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解析
司法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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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受损程度划分——可修复、不可修复
按损害存续时间划分——暂时性、永久性 按损害来源划分——自然灾害、他人侵权
3、房地产分割合并鉴定评估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鉴定评估 5、房地产估价纠纷鉴定评估
三、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特点 1.目的的“公正性”。 2. 行为的“严肃性”。 3.过程的“复杂性”。 4.结果的“精确性”。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012.5
一、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定义 (一)一般定义: 具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对委托估价 的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值进行估算、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1、首先是一种司法鉴定行为。 2、其次是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
四、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现状 1. 估价委托不规范。 2.司法机关对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知识匮乏。 3.质证程序缺失。
五、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难点 1.相比抵押评估风险更大。 2.范围难以界定。 3.时间紧任务重。 4.当事人、司法机关不能履行配合的义务。 5.履行质证义务出庭答辩。
六、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严肃性。 2.明确合理的价值定义。 3.合理作出假设限制条件。 4.清晰界定估价对象范围。 5.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给出的定义:
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 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
关专业意见的活。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业务类别 1、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析产)鉴定评估 类型:土地、房地产(现房、在建工程)、附属设施 2、房地产损害赔偿鉴定评估 定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受损带来的减损额。 类型:按受损事实划分——实体损害、功能损害、经济损害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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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房地产进行鉴定,旨在解决房地产产权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司法活动。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对于房地产问题的解决和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主要内容和作用进行详细阐述。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房地产的权属关系、价值、损害程度等进行评估。
首先是对房地产的权属进行鉴定,确定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
其次是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最后是对房地产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房地产的损失程度。
这些内容主要通过勘察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来完成,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可以解决房地产产权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例如,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存在产权纠纷时,双方可以请求法院进行鉴定评估,以确定房地产的权属归属,为后续的解决提供依据。
其次,它能够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鉴定评估可以确立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和损害程度,从而避免不公平赔偿的情况发生。
再次,它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为市场的定价提供参考依据,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然而,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受到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诚信度的影响。
如果评估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或者有不当行为,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失真。
其次,评估过程中的时间和费用成本较高,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评估结果的约束力有限,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满。
总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对于解决房地产问题和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房地产的权属、价值和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可以为解决产权纠纷、保护当事人权益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然而,评估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业务种类和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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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业务种类和特殊要求“业务”是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在坚持专业化发展的基础上“巩固、深化和拓展业务”,始终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房地产估价的传统主要业务之一,但仍然存在着“巩固、深化和拓展业务”的问题。
其他的传统主要估价业务有:房地产抵押估价、房屋征收评估、房地产税收估价。
一、司法鉴定与司法鉴定估价(一)什么是司法鉴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所谓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案件时所进行的活动,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二)什么是司法鉴定估价从理论上讲,司法鉴定估价应称为司法估价,因为“估价”是“鉴定”中的一种,即对诉讼涉及的“价值或价格”等的鉴定。
但鉴于“司法鉴定”已成为一个特定术语,因此将属于司法鉴定性质的估价称为“司法鉴定估价”。
(三)什么是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如果套用上述司法鉴定的概念,并结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中的“房地产估价”定义来给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下定义,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运用房地产估价知识和经验对诉讼涉及的房地产价值或价格、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等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业务种类要搜集现实中的各种各样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并对其进行归纳、分类。
