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政府与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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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

关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

关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摘要: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项相当重要的原则,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一些探析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法理基础、缘由等方面一一来概述。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构成要件法理基础完善建议在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原则,就建设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来言,其意义是相当重大的。

不断对其进行深入的探析,将会更好地推动我国法治进程,将会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大发展。

一、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一些概述(一)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就如何来定义信赖保护原则而言,我国的学者们都有不相同的见解,应松年教授认为:“信赖保护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利的信任而做出的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1]如果行政主体做出了某种规定或者决定,是不能再随便改变或改动的,但是,假如确实因为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变动时,除了行政主体必须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合乎法定程序以外,还必须给予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

假如行政相对人的信赖是善意的,并且是合理的,那么信赖对象的合法与否并不会影响行政相对人能够获取的赔偿。

作为政府,其的行为已经做出不得轻易变更或者撤销,否则,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信赖。

假如政府的确破坏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而没有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等法律途径来获得帮助。

从多方面权衡,我觉得可以给信赖保护原则如此的定义:行政机关实施一定的行政行为,因为其的效力性,行政相对人对其有了合理的信赖,这种信赖是需要行政机关保护的,那么行政机关不可以随便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因为正当事由给予了相对人合理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

(二)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特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析信赖保护原则的一些特点:第一,信赖保护原则是有普遍的适用性的,行政的运作是离不开信赖保护原则的,在各个方面都可以找得到影子,在各个部分都给予了很好的体现。

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

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

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摘要】行政法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司法也应对此加以保障。

行政法原则的表现各不相同(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宪法原则),效力各异,司法在适用这些原则时应遵循不同的规则,采取不同的技术加以阐释和推理。

这既是司法权的法律执行性的要求,也是与法院的宪法地位相适应的要求,更是立法对司法裁量权的一种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行政法原则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宪法原则司法裁量权行政法原则是司法的重要依据,具有弥补成文法局限、填补法律规范漏洞的功能。

司法如果能很好地适用行政法原则,这对于行政法治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行政法原则作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应能在司法中得到适用,但行政法原则究竟如何在司法中加以适用,则是一个理论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问题。

行政法原则有的表现为法律条文,有的却没有;有的在行政法的法源之中有所体现,有的则没有;有的具有宪法位阶,有的则只有法律位阶。

不同表现形式的行政法原则,不同效力层次的行政法原则,在司法适用上也会遵循着不同的规则,采取不同的司法技术。

违反了这些规则和技术,就可能与司法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相矛盾。

我国法院有很多判决都适用了行政法原则,但却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主要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来解释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规则和技术。

一、行政法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在整个行政法律体系之中,法律原则可以由个案归纳而来,也可以是法的价值的具体化,其地位低于法律目的和价值,而高于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

“法律原则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

”[①]法律原则在法律价值的指导下对法律规则加以调整,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

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法律原则可以法律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形成法律体系的一种方法。

[②]行政法原则的效力自然高于具体的法律规则。

在法律体系中,也要发挥出法律原则的作用。

如果法律规则违反了行政法原则时,或者两条法律规则相互冲突时,就需要以某行政法原则为准绳加以调整和选择。

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和作用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在于维护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稳定。

一方面,政府对公民的承诺和行为应当是可预见的,以便公众对具体事项(如法律、政策等)进行计划和安排。

另一方面,个人和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应当能够合理信赖政府的诺言和保护,以便进行自身规划和决策。

首先,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确保公平公正的政府行为。

政府的承诺和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和企业的行为,如果政府不兑现承诺,将会给公民和企业带来困扰和不公平的状况。

因此,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政府必须兑现对公众的承诺,确保公平和公正。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强化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预测和计划的依据。

如果政府随意变更承诺或政策,将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使社会秩序和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政府在变更政策或制定新法律时,应当以合理和透明的方式进行,并充分考虑公众的合法信赖。

再次,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实施效力和权威性。

执法机构在执行法律时,必须遵循信赖保护原则。

如果执法机构经常改变解释或执行的方式,将会导致公众对法律的失去信心,使法律丧失权威性。

因此,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执法机构在执行法律时坚持稳定和一致的原则,以维护法律的实施效力和权威性。

