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办法
XXX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XXX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1. 资格审查的目的与重要性为了确保XXX项目的高质量执行,保障投资人利益,确保合作伙伴的资质符合相关标准与要求,特制定本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2. 适用范围本资格审查办法适用于所有有意参与XXX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包括个人、企业或联合体。
3. 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3.1 证书及资质要求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并具备相关领域的资质证书,以证明其具备从事该项目所需的基本资质。
3.2 过往业绩与经验投标人应提供过往类似项目的成功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项目合同以及客户推荐信等证明文件。
3.3 资金实力投标人应证明其在财务方面具备足够的实力来承担本项目的投标义务和后续合作。
3.4 人员组织与技术能力投标人应证明其具备专业、高素质的项目团队,并提供团队成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和个人简历。
3.5 法律合规性投标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须提供相关法律合规的证明文件。
4. 资格审查程序4.1 资格预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相关申请文件,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身份证明、资质证明、人员及技术能力证明等。
4.2 资格初审由专业的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参考资格审查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步评估。
4.3 资格复审初审通过的投标人将被邀请参加资格复审环节,进行进一步的核查与评估。
4.4 资格审查结果通知经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将根据审核结果,收到相应的资格审查结果通知函。
5. 资格审查结果的权威性与争议解决5.1 资格审查结果通知函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正式结果,其结果具有权威性。
投标人需遵守结果并接受相应处理。
5.2 若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任何异议,应提交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5.3 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实施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与裁决,最终裁决结果为正式决定,对争议问题做出解决。
6. 资格审查办法的调整与完善本资格审查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完善。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1.审查方法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2.审查标准2.1初步审查标准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详细审查标准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3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3.审查程序3.1初步审查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详细审查3.2.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
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4评分3.4.1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
3.4.2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3款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办法
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办法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办法是高等教育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确保学生在毕业前达到一定的学术、学业和道德水平。
本文将从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的背景、目的、内容、实施方式、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展开讨论,以期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这一政策。
一、背景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是近年来学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毕业人数不断增加,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
为了适应就业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提高高校毕业生的竞争力,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应运而生。
二、目的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的目的主要是确保学生在毕业前具备一定的学术、学业和道德水平,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
三、内容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术成绩、学术道德、职业素养等方面的考核。
对于学术成绩,通常要求学生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和平均绩点要求;对于学术道德,学校会关注学生是否存在抄袭、剽窃等不端行为;对于职业素养,学校会对学生的实习、社会实践和专业技能进行评估。
四、实施方式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的实施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学生自行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由学校进行审核;另一种是学校主动审核,对所有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
学校可以通过成绩单、毕业论文、实习报告等材料来评估学生的资格。
五、可能存在的问题学生毕业资格审查虽然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但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学生们对毕业资格审查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不同学校对资格审查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情况。
其次,学生在面对资格审查时可能会出现压力过大和焦虑的情况,影响其正常学习和发展。
六、解决问题的措施为了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学校可以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并明确对毕业资格审查的要求。
同时,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辅导,帮助学生顺利通过审查,减轻其压力。
七、学生的主体责任学生在面对毕业资格审查时应保持积极的心态,增强自身的学业能力和道德素养。
他们应该注重学术诚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专业资格审查办法
附件3:
专业资格审查办法
一、“法律”招考专业(岗位):
法学类:法学;
法律各相关专业(含经济法、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民商法、民商法学、刑法学、宪法与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等专业法)、法律学、法律、法律事务、法律文秘、律师、法律教育、法理、司法助理、法律硕士、法硕(法学)等;
其他专业的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或A类、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报考。
二、“财会”招考专业(岗位):
会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企业理财、审计学、会计电算化、财务会计教育、财务会计与教育、国际会计、会计与统计核算、工业(企业)会计、财务信息管理、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投资与理财、涉外财务、审计、财务会计与审计等。
三、“审计”招考专业(岗位):
审计学、财政学、财会、会计学、财务管理、会计、国际会计学、会计审计学、财务会计与审计等。
四、“心理咨询”招考专业(岗位):
应用心理学、心理学类、犯罪心理及测试研究等。
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
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条款号审查因素与标准2.1初步审查标准⑴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⑵资审预审申请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并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有效的证明资料;⑷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标段类别必须与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标段类别一致;⑸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2项规定;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署及盖章情况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3.2项规定;⑻资格预审申请人未以联合体形式对本项目提出资格预审申请;⑼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⑽没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通过的情况。