(一)司法拍卖估价涉诉房地产的司法拍卖,需要估价。
这是目前最主要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
(二)分家析产估价分家析产主要是因家庭成员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主要有离婚、继承导致的分家析产。
分家析产估价中,最典型的是离婚引起的房产估价。
具体是一方得房,另一方得钱;得房的一方应给得钱的一方多少钱。
房地产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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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房地产司法鉴定是指在房地产领域进行的法律鉴定工作,在解决相关纠纷和争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房地产司法鉴定的定义、主要内容、程序和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一领域。
一、房地产司法鉴定的定义房地产司法鉴定是指在房地产法律纠纷中,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与房地产有关的事实、价值、权利等进行鉴定和判定的一项工作。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对房地产问题提供专业的证据和结论。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房地产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鉴定:评估房地产的价值、质量、规划等情况,确定其资产属性和使用状况。
2.权属鉴定:确认房地产的产权归属、共有情况、抵押担保等权属方面的问题。
3.合同鉴定:对房地产相关的买卖合同、租赁协议、担保合同等进行专业鉴定,解决合同纠纷。
4.损失鉴定:针对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引起的房地产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损失程度。
5.其他鉴定:如房地产法律文书的真实性鉴定、产权纠纷的调查鉴定等。
三、房地产司法鉴定的程序房地产司法鉴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受理申请: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向法院等司法机关申请房地产司法鉴定,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申请鉴定。
2.鉴定组成立: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鉴定专家,成立鉴定组,由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察、资料研究,并依法提出鉴定意见。
3.鉴定意见书:鉴定专家将对房地产进行全面评估和研究后,撰写鉴定意见书,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4.提交法院:鉴定机构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给申请机关,由申请机关将鉴定意见书送交法院等进行审议和判决。
四、房地产司法鉴定的意义房地产司法鉴定在解决房地产纠纷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1.提供专业证据:鉴定意见书是房地产纠纷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它结合了专业知识和实地考察,为法院提供客观、权威的判断依据。
2.减少争议:通过鉴定机构的独立、公正性,可以有效减少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对立,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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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012年第10期总第55期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盘小霞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房地产评估过程中常见的案例。
此类工作看似易,行却难。
故此,应慎行、周密,于细微处定胜负。
本例看点,是对此次司法鉴定估价中存在的常不为人关注,又得必须关注的问题的剖析及其应采取的举措。
案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人)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工程款纠纷一案,需要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所开发的位于某市棉兴路54号一楼1277.32㎡的商业用房地产进行拍卖,经过随机摇号后,委托某评估机构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市棉兴路54号一楼1277.32㎡的商业用房地产进行评估;委托日期为2008年8月19日,评估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委托方仅向评估机构提供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后某评估机构于2008年9月8日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7060元/㎡。
报告出具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2008年9月22日提出异议。
异议认为“评估结果偏低,评估结果与市场价格背离,显失公平;缺乏必要的资料(缺失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直接影响评估结果,不应妄加推测);估价依据使用错误,缺乏交易案例的证据;评估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有单独接触(在没有法院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评估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人员坐同一辆车前往估价对象现场),有缺乏公正之嫌疑;签字估价师未进行现场查看(报告中注明的现场查看人员为评估助理),程序违法;要求重新评估或更换评估人”。
后某评估机构针对异议于2008年10月7日进行回复,认为:“评估结果合理、客观公正、估价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助理,评估作业期内曾多次要求法院补充资料,在未取得补充资料的情况下,依据《委托书》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系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提供任何估价对象权属资料的情况下,经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相关资料的查询后对估价对象权属状况在报告中作出了合理的假设,评估结果反映了在满足估价的假设与限制条件及价值定义下的公开市场价值。
房产司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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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司法评估房产司法评估是指对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在司法活动中的价值和利益分配。
房产司法评估是房地产市场上重要的一环,在很多司法案件中都起到关键的作用。
下面将对房产司法评估进行详细的介绍。
房产司法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房屋的公正价值,并在司法案件中进行合理利益分配。
房产司法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包括房屋的购买价格、租金收入、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二是对房屋的抵押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和损失。
房产司法评估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评估人员需要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装修等。
其次,评估人员需要对房屋所在的市场进行研究,了解当前的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周边房屋的价格水平等。