最后,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促进公民和企业的自主决策和发展。

公民和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自由和权利,信赖保护原则为他们提供了安全感和稳定性,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自主决策和发展。

在这种保护下,个人和企业可以更加积极地参与经济活动,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需要注意的是,信赖保护原则并非绝对的,它需要与其他法律原则相互衡量和适应。

例如,如果特定政策或法律明显违反公共利益或社会公正,就可能不应该为之提供信赖保护。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政府也有权利和义务对承诺或政策进行变更,但必须以合理和公平的方式进行,并对受影响的个人和企业做出充分的补偿和安抚。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摘要:对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和诚信原则之间的关系,学界的观点始终不一致。

但从两原则的渊源、内涵等方面来看,这两个原则应当是行政法上的两个不同的原则,其关系是诚信原则包含信赖保护原则。

厘清两者的关系有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有助于实现行政上的效率与公平。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国的政府都在向着给付和服务主体转变,给付行政的比例逐渐加重,“福利国家”成为国家发展的目标,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逐渐凸显。

但是,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个模糊的问题。

我们需要整理清楚两者的关系,从两者的渊源、内涵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德国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1973年10月举行的德国法学者大会上,其第二议题就选定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从而引起法学界和立法界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广泛注意。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都已被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于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实施许可行为必须诚实守信,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也规定了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信任而做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法律应予以保护。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尽管当今世界人们普遍承认诚信原则可适用于公法领域,可以作为行政法上乃至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诚信原则具体在什么情形下适用,适用的必备条件是什么,各国学者观点和立法体例都很不一致。

由于行政法上的诚信来源于私法,所以,不少学者援引民法上的诚信条款和信赖利益赔偿制度来设计行政诚信,认为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效成立;二是行政行为成立后经改变、撤销或废止;三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损害;四是信赖值得保护;五是损害与行政行为变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六是信赖善意无过失。

信赖保护原则内涵和具体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内涵和具体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内涵和具体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法律上的一项原则,旨在保护个人、组织或社会对他人的言行或承诺产生的可信赖依据。

它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正性的重要性,并试图确保人们可以依靠他们所依赖的信息和关系。

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可预测性: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法律和规则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会随意变动。

人们可以根据过去的判断和经验来预期未来的结果。

2. 诚实守信: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各方必须遵守承诺,并且不得故意误导或欺骗他人。

当一方依赖其他人的承诺或行为时,这种诚实守信的原则尤为重要。

3. 受保护权益: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法律和制度保护个人或组织因依赖他人行为而获得的权益。

当一个人依赖他人的行为或声明做出决策时,他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以防止损失或不公正待遇。

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要求可以总结如下:
1. 法律稳定性:法律和规则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便人们可以依靠它们做出决策。

2. 承诺的可靠性: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自己的承诺,并且不得故意误导或欺骗他人。

3. 依赖权益的保护:当一个人依赖他人的行为或声明做出决策时,他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以防止损失或不公平待遇。

4. 法律适用性: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并且在适用时应该平等对待所有人。

总之,信赖保护原则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正性的重要性,并试图确保人们可以依靠他们所依赖的信息和关系。

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信赖保护原则简易理解

信赖保护原则简易理解

信赖保护原则简易理解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信息交流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应建立起互相信赖的关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对方的利益。

这一原则在商业、政治、社交等各个领域都有重要的应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析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和实施方法。

在商业领域中,信赖保护原则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基础。

企业之间的信任是商业合作的关键,只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企业之间才能有效地合作共赢。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企业在交流和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遵守合同和协议,保护对方的利益,以此来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

只有企业具备了信誉,才能获得更多的商机和合作伙伴,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

在政治领域中,信赖保护原则是国与国之间、政府与民众之间建立和谐关系的基础。

国家之间的信任是国际关系和平稳定的前提,只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各国之间才能实现和平共处和合作发展。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国家在外交交往中诚实守信,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准则,保护对方的权益,以此来维护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

只有国家具备了信誉,才能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和合作机会,实现国家的繁荣和发展。

在社交领域中,信赖保护原则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础。

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人与人之间才能和睦相处和互相帮助。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个人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守信用,保护对方的权益,以此来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只有个人具备了信誉,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赖,获得更多的机会和资源,实现个人的成长和成功。

