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细则ZJM-001-3692-2020 窄边框用遮光胶粘带
浙江省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浙江省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浙江省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日渐提高和消费需求的不断增加,浙江省消防水带行业也在不断发展。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已经出台,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细则版。
一、实施背景消防水带产品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装备,其质量问题可能对人身、财产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加强对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的监管,是消费者、制造商和政府的共同责任。
为了进一步规范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制定实施细则版是非常必要的。
二、实施任务(一)抽查对象范围实施细则版抽查对象主要包括消防水带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及其代理经销商,涵盖消防水带的生产、销售、仓储等环节。
(二)抽查内容和标准1. 抽查内容抽查内容包括产品的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合格证明、标识标志等方面,对产品的性能、耐用性、使用寿命等指标进行检测,并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2. 抽查标准抽查标准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包括《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消防器材产品监督抽查程序规定》等,同时还应参考企业自行制定的质量标准。
(三)实施方式实施细则版一般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样时应当已充分了解抽查对象并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分类,保证抽样的客观性和代表性。
三、实施要求1. 抽查结果公示抽查结束后,应将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予以公示,让消费者、制造商、销售商等各方了解抽查情况。
2. 抽查结果处理对于不符合相关抽查标准的样品,应及时要求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整改,并对其进行惩罚。
同时,还应该及时通报区域内消费者及消防部门,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多种媒体进行公告。
3. 抽查记录保存抽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如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申诉。
所有抽查记录应当保存,以备核查。
四、实施成效通过对消防水带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既能保证消费者使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又能促进企业提高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
浙江省细木工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浙江省细木工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5张,其中3张作为检验样品,2张作为备用样品。
当单张样品无法满足标准规定的制样尺寸时,可适当抽取符合要求的样品数量。
2检验依据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 B/T 5849-2016 细木工板GB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T 39600-2021 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分级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XX标准规定”。
(注:XX为具体标准名称)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浙建设[2011]249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浙建设〔2011〕24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发改委、财政局、质监局:为更好地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和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四部门组织编制了《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行为,满足租赁者基本居住需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基本要求。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主导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应遵守本基本要求;对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它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可参照本基本要求执行。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环保和配制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并根据不同户型综合考虑各功能区家俱和家用电器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的摆放、安装位置,布置合理,方便使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屋面保温隔热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屋面保温隔热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3.06
•【字号】建设发〔2015〕82号
•【施行日期】2015.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屋面保温隔热工程技术规
程》的通知
建设发〔2015〕8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由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等单位主编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屋面保温隔热工程技术规程》已通过审查、公示,现批准
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13-2015,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6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全装修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建〔2020〕6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全装修工作的补充通知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全装修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建〔202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信访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 1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以来,我省住宅全装修得到较快发展。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住宅全装修的实施管理,促进住宅全装修稳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分区域、分类别实施住宅全装修,实现“一城一策”。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完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逐步提高商品住宅全装修覆盖率。
推广应用装配式装修,推动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装修的深度融合。
二、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
强化需求导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市场定位和客户需求,自行确定装修设计方案数量和装修标准,装修所用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清单应在销售现场和样板房内公示。
同时倡导菜单式装修,对消费者提出的个性化需求,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三、加强全装修住宅的质量管控。
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全装修实施中的首要责任,落实交付样板房制度,鼓励实施样板房保全证据影像公证及样板房承诺书公证。
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应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坚决杜绝交付样板房私拆现象。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宣传以及售后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杜绝虚假宣传以及样板房与交付实体不一致等现象。
严格落实住宅分户验收制度,加强住宅全装修的质量管控。
浙江省建设工程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
浙江省建设工程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
前言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积极推广建设领域“四新”成果,推进我省新型建筑工程材料应用的整体水平,同时对质量低劣、影响人生健康、破坏和污染环境以及在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等落后技术与产品加强淘汰和限制管理,根据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第218号)、《关于发布化学建材技术产品的公告》(公告第27号)、《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在广泛听取行业专家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现予以公告实施。