然后,评估人员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了解与房产评估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最后,评估人员需要编制评估报告,详细说明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房产司法评估在司法活动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房产司法评估可以为法院提供公正客观的证据,帮助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其次,房产司法评估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房屋的真实价值,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房产司法评估可以为各方提供参考,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和合理的利益分配。
然而,目前我国的房产司法评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房产司法评估的标准和方法还不够统一和规范,导致评估结果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部分评估机构缺乏专业素质和诚信度,评估结果可能存在失真和不公正的情况。
综上所述,房产司法评估是房地产市场上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推进司法改革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对房产司法评估的监管和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诚信度,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客观性。
只有这样,房产司法评估才能更好地为司法活动服务,促进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司法鉴定中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主要特点与难点、对策分析--打印
![司法鉴定中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主要特点与难点、对策分析--打印](https://img.taocdn.com/s3/m/6a07bc19650e52ea5518984b.png)
司法鉴定中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主要特点与难点、对策分析顾建琴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来说,司法鉴定中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并不是经常性业务,而且需二级以上资质的估价机构才能从事,对房地产估价师来说很难对此类评估做到了然于心。
但作为司法鉴定的评估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具有“公正性、严肃性、复杂性、精确性”,更需要房地产估价师在评估过程和出具评估报告时注意评估程序的规范、评估内容的详细、评估工作的风险等问题。
为此,笔者试结合实践,对平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以下分析思考和探讨。
一.司法鉴定中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主要特点1)评估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原则。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属于经济鉴证类行业,立足于为解决房地产纠纷服务,不同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保险所涉及的一般房地产估价,它对于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有更高的要求,即要求有更高的执业水准和更好的职业道德操守,估价师体现司法公正原则,一定要排除干扰,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原则,确保涉案财产价值评估的工作质量。
2)评估对象具有多样性、法律关系复杂。
司法鉴定评估对象涉及面广、种类很多,如写字楼、商铺、各种住宅、厂房、构筑物、无完备手续的联建房、多方拥有产权的在建工程、抵押房产中的附属建筑等等。
而法律关系往往错综复杂,有些是为了裁决纠纷,有些是为了拍卖和处置,不同的估价目的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往往相差很大。
3)司法鉴定评估更注意严谨性。
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一经当事人认可及人民法院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将作为司法审判和执行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当事双方的切身利益。
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必须建立在对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充分了解上展开,严肃的对待每一个评估环节。
从前期现场勘查、房地产权属的调查认定、房地产估价师的签字等细节上都不能有半点疏忽。
评估工作的微小瑕疵可能轻则延误法院的执行程序,重则给双方当事人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4)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性更大。
与一般性质的房地产评估相比,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性更大。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浅谈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浅谈](https://img.taocdn.com/s3/m/2f137844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c9.png)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浅谈【第一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浅谈】正文1:在房地产交易和司法领域,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通过对房地产市场、房地产项目、交易情况等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给出对某项房地产价格或房地产交易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评定和鉴定意见。
该鉴定结果常常用于法院判决和仲裁结果的支持,对维护公平公正的房地产交易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2: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确定鉴定问题、收集相关材料、分析研究、撰写鉴定报告和形成鉴定意见。
2.1 确定鉴定问题:在开始鉴定工作前,必须明确待解决的鉴定问题。
鉴定问题的明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2 收集相关材料:为了全面客观地对房地产进行估价司法鉴定,必须收集与鉴定对象相关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交易合同、相关证明文件、市场行情、建筑物结构和质量等。
2.3 分析研究:收集到相关材料后,需要对其进行归类、比对和分析。
根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房地产的各项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包括地理位置、建筑品质、租金收益等。
2.4 撰写鉴定报告和形成鉴定意见:根据对相关材料和市场情况的分析研究,撰写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报告,并形成明确的鉴定意见。
该鉴定意见应准确、清晰地回答鉴定问题,并通过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加以支持。
正文3: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中的法律名词及注释:3.1 房地产交易合同:房地产买卖过程中,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用于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市场行情:指房地产市场上买卖交易中的价格和交易量等相关信息。
3.3 建筑物结构和质量:包括建筑物的结构稳定性、抗震性、楼层高度和使用寿命等方面的因素。
正文4:【请在此编辑您的正文内容】正文5:【请在此编辑您的正文内容】正文6:【请在此编辑您的正文内容】【第二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深度解析】正文1: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对房地产交易和市场情况进行细致研究和评估,给出对特定房地产价格或交易是否合法合规的评定和鉴定意见的一项工作。
