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泰康人寿《泰康鑫泰年金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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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

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

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
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是泰康人寿为满足客户养老金需求而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

该计划旨在为客户提供长期的养老金支持,帮助客户在退休后享受稳定的生活,实现财务自由。

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的特点和优势如下:
1. 灵活的缴费方式,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支持一次性缴费和分期缴费两种方式,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缴费方式,实现资金的有效规划和利用。

2. 稳定的收益回报,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的资金将由专业的投资团队进行管理,以确保客户能够获得稳定的收益回报。

客户可以放心将资金投入该计划,享受长期稳定的养老金支持。

3. 多样化的理赔方式,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提供多种理赔方式,包括生存金领取、遗属金领取等,以满足客户在不同情况下的理赔需求。

无论是客户本人还是其家人,都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和支持。

4. 专业的养老规划服务,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不仅提供养老
金支持,还提供专业的养老规划服务。

客户可以获得来自专业规划师团队的个性化规划建议,帮助他们更好地规划退休生活,实现财务自由。

5. 宽松的退休年龄要求,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对退休年龄没有严格的要求,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退休时间。

无论是提前退休还是延迟退休,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养老金支持。

总之,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是一款具有灵活性、稳定性和专业性的养老金保险产品,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养老金支持和规划服务。

选择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就是选择了一个稳定、可靠的养老金保障伙伴,让您的退休生活更加美好!。

泰康鑫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鑫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阅读指引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5.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8.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投保年龄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 40% 20%
可选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可选基本 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可选 基本保险金额。
1.3 可选基本保险 自本合同生效满 1 年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变更可选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
保单账户最低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
保证利率
率为 2.5%,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 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 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可选基本保险 若您申请减少可选基本保险金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对减少的可选基本保险金额, 金额的减少 我们会以批单的形式注明效力终止日。
1.4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 保险金限制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页正文完)
1到达年龄指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2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年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

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
2. 附加险: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
9 年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满 3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您 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自您提出申请后的首个本附加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含 该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附加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与我们 约定的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 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8 8 10000 0 80000 2005 80000 32760
0
0
15214 16798 17835 96798 49558
9 9 10000 0 90000 2005 90000 38610
0
0
17520 19648 21030 109648 58258
10 10 10000 0 100000 2005 100000 44880
0
335988 1001034 2022235 1158342 1150324
0
487956 1657536 3733539 1815744 1707726
0
787658 2832360 6977309 2832360 2832360
0
1160337 5655562 16919351 5655562 5655562
了解详情请咨询热线:400-8000008
40 40 0
0 100000 2005 100000 7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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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0 0
0 100000 2005 107465 10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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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0000 8018 156178 14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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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0000 8018 157308 149290

利益条款

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泰康银保产品说明及..

泰康银保产品说明及..

泰康银保产品说明及卖点A、稳健理财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一)产品说明:投保范围:18(含)-60周岁(含)的健康人士,且投保人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缴费方式:一次交清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自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起售金额:10000元起售,且为1000的整数倍。

“稳健理财B款”费用明细:收费标准收取时间初始费用所交保险费的3% 在收到保险费后一次性扣除保单管理费每月5元每月结算日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25元/笔在您每次部分领取的时候收取退保费用第1年至第3年退保费用分别为保单账户价值的3%、2%、1%,第四个保单年度及以后免收退保费用在您解除本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收取“稳健理财B款”保险责任: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意外伤害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和1、按非意外伤害身故给付的保险金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95%(此项赔付有最高限制,详见条款)(二)优势卖点:一.资金安全收益稳定:目前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

保险公司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二.月月复利持续增值:每月公布保单账户价值的结算利率,复利结算利息。

三.双倍意外终身保障: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获得保单账户价值两倍的赔付(此项赔付有最高限制,详见条款)四.额外惊喜持续奖金:如本合同于第5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将向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内分配您所交保费的2%做为持续奖金。

五.灵活选择年金转换:自本合同第11个保单年度起,可将本合同的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保险公司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

