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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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般规定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第2.1.7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表2.1.7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doc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doc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般规定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第2.1.7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表2.1.7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室内温度:根据不同的场所和用途,建筑物内的温度应该在舒适的范围内。

例如,在办公室,一般应该保持在20-24摄氏度;在医院手术室,应该保持在18-22摄氏度。

2.通风要求:建筑物应该有足够的通风系统,以保证新鲜空气的供应和室内有害物质的排出。

通风量的计算应该基于建筑物的容积和使用人数。

例如,办公室应该有每小时10-20立方米的通风量。

3.空调系统:空调系统应该能够快速调节室内温度和湿度,以及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

空调的设计应该满足建筑物的需求,确保舒适的室内环境,并提高能源效率。

4.室内空气质量:建筑物的室内空气质量应该满足卫生标准,以减少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和改善措施应该包括排气系统、过滤系统、室内环境监测和维护等。

5.采暖系统:采暖系统应该能够提供足够的供热能力,以满足室内的温度需求。

设计时应考虑到能源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选择适当的采暖设备和节能措施。

6.节能设计:HVAC系统的节能设计应该包括优化设备的选择、合理的系统布局、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例如,使用高效的热回收设备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废热,并减少对能源的依赖。

7.技术要求:HVAC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确保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

设计工程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合理选择和安装设备。

总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旨在确保建筑物内的舒适和健康的室内环境,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物和使用需求,制定符合标准的设计方案,以提供高效、可靠和经济的HVAC系统。

(整理)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整理)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要求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要求规范

釆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GBJ19-87第一章总則1.0. 1条为了在采唆.通风和空戈调节设计中,体現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罠,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棘助建筑物的采暖. 通凤.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扬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核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校确定。

1.0. 4条釆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施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 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乞调节和制冷裟返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负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 检测和计量裟置。