司法鉴定房产评估特点与难点、对策分析---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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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房产评估特点与难点、对策分析---打印第一篇:司法鉴定房产评估特点与难点、对策分析---打印司法鉴定房产评估特点与难点、对策分析【摘要】: 随着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的增加,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司法鉴定评估由于其独具的“公正性、严肃性、复杂性、精确性”区别于其他评估业务。
由于司法鉴定评估往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种对立环境中的评估工作更需要提高对司法鉴定房产评估的主要特点、难点的认识。
本文从工作实践出发,按评估工作流程对司法鉴定特点进行了探讨,从而分析其难点及其解决对策。
【关键词】:司法鉴定房产评估难点特点解决对策【正文】:一、司法鉴定评估的定义所谓司法鉴定评估就是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运用专业的估价知识和方法,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与司法案件有关的涉讼标的房地产价值进行专业判断的一种活动。
我国的司法鉴定评估业务不过短短几年的历史。
随着经济纠纷、诉讼数量的增加,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由于法律制度完善、权利意识增强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共同影响,房地产评估鉴定已逐渐成为司法环节中一项不可或缺的技术工作。
二、司法鉴定评估的特点:司法鉴定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是一种司法鉴定行为,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其次才是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是具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派出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估算、判断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活动。
这些特殊的因素决定了司法鉴定评估区别于其他评估的特点,总结如下:1.目的的“公正性”与国有资产转让评估的保护性、抵押贷款评估的谨慎性不同,司法鉴定评估当事人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原则,为人民法院妥善处理经济纠纷提供参考。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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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好吧,今天咱们聊聊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这听起来可能有点儿严肃,不过别担心,咱们轻松点儿说。
大家知道,房地产可不是随便买卖的,尤其是当你觉得某个房子“价格不合理”时,或者当买家和卖家为价格争个不可开交。
哎,这时候就需要司法鉴定评估出马了,真是“救急”的大好帮手。
你想啊,房子这东西就像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有时候值钱得不得了,有时候又觉得根本不值。
怎么判断?这就要看评估师了。
他们就像是房产界的小侦探,凭着一双火眼金睛,迅速找到房子的真实价值。
这可不是简单的算数,得考虑地段、面积、装修、还有市场的动向,真是头疼。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问,评估师到底看什么?地段!就像那句老话说的“地段决定一切”。
一块地,前面是马路,后面是公园,旁边还有个购物中心,那绝对是一块风水宝地。
反之,如果在个偏僻小巷里,连个便利店都没有,那就得打个折扣了。
还有房子的面积,越大越好,但你也得看看房子的形状。
长条形的房子跟方方正正的房子,舒适度可差得远呢。
评估师还会注意到房子的装修情况。
想想你家那几乎快要脱落的墙皮和那用十年了的厨房,能卖个好价钱吗?当然不行!所以,评估师就会给出一个比较合理的意见。
他们有一套自己的标准,像是“无论如何得保持公正”,让你觉得“哎,这个价格倒是能接受”。
再说说评估流程。
这个过程就像一场大戏,评估师先得实地查看房子,观察每一个角落。
就像在进行一次房子的“体检”,看有没有漏水、发霉,甚至墙壁有没有裂缝。
然后就开始了“数据分析”,这时候,他们会拿出各种材料,像是以往的成交记录,市场的走势等等,真是忙得不可开交。
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评估,出具一份正式的报告。
这就像是给房子开了个“证明”,让所有人都心服口服。
评估不是一锤子买卖,有时候买卖双方还是会觉得不满意。
这时就得看法律了,必要时还得走上法庭。
听上去有点儿可怕,但其实就是一个程序,评估师会在法庭上作证,讲讲自己的评估依据。
说白了,就是把那些看似复杂的东西,给大家简单明了地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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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主要特点与难点、对策分析顾建琴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来说,司法鉴定中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并不是经常性业务,而且需二级以上资质的估价机构才能从事,对房地产估价师来说很难对此类评估做到了然于心。
但作为司法鉴定的评估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具有“公正性、严肃性、复杂性、精确性”,更需要房地产估价师在评估过程和出具评估报告时注意评估程序的规范、评估内容的详细、评估工作的风险等问题。
为此,笔者试结合实践,对平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以下分析思考和探讨。
一.司法鉴定中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主要特点1)评估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原则。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属于经济鉴证类行业,立足于为解决房地产纠纷服务,不同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保险所涉及的一般房地产估价,它对于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有更高的要求,即要求有更高的执业水准和更好的职业道德操守,估价师体现司法公正原则,一定要排除干扰,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原则,确保涉案财产价值评估的工作质量。
2)评估对象具有多样性、法律关系复杂。
司法鉴定评估对象涉及面广、种类很多,如写字楼、商铺、各种住宅、厂房、构筑物、无完备手续的联建房、多方拥有产权的在建工程、抵押房产中的附属建筑等等。
而法律关系往往错综复杂,有些是为了裁决纠纷,有些是为了拍卖和处置,不同的估价目的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往往相差很大。
3)司法鉴定评估更注意严谨性。
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一经当事人认可及人民法院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将作为司法审判和执行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当事双方的切身利益。
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必须建立在对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充分了解上展开,严肃的对待每一个评估环节。
从前期现场勘查、房地产权属的调查认定、房地产估价师的签字等细节上都不能有半点疏忽。
评估工作的微小瑕疵可能轻则延误法院的执行程序,重则给双方当事人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4)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性更大。
与一般性质的房地产评估相比,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性更大。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价值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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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价值时点一、概述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指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涉及法律诉讼的房地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允市场价值、市场交易价格或其他价值。