本合同在办理完年金转换后终止。

“泰康稳健理财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结算利率公告结算期间结算日期折合年化结算利率当月的日结算利率2011年03月01日-2011年03月31日2011年04月01日 4.8%0.01262777%2011年02月01日-2011年02月28日2011年03月01日 4.2%0.01226564%2011年01月01日-2011年01月31日2011年02月01日 4.2%0.01108%2010年12月0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01月04日 4.2%0.01108%2010年11月01日-2010年11月30日2010年12月01日4%0.01091%2010年10月01日-2010年10月31日2010年11月01日 3.875%0.01024%(一)产品说明:投保规则:10年交费15年期缴费期间/保险期间3年交费10年期5年交费10年期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出生满30天-60周岁出生满30天-55周岁交费金额1000元/份,3份起售生存金领取:(3年交10年期)按年返还:年交保费*3%(5年交10年期)按年返还:年交保费*4%(10年交15年期)按年返还:年交保费*10%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保单分红:每年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保险责任:1、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12、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1(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200万为限)+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2 (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200万为限)+非意外身故保险金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4(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200万为限)+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二)优势卖点:一.短期投资长期收益二.一年一返支取灵活:每年按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生存保险金3年交费返还年交保险费的3%(返还10次)5年交费返还年交保险费的4%(返还10次)10年交费返还年交保险费的10%(返还15年)三.红利年金双重复利:每年根据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分派红利,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复利生息。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标准版】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标准版】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盈泰A款年金保险》条款

《泰康盈泰A款年金保险》条款

泰康盈泰A款年金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宣告死亡处理3.6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5.2 保单贷款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3 年龄性别错误8.4 未还款项8.5 合同内容变更8.6 联系方式变更8.7 争议处理8.8 保险事故鉴定9. 释义9.1 合法有效9.2 保单年度9.3 周岁9.4 有效身份证件9.5 现金价值9.6 毒品9.7 酒后驾驶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9.10 机动车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盈泰A款年金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盈泰A款年金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合同范本】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范本】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债权债务合同范本】泰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 「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十四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 「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十一条 「名词释义」 本条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计算。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罹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1植物人状态;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罹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

泰康人寿尊享岁月年金保险产品解析

泰康人寿尊享岁月年金保险产品解析

45岁,10年交,年交20万左右 第11年 尊享: 2,004,870元 其他: 1,159,000元
可动用的资金更灵活 养老金和财富增值更有保障
现金价值更高
现价更快追平保费 趸交约6\7年追平 5\10年交,10年左右追平
领取长、条件宽、安心购
领取时间更长
一直领到106岁
更宽 投保条件
1、投保年龄更宽:(0-65岁均可投保) 2、生调体检放宽: (趸交、3、5 年交时,满期保费小于等于3000 万、10、15、20 年交时,满期保费小于等于 5000 万时,被保险人免体检和生调) 3、销售和购买人群放宽:(所有人可以买、所 有人可以卖)
泰康尊享岁月产品解析
万一一网网制保作险收集资料 下 载 门 户 网站 整理,未 经授权 请勿转 载转发 , 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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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Product
计划构成
泰康尊享岁月养老年金 保险(分红型)
泰康附加积极成长年金 保险(万能型)
保险责任
固定领取: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生 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生存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 定的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 定的生存按月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基本保险 金额。按年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基本保险金 额的 11.866 倍。(生存保险金领取频次默认为按月领取。
当年度生 存保险金 给付金额
0 0 0 0 0 0 0 0 0 0 0 360000 360000 360000 360000 360000 360000
主合同当 年度末红 利金额
红利收益 演示 (中) 7956 18544 29395 40515 51912 63594 75567 87841 100425 113326 128184 108430 87956 52620 27265 11114 0

泰康人寿保险告知书模板

泰康人寿保险告知书模板

泰康人寿保险告知书模板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泰康人寿保险告知书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选择泰康人寿保险产品,为了保障您的权益,我们特别为您准备了本告知书,请您仔细阅读并知晓相关内容。

一、基本信息告知: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和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内容,请您详细阅读,了解各项保险责任和义务,并选择适合您的保险产品。

二、健康告知:保险合同生效前,您需要如实告知您及被保险人的相关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已患疾病、正在治疗的疾病、健康检查情况等。

如有无效隐瞒或虚假陈述,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解除或理赔拒绝。

三、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包含的保险责任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有事故发生,您应及时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理赔申请。

四、保险费用: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您需要按照约定的周期支付保险费用。

如您逾期未缴或欠缴保险费用,将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或影响理赔申请。

五、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可以根据约定的条件解除,例如您选择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等。