2.2详细审查标准⑴申请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若营业执照是“三证合一”的可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⑵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⑶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⑷申请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⑸申请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⑹申请人的项目经理(包含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包含备选人)资格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⑺申请人在初步施工组织计划中承诺的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安全目标均满足本标段类别的施工要求;⑻申请人不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条款号补充或修改的内容1将范本“审查方法”改为“审查方法及审查组织”。
在第1段前加“1.1审查方法”在范本原文第2段后增加内容如下:1.2审查组织1.2.1协助工作组招标人可在资格审查工作开始前成立协助工作组,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
资格审查方法
资格审查方法
资格审查方法有很多种,具体取决于审查对象的身份、条件、来源等多种因素。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资格审查方法:
1. 现场审查:在现场进行身份验证和材料审核,要求申请者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申请材料等。
2. 线上审核:通过线上平台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常用的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等。
3. 审查表格:制作相应的审查表格,要求申请者填写必要的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4. 实地考察:对申请者提供的生活环境、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判断其是否符合条件。
5. 大数据审核: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申请者的身份信息、工作经历、学历等信息进行整合和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条件。
在实际工作中,资格审查方法的选择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以确保审查的严谨性和有效性。
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查办法
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行为,选择一批综合素质相对较好的企业参与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的投标竞争,以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实现竞争择优的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拟在或已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控股公司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承包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对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我公司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按照本办法对承包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承包商准入资格审查第四条凡在或拟在建峰集团公司司属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承包商,无论是招标或直接发包,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五条资格审查组织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承包商资格审查评价委员会。
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基建副总经理任副主任,成员由集团公司负责工程、生产、财务、法律事务、投资、技术、安全环保管理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
承包商资格审查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审办),资审办设在工程管理部,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六条资格审查职责划分工程管理部作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的专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准入承包商档案》,对拟进入和已进入集团公司建设市场承包商资质的审核,并对审核后符合资质及其他方面要求的承包商列入《准入承包商档案》。
工程管理部负责建立《不受欢迎承包商档案》。
并负责承包商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收集。
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及集团公司对承包商诚信行为的要求,向各项目部、各单位、各部门提供承包商诚信行为的信息。
第三章资格审查程序第七条资格预审程序如下:(一)项目管理单位将资格预审公告内容报经资审办审查合格后,在政府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一、资格审查的目的及重要性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是招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其目的在于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以及招标投标人的资质和能力。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招标投标人才能够有资格参与后续的招标工作,这对于保障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确保工程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资格审查的程序和流程(一)招标文件的获取首先,招标人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针对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要求和程序,招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并按照要求准备资料。
(二)提交资格审查资料招标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所需的各项资料。
这些资料一般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经济实力证明、近期业绩证明等等。
提交资料时要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程序,对招标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的合法合规性、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四)审核结果公示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完成审查后,将资格审查结果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
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通过资格审查的招标投标人名单以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确保公示的公开透明。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资格审查的标准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制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资质:招标投标人是否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
(二)经济实力:招标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银行授信额度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
(三)技术能力:招标投标人是否具备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技术设备、技术人员和相关经验。
(四)诚信记录:招标投标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业绩方面是否具有相关不良记录等。
四、注意事项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投标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二)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按时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学院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办法
学院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籍管理,严格毕业资格审查,规范毕业证书发放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资格审查是指学校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是否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等方面是否达到毕业要求而进行的全面审查,审查结论将作为学生毕业或结业的依据。
第三条毕业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学籍信息审查审查学生的学籍和个人准确信息,包括学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专业、学制等。
(二)成绩审查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
(三)品行审查品行审查主要是核查学生在校期间的违纪处分情况,凡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撤销的学生都要接受该项审查。
第四条毕业资格审查一般在基本学制内最后一学期进行。
第五条毕业资格审查内容(一)学籍信息审查1.教务处依据学生在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的学籍信息,整理预计毕业生名单,提供给学生所在学院核实学籍信息。
2.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教务处提供的预计毕业生名单组织学生核对个人信息及学籍信息,并将核对后的结果反馈至教务处,若学籍信息与学生实际信息不符,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二)品行审查1.品行审查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初步审查,经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后送教务处。