1.0.7条布覽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対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没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対于采暖.通凤.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农区和湿陷性黃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农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1.0.10条根据本条规进行釆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室外计算餐数第一节室空戈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计算温度,应根擔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立采用16-20° 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 C中作业不应低于12° C重作业不应低于10° 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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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 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 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 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 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 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 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 1.0.9 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 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 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 15°C中作业不应低于 12°C重作业不应低于 10°C注:( 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实行日期:1988年8月1日关于发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480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已经有 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为国家标 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 —75同时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30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 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 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 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 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查阅了国内外大量资料,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 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香港地区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 气调节、制冷、自动控制和消声与隔振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暖通规范管理组(北京复兴路12号)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87年12月主要符号A——声级;矩形送风口边长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紊流系数B——距离;矩形送风口边长b——指数;系数C——静风;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系数c f ——风压系数C L ——逐时冷负荷 c p ——空气的定压比热容 c r ——热压系数D——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直径d g ——工作地点的宽度d——含湿量d o ——送风口的直径d s ——送至工作地点的气流宽度E——东;东风F,f——面积F o ——送风口的有效截面积F j ——进风口面积 F p ——排风口面积G——通风量G j ——进风量G p ——排风量g——重力加速度H——高度;水平h——高度;计算门窗的中心线标高;高差h j ——进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h p ——排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 h z ——中和界标高I——焓J——太阳总辐射照度J p ——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K——传热系数;安全系数L——风量;空气量l——门窗缝隙计算长度m——散热量有效系数;渗透冷空气量的综合修正系数m 1,m 2,m 3——系数N——北;北风n——建筑物的楼层数;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P——电动机功率P n ——电动机轴功率△P——系统总压力损失△P min ——调节阀全开时的压力损失Q——散热量;显热量;耗热量Q f ——辐射散热量R o ——围护结构传热阻 R o ·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 R j ——围护结构本体的热阻 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 R w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阻S——压力损失比;南;南风;距离s——净距t o ——送风口的出口温度t d ——屋顶下的温度t g ——工作地点温度 t 1——露点温度 t 1p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t 1s ——邻室计算平均温度 t max ——累年极端最高温度 t n ,t n ′——分别为室内计算温度和竖井计算温度 t np ——室内平均温度 t p ——排风温度 t p ·min ——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 t rp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 t sh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t s ·max ——与累年极端最高温度和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 t s ·rp ——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 t w ——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 t wf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t wg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t wk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 t wl ——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 t wn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t wp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t ws 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 t zp 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 t zs 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t H 温度梯度 △t 1s 计算平均温度与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之差 △t r 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 △t y 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 v o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送风口的出口风速Vg——工作地点平均风速W——西;西风Z——距离α——系数α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αw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β——夏季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ξj —进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ξr —排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ρnp ——室内空气的平均密度ρp——排风温度下的空气密度ρw i 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ρwn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三章采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热负荷第三节散热器采暖第四节辐射采暖第五节热风采暖与热风幕第六节采暖管道第七节蒸汽喷射器第四章通风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自然通风第三节隔热降温第四节机械通风第五节除尘与净化第六节防火与防爆第七节设备、风管及其他第五章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负荷计算第三节系统设计第四节气流组织第五节空气处理第六章制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压缩式制冷第三节热力制冷第四节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他第七章自动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第三节自动调节与控制第四节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第八章消声与隔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声与隔声第三节隔振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附录三室外计算温度的简化统计方法附录四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五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附录六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七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八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九自然通风的计算附录十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计算附录十一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附录十二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附录十三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整理)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整理)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要求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要求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室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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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 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 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 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 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 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 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 1.0.9 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 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 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 15°C中作业不应低于 12°C重作业不应低于 10°C注:( 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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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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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实行日期:1988年8月1日关于发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480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同时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30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查阅了国内外大量资料,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香港地区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自动控制和消声与隔振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暖通规范管理组(北京复兴路12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87年12月主要符号A――声级;矩形送风口边长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紊流系数B――距离;矩形送风口边长b――指数;系数C――静风;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系数cf――风压系数CL――逐时冷负荷cp――空气的定压比热容cr――热压系数D――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直径dg――工作地点的宽度d――含湿量do――送风口的直径ds――送至工作地点的气流宽度E――东;东风F,f――面积Fo――送风口的有效截面积Fj――进风口面积Fp――排风口面积G――通风量Gj――进风量Gp――排风量g――重力加速度H――高度;水平h――高度;计算门窗的中心线标高;高差hj――进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hp――排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hz――中和界标高I――焓J――太阳总辐射照度Jp――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K――传热系数;安全系数L――风量;空气量l――门窗缝隙计算长度m――散热量有效系数;渗透冷空气量的综合修正系数 