为了实施信赖保护原则,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增强大家对信赖保护的重视和认同。

此外,还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领域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信誉环境。

最后,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个人和企业的隐私泄露,保护信息交流和交易的安全可靠。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所谓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在这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受到一定程度弱化。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

我国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仅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利益,同时,对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观念,建设诚信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及重要性做一些阐述。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保护人民对国家之信赖,即不容许国家之行为使人民值得保护之信赖利益丧失,或是使人民因此无法预估到负担之增加或丧失之利益。

”[1]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利正当合理的信赖应当给予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对无过错的相对人应给予合理的赔偿或补偿。

因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一般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第一,设立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第二,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确定力,因此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该行为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该行为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不得变动,承续保护;第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发现它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变动该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对因变动该行为而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即进行财产保护。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利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定性和其他工作,生活能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

这种信任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权利,公众利益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处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之中。

信赖保护原则简答题

信赖保护原则简答题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行政法中,当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实施了某种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果改变原来的决定将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合理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考虑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相同的法律效果,以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

这一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和尊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重要方式。

首先,信赖保护原则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实施了某种行为,如果行政机关随意改变原来的决定,将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合理的损失。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改变决定之前,应当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以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决策,而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和信赖利益,以避免因改变决定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同时,信赖保护原则也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信赖保护原则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的对象和受益者,其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总之,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障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实际应用中,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和信赖利益,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和意义。

信赖保护原则和相关制度

信赖保护原则和相关制度

信赖保护原则和相关制度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民法的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以诚相待。

西方民事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的历史始于古希腊、古罗马,中兴于13世纪左右,直到近代发展为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

诚信原则经过岁月洗礼,已发展成为一套成熟的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如个人信用制度。

随着诚信制度在经济领域中的发展完善,行政管理的诚信制度也在逐渐形成,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诚信原则在行政管理体制运用的严重体现。

这个原则被移植到现代行政法,成了许多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严重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政府遵守和履行承诺,不能出尔反尔,说话不算数,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变更或撤销已经做出的承诺。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国家和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信任,这种信任是政府维护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的严重条件。

这种信任应受到保护。

公众信任如果不能受到保护,公民权利、公共秩序乃至整个社会都会处于不安定、无序、多变的状态。

行政管理中的信赖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保护。

二是,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

一旦因撤销行政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

三是,如有第三人因为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授益行为而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四是,如果行政相对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行政机关取得授益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则不受保护。

行政法中这些信赖保护的规则,详尽体现在行政许可制度上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给被许可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该项许可,如果遇有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时,如果被许可人基于信赖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因行政许可的撤销而产生的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特有的一项原则。

在日益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态势面前,人们对行政机关寄予厚望,希望其通过强而有力的行政手段,来引领社会的良性发展.随着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的纵深开展,行政法领域已经锤炼出了许多具有行政法特色的专门法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其中之一.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确立并发挥作用,是法安定性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权衡的结果。

它要求政府信守自己的诺言,要求行政活动具有真实性、稳定性和善良性.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信赖保护在我国已经纳入法制规范。

一、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认识所谓信赖保护,是指保护可信赖的期望利益。

更具体的说,信赖保护是指,享有行政权利的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受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

“保护人民权利,首重法律秩序之安定".其基本内涵是:保护相对人因正当信赖而期望得到的合法、合理利益;行政主体应依法行政,履行法定义务,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应对其行为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责任;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皆应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应立足于公共利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乃至自然规律、公序良俗等等,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法律准则.在行政过程中,信赖保护原则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范围与方法。

(一)适用条件行政法上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显然,信赖保护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为协调这一冲突,使其不致对整个法律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存在信赖基础.“要构成信赖保护之大前提为:人民信赖什么?信赖客体为何?亦即先要有一有效表示国家意思的‘法的外貌’".行政行为只有生效之后,才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其内容才能获得相对人的信赖。

论 行 政 法 信 赖 保 护 原 则

论 行 政 法 信 赖 保 护 原 则

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摘要:本文主要论述的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及成的要件。

