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合法权益,提高集团公司对外融资的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基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其他债务融资,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风险承担形式。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和信用担保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对象,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品,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及其他担保财产。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额度,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担保金额上限。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费用,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提供担保而从受益方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控制,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通过合理的担保方式和措施,尽可能降低对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财务风险和声誉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二章担保管理制度第九条本集团公司应制定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审批流程、担保方式、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等,确保担保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条本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担保审批体系,担保审批应遵循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岗位分工、责任明确、信息真实可靠等原则。
第十一条本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额度管理制度,制定担保总额度、单个担保额度、为单个担保项目分配的担保额度以及担保余额等管理规定,并通过现金流、财务指标等风险评估方式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和担保规模。
第十二条本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各级管理层和担保业务经验,制定科学的担保费率,结合产品种类、风险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担保费用定价。
第十三条本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担保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担保风险管理档案,加快风险预警、处置和担保风险处置结果收集和反馈。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担保政策制定、担保风险评估、担保合同管理、担保风险控制等环节。
第三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坚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担保业务的稳健发展。
第四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遵循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原则,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提升担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集团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担保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业务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与评估。
第二章担保政策制定第六条集团公司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求,制定担保业务的相关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授信额度、风险控制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担保政策应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费率、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积极引导担保对象提升信用等级,降低担保风险。
第八条担保政策应强调风险分散原则,避免过度集中担保风险,合理配置担保资源,降低全局担保风险。
第九条担保政策应明确担保业务的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担保业务的规范运作。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定期对担保政策进行评估与调整,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内部情况进行灵活调整,确保担保政策与公司发展保持一致。
第三章担保风险评估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在担保业务开展前,应对担保对象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包括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估体系,确定担保对象的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担保方案和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担保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定期复评、回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担保风险。
第四章担保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应明确相关权责、担保期限、责任承担等内容,确保担保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担保合同进行存档管理,定期备份,确保合同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XX集团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1 总则1.1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只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无对外担保权。
2 定义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3 职责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3.1 集团公司融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3.2 集团财务总监为审核融资部提出的担保申请进行复审,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和运营情况,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控制;3.3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3.4 审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3.5 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4 担保的条件4.1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4.1.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4.1.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4.1.3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4.1.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它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虽不符合4.1.1款项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5 担保控制5.1担保对象的审查5.1.1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避和减少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分为为集团内公司担保、为集团外公司担保及信托公司、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
集团内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受托管理企业)。
集团外公司是指上述公司以外的公司,包括集团外其他公司及集团参股公司。
集团外其他公司是指无权属关系的集团外公司;集团参股公司是指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集团外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保公司是指山东省鲁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控公司)所属山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担保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除外)不得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国有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条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五)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七)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集团公司担保管理活动,保护集团公司利益,维护集团
风险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相关担保管理活动。
第二章担保管理权限
第三条担保申请权限
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可提出担保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条担保批准权限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担保批准权限,必须在担保决策委
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
第三章担保审批流程
第五条担保申请流程
担保申请应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包括申请表、担保函等必要材料。
第六条担保审批流程
担保决策委员会负责担保审批流程,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原则进行审批、监督和评估。
第四章风险防控
第七条评估与管理
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定期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与控制。
第八条监督与报告
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监督和报告机制,定期向上级汇报担保情况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第十条其他法律责任
除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担保决策委员会所有,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开展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为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为外部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审慎经营、合规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实现风险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做到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业务经营的合规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制定业务规划,明确目标、定位和战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营效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担保管理部门,具有独立的担保业务管理职能,承担担保业务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担保管理部门包括担保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担保业务部负责担保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担保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集团公司应设立担保业务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担保业务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九条集团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担保业务流程第十条集团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和规定,建立健全的担保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担保业务流程包括风险评估、担保方案设计、审核批准、签署合同、实施监测等环节,各环节需履行相应责任,确保担保业务的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客户资信评估体系,对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评估,综合考虑其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信贷记录等因素,确定担保额度和担保费率。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担保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加强风险控制和监测,及时调整担保方案,降低担保风险。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应建立资料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担保业务档案管理,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便于监督和审计。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1. 引言集团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在当前经济环境中越来越普遍。