解除合同后,您可能无法享受保险责任,而已支付的保险费用也不予退还。

六、法律声明:本告知书仅为保险合同的重要补充说明,如有与合同条款不符之处,以合同条款为准。

对于合同中未尽事宜,请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或保险专业顾问。

七、联系方式: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再次感谢您选择泰康人寿保险产品,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障您的家庭和事业。

祝您和您的家人健康幸福!日期:年月日(此次内容仅为告知书的模板,具体内容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第二篇示例:泰康人寿保险告知书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泰康人寿保险作为您的保险服务提供商。

为了确保您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有一个清晰的理解,我们特别准备了这份告知书,希望您在购买保险产品前仔细阅读,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一、保险产品概况泰康人寿保险为客户提供各类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保险产品,旨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理财规划。

65245-保险变动审核-泰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65245-保险变动审核-泰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 合同的订立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10.1)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其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提供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位公章,下同)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本合同、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发票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2)及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前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金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年金日,可以向本公司申请领取养老年金。

本合同提供下列五种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被保险人须在申请领取养老年金时选择其中一种:(1)一次领取养老年金在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的账户金额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024版泰康人寿合同

2024版泰康人寿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泰康人寿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 投保人1.3 被保险人1.4 受益人1.5 保险公司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期间2.2 保险金额2.3 保险事故范围2.4 保险金的给付第三条:保险费3.1 保险费率3.2 保险费支付方式3.3 保险费支付期限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1 合同变更4.2 合同解除第五条:保险期限5.1 保险起始日期5.2 保险终止日期第六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6.1 受益人的指定6.2 受益人的变更第七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7.1 投保人的履行义务7.2 保险公司的履行义务7.3 合同履行的监督第八条:争议的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或诉讼的地点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失效与延长9.1 合同的生效9.2 合同的失效9.3 合同的延长第十条:隐私保护10.1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隐私权10.2 保险公司的保密义务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11.1 合同的转让条件11.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二条:保险代理人的责任12.1 保险代理人的职责12.2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 投保人的违约责任13.2 保险公司的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修订14.2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4.3 合同的继承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2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人。

1.3 被保险人是指本合同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由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4 受益人是指本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2.2 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给付金额。

《泰康金玉满堂养老年金保险》行销手册

《泰康金玉满堂养老年金保险》行销手册

《泰康恒泰保证年金保险》行销手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恒泰保证年金保险》包装项目组二零零五年四月目录第一部分现代的养老观一.做一个幸福快乐的老人二.做一个健康尊严的老人三.有了社会保障,还要商业保险吗?四.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区别第二部分中国养老金市场浅析一.21世纪我们靠谁来养老二.养老——全世界的问题三.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四.过去的养老制度五.现在的养老制度六.现在养老制度存在的问题七.中国养老金市场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产品介绍一.产品形态二.产品特征三.产品特色四.保险责任五.产品服务六.可附加险种第四部分产品分析一.目标客户分析二.案例解析第五部分销售话术推介——如何帮助客户做好养老规划第六部分附件一.《泰康恒泰保证年金保险》投保规则二.《泰康恒泰保证年金保险》保全规则编后语第一部分现代的养老观一.做一个幸福快乐的老人岁月催人老,总有一天,我们将步入晚年。

有谁不希望能够安度晚年,享受人生的快乐与幸福?我们的长辈生活在计划经济时代,处在一种低水平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制度下。

如今,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今天,我们要想有一个安逸、幸福的晚年生活,光靠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远远不能解决的。

只有用商业保险作为社会养老保障的补充,才能紧跟社会养老需求发展的变化。

我们奋斗一生,为的是使自己及家人能够拥有高品质的生活,不仅如此,同样需要计划我们未来的晚年生活。

经营现在的幸福固然重要,投资儿女的未来也是责任所在,但别忘记了投资自己的未来,不要让现在的生活透支了自己的养老金。

事实上,养老计划的重要性在于,让年轻的您来关爱年老的您,使老年的您在有闲的时候也有足够的钱,自己能舒适、稳定、坦然地活着。

充足的养老金就是享受这种晚年幸福生活的基础。

我们应该审时度势地来安排自己的一生,将来做一个幸福快乐的老人。

二.做一个健康尊严的老人现今的社会已不再是“四世同堂”的年代,“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不再是社会养老观念的主流。

鑫泰人生年金保险话术v495522 (2)

鑫泰人生年金保险话术v495522 (2)