浙江省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
浙江省建设工程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
淘汰类技术与产品
限制类技术与产品。
浙江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地方标准(全文)
浙江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地方标准(全文)浙江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地方标准(全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3 基本规定3.1 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标准和条文要求。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二○一一年**月目录1 总则.............................................................................................................................. - 1 -2 安全管理...................................................................................................................... - 2 -2.1一般规定 .. (2)2.2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2.4安全检查 (3)2.5安全教育 (3)2.6特种作业管理 (4)2.7安全标志 (4)2.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4)2.9应急预案 (4)3 文明施工...................................................................................................................... - 6 -3.1一般规定 .. (6)3.2现场围挡 (6)3.3封闭管理 (6)3.4施工场地 (6)3.5材料堆放 (7)3.6临时建筑 (7)3.7办公与生活用房 (8)3.8施工现场标牌 (9)3.9现场防火 (9)3.10保健急救 (9)3.11综合治理 (9)4 脚手架........................................................................................................................ - 10 -4.1一般规定 (10)4.2施工方案 (10)4.3脚手架材质 (11)4.4使用要求 (11)4.5落地式脚手架 (11)4.6悬挑式脚手架 (14)4.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4)4.8卸料平台 (17)5 基坑工程.................................................................................................................... - 19 -5.1一般规定 (19)5.2支护结构 (19)5.3土方开挖 (20)5.4降排水 (20)5.6基坑监测 (20)5.7作业环境 (22)6 模板工程.................................................................................................................... - 23 -6.1一般规定 (23)6.2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 (23)6.3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 (25)6.4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 (25)6.5检查验收及使用 (25)7 “三宝”“四口”防护.............................................................................................. - 27 -7.1一般规定 (27)7.2安全帽 (27)7.3安全网 (27)7.4安全带 (28)7.5楼梯口防护 (28)7.6电梯井口防护 (28)7.7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28)7.8通道口防护 (28)7.9临边防护 (29)8 施工用电.................................................................................................................... - 30 -8.1一般规定 (30)8.2外电防护 (30)8.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31)8.4配电箱、开关箱 (32)8.5现场照明 (32)8.6配电线路 (33)8.7电器装置 (33)8.8变配电装置 (34)9 货用施工升降机........................................................................................................ - 35 -9.1一般规定 (35)9.2安全装置 (35)9.3基础及导轨架 (35)9.4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36)9.5吊笼 (36)9.6安装、拆卸及验收 (36)9.7使用管理 (37)9.8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 (38)9.9电气与避雷 (38)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 - 39 -10.1一般规定 . (39)10.3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39)10.4基础及导轨架 (40)10.5安装、拆卸及验收 (40)10.6使用管理 (41)10.7电气与避雷 (42)11 塔式起重机.............................................................................................................. - 43 -11.1一般规定.. (43)11.2安全装置 (43)11.3信息标识 (44)11.4基础 (44)11.5附着装置与夹轨器 (44)11.6安装、拆卸及验收 (44)11.7使用管理 (46)11.8电气与避雷 (46)12 起重吊装.................................................................................................................. - 48 -12.1一般规定 . (48)12.2施工方案 (48)12.3起重机械 (48)13 施工机具.................................................................................................................. - 50 -13.1一般规定 . (50)13.2常用施工机具 (50)13.3其他施工机具 (51)14 高处作业吊篮.......................................................................................................... - 53 -14.1一般规定 . (53)14.2安全装置 (53)14.3安全防护 (53)14.4安装与拆卸 (53)14.5安装验收 (54)14.6使用管理 (54)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020浙江省电线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39230104电线组件370-2020电线组件发布日期:2020年X月X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电线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39230104电线组件370-2020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所用的电线组件和互连电线组件、Y型电线组件和Y 型互连电线组件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GB/T 15934-2008 《电器附件电线组件和互连电线组件》GB/T 26219-2010 《电器附件 Y型电线组件和Y型互连电线组件》GB/T 2099.1-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002-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GB/T 17465.1-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7465.2-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设备用互连耦合器》GB/T 5013.4-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GB/T 5023.5-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GB/T 5013.8-201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8部分:特软电缆》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与样品数量(一)抽样方法1. 现场抽样: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仓库或售柜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2.网络抽样:抽样应当清除浏览器缓存信息、校验网络时间、登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搜索选择、逐批样品购买、完成支付。