2.依据《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分未解除的该项审查为不合格。
(三)成绩审查1.每年三月份开始,学生所在学院按照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对预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所有课程及环节进行核查清理。
经毕业补考,全部合格者,准予毕业;有课程不合格者,可结业或留级。
在留级期间学生要重修不合格课程,待课程考核合格后随下届毕业生办理毕业证书。
2.对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预计毕业生,学生已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未修满总学分的,学生可选择结业或延长修业年限进行补修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后准予毕业,未达到的作结业处理。
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组织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第二章资格审查条件第五条招标投标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声誉;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技术和专业能力;4.在过去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记录;5.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资格审查材料: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4.近三年类似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5.资质证书;6.招标保证金;7.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材料。
第三章资格审查程序第七条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资格审查材料。
第八条本单位将在收到资格审查材料后,对其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初步审查通过的资格审查材料将进入详细审查阶段。
第十条详细审查包括对资格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本单位将根据详细审查结果,作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第十二条如招标投标人对本单位的决定不满意,可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申诉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本单位将在收到申诉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阅读并同意以上内容即表示您将遵守以上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近三年类似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5.资质证书复印件6.招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7.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法律名词解释:1.招标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024年招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招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一、引言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中特别重要的环节,它是企业获取资源、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政府推行项目、扶持民营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招标范围广、参与者众多、涉及资金较大,自然而然地会产生一些风险。
资格审查是招投标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合理而规范的资格审查管理办法,既能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从根本上避免招投标中的各种风险与漏洞。
二、资格审查的定义资格审查是指投标人、招标人在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之前,对投标人的能力、资格、信誉及其它条件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的过程。
资格审查是招投标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并直接关系到招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资格审查程序资格审查是招标过程中的第一步,它的程序和细节应该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以确保招标结果的客观性和合法性。
资格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1. 建立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应该由邀标人派出的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审计单位、法律顾问、行业专家以及其他必要人员组成。
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资格审查小组应由奇数人组成。
2. 投标人资格审核投标人就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按照招标人公告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经验、人员、技术能力、信誉及其它方面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 资格审查意见的公示和筛选经过资格审查小组的审核和评估之后,对于资格不合格者,应当及时告知,并向招标人提交相应的意见,并公示给所有投标人。
而通过资格审查者则具备参与投标的资格,同时进入招标文件评审的环节,即进入了竞标排名的行列。
4. 资格审查小组对资格审查的报告资格审查小组所做出的资格审查报告应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编制,并及时提交招标人。
报告内容应包括总结性意见和审核情况、投标人资格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核依据、审核结果等信息。
四、资格审查中的注意事项1. 公开透明资格审查应该是公开透明的,逐步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专业资格审查办法
专业资格审查办法一、“文秘”类专业(职位):文秘、秘书学、涉外文秘、中英文秘、文秘英语、法律文秘、经济秘书、现代文员、文秘与办公自动化、秘书、现代文秘、行政文秘、商务秘书。
二、“中文”类专业(职位):汉语言文学、中国文学、中国现代文学、汉语言文学教育、汉语言教育、汉语言、对外汉语、新闻、中国语言文学、广播电视新闻、古典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新闻学、中国古代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汉语言文学师范专业、广播电视编导、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等。
三、“新闻”招考专业(职位):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编辑出版学、传播学、媒体创意、新闻广告等、广播电视编导、新闻采编与制作、新闻学与大众传播、新闻传播学类。
四、“财会”招考专业(职位):会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企业理财、审计学、会计电算化、财务会计教育、财务会计与教育、国际会计、会计与统计核算、工业(企业)会计、财务信息管理、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投资与理财、涉外财务、审计、财务会计与审计等;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可报考。
五、“城建”招考专业(职位):村镇建设、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规划、建筑学、路桥建筑、工民建、建筑设计、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交通土建工程、交通土建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岩木工程、结构工程、工程力学、城镇建设、房屋建筑工程等。
建设基础工程、道路与桥梁施工、城市建设工程管理、城市管理、市政工程设施与管理、市政工程技术、民用建筑与装饰、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给水排水工程、城市规划与设计、城镇基础设施、城镇建设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与设计、城镇建设设施与管理、城镇建设与管理、道路与桥梁、房屋工程建设、工程建筑管理、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建筑、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技术、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建筑设计技术、建筑施工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路桥、市政工程施工与管理、土木、土木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土木工程施工与管理、景观建筑设计、工业与民用建筑、景观建筑、土木建筑(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设计、建筑装饰技术、测绘工程、建筑装饰、建筑装饰技术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城镇规划设计、城镇规划等。
资格审查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促进我省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遏制围标串标,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