鑫泰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咨询话术准客户咨询:1、你们公司是否新出一款产品,收益可以保本保息的产品?答:先生/女士您好,您说的这款产品名称您是否知道?或者有什么特点您清楚吗?问:名字记不清了,业务员只说了保证领取本金(强调:一直领取到99岁、60岁后有增额养老金)答:根据您说的描述,我们公司有一款年金保险非常符合,名称是鑫享人生年金保险,您看我帮您介绍一下您看看是不是您了解的那款产品。

客户:好的答:请问您想为谁购买,他的年龄是多少?答:正常险种介绍,如果是零岁儿童,侧重于教育金、婚嫁金或创业金(万能账户领取),如果是30-50岁侧重于补充养老和60以后的增值金,还可以按照三金(现金、增金和本金)一享(积极稳健万能)全面介绍,三心(附加万能放心保底2.5,目前利率为**,贴心三年后即可领取,暖心追加初始费3%),注:判断是否需要做投保预约。

2、业务员和我说交15年保费,之后每年可以领钱,到80岁还能返还保费的产品?答:没错,先生您说的是我们公司正在热销的鑫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这款产品您可以选择15年缴费,公司每年都会给您派发生存金至99岁,60岁后还可以得到增额生存金,在80岁返还所缴保费,中途的生存金可以根据您的人生不同阶段进行领取,万能账户的资金复利增值的年金产品问:那么这款产品适合多大年龄购买呢?答:这款产品投保年龄为0-59岁,这些年龄段都可以购买,不同年龄段的个性需求也都可以满足,无论是儿童教育金,青年创业金和老年特需养老金均可以涵盖,请问您是想给多大年龄段购买问:孩子,自己,父母答:正常险种介绍,说明:有多种领取方式,如果是零岁儿童,侧重于教育金、婚假金和创业金,如果是30-50岁侧重于补充养老和60以后的增值,很好的社保补充产品,还可以按照三金一享及三心全面介绍,注:判断是否需要做投保预约。

存量客户咨询:1、我购买了你们公司的鑫享人生,保险责任里没有业务员说的交完15年保费后能领取注明怎么回事?答:先生/女士您好,您所说的情况是业务员依据利益演示表的情况为您做的理财规划,这种方式可能比较适合您,这款产品按期持有不但可以保正本金而且还可以复利增值,依照客户不同年龄段可以灵活规划领取。

人保寿险鑫泰年金保险(C款)

人保寿险鑫泰年金保险(C款)
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示例: 李先生,40 岁,为自己购买了人保寿险鑫泰年金保险(C 款),10 年期,一次性交纳保
费 10 万元,获得的利益如下: 1.年金:自保单生效第 4 年起,每年年末领取 2000 元年金。
2.满期保险金:李先生 50 岁时,可领取满期保险金 127310 元,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 付身故保险金。
人保寿险鑫泰年金保险(C 款)
产品简介 人保寿险鑫泰年金保险(C 款)是人保寿险推出的固定收益保险产品,投保满三年之后
每年领取年金,既保证客户长期收益,又兼顾短期利益的保险理财计划。
产品特色 满期领取,收益增值 年金给付,回报稳定 长期短期,利益保证 银行保险,双重服务
产品要素 保险期间:10 年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投保年龄:出生满 28 日至 70 周岁
权益提示 为了给您提供周到的售后服务,购买时,请您认真填写您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购买时,请注意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犹豫期及退保: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 15 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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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泰康鑫泰年金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3.4 保险金申请3.5 保险金给付3.6 宣告死亡处理3.7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减保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8.8 保险事故鉴定9. 释义 9.1 合法有效 9.2 保单年度 9.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4 周岁 9.5 有效身份证件 9.6 现金价值 9.7 毒品 9.8 酒后驾驶 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0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1 机动车 9.12 欠交保险费的次数 9.13 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泰康人寿〔2014〕年金保险075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鑫泰年金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鑫泰年金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9.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9.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合同于生效后第15日的24时自动终止。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4)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每年按保险金额的5%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每年按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①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6)。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9.7);(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9),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9.10)的机动车(见9.1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生存类保险金指本合同2.4条约定的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

如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时默认自动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您名下《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

具体事项以《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的约定为准。

如需将生存类保险金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如您将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本合同约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生存类保险金。

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日您未领取,生存类保险金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如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与投保人不为同一人,本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仅能为现金领取。

3.4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生存类保险金申请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本合同;(2)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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