在司法环境下,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价值时点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价值时点及其影响因素。
二、价值时点的重要性1. 司法审判的合法性在涉及法律诉讼的房地产案件中,各个当事人往往对房地产的价值存在争议。
而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价值时点对法律审判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准确的价值时点确定房地产的价值,才能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
2. 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诉讼双方对房地产的价值时点通常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
一方希望以最高价值时点确定房地产的价值,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另一方则希望以最低价值时点确定房地产的价值,以减少其赔偿责任。
价值时点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权益。
3. 鉴定结果的公信力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所得出的结论,直接关系到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和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只有通过合理选择价值时点,才能确保鉴定结果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三、价值时点的选择原则1. 法律依据在选择价值时点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地产的价值时点应当以不动产登记为准,而不能随意选择其他时点。
2. 市场状况价值时点应当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在经济下行期间,房地产的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应当选择最接近市场实际情况的时点进行估价。
3. 证据充分性选择价值时点应当依据充分的证据进行确定。
可以通过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多种估价方法,结合房地产交易记录、物业价格指数等多种证据,确保价值时点的选择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性。
四、价值时点的影响因素1. 市场波动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对价值时点的选择具有重要影响。
在市场繁荣期间,房地产的价值时点通常较高;而在市场低迷时,价值时点则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波动。
2. 政策变化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容忽视。
房地产司 法鉴定估价规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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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研究在当今社会,房地产交易日益频繁,涉及房地产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在解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客观、公正的价值参考,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要确保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估价规范。
一、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重要性房地产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其价值的确定对于解决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损害赔偿等方面的纠纷具有决定性意义。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需要进行合理分割,其价值的评估直接影响到双方的财产分配;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房产的估价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分配;在因房地产损害导致的赔偿纠纷中,准确评估受损房产的价值是确定赔偿金额的关键。
因此,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结果往往直接影响到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个科学、合理、准确的估价结果能够促进纠纷的公平解决,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一个不准确或不公正的估价结果则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的现状目前,我国在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约束,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相关规范的细化程度不够。
对于一些复杂的房地产类型或特殊的估价情况,现有的规范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导致估价师在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其次,不同地区的估价规范存在差异。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等不同,在估价方法的选择、参数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可能影响到估价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此外,对估价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完善。
部分估价师可能受到利益驱动,出具不公正的估价报告,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其处罚力度相对较弱。
三、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应涵盖的内容(一)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资质要求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机构和估价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司法鉴定中的房地产价格鉴定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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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裁判 依 据 .
遇 到 因 无 偿卖. 用拍卖 的价款偿还债务 的案件 。 司法机关要经过合法 程序选 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 司法鉴定 , 然后拍卖 。 如 无人 竞买 .一般情 况下法 院就将鉴定 的标 的物裁定给债
权人 。
领域也越来越 广泛 .保证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和司法 公正
的 作用 越来 越 显 著 。 是 . 司法 鉴 定 的种 类 中 没 有 房 地 但 在 产 价 格 鉴 定 ,而 是将 民 事 或 行 政 诉 讼 中 的房 地 产 价 格 鉴 定 列 入 司 法 会 计 鉴 定 范 畴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损 害 了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响 了司 法 公 正 , 约 了 司法 鉴 定 行 业 的健 影 制 康发展。 因此 , 断 地 探 讨 和研 究 司 法 鉴 定 的 理 论 问 题 和 不
枸建 和 谐 社 会的 重 要 作用 。
般 涉 及 诉 讼 或 财 产 分 割 ,合并 的 房 地 产 价 格 鉴 定
意 见 , 为 证 据 能 够证 明 案 件 事 实 情 况 的 已知 事 实 , 法 作 是 律 规 定 的表 现 形 式 和 能够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内容 。 如 , 例 子 女 继 承 父 母 财 产 ( 房 地 产 ) 就 应 将 房 地 产 进 行 价 格 评 指 .