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7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1.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1. 审查⽅法本次资格预审采⽤有限数量制。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件进⾏量化打分,按得分由⾼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2. 审查标准2.1 初步审查标准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审查标准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3 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 审查程序3.1 初步审查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件进⾏初步审查。
有⼀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申请⼈应按申请⼈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未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原件与复印件不符合或者原件存在伪造嫌疑且申请⼈不能合理说明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或评分时不予认可。
3.2 详细审查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件进⾏详细审查。
有⼀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除应满⾜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种情形:(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2)有第⼆章“申请⼈须知”第1.4.3项、1.4.4规定的任何⼀种情形的;(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为的。
3.3 资格预审申请⽂件的澄清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形式,要求申请⼈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申请⼈的澄清或说明采⽤书⾯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件的实质性内容。
申请⼈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4 评分3.4.1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评分。
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等。
第三条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技术等方面进行审查的程序。
第四条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合法、合规原则;(三)便民、高效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资格审查内容第五条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二)投标人信誉:包括信用等级、无不良记录等;(三)投标人业绩:包括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履行情况等;(四)投标人技术:包括技术力量、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五)投标人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六)其他相关内容:根据招标项目特点,招标人可增加其他资格审查内容。
第六条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投标人理解、执行。
第三章资格审查程序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格审查材料。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初步审查: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二)详细审查: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核实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业绩、技术等方面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三)公示: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四)异议处理: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五)资格审查结论: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监理对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查方法
监理对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查方法1.资格审查申请:分包单位通常需要向监理机构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如企业注册资料、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施工技术人员证书等。
2.文件审查:监理机构将对分包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企业合法性证明文件、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企业人员资质证书、工程项目经验证明文件等。
3.经验和能力评估:监理机构将评估分包单位的经验和能力是否适合工程项目的要求。
这通常包括对分包单位过去完成的类似项目的评估和参考,以了解其工程能力和施工质量。
4.资金和财务评估:监理机构将对分包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其有足够的资金来承担分包工程的费用,并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5.技术能力评估:通过审查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人员的证书和培训记录,监理机构将评估其技术人员的能力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要求。
6.设备和材料评估:监理机构将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设备和使用的材料进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工程项目的要求,并具备足够的数量和质量。
7.安全管理评估:监理机构将评估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和安全培训记录等。
8.业绩评估:监理机构将评估分包单位过去的工程业绩,包括合同履行情况、施工质量、工期控制和客户满意度等。
9.现场考察和调查:监理机构可能会对分包单位的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以了解其实际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
10.综合评估:监理机构将对分包单位的所有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是否具备资格成为分包单位,并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项目。
以上是监理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的一般步骤和方法,它们的具体实施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和监理机构的要求有所不同。
这些步骤和方法的目的是确保分包单位具备必要的能力和资质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施工质量的达到要求。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附1:修订后的《示范文本》资格预审文件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备注: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流动比率=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100%。
2.V=招标项目(标段)的合同估算价(万元);T=(标段)计划工期(年)=(标段)
计划工期(日历天)/365。
3.拟派项目经理担任其他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除因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或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经理的外,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项目验收合格前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时,该项目经理工程奖项不得加分。
附件: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备注: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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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等公开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项目登记备案时选择确定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后审、网上审查、资格预审3种方式。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审查标准和审查方法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网上审查是在潜在投标人网上报名时,由电子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和同类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其他有关投标条件进行比对的资格预审方式。
资格预审是在报名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等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或网上审查的方式。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Ⅰ类房屋建筑工程或计划批文中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项或单一标段的市政工程;(二)经专家评审认定为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
评审专家应为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人员,评审组织和评审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五条资格审查采用网上审查和资格后审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六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分工。
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或同一标段中投标。
