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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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2011.9.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XX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XX〕17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

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XX)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最新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最新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2003]17号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2003]17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最新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最新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 2011〕7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 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 2003〕 17 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农、林、牧、渔业工业 *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指标名称营业收入(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 (Y)从业人员 (X)营业收入 (Y)营业收入 (Y)资产总额 (Z)从业人员 (X)营业收入 (Y)从业人员 (X)资产总额 (Z)从业人员 (X)计量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单位Y≥20000 500≤ Y<20000 50≤Y<500 Y< 50万元人X≥1000 300≤X<1000 20≤X<300 X< 20万元Y≥40000 2000≤Y<40000 300 ≤Y< 2000 Y< 300万元Y≥80000 6000≤Y<80000 300 ≤Y< 6000 Y< 300万元Z≥80000 5000≤Z<80000 300 ≤Z< 5000 Z< 300人X≥ 20020≤X<200 5≤X< 20 X<5万元Y≥40000 5000≤Y<40000 1000≤ Y<5000 Y<1000人X≥ 30050≤X<300 10≤ X< 50 X< 10万元Y≥20000 500≤ Y< 20000100≤ Y<500 Y< 100人X≥1000 300≤X<1000 20≤X<300 X< 20万元Y≥30000 3000≤Y<30000 200 ≤Y< 3000 Y< 200人X≥ 200100≤X< 200 20≤X<100 X< 20万元Y≥30000 1000≤Y<30000 100 ≤Y< 1000 Y< 100人X≥1000 300≤X<1000 20≤X<300 X< 20万元Y≥30000 2000≤Y<30000 100 ≤Y< 2000 Y< 100人X≥ 300100≤X< 300 10≤X<100 X< 10万元Y≥10000 2000≤Y<10000 100 ≤Y< 2000 Y< 100人X≥ 300100≤X< 300 10≤X<100 X< 10万元Y≥10000 2000≤Y<10000 100 ≤Y< 2000 Y< 100人X≥2000 100≤X<2000 10≤X<100 X< 10万元Y≥ 1000001000≤ Y<100000100 ≤Y< 1000 Y< 100人X≥ 300100≤X< 300 10≤X<100 X< 10万元Y≥10000 1000≤Y<10000 50≤ Y<1000 Y< 50万元Y≥ 2000001000≤ Y<200000100 ≤Y< 1000 Y< 100万元Z≥10000 5000≤Z<10000 2000≤ Z<5000 Z<2000人X≥1000 300≤X<1000 100≤ X<300 X< 100万元Y≥5000 1000≤ Y<5000500 ≤Y< 1000 Y< 500人X≥ 300100≤X< 300 10≤X<100 X< 10万元Z≥ 1200008000≤ Z<120000 100 ≤Z< 8000 Z< 100人X≥ 300100≤X< 300 10≤X<100 X< 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003年5月22日起实行)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003年5月22日起实行)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来自销售额 人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003年5月22日起实行)
国家统计局设管司 2003-05-22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附件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家统计局文件国统字[200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统计年报起实施。