2020浙江省电动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35740101电动工具188-2020电动工具发布日期:2020年月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电动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35740101电动工具188-2020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手持式电动工具(包括电动螺丝刀、角向磨光机、电钻、电圆锯、电锤等)和可移式电动工具(包括台式砂轮机、带锯、型材切割机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GB 3883.1-19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一般要求GB 3883.1-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3883.1-200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T 3883.1-2014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883.202-2019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第202部分:手持式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GB/T 3883.3-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GB/T 3883.204-2019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第204部分:手持式非盘式砂光机和抛光机的专用要求GB/T 3883.205-2019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第205部分:手持式圆锯的专用要求GB/T 3883.201-2017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 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GB/T 3883.7-20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GB/T 3883.8-20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电剪刀和电冲剪的专用要求GB/T 3883.9-20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攻丝机的专用要求GB/T 3883.210-2019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第210部分:手持式电刨的专用要求GB/T 3883.11-20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专用要求GB/T 3883.12-20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混凝土振动器的专用要求GB/T 3883.13-199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专用要求GB/T 3883.14-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电链锯的专用要求GB/T 3883.15-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修枝剪的专用要求GB/T 3883.16-200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电动钉钉机的专用要求GB/T 3883.17-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木铣和修边机的专用要求GB/T 3883.18-2009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石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GB/T 3883.19-20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管道疏通机的专用要求GB/T 3883.20-20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捆扎机的专用要求GB/T 3883.21-20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GB/T 3883.22-200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开槽机的专用要求GB 13960-1992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一般要求GB 13960.1-2008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一般要求GB/T 13960.2-2008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圆锯的专用要求GB/T 13960.3-1996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摇臂锯的专用要求GB/T 13960.4-2009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平刨和厚度刨的专用要求GB/T 13960.5-2008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台式砂轮机的专用要求GB/T 13960.6-1996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带锯的专用要求GB/T 3883.306-2017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第3部分:可移式带液源金刚石钻的专用要求GB/T 13960.8-1997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带水源金刚石锯的专用要求GB/T 13960.9-1997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斜切割机的专用要求GB/T 13960.10-2009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单轴立式木铣的专用要求GB/T 3883.311-2019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第311部分:可移式型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GB/T 13960.13-2005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 斜切割台式组合锯的专用要求GB 4343.1-2018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GB 17625.1-2012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数量和注意事项(一)抽样方法1.现场抽样: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
浙江省食品接触用纸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浙江省食品接触用纸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约13m2,其中8m?作为检验样品,5m2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制成的成型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50张(片、只),其中100张(片、只)作为检验样品,50张(片、只)作为备用样品。
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为密封包装且每包数量不是50张(片、只),为避免抽样时破坏原包装,可适当调整抽样数量,保证检样不少于100张(片、只),备样不少于50张(片、只)。
每批次产品抽查样品总质量应不少于300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
在满足检测用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抽样量。
2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依据GB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BB/T0054-2010 真空镀铝纸QBfT1014-2010QBfT1016-2006QB/T1704-2010QBfT4032-2023QBfT4033-2010QBfT5050-2017 GBfT22812-2008 食品包装纸鸡皮纸铝箔衬纸纸杯原纸餐盒原纸咖啡袋滤纸半透明纸GBfT24696-2009 食品包装用羊皮纸GBfT25435-2010 精细过滤纸板GB/T25436-2010 热封型茶叶滤纸GBfT25437-2010 支撑过滤纸板GBfT28121-201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GBfT31123-2014 固体食品包装纸板GBfT31122-2014 液体食品包装用纸板GB/T36392-2018 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GB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4806.8-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部分》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一)由检测机构按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采样、封样进行检测,检测结论应对其试件所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负责,严禁出具“仅对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
(二) 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有关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送样,或由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采样、封样的,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
第五条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进步,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利用,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检测工作质量。
第十条新设立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见附件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公和试验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资信证明及股权设置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承担专项检测的现场检测,现场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管理,建立台帐,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分类,连续编号,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数据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机构资料归档保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其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测、审核、批准人等相关责任人签字;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专项检测报告,还应加盖注册工程师专用章。
