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食用油厂卫生管理制度
食用油厂卫生管理制度食用油厂卫生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生产食用植物油脂或食用植物油制品的工厂(作坊)食用油脂储炼厂,以及其他工厂附设的食用植物油脂或食用植物油制品的车间。
2术语2.1食用植物油:利用植物油料经深加工生产出供人类食用的油脂。
2.2食用油制品:以动、植物油脂为主要原料,经深工制成供人类食用的油脂用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粉末油脂等。
2.3溶剂:指在生产植物油或生产其他综合利用产品过程中所需要的6#大豆溶剂油以及国家允许使用的其他溶剂。
3原材料采购、运输、贮藏的卫生3.1采购3.1.1采购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或规定。
3.1.2严禁采用下列原料生产食用植物油或食用油制品。
3.1.2.1受工业”三废”、放射性元素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而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原料。
3.1.2.2浸、拌过农药的油料种子。
3.1.2.3经加工处理后不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质量标准的原料。
3.1.2.4混有非食用植物的油料、油脂,以及生产过程中非正常使用的矿物油。
3.1.2.5严重腐-败变质的原料。
3.1.3生产食用植物油或工厂综合利用所用的溶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1.4必须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定点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3.2运输3.2.1运输原辅材料的车、船、容器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允许将原料与有毒、有害或其他可能造成原料污染的物品混运。
3.2.2溶剂的贮罐、输送管道、运输工具必须专用。
3.3贮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8-04-14批准1989-01-01实施GB8955-883.3.1贮存原辅材料的仓库必须通风、干燥、清洁卫生,具有防虫、防鼠设施,定期清扫、消毒。
油料应按不同品种分类堆放,防止腐-败变质。
3.3.2油脂贮罐必须坚固、密闭、无毒,按有关规定设计制作。
3.3.3特殊原辅材料应根据其特性采取相应的贮存措施。
4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4.1选址食用植物油厂必须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无有害气体、烟雾、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关于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三篇】
关于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三篇】第1篇: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根据兴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来宾市兴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的通知,在区食药监局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所坚持贯彻落实文件要求,通过辖区内食用植物油小作坊大检查,进一步规范我所辖区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秩序,督促食用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用食物油食品安全,现将专项检查工作做如下总结:一、主要工作及成效本次专项检查我所对辖区内18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2家有《营业执照》无《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用食物油小作坊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及食品安全抽样,重点针对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设施设备情况、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食品安全抽样12家,共出动执法人员14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2车次,现场书写检查表20张,发放《广西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告知卡》告知卡2张,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1本,宣传资料21份。
二、重点工作内容及存在的问题1、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与加工场所我所辖区内的21家食用食物油小作坊生产与加工厂场所基本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要求,经营场所内都能与有害场所及污染源局里25米范围内,生产经营场所都能保证整洁、卫生;大部分食用植物油小作坊都能做到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措施,小部分由于条件环境简陋,成品油未做到离地隔墙,执法人员已现场督促其整改。
2、食用植物油小作坊设施设备我所辖区内食用植物油小作坊所使用的加工设备和器具都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执照,都能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原材料区、成品区、生产加工间,20家食用食物油小作坊所使用的基本是白色塑料桶,大部分不能提供器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我所辖区内只有1家食用植物油小作坊(来宾市兴宾区涌益油坊)有原油精炼设备,但是不能正常使用,具体原因不详。
食用油的生产工艺与安全管理
食用油的生产工艺与安全管理1食用油的介绍食用油也称为“食油”,是指在制作食品过程中使用的,动物或者植物油脂。
常温下为液态[1]。
油脂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营养素之一,食用油不仅影响莱肴的色香味,而且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它提供人类部分所需的热量以及人体无法自身合成的必需脂肪酸。