2003-05-29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

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

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人万元万元2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0-40000以下3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人万元万元3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0-40000以下6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2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100-200以下3000-30000以下100以下3000以下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5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0-15000以下100以下1000以下交通运输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3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3000-30000以下500以下3000以下邮政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1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以下3000以下住宿和餐馆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8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400-800以下3000-15000以下400以下3000以下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11〕300 号),结合统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 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 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Y) 营业收入(X)从业人员行业名称指标名称(Y)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农、林、牧、渔业(Y) 营业收入(Y) (Z) 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工业*(X) (X) 从业人员(Y) 营业收入营业收入(Y)建筑业(X)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Z)资产总额(Y) 批发业(X) 从业人员资产总额(Z)从业人员零售业(X) 营业收入(Y)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仓储业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邮政业(X) 营业收入(Y) 住宿业从业人员(X) 餐饮业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信息传输业* (X) 营业收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Y) 务业从业人员(X)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Y)从业人员其他未列明行业(X) *----计量中型微型小型大型单位500≤Y<50YY≥20000 <5020000 ≤Y<500 万元20X<≤X<300 20300≤XX≥1000<1000人300 300Y<≤YY≥40000 2000≤Y<40000 <2000 万元300 300Y<6000≤Y<80000 ≤Y<6000 Y≥80000 万元300 ≥Z80000 5000≤Z<80000300Z<≤Z<5000 万元5 <5 20 <200≤X<X20≤XX≥200 人1000≤Y<1000 Y<≥4000040000 Y<5000 ≤5000Y 万元X<50≤X<300 10 300 X<50 X10≤≥人100≤Y<<100500 20000 ≤Y<20000 Y500Y≥万元<20≤300X<1000 <300 X20≤XX≥1000 人200 30000 3000≤Y<<200<3000 Y≤≥Y30000 Y 万元20<100≤X<200 <100 X20X≥200 ≤X 人100 Y1000≤<30000 100 1000 Y30000 Y≥<≤Y<万元20≤300X<1000 300 X ≥X1000 <20≤X<人100 100 2000 30000 <Y≥30000 Y<≤Y<2000≤Y 万元10X ≥X 300<10≤X<100 <100≤X 300 人100 Y 100Y<≤YY10000 2000≤<10000 <2000 ≥万元10X<≤<≤100X 300 X<300X≥100 10 人100 10000 2000≤Y<10000 Y≥<100Y<2000 Y≤万元<10<100 ≥X20002000XX10≤<≤100X 人100 <100<100000 Y1000≤<1000 Y 100000Y≥≤Y 万元10 300 X100≤<300X≥100X<10≤X<人5010000≥YY<<50≤Y<≤1000Y100001000 万元100 200000<Y≤100Y ≥Y 200000<≤Y<1000 1000 万元2000≤Z<2000Z<10000 Z10000 ≥Z5000≤<5000 万元100≤X<300 1001000 <≤1000 ≥XX300 X<人50 <Y1000≤0 500Y5000 5000<≤Y<1000 ≥Y 万元<10X<100 X 300≥X 300X≤100<10≤人100 <100 8000 ≤Z<120000 <Z 120000≥Z≤8000Z 万元300300≥X<X≤100<100X10≤<X 10 人----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最新版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最新版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 <50 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 X <20 营业收入(Y) 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 Y <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 <300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 <300 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 X <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 <1000 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 <10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 <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 X <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 <200 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 X <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 <100 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 X <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 <100 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 X <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 <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 <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 <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 X≥2000 100≤X<2000 10≤X<100 X <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 <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03〕第17号,2003年5月22日)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03〕第17号,2003年5月22日)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家统计局设管司2003年5月22日国统字[2003]第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

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

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2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从业人员数│人│3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600以下┃┃建筑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1┃│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交通运输业企│从业人员数│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邮政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1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4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住宿和餐馆业│从业人员数│人│800及以上│400-800以下│400以下┃┃企业│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3000以下┃┗━━━━━━┷━━━━━━━┷━━━━━┷━━━━━━┷━━━━━━━━┷━━━━━┛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09.02•【文号】国统字[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大中小企业的区分

大中小企业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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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家统计局设管司 2003-05-22 15:58:44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

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

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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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家统计局文件国统字[200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统计年报起实施。

2003-05-29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

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

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人万元万元2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0-40000以下3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人万元万元3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0-40000以下6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2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100-200以下3000-30000以下100以下3000以下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5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0-15000以下100以下1000以下交通运输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3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3000-30000以下500以下3000以下邮政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1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以下3000以下住宿和餐馆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8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400-800以下3000-15000以下400以下3000以下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附件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农林牧渔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30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1000-15000以下500以下1000以下仓储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5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0-15000以下100以下1000以下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2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0-15000以下100以下1000以下金融企业从业人员数净资产总额人万元500及以上50000及以上100-500以下5000-50000以下100以下5000以下地质勘查和水利环境管理企业从业人员数资产总额人万元2000及以上20000及以上600-2000以下2000-20000以下600以下2000以下文体、娱乐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6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200-600以下3000-15000以下200以下3000以下信息传输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4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100-400以下3000-30000以下100以下3000以下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3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100-300以下3000-30000以下100以下3000以下租赁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3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100-300以下1000-15000以下100以下1000以下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4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100-400以下1000-15000以下100以下1000以下居民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8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200-800以下1000-15000以下200以下1000以下其他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5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0-15000以下100以下1000以下说明:1.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2.其他企业是指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2003年2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 、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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