一
一
司 法 鉴 定 中 的 房 地 产 价 格 鉴 定 浅 析
于海龙
( 吉林 省 联 友 房地 产 评 估 有 限公 司 , 吉林 长春 1 0 4 ) 3 0 1
进 行 调 解 或 裁 判 ;诉 后 是 作 为对 债 务 人 的 房 地 产 进 行 强
f 摘 要 】 文 探 讨和 研 究 了房 地 产 价格 鉴定 在 司法 实 践 中 的 本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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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武汉理工大学黄学军副教授博士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济人学会考试注册专业委员会委员一、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及分类1、房地产纠纷估价房地产纠纷估价是指对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争议房地产的价值、交易价格、造价、成本、租金、补偿金额、赔偿金额、估价结果等进行科学的鉴定,提出客观、公正、合理的意见,为协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房地产纠纷估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房地产的价值、交易价格、造价、成本、租金、补偿金额、赔偿金额的纠纷,这类纠纷可称之为房地产价格(价值)类纠纷;前一类纠纷的估价通常由法院、仲裁机构聘请房地产估价机构完成,在此,称之为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另一类是针对估价结果本身的纠纷,这类纠纷可称之为估价结果纠纷。
后一类纠纷的估价则由专门的估价仲裁部门或组织(如估价专家委员会)出面对估价结果做出鉴定和裁决。
2、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及分类:依据估价结果在司法实践不同阶段的应用,可以分为:(1)司法审判阶段的房地产鉴定估价在刑事审判方面,对于各种涉及房地产的违纪、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衡量违纪、违法违规和犯罪的情节轻重,通常不仅考虑房地产的实物量(面积),而且考虑房地产的价值量。
例如,对于领导干部涉嫌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所购置的商品房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再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房地产的“受贿罪”,收受房地产的价值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又如,对于涉嫌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否存在低价出让,对于确认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其低价的程度如何等。
在民事审判方面,经常发生有关当事人对房地产的价值、交易价格、造价、成本、租金的争议;在征收征用方面,经常发生有关当事人对征收、征用补偿价格的争议;在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有关当事人对损害赔偿等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补偿金、赔偿金的争议等。
(2)司法执行阶段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此阶段,在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查封的房地产或者将被查封的房地产抵债中,被执行人通常对拍卖价格、变卖价格、抵债价格有异议,即房地产价值纠纷;同时也会对估价结果存在异议,即房地产估价结果纠纷。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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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热门城市:铜川律师鄂州律师亳州律师无锡律师随州律师白银律师河源律师铜仁律师钦州律师北海律师司法鉴定评估在各行各业上都有非常大的用处,房地产行业也是如此。
不过有时候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存在过错,致使鉴定意见不能在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可能面临被迫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下面小编就整理了一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第五条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就估价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发表法律意见,对于由委托人移交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提供鉴定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应当履行符合法律法规、房地产估价规范、估价行业标准和惯例所要求的审核程序。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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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初步研究《物权法》的实施,强化了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意识,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更加关注保护自己的不动产物权。
如果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最主要的救济仍然是侵权的损害赔偿。
从一定角度来讲,离开了对不动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房地产估价,就不能有效保护不动产物权。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估价,尤其是司法和仲裁当中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从不动产价值角度来保护不动产物权,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经济鉴证作用。
从一定意义上讲,房地产估价制度的完善与否,该制度执行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物权法》的实施效果,比如,对于不动产的征收征用,对于当事人不动产物权的侵权责任追究,都离不开房地产估价。
另外,因为社会财富的50%以上体现为不动产,司法和仲裁涉及的民事纠纷,许多案子直接以房地产为诉讼标的,不以房地产为直接诉讼标的的,大多数案子在诉前保全、执行程序当中均涉及房地产,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对于纠纷的解决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
本文旨在揭示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现状,提出完善现有制度的初步设想,希望通过充分发挥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作用,能够有助于《物权法》的贯彻实施,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一、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现状房地产估价,是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值的诸多因素,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值进行估算和判断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意见的活动。
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一般认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由此,可以给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作如下定义:具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对委托估价的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值进行估算、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房地产估价师除遵循普通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执业规范以外,作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出庭义务,就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接受法官、双方当事人的质证。