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具体体现,以及它的意义所在。

古人云:人无信,而不立。

诚信一直是我国自古以来最为重视的一种道德品质,也是作为人与人之间交流最起码的准则。

时代发展到今天,诚信这个词语被赋予了多种含义,但是最初的释义却是人们一直追寻的所要达到的那种境界。

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不仅如此地需要诚信,现在人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更是如此。

行政机关相对于他人来说,在行政法领域具有地位上的优势及强势,因此,行政机关的一言一行,及如何行使手中的权力,都关系到大多数人的利益。

从另一个层面来说,行政机关是一种服务性质的机关,若想做好人民的“服务员”,就必须具有诚信这种品质。

相对于此,行政相对人便由此产生一种信赖。

行政法学有多种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其中重要的一项的原则,到底是如何产生及规定的,它的意义所在,便是本文所要阐述的。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具有相同的效力等级,具有直接的适用性,全面约束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

一般认为,信赖保护原则德国行政法院在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中发展起来的一个原则。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

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该原则,经合法性和安定性、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权衡,如果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只能在给予合里补偿的前提下才能撤销。

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建立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因此适用于一切行政领域。

信赖保护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是相对的,依法行政原则要求保持合法的状态,撤销一切违法的行政行为,对此应当一如既往的遵守。

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及要求

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及要求

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及要求
1. 信赖保护原则呀,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不能随便反悔自己说过的话、做过的事!比如说政府承诺给某个企业一些优惠政策来吸引它投资,那可就不能出尔反尔啦。

这就好比你答应了朋友一件事,总不能轻易反悔吧,那多伤感情呀!
2. 它的要求就是政府得说话算数呀!像之前说会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那就得做到。

就像你跟小伙伴说会一起玩游戏,那就得守约呀,不能让人空等失望呀,对不对?
3. 信赖保护原则还意味着一旦大家基于政府的行为有了合理的期待,政府就不能轻易破坏。

好比你一直以为老师会表扬你,结果突然又变了,你得多郁闷呀!
4. 再举个例子,政府说这条路会一直这么走,结果突然改道了,让大家措手不及,这可不行呀!这不就像是你习惯走的一条小道突然被堵了,多不方便呀。

5. 还有呀,如果政府真的有特殊原因要改变,那也得考虑大家的利益呀。

不能说变就变,这多像你突然决定不去朋友的聚会,也得跟人家好好解释解释原因吧!
6. 信赖保护原则真的很重要呢!想想如果政府总是朝令夕改,大家怎么能安心呢?这岂不是像天气一会儿晴一会儿雨,让人捉摸不透呀!
7. 所以说呀,一定要好好遵守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做事得靠谱,这样大家才能信任政府呀。

就跟朋友之间要相互信任一样,这道理多简单呀!
我的观点结论:信赖保护原则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原则,政府必须认真对待和切实履行。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一)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一)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一)“摘要”摘要在行政法上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行政行为理念的召唤,是营造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应然。

确立有权机关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权益,有助于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关键词”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自由裁量权民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扩张到公法领域始于德国。

后经发展,不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对其作出了明文规定,而且在理论上被认为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甚至有人认为“诚信原则既非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亦非行政法之基本原则,而应是行政法之最高形式原则”。

1]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学者在论述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等问题的同时,并末全面阐述与之紧密相联的现代行政法应有的信赖保护原则。

有的虽有论述,但仍感未能切合我国行政法实践,突出信赖保护原则应有的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意。

一、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确立的理论根据首先,20世纪以来的现代行政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人文精神的。

它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上的价值判断是互相一致,在道德观念上的价值取向是互相信任,因而在行为关系上的理念就是服务与合作。

政府不能再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仅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等消极行政行为;还要通过实施行政指导、签订行政合同等积极行政行为,主动与行政相对人合作。

这种服务与合作是行政法精神对双方主体在行为上的要求,相互信任是行政法精神对双方主体在实施行政法行为时的一种道德要求和观念支持。

因而,保护行政行为双方的信任,使相对方获得期望的利益,是保障行政法实施,维护公共利益的要求。

其次,美国法学家富勒提出的八项法治原则:(1)法律的一般性,即人们有规则可循法律是对一般人都适用的,同样情况应同样待遇。

(2)法律是应公布的。

(3)法律是适用于后来的行为而不是溯及既往的。

(4)法律应是明确的。

(5)法律中不应有矛盾。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行政法是规范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它是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分支。