m1,m2,m3――系数N――北;北风n――建筑物的楼层数;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P――电动机功率Pn――电动机轴功率△P――系统总压力损失△Pmin――调节阀全开时的压力损失Q――散热量;显热量;耗热量Qf――辐射散热量Ro――围护结构传热阻Ro2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Rj――围护结构本体的热阻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R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阻S――压力损失比;南;南风;距离s――净距to――送风口的出口温度td――屋顶下的温度tg――工作地点温度t1――露点温度t1p――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t1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tmax――累年极端最高温度tn,tn′――分别为室内计算温度和竖井计算温度tnp――室内平均温度tp――排风温度tp2min――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trp――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tsh――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ts2max――与累年极端最高温度和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ts2rp――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tw――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wf――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twg――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twk――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twl――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tws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tzp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 tzs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tH温度梯度△t1s计算平均温度与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之差△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ty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 vo冬季室外平均风速;送风口的出口风速Vg――工作地点平均风速W――西;西风Z――距离α――系数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β――夏季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ξj―进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ξr―排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ρnp――室内空气的平均密度ρp――排风温度下的空气密度ρwi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ρ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三章采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热负荷第三节散热器采暖第四节辐射采暖第五节热风采暖与热风幕第六节采暖管道第七节蒸汽喷射器第四章通风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自然通风第三节隔热降温第四节机械通风第五节除尘与净化第六节防火与防爆第七节设备、风管及其他第五章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负荷计算第三节系统设计第四节气流组织第五节空气处理第六章制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压缩式制冷第三节热力制冷第四节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他第七章自动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第三节自动调节与控制第四节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第八章消声与隔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声与隔声第三节隔振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附录三室外计算温度的简化统计方法附录四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五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附录六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七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八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九自然通风的计算附录十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计算附录十一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附录十二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附录十三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202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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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实行日期:1988年8月1日关于发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480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同时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30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查阅了国内外大量资料,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香港地区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自动控制和消声与隔振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暖通规范管理组(北京复兴路12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87年12月主要符号A——声级;矩形送风口边长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紊流系数B——距离;矩形送风口边长b——指数;系数C——静风;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系数c——风压系数f C——逐时冷负荷L c——空气的定压比热容p c ——热压系数rD——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直径d——工作地点的宽度gd——含湿量d——送风口的直径o d——送至工作地点的气流宽度sE——东;东风F,f——面积F——送风口的有效截面积o F——进风口面积j F——排风口面积pG——通风量G——进风量j G——排风量pg——重力加速度H——高度;水平h——高度;计算门窗的中心线标高;高差h——进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j h——排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p h——中和界标高zI——焓J——太阳总辐射照度J——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pK——传热系数;安全系数L——风量;空气量l——门窗缝隙计算长度m——散热量有效系数;渗透冷空气量的综合修正系数m,m,m——系数312N——北;北风n——建筑物的楼层数;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P——电动机功率P——电动机轴功率n△P——系统总压力损失△P——调节阀全开时的压力损失minQ——散热量;显热量;耗热量Q——辐射散热量f R——围护结构传热阻o R——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ino·R——围护结构本体的热阻j R——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n R——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阻wS——压力损失比;南;南风;距离s——净距t——送风口的出口温度o t ——屋顶下的温度dt——工作地点温度g t——露点温度1t——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p t——邻室计算平均温度1s t——累年极端最高温度max t,t′——分别为室内计算温度和竖井计算温度nn t——室内平均温度np t ——排风温度p t——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minp·t——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rp t——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sh t——与累年极端最高温度和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maxs·t ——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rps·t——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w t——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wf t——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wg t——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wk t——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wl t——采暖室外计算温度wn t——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wp t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ws t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zp t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zs△t温度梯度H△t计算平均温度与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之差1s△t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r△t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y v冬季室外平均风速;送风口的出口风速oVg——工作地点平均风速W——西;西风Z——距离α——系数α—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nα—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β——夏季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ξ—进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jξ—排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r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ρ——室内空气的平均密度npρ——排风温度下的空气密度pρw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iρ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wn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三章采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热负荷第三节散热器采暖第四节辐射采暖第五节热风采暖与热风幕第六节采暖管道第七节蒸汽喷射器第四章通风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自然通风第三节隔热降温第四节机械通风第五节除尘与净化第六节防火与防爆第七节设备、风管及其他第五章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负荷计算第三节系统设计第四节气流组织第五节空气处理第六章制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压缩式制冷第三节热力制冷第四节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他第七章自动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第三节自动调节与控制第四节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第八章消声与隔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声与隔声第三节隔振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附录三室外计算温度的简化统计方法附录四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五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附录六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七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八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九自然通风的计算附录十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计算附录十一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附录十二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附录十三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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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号:GB 50019-2003◆发布日期:2003 年◆实施日期:2004 年4 月1 日◆发布单位:建设部◆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 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 -20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 ℃;中作业不应低于12 ℃;重作业不应低于10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10 ℃;中作业可低至7 ℃,重作业可低至 5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办公用室16 -18 ℃;食堂14 ℃;盥洗室、厕所12 ℃。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2.1.2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 /s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 (m3 · h )] 时,不宜大于0.3m /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 时,不宜大于0.5m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 2.1.4 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2.1.4 ]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表 2.1.4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 -2 ℃。