对两个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实务案例的解析思考---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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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个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实务案例的解析思考常州中瑞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陆善斌陈忠明实务案例一:背景资料:常州市××法院因审理×××财产权属纠纷案,需对评估、拍卖××××花园的壹幢别墅进行鉴定,而委托我们进行评估。
取得资料:①法院出具的《司法鉴定委托书》②常州市××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与当事人于2004年8月8日签置的《××××花园三期代建农民别墅房协议》。
现场查勘:委估房地产已交付,未装修,实际为暂时闲置状态。
外围调查:经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建管所、土管所、居民走访,委估房地产,实际为现在极敏感的“小产权房”,建管所说尚未办理房产证,土地所说土地已为国有,但以各种理由不让查档验证,当事人无法出具正式的权证,当地居民谈到只要交上三万元,就可转让,但没有权证,电视中几曾曝光。
本案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根据“代建协议”,“代建农民别墅房的房产证为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为集体土地使用证;今后如果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及国有房产权,所发生费用由申请代建方承担”。
为此,在目前的估价时点下,委估房地产能否申办国有权证?何时申办国有权证?申办税费将是多少?均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2)委估房地产,土地性质不明,权属存在重大瑕疵,目前条件下,无法进行正常的买卖与过户。
3)根据“代建协议”,委估房屋宽带网、水、电、有线电视、煤气管道开通费用由申请代建方承担。
因为委估房屋只是已交付,但未实际使用,相关当事人未出具有关的资料,上述费用的多少、是否已付清,也处于待定状态。
我们的思考:1)涉诉相关当事人、执行法官、司法鉴定处对于委估房屋的目前法律环境下能否正常拍买过户,实际都是清楚的。
明知不能为而要为之,合法性原则----这不是估价师所能越的红线,这也是估价师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
2)有关人士提出估价技术路线----“按现行同类国有权证下的别墅价值扣减应该发生的税费计算出委估房地产的现行价值”,该技术路线貌似合理,但正因为将来实际发生的税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现在估价时点下应该发生的税费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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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012年第10期总第55期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盘小霞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房地产评估过程中常见的案例。
此类工作看似易,行却难。
故此,应慎行、周密,于细微处定胜负。
本例看点,是对此次司法鉴定估价中存在的常不为人关注,又得必须关注的问题的剖析及其应采取的举措。
案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人)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工程款纠纷一案,需要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所开发的位于某市棉兴路54号一楼1277.32㎡的商业用房地产进行拍卖,经过随机摇号后,委托某评估机构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市棉兴路54号一楼1277.32㎡的商业用房地产进行评估;委托日期为2008年8月19日,评估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委托方仅向评估机构提供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后某评估机构于2008年9月8日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7060元/㎡。
报告出具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2008年9月22日提出异议。
异议认为“评估结果偏低,评估结果与市场价格背离,显失公平;缺乏必要的资料(缺失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直接影响评估结果,不应妄加推测);估价依据使用错误,缺乏交易案例的证据;评估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有单独接触(在没有法院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评估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人员坐同一辆车前往估价对象现场),有缺乏公正之嫌疑;签字估价师未进行现场查看(报告中注明的现场查看人员为评估助理),程序违法;要求重新评估或更换评估人”。
后某评估机构针对异议于2008年10月7日进行回复,认为:“评估结果合理、客观公正、估价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助理,评估作业期内曾多次要求法院补充资料,在未取得补充资料的情况下,依据《委托书》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系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提供任何估价对象权属资料的情况下,经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相关资料的查询后对估价对象权属状况在报告中作出了合理的假设,评估结果反映了在满足估价的假设与限制条件及价值定义下的公开市场价值。
”后在法院的协调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补充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后,评估机构于2008年11月24日依据法院转交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补充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因租赁合同租金、租赁合同期限、土地用途及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与原报告中估价的假设条件不一致,故根据补充资料对估价结果进行了相应调整,估价结果调整为7370元/㎡。
案由:工程款纠纷执行案件。
估价对象基本情况(摘自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市棉兴路54号一楼1277.32㎡的商业用房地产,至估价时点,估价对象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在建筑物也未办理大产权证;房屋用途以委托方提供的《委托书》记载用途和估价人员实际查看用途为准,建筑面积以《委托书》记载为准。
估价假设在办理估价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时不存在任何司法和行政障碍,也未考虑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截止估价时点,估价对象尚未办理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委托方也未提供估价对象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解析资产评估ZICHAN PINGGU根据本次评估的《委托书》及估价对象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估价假设估价对象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用途为商业用地。
估价假设在办理估价对象的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不存在任何司法和行政障碍,也未考虑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在估价时点估价对象已经出租,但是委托方未能提供其《租赁合同》,因此本次估价未考虑该租约事项对估价结果的影响,至估价时点,估价对象尚未办理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估价人员也未查询到所在宗地的土地权属状况。
而估价对象所在建筑物为开发的商品房,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用途为综合楼,估价对象的实际用途为商业,因此假设估价对象占用的土地为出让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保持一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出让商业用地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同时通过了解,估价对象所在楼盘的开发期周期约为2 年,估价对象建成于2007年5月,故至估价时点估价对象剩余的土地使用年限约为36.81年。