一方面,行政机关应该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需要有相应的权力来保障国家的稳定、安全和发展。

因此,行政法的核心理念就是平衡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和利益。

一个有效的行政法体系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作为框架。

其中,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不仅具有法律价值,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和实现方式两个方面探讨其作用。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所谓信赖保护,就是指针对行政机关的坦诚交流和行政裁决,公民应当如实提供其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应当诚信履行承诺以及事先与公民共同建立的合法期望保护的权利。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根据行政机关的承诺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所形成的合法期望所保护的权利。

1. 行政机关的合法承诺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在于行政机关的合法承诺。

行政机关的承诺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和行政机关许可等形式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承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遵循相应的程序、符合公正合理的原则等。

2. 合法期望的形成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公民依据行政机关的承诺所形成的合法期望得以保护。

合法期望是指公民因行政机关的合法承诺所形成的具有合法效应的预期,包括公民的权利、利益、利益的合法期待等。

3. 保护合法期望的权利行政机关对于公民的合法期望应当给予保护。

除非其行为合法性及其公民之间交往行为的特定性质、各种特定因素等情况的存在,如国家的刑事正义、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原则的所要求的,一般情况下,任何行政行为受到了公民的合法期望,在一定程度上应该给予保护。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实现方式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实现方式有以下几点:1. 制定合理规则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制定行政规章、行政文件和政策,使得其行政行为不会轻易改变。

合理规则的制定可以使得公民的合法期望得到保护,从而实现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权益的一个重要法律规定。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容易被准确理解和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意味着在公民与政府进行各种法律事务时,必须保持诚信、信任和信赖。

这一原则使得行政机关负有保护个人拥有的权利、利益和合法期望的职责。

言下之意就是,公民有权期望政府遵循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能随意更改规定,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障,同时必须依据诚信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个公民,不偏不倚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信赖保护原则通常适用于两个方面。

首先,它适用于那些与政府机构之间有事务处理的公民、企业或组织,如申请行政许可证、与政府签订合同等。

这些申请人或签署方必须能够依赖政府的决定,以便他们获得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对其合法期望的保护显得十分关键。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那些因行政机关错误操作遭受了损失的人。

如果行政机关的某个决策或操作造成个人或企业的损失,则理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机关对各方进行的承诺或作出的行为也应该能够受到相应的尊重和执行。

三、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的问题和应对尽管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很好的法律制度,但在线条的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或困难。

1. 对合法期望的界定不明确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期望,但从法律上看,这是一个含义比较模糊的概念。

这种模糊性使其容易受到不同解释,为此,在行政操作的实际应用中,频繁出现对“合法期望”的不同解释。

2. 对界定过期合理期望缺乏需求当行政机关对某个问题做出决策时,许多人都可能会基于这一决策来做出行动或作出安排。

《行政许可法》的信赖保护原则条款释义

《行政许可法》的信赖保护原则条款释义

《行政许可法》的信赖保护原则条款释义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早期的“不准翻供”原则,二战以后在世界许多国家行政法治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和运用,其中德国是推行这一原则的代表。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

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

相对人基于对行政决定的信任和依赖而产生的利益,也要受到保护。

禁止行政机关以任何借口任意改变既有的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即便是自我纠正错误,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有错必纠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但在撤销行政行为这一点上,主要限于对相对人课以义务为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方面,在此领域,即使相对人已超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行政机关仍可随时撤销这类违法行政行为;但在授益性行政行为方面,信赖保护取代法律优先原则而居于主导地位,对于违法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尤其在违法原因可归责于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着眼于保护受益相对人的权利或者利益,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擅自撤销。

如确实基于明显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该项权利或者利益,也必须给予受益相对人补偿,以免让相对人承担政府自身违法的责任。

信赖保护的具体要求是:(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违法或者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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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政府与信赖保护原则
有着“诚实守信”传统美德的中国,今天正遭受着前所未有的严重的信任危机。