第 2.1.5 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4.3.5 条至第 4.3.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2.1.6 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24 -28 ℃;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 ;风速不应大于0.3m /s 。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 -0.5m /s, 当室内温度高于30 ℃时,可大于0.5m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 2.2.1 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 5 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

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 2.2.2 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 2.2.3 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 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 2.2.4 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 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 2.2.5 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1 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 2.2.6 条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第 2.2.7 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 的干球温度。

注:统计干温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 4 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 的温度值核算。

第 2.2.8 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 的湿球温度。

第 2.2.9 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5 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 2.2.10 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tsh=twp+ βΔ tr ( 2.2.10 -1 )式中:tsh —室外计算逐时温度(℃)twp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 2.2.9 条采用。

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 2.2.10 采用;Δ tr —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表2.2.10] 时刻Δ tr= twg-twp/ 0.52( 2.2.10 -2)式中:Δ tr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按本规范第 2.2.7 条采用。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 2.2.10 -1 )。

第 2.2.11 条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 2.2.7 条至第2.2.10 条的规定。

第三章采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3.1.1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 ℃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 5 ℃设置值班采暖。

第 3.1.2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

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 3.1.3 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 3.1.4 条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Ro · min=a (tn-tw )/ Δ ty α n (3.1.4 -1 )或Ro · min=a (tn-tw )Rn / Δ ty ( 3.1.4 -2 )式中:Ro · 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 ·℃ /W )(m2 · h ·℃ /kcal );t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按本规范第2.1.1 条和3.2.4 条采用;t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5 条采用;a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3.1.4 -1 采用;温差修正系数[表 3.1.4 -1]Δ ty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3.1.4 -2 采用;α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 (m2 ·℃)][kcal/ (m2 · h ·℃)] ,按表3.1.4 -3 采用;R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 ·℃ /W ),按表3.1.4 -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 3.1.4 -1 ~2 )的计算结果小5% 。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 ℃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允许温差Δ ty 值(℃)[表3.1.4 -2]注:( 1 )室内空气干湿温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 3.1.4 -4 确定。

( 2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Δ ty 值,可采用2.5 ℃。

(3 )表中tn —同式(3.1.4-1 ~2 )。

tl —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温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 3.1.4 -3]注:表中h —肋高(m );s —肋间净距(m )。

室内干温程度的区分[表3.1.4 -4 ]第 3.1.5 条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w ,应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 D 值,按表3.1.5 采用。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表3.1.5]注:( 1 )表中twn 和tp · min —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附录- 采用。

(2 ) D ≤ 4 的实心砖墙,计算温度tw ,应按Ⅱ型围护结构取值。

第 3.1.6 条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Ro=1/an+Rj+1/aw (3.1.6 -1 )或Ro=Rn+Rj+Rw ( 3.1.6 -2 )式中:Ro —围护结构的传热阻(m2 ·℃ /W );an ,Rn —同式(3.1.4 -1 ~2 ):aw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 (m2 ·℃)] ,按表3.16 采用;Rw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m2 ·℃ /W ),按表3.16 采用;Rj —围护结构本体(包括单层或多层结构材料层及封闭的空气间层)的热阻(m2 ·℃ /W )。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3.1.6]第 3.1.7 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的层数,可按表 3.1.7 采用。

窗、阳台门和天窗层数[表3.1.7 ]注:( 1 )表中所列的室内外温差,系指冬季内计算温度和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之差。

( 2 )高级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双层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 3.1.10 条散热器采暖系统的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级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医辽卫生及托幼建筑等,热水温度宜采用95 ℃;其他民用建筑,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 ℃;二、放散棉、毛纤维和木屑等有机物质的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 ℃,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 ℃;三、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生产厂房,热媒温度不应高于上述物质自燃点的80% ,且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 ℃,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 ℃。

注:有根据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节热负荷第 3.2.2 条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第 3.2.3 条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Q=aFK (tn-twn )(3.2.3 )式中:Q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 )(kcal/h );F —围护结构的面积(m2 );K —围护结构的传统系数[W/ (m2 ·℃)][kcal/ (m2 · h ·℃)] ;twn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2.1 条采用;tn ,a —与本规范第3.1.4 条相同。

第 3.2.4 条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 2.1.1 条采用,但层高大于4m 的生产厂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应采用工作地点的温度;二、墙、窗和门、应采用室内平均温度;三、屋顶和天窗,应采用屋顶下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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