一次性消费用品管理规范浙江标准2020版
一次性消费用品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一次性消费用品的总则、采购管理、使用管理、回收处置、评价与改进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餐饮和住宿的服务单位对一次性消费用品的管理,也适用于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对一次性消费用品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146.1 纺织品化学纤维第1部分:属名GB 10457 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19790.1 一次性筷子第1部分:木筷GB 19790.2 一次性筷子第2部分:竹筷GB/T 21660-2008 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T 27589 纸餐盒GB/T 27590 纸杯GB/T 27591 纸碗GB/T 36787 纸浆模塑餐具DB33/T 1166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一次性餐饮具disposable tableware预期用餐或类似用途的器具,包括一次性使用的餐盒、盘、碟、刀、叉、勺、筷子、碗、杯、罐、壶和吸管等,也包括有外托的一次性内衬餐具,但不包括无预期用餐目的或类似用途的食品包装物如生鲜食品托盘、酸奶杯和果冻杯等。
[GB/T 18006.1-2009,术语和定义3.1]3.2一次性住宿用品disposable accommodation supplies用于洗漱护理或类似用途的物品,包括一次性使用的牙刷、牙膏、梳子、拖鞋、香皂和浴液等,也包括洗发液、拖鞋、剃须刀、浴帽、护理套、擦鞋器、擦鞋布、针线包、垃圾袋、口杯套、杯垫、杯盖、袋泡茶、女宾袋、洗衣袋、夹纸笔、床上用品、浴衣、毛巾、地巾、火柴、浴盐和浴擦等。
4 总则4.1 提供餐饮和住宿的服务单位应倡导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绿色消费,明确绿色行动目标和可量化指标,并建立自我约束和管理的机制。
浙江省公路交竣工验收实施细则(2013年)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浙江省实施细则ZJM-006-4653-2020 户外照明用LED投光灯具
5.认证证书和标志....................................................................................................................................... 10 5.1 认证证书...................................................................................................................................................10 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10 5.1.2 认证变更...............................................................................................................................................10 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10 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11 5.2 认证标志...................................................................................................................................................11 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11 6.认证收费.................................................................................................................................................... 11 附录 1 产品描述..............................................................................................................................................12 附录 2 自我声明..............................................................................................................................................13
浙江省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附件浙江省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为加强建筑幕墙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技术要求:1使用范围1.1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1.2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1.3 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30。
其中,下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16:(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2 设计审查2.1 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进行专项设计。
下列建筑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前组织专家对幕墙专项设计方案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1)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或者幕墙顶部标高大于50米的;(2)住宅和医院使用玻璃、石材幕墙的;(3)安全技术要求高的其它幕墙工程。
2.2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落实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
2.3建设单位在报审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要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的建筑幕墙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
建筑幕墙与建筑主体委托不同单位设计的,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还须附建筑设计单位的确认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
变更建筑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幕墙设计3.1对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高度、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石材或其他材料坠落伤害事故。
浙江省关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质量体系规范要求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质量体系规范(一)1 总则1.0.1 为了加强浙江省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企业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保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质量,根据GB/T 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结合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发展的实际,制订本行业规范。
1.0.2本行业规范适用于浙江省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企业。
1.0.3 本行业规范符合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有关精神。
1.0.4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内企业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5 本行业规范与《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护规范》配合使用。
2 使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已加入和正在加入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的,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规范只规定了行业内企业在:设备采购质量管理、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维护服务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持续改进等企业质量管理、控制方面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内容,并不能含盖企业本身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在质量管理方面的全部内容。
3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主要引用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并针对行业协会内企业所从事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质量管理、控制进行编制。
4 名词解释4.0.1 企业是指在浙江省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的企业。
4.0.2 工程是指安全技术防范工程。