作为一个集团公司,其旗下的子公司可能需要融资以支持其业务发展。
然而,由于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银行在向其提供贷款时往往存在风险。
为了进一步保障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的安全性,制定一套合理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就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规定,以确保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融资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
2. 适用范围本文旨在规范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的相关事项,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旗下所有子公司的贷款担保业务。
3. 贷款担保的种类集团公司贷款担保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种类:- 保证担保:指集团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贷款提供无条件保证责任;- 抵押担保:指集团公司将其拥有的资产作为对子公司贷款的担保;- 质押担保:指集团公司将其拥有的股权等财产权益作为对子公司贷款的担保。
4. 贷款担保程序为了确保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子公司融资需求评估:子公司提出融资需求,并经过集团公司的评估审批确认;2. 担保方式选择:集团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3. 担保责任确认: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明确担保责任的范围和义务;4. 相关手续办理:集团公司协助子公司办理贷款担保所需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财务报表、担保函等;5. 监督和审查:集团公司定期对子公司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贷款合规使用。
5. 担保责任和风险控制集团公司在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时,应充分认识到担保责任和相应的风险。
为了控制风险,集团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贷款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设立合理额度限制,确保集团公司的担保责任不超过其财务承受能力;- 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建立担保责任追偿制度,确保在子公司违约时能够及时追偿。
[精-源自央企]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集团公司担保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开展担保工作,包括反担保。
成员单位指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各单位为保障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对外融资、工程承包、货物销售、物项采购等需求,应债权人要求而设定的担保。
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履约担保等。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成员单位所提供担保事项,包括成员单位对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属单位)提供的担保、成员单位及下属单位使用自有资产对本单位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参考依据-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五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担保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第六条公司本部、子公司应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的,应当首先使用自有资产提供担保;自有资产担保能力不足的,向公司或上级单位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第七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遵循“同股、同权、同利、同责、同担保”的原则,按股权比例为所属企业提供担保,按股比承担责任,特殊原因确需超股比担保的,必须要求其他股东落实数额相对应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
第八条公司不对无股权关系的集团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确需对参股单位提供担保,只能按股比对自身股权部分提供担保。
第九条各单位提供担保的事项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真实经济活动背景原则。
各单位提供担保时应基于真实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借贷、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应当在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范围内。
(二)充分理由原则。
各单位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各单位带来较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各单位带来较大损失,且带-2-来的利益或损失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
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投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必要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确保担保风险可控;(三)效益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实现担保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董事长为对外担保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区城投集团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区城投集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第七条子公司拟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向区城投集团提交以下材料:(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三)担保合同草案;(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区城投集团收到子公司提交的担保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应在收到完整的担保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长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审议不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区城投集团应建立健全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度,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区城投集团应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项目实行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区城投集团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以降低担保风险。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提高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水平,确保借款从业机构贷款风险可控,保障借贷双方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的贷款担保管理,规范借款从业机构的贷款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借款从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第二章贷款担保管理流程第四条集团公司在贷款审批时,由贷款从业机构出具担保意见,确认该借款是否需要担保。
第五条如需要担保,贷款从业机构应按照担保规定出具担保方案,并报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担保方案进行审批,确认担保方案合理性,出具担保函。
第七条担保函应包括担保方案要求的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重要条款。
第八条贷款从业机构应在担保函签署之日起3日内将收到的担保函交由贷款机构。
第九条如借款机构不能按担保函要求行使担保人担保,贷款从业机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汇报。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要求第十条贷款从业机构在出具担保意见时,应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担保物评估等进行充分调查,确保担保方案合理。
第十一条担保物评估需由集团公司指定评估机构进行,并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担保物价值。
第十二条贷款从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过程中各项责任及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贷款从业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担保对象出现问题的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贷款担保管理监督第十四条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对贷款担保管理实施日常监督,定期对贷款从业机构的贷款担保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案合理性、担保物价值确认、担保合同规范性等情况。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件及法律名词注释1. 附件:1)担保意见书模板2)担保方案模板3)担保函模板2. 法律名词及注释:1)担保:即担保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或者担保行为的行为。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省XX集团(以下简称“省XX集团”)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照省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S)依法依规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担保行为包括省XX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XX集团及所属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属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为“所属公司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省XX集团及各所属公司只对有股权关系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省XX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向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二)申请担保的企业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S)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提供担保;(四)对金融子企业进行担保;(五)省XX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的担保;(六)其他不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
以上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担保人和担保申请人条件第六条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S)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讨论稿)
担保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各类担保管理,规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风险,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类根据公司现有管理办法,工程担保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以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出具的担保;一是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担保。
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
为遏制恶意低价中标,凡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须以现金方式向公司缴纳中标价与基准值1~数倍的差额,作为项目实施的差额现金担保。
第三条保函管理1、公司财务部负责各种银行保函的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银行保函格式,拟订银行保函条款,审核保函提供方所提供的保函内容、金额,并负责向银行查证保函的真实性,在满足合同条件下办理保函释放手续。
2、保函出具机构资格认定范围:国有商业银行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地方商业银行支行以上(含支行)机构,涉外保函遵循国际惯例,但银行的选定须满足可查证保函真伪的要求并经发包人认可,凡不能满足发包人查证保函真伪的,保函均不能被确认有效。
3、保函的有效期按下列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载明:a.预付款保函(任一条件)①预付款在工程款或货款支付中抵扣完毕之日。
②至合同价款结算完毕之日。
b.履约保函(任一条件)①至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
②合同工期在1年及以内的,为合同工期加3个月;合同工期在1年以上、2年及以内的,为合同工期加6个月;合同工期在2年以上的,为合同工期加12个月。
4、保函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
5、保函的办理程序:a.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事务部负责填制保函办理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随中标通知书和中标须知交中标单位,一联交财务部。
b.保函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收集,由财务部审核并向银行查证真伪后存档,并出具保函签收条(回执),该签收条一式三联,一联交中标单位,一联交合同事务部,一联交项目部。