估价对象技术路线(摘自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估价对象位于某市棉兴路54号,属于城市新区,该区域内近年来新建房屋较多,市场上类似房屋的出售情况较为普遍,且资料较容易收集,故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同时该区域内类似商业用房出租情况较为普遍,客观收益资料容易收集,故具备采用收益法的条件;因此本次选用市场比较法及收益法进行估价。
解剖(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以上评估案例的介绍,结合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可以看出本次司法鉴定估价中确实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现场查看的问题《房地产估价规范》明确规定,估价人员在进行房地产估价时,估价人员都必须进行现场查看,亲临现场感受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等,而作为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项目时,估价人员的身份就由一名普通的房地产估价师转变成一名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涉及的房地产评估具有特殊性。
不管从评估的程序上还是估价的依据上的要求都更加严格。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可见,作为要在鉴定书上签名的鉴定人,理所当然的应该亲临现场进行现场查看,如果作为签名的鉴定人不到现场进行查看,而委派评估助理进行现场查看,只是审核评估结果并签字,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侵犯,对法律的不尊重。
针对签字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到现场进行现场查看的情况,当事人当然有理由可以推翻整个评估报告,难以想象一个鉴定人员在进行严肃的司法鉴定的时候,不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查看,怎么可能得出让人信服的、公正、公平、客观的鉴定结论呢?因此,本案中的签字估价师没有到估价对象的现场进行查看,而仅评估助理进行现场查看,是一个非常致命的程序错误。
二、估价人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接触的问题本案中被执行人仅因为评估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在没有法院人员陪同的情况下,乘坐同一辆车前往估价对象现场,就质疑估价人员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有缺乏公正之嫌疑。
可见,估价人员保持中立,不私下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从程序上来说是多么的重要。
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公正。
本案中,作为估价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必须要注意细节,一个很小的细节或者不以为然都可能导致评估报告被推翻,即使我们的评估报告的结果非常的客观公正,但是只要程序上出了问题,引起了当事人的质疑,评估报告的结果客观公正在程序的差错下就会显得非常的苍白无力,轰动全球的美国世纪大案——辛普森杀妻案不就是因为司法鉴定的程序上的失误导致了辛普森在铁证面前也被判无罪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吗?可见程序的重要性。
在具体的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项目时,实践操作中确实会出现执行法官或技术室的经办人员因种种原因不配合估价人员进行现场查看,要求我们估价人员自己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进行现场查看的情况。
笔201210 2012年第10期总第55期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者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能够到达估价对象现场,委托人(法院)也能对估价人员在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查看事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时,估价人员也可以在没有法院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查看;但是如果仅有一方当事人配合进行现场查看的情况下,估价人员就应该坚持要求法院配合一同前往,这样才能避免出现私自接触当事人的嫌疑。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
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因此,估价人员要求在法院工作人员到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查看是程序合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有法可依的。
三、评估资料提供的问题本案中,估价对象为商业用房,《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评估的必不可少的资料,而估价人员在被执行人不配合提供资料的情况下,对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用途、剩余使用年限进行假设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是不恰当的。
笔者认为,针对本案的情况,估价对象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在估价机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后,被执行人才补充提供,说明被执行人主观上是不愿意配合的,这个就好比诉讼中当事人在一审的时侯不提供证据,等待二审的时侯才补充提供作为新证据来推翻一审的判决,这个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也应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制定有关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法院向估价机构提交估价依据,除因正当理由,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期限外,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估价依据的,视为不提交,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交充分、有效的估价依据,将承担鉴定估价不能的风险,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估价机构的角度来说,在当事人确实不配合提供估价所必须的资料的情况下,估价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的资料,比如:本案估价机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到国土局调取估价对象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只要被执行人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一定能够调阅得到的。
当然,由于法院的工作人员不是专业的评估人员,对某些评估资料的敏感度及查阅部门不一定清楚,就需要估价人员配合法院一同进行评估资料的查阅,有利于及时的进行评估,保证诉讼的继续进行。
评估机构在工作中应与委托法院相互配合,积极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如目前一般由评估公司持法院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到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房地产权属的工作,但有的区、县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对评估公司提供这项服务,给房地产权属认定工作带来不便。
在法院的配合下,能与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工作,查阅资料的工作将更为顺畅。
当然,实践操作中也可能出现经过估价人员与法院的共同努力,某些评估需要的关键性数据还是无法确定的情况,而作为法院,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结案,不可能悬而不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要求必须出具评估报告,应针对关键性数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性质、收益年限)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或由委托人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数据后提供给评估机构,否则,评估机构可以终止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