4.0.3 产品产品是质量控制不同阶段的输出产物。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的产品为设计文件(包括软硬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的产品为建成的系统(包括软硬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维护服务的产品为维护好的系统(包括软硬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的企业最终输出产品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子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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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编号:ZJM-001-3692-2020窄边框用遮光胶粘带2020-01-20发布2020-01-20实施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发布目录前言 (3)0引言 (4)1.认证范围 (4)2.认证依据 (4)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4)3.1单元划分原则 (4)3.2认证模式 (5)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5)4.1认证申请与受理 (5)4.1.1所需资料 (5)4.1.2受理 (5)4.2产品检验 (6)4.2.1抽样原则 (6)4.2.2检验方案 (6)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7)4.3初始工厂审查 (7)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7)4.3.1.1工厂综合能力审查 (7)4.3.1.2产品一致性审查 (7)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7)4.3.3审查结论 (8)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8)4.4.1评价与决定 (8)4.4.2认证时限 (8)4.5获证后监督 (8)4.5.1监督时间、频次 (8)4.5.2监督内容 (9)4.5.3监督评价 (9)4.6证书到期再认证 (10)5.认证证书和标志 (10)5.1认证证书 (10)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10)5.1.2认证变更 (10)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11)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11)5.2认证标志 (11)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1)6.认证收费 (12)附录1产品描述 (13)附录2自我声明 (14)前言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1、附录2为资料性附件。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本细则为首次发布。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窄边框用遮光胶粘带0引言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窄边框用遮光胶粘带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1.认证范围本细则适用于LCD面板和背光模组中起固定、遮光作用的窄边框用遮光胶粘带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
2.认证依据DB33/T944.1—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DB33/T944.2—2017“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T/ZZB1476—2019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窄边框用遮光胶粘带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3.1单元划分原则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
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生产的窄边框用遮光胶粘带为同一认证单元。
3.2认证模式产品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
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抽样送检。
4.1认证申请与受理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1.1所需资料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1.1.1认证申请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有)、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等资料。
4.1.1.2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原辅材料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明。
4.1.2受理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评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4.2产品检验4.2.1抽样原则申请人可自选工厂评价时抽样或提前抽样。
如确定为工厂评价时抽样,则抽样应在评价组到达工厂在现场评价活动中进行。
如确定提前抽样,则现场工厂评价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1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成品仓库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处随机抽样获得,所抽样品经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工艺流程复杂等)的产品进行检验。
初次申请认证产品时,按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和T/ZZB1476—2019《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窄边框用遮光胶粘带》第7.5.2条款要求在产品库中同型号规格随机抽取2卷,1卷作检验样品,另1卷作备检样品。
4.2.2检验方案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ZZB1476—2019《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窄边框用遮光胶粘带》第7章表9规定的型式试验全部项目执行。
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 1476—2019《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窄边框用遮光胶粘带》要求判定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评价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致;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同时对受评价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结论按T/ZZB1476—2019《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窄边框用遮光胶粘带》标准7.6.2条款要求判定。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初始工厂审查4.3.1审查内容及要求初始工厂审核的内容为工厂综合能力和产品一致性二个方面。
初始工厂审核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一年内完成(以检验报告出具日期为准),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申请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4.3.1.1工厂综合能力审查工厂综合能力审核是评价申请认证产品生产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的程度,以及满足T/ZZB1476—2019《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窄边框用遮光胶粘带》相关条款的要求。
审核范围包括与申请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4.3.1.2产品一致性审查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审核。
重点核实以下内容:a)认证产品标识上所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第三方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性;对于选择抽样和现场评价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则应核实认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产品描述》及现场抽检封样产品的一致性。
b)现场生产的认证产品的规格/型号与经确认的《产品描述》的一致性;c)现场验证原辅材料、零部件的规格/型号及产地信息与经确认的《产品描述》的一致性;e)指定试验:在出厂试验项目中选取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T/ZZB1476—2019《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窄边框用遮光胶粘带》标准的要求。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按CZJM-202“浙江制造”认证受理规范4.6.2条款要求来确定。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评价的人日数。
4.3.3审查结论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审核评价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4.4.1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评价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5获证后监督4.5.1监督时间、频次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
如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材料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变更时;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