c.中标单位保函办理、提交由项目部负责督促,未按期办理担保的,合同无效。
d.工程延期的,保函应办理延期手续,财务部负责在保函到期前两个月通知项目部,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办理保函延期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延期的,暂停工程进度款支付。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xx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集团公司为支持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选择地为所属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为规范贷款担保的管理,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是指应企业(本办法又称借款人)的书面请求,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订立担保合同,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合同时,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其控股、参股且日常财务工作依托集团财务管理平台运行的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原则上不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需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由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进入担保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章提供担保的条件第四条提供担保的条件:1、借款人的财务指标、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良好;2、借款人具备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企业信誉度好;3、三年之内无重大违纪行为;4、借款人具备反担保能力;第五条担保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且属于借款人合法的经营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贷款的用途经过立项审批或经营计划经集团公司同意,属流动资金借款的,必须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经济责任明确,结算方式合理,经济效益显著;属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的,必须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建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等资料。
第七条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的项目为:1、固定资产投资贷款;2、挖潜、革新、改造等扩大再生产投资贷款;3、已立项并批准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生产资金贷款;4、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贷款;5、生产流动资金贷款;6、认为确有特别需要的其他贷款。
第八条借款人的借款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或高科技产业项目,且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可优先考虑提供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状况,定期通告有关情况,集团公司有权随时查询借款1人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担保行为,保护集团公司的利益,维护金融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的担保业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或接受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集团公司担保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规的原则,确保风险可控、效益可观。
第二章担保业务的审批和授权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担保业务审批和授权机构,明确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和授权程序。
第五条担保业务审批和授权机构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集团公司担保风险的可控性。
第六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批和授权应综合考虑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还款来源、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并设定相应的担保额度。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七条集团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期限、方式、金额、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并经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集团公司在履行担保合同过程中应及时了解担保项目的情况,确保被担保方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如发现被担保方存在违约行为,集团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被担保方的责任,并终止相关担保责任。
第四章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担保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为可能发生的担保责任做好风险准备。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加强与被担保方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缓释或风险回避。
第五章附件1、附件一:集团公司担保合同模板2、附件二:集团公司担保风险评估表格3、附件三:集团公司担保授权书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担保:指债权人(担保人)为债务人担保,以保证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
2、担保合同: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确立债务保全担保责任的协议。
3、违约:指合同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4、担保风险准备金:指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担保责任而进行的风险准备。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简版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1. 引言集团公司担保是指母公司或旗下子公司为集团内部的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管理集团公司担保行为,确保集团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担保管理办法。
2. 背景集团公司担保是集团内部资源调配的一种方式,可以增强集团内部子公司的信用,促进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
然而,如果担保行为不加管理和限制,可能会导致集团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和风险集中。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担保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3. 定义- 集团公司:指由一个母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
母公司是多个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它可以通过持股、控制权或其他方式控制其他子公司。
- 担保:指提供担保责任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等形式。
- 担保门槛:指集团公司担保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担保类型、金额、期限等。
4. 担保管理原则- 风险可控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 公平公正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偏袒某一子公司,损害其他子公司的利益。
- 利益最大化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在保证整个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进行。
- 合法遵规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依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5. 担保管理程序5.1 担保申请与评审- 担保申请:子公司需要向母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包括担保类型、金额、期限、担保原因等。
- 担保评审:母公司根据担保申请进行评审,评估其风险性和可行性。
评审内容包括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等。
5.2 担保决策- 审议:在担保评审通过后,担保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决定是否对该子公司提供担保。
- 记录:担保决策委员会应对审议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决策依据、决策理由等。
5.3 担保合同签署与履约管理- 合同签署:在担保决策通过后,母公司和子公司需签署担保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 履约管理:母公司需对担保合同进行有效的履约管理,确保子公司按时履行债务,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和预警。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担保分为对外担保和对内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公司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对内担保,指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如确因业务实际需要需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子公司指: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第五条公司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担保的权限范围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对内担保行为,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对内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对内担保;(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以后提供的任何对内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内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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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
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对控股、参股企业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向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约定。
第九条公司不得向境外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特殊情况需要向境外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报杭州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担保程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企业向公司申请提供担保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子企业事先向公司财务审计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需要担保的内容、金额、原因等事项。
公司财务审计部要求补充其它材料的,子企业应及时提供;
(二)公司财务审计部对担保事项经审核无异议的,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经讨论同意提供担保的,出具相应的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为子企业提供的一次性担保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财务审计部根据杭州市国资委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担保申请批准后,由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与申请单位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担保合同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
(一) 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二) 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债务人不得转让权利;
(三) 担保合同的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重新办理。
(四)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后,被担保人应在10日内通知担保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根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负责审查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查不严,造成情况严重失实的;
(二) 负责盖章的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盖章的;
(三) 被授权人超越授权范围办理担保事项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监察室作为公司担保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担保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存在冲
突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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