今年北京、武汉等地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在地方“两会”期间提出议案,呼吁加强立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明确表示要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就此问题提出议案。

在民间,有人倡议将每年的9月19日作为“诚信日”,借用“久又久”的谐音,将中国“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继续发扬光大,又有人提议成立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协会,这种种倡议表明了人们对诚信重归社会的期盼。

然而,在各种呼声中,最应受诚信原则约束的领域──政府行为,被人们忽视了,政府似乎超然于诚信社会之外。

而事实上,实践中政府不守诚信的事件不时见诸新闻媒体。

如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能引来外资多少者,按比例给予奖励;某市民在引来外资若干后却拿不到奖励,一气之下将市政府告上法庭;某农民企业家在市政府苦口婆心游说之下,放弃正在经营的业务投资若干开办花卉市场,后因市政府拟将土地作它用被指令停工,前期投资全部化为乌有,未获分文赔偿,等等。

诚信在中国自古即为修身立国之根本。

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论语·为政》),意思是一个人不讲诚信,那么就不能立身处世。

而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则源于罗马法,由主观的善意与客观的衡平所构成,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现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普
遍地规定和接受了此项原则,诚信原则也因而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成为规范私法活动的最高原则。

作为私法原则的诚信原则能否超越私法领域而适用于政府的公权力行为呢?从国外的作法来看答案是肯定的。

在联邦德国,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被适用于公法领域,并结合法的稳定性原则逐渐演化发展出行政法上的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所谓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或者如果撤销必须补偿其信赖损失。

根据联邦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撤销违法的授益性行政处分时,如果受益人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并已对该授益行政处分产生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该违法的行政处分。

在此种情形下,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优于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

在美国,行政机关在改变长期适用的政策时,如果这种改变对于真诚信赖政策的人发生影响时,必须制定法规,不能采用裁决的形式。

行政机关通过裁决建立规则时,不能违反原先得到行政机关同意而广为流行的习惯。

我国台湾地区也多次在行政诉讼中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出尔反尔”或“强人所难”。

诚信原则在联邦德国等国家作为一项私法原则,扩张适用于公共领域的背景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改变。

在20世纪现代化进程中,政府职能发生重大转变,社会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代替阶级统治职能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能,特别是社会服务职能处
于不断扩张之中,政府在信息和商业服务,教育、文化、娱乐和保
健服务,交通、通讯和能源服务,道路、照明、水电等市政服务方面,都大大拓展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政府职能的转变引起行政
机关的行为方式相应发生很大变化,现在比过去要求更多的是说
服和合作,而不再是单纯的行政命令,私法领域中的行为方式开始
引入公法领域,行政法开始援引私法中的有关规定,作为帝王条款
的诚信原则成为首选。

就目前而言,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虽然都规定了诚实信用
原则,但诚信原则还不能作为一项法律原则适用于行政机关,只能
是在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时将诚信原则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其中,但现在要做的是,应该在政府中树立诚
信政府的观念。

因为要想构建诚信社会,首先就要求政府要作到
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使社会关系处于稳定状态。

孔子在军备、粮食、诚信三者之比较中,指出诚信是为政之枢要,因为只有取信
于民,民众才会接受其教化,服从其指挥和领导,才能团结一心,具
有凝聚力和战斗力。

现时的中国老百姓已形成对政府的朴素的信任感:人们相信盖着大红公章的东西,人们愿意到国有商场购买商品,人们愿意将钱存在国有银行,因为人们相信政府不会说假,相
信政府不会坑害老百姓。

一旦这种纯朴的信任感被打破,底线崩
溃后带来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构建诚信社会也将只是一句空谈。

建立诚信政府、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是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因为责任政府首先是诚信政府,一个不守诚信、出尔反尔的政府
不可能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

建立诚信政府、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也是适应中国入世的需要。

WTO是为市场经济设计的,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和准则就是“诚信”原则,即以诚取信。

我们不能否认在中国的入世谈判中确有一些国家对中国政府能否履行承诺表示过怀疑。

入世后,中国应积极履行承诺,维护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并借入世之契机建立诚信政府,保护私人的信赖利益,使公众对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进而构建诚信社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友善、和谐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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