第七条在资格审查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
第八条经资格审查,每个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划分标段的项目,每一标段的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或各标段合格投标人总数少于标段数量3倍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九条投标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等一律无效,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因投标人弄虚作假等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负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未送达或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第二章资格后审第十一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科学、客观、合理地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审查标准和审查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第十二条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一般应包括投标人的法人基本情况、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的同类工程业绩等。
第十三条潜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并按要求将资格后审申请文件、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分别单独密封。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第十四条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在13家(含)以下时,应全部参加投标。
合格投标人在13家(不含)以上时,可由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按照《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打分,招标人可按资格后审得分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13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应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资格后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即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书面审查报告应载明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等。
招标人应当场公布资格后审结果。
未通过资格后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三章网上审查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网上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报名有效期内,登录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选择投标项目负责人、同类工程业绩等进行投标报名。
企业在信息平台数据库中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同类工程业绩以及投标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条件均符合招标公告要求,且在评标前通过评标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资格审查的,即为合格投标人,均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八条信息平台数据库中投标人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市以外的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资格等信息在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入库后,由该平台自动读取;本市内的工程业绩由信息平台自动转入数据库。
第十九条投标人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且所投标项目投标报名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企业在本市外的工程业绩应在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3个月内且所投标项目投标报名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绩入库,未入库工程业绩不作为网上资格审查依据。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确保信息平台数据库中本企业信息和实际信息一致,并对此负责。
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后,不按照要求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导致企业实际信息和信息平台数据库中信息不一致的,由投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网上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须按招标公告要求在报名期间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网址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答疑等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二条在开标后、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作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审查标准和审查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进一步资格审查。
第四章资格预审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按要求密封,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九条对按要求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履职等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向资格审查专家支付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招标人可委派1名代表参加资格审查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
第三十一条资格预审应按照《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提供的企业工程业绩、项目经理业绩、所获奖项材料主要有以下资料原件:(一)经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二)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获奖文件;(五)所获奖项为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时,原则上只认可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行业协会所授予的奖项,该类奖项除须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外,还须提供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
因上述资料内容不齐全或自相矛盾导致对应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其中工程业绩资料中的竣工日期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的验收日期或备案文件中的备案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落款日期为准。
第三十三条投标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项目获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
获得其他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
建设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还须提供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投标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项目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其建设行业协会)以外的组织评定的奖项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投标项目经理获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行业协会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获得其他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行业协会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
建设行业协会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还须提供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投标项目经理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其建筑行业协会)以外的组织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奖项不予认可。
第三十五条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在13家(含)以下时,应全部参加投标。
合格投标人在13家以上时,可由资格预审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按照《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打分,招标人可按资格预审得分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13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三十六条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即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招标人应当场公布资格预审结果,并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