5. 监理成果的费用:包括编制监理报告、召开监理会议等所产生的费用。
二、市政工程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市政工程监理费用的计算通常采用如下公式:监理费用 = 监理人员成本 + 设备工具成本 + 交通成本 + 办公成本 + 成果成本其中:1. 监理人员成本 = 监理人员数量 ×监理人员平均工资 ×监理期限2. 设备工具成本 = 设备工具购置成本 + 设备工具维护更新成本3. 交通成本 = 监理人员出差次数 ×人均出差交通费用 ×监理期限4. 办公成本 = 办公场地租赁费用 + 办公用品购置费用 + 水电费用5. 成果成本 = 监理报告编制费用 + 监理会议费用三、2023年市政工程监理费用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政策和市场实际情况,2023年市政工程监理费用标准如下:1. 监理人员成本:平均工资约为6000-10000元/人·月,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调整。
2. 设备工具成本:根据监理需求进行估算,通常占监理费用的5%-10%。
3. 交通成本:人均出差交通费用约为500-1000元/月,根据工程地点和距离进行调整。
4. 办公成本:根据租赁办公室的面积和地理位置,以及办公用品购置费用进行估算,通常占监理费用的10%-20%。
5. 成果成本:根据监理报告的编制数量和会议召开频率进行估算,通常占监理费用的10%-2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转发贵州、四川、山西、浙江和青岛五省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文号:建市监函[2007]41号发布日期:2007-7-4执行日期:2007-7-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行为,防止恶性压价竞争,近期,贵州、四川、山西、浙江和青岛五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具体办法和有效措施,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七年七月四日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费管理的通知(试行)附: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黔价房(2007)84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建设局: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行为必须遵守《管理规定》。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2007年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附件二)确定。
其中,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四、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委托双方和监督等主客体(即发包人、监理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和以任何方式进行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不予备案,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价格违法违规给予相应处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和依据见附件二。
全省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实施单位,对上述收费须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批文、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社会和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附件二:收费基价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附件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二收费基价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y=y1+ (x-x1)注:1)x1、x 2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表二中计费额的区段值;y1、y2为对应于x 1、x 2的收费基价;x为某区段间的插入值;y为对应于x由插入法计算而得的收费基价。
2)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3)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例」若计算得计费额为600万,计算其收费基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表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计费额处于区段值500万(收费基价为16.5万)与1000万(收费基价为30.1万)之间,则对应于600万计费额的收费基价y=16.5+ ×(600-500)=19.22(万)附件三序号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处罚依据1 发包人、监理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3 评标人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予以公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4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和依据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七年三月三十日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其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
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 总则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