近年来,我国的食用油生产产量持续增加,加工工艺不断优化和改进,人们正逐渐告别过去那种油烟大、杂质多、卫生条件差的散装油,而改为使用安全卫生的桶装油和包装油。
由于原料来源、加工工艺以及品质等原因,常见的食用油多为植物油脂,包括粟米油、菜籽油、花生油、火麻油、玉米油、橄榄油、山茶油、棕榈油、芥花子油、葵花子油、大豆油、芝麻油、亚麻籽油(胡麻油)、葡萄籽油、核桃油、牡丹籽油等等⑵。
食用植物油消费量的多少,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城乡居民生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在国家食物安全中占有重要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油脂油料生产和供应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
为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国家在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高度重视发展油脂油料生产,促使了我国油脂油料生产不断提高,油菜籽、大豆、花生、棉籽、葵花籽、芝麻、油茶籽、亚麻籽等八大油料产量由1990年的3452.8万t上升到2009年的6015.1万t,增长74.2%,平均年增长3.9%[3]。
2.食用油的生产工艺我国和国际上一样,食用植物油的制取一般有两种方法:压榨法和浸出法网。
食用油制取流程见图1所示[5],压榨法是采用纯物理压榨制油工艺,经过选料、焙炒、物理压榨生产而成,它渊源于传统作坊的制油方法,现今的压榨法是工业化的作业,压榨法由于不涉及添加任何化学物质,榨出的油各种成分保持较为完整,但缺点是出油率低;浸出法是用化工原理,用食用级溶剂将油脂原料经过充分浸泡后进行提取,利用油脂与所选定溶剂的互溶性质而将油脂萃取溶解出来,并用严格的工艺脱除油脂中的溶剂,与压榨法相比,浸出法制油粕中残油少,出油率高,加工成本低、生产条件良好,油料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31•【文号】工商消字[2007]231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促进油料生产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7]1010号)精神,切实加强食用植物油市场准入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测,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散布虚假信息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食用植物油是城乡居民重要的生活必需品。
加强流通领域食用植物油监管,对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部署上来,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食用植物油市场监管工作,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登记管理,严把食用植物油市场主体准入关各地要进一步严格食用植物油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始终坚持先证后照,对未经前置审批的注册申请,一律不予登记;对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活动的,坚决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处理。
《有关煎炸食用油食品安全管理指引》
食 品 安 全 有关先进管理方法参考
公司2
02
使用专用仪器进行每天测试极性 组分,每天除渣1-2次,超过≥22%数 值即全部油更换,各店平均为2-4天全 部更换一次。
食 品 安 全 有关先进管理方法参考
公司3
煎炸油每天全部更换一次。
03
谢谢聆听
2019.01.20
茶多酚棕榈酸酯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
抗氧化剂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甘草抗氧化物(以甘草酸计)
植酸
竹叶抗氧化物
乳化剂
茶黄素 蔗糖脂肪酸酯
应分别符合GB2760和 GB 14880的规定
最大使用量 (g/kg)
基本不含水的脂肪和油 食品添加剂限量
0.4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0.6
没食子酸丙酯(PG)
0.2
3.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油脂及其制品 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
植物油脂(花生油、玉米油除外) 花生油、玉米油
限量 10μg/kg 20μg/kg
食 品 安 全 国家检测标准主要项目
4.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1-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羟基硬脂精(又名氧化硬脂精)
0.2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0.2
维生素E
0.2
抗坏血酸
0.5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0.4
10
最大使用量 (g/kg) 0.2 0.1 0.5 0.2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0.2
食 品 安 全 国家检测标准主要项目
油脂管理制度(5篇)
油脂管理制度(5篇)油脂管理制度(精选5篇)油脂管理制度篇11、废弃油脂必须按国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2、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3、废弃油脂应有专门标有“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4、废弃油脂只能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处理废弃油脂要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销售时间、种类、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并长期保存。
6、不得随便处理废弃食用油脂。
油脂管理制度篇2一总则第一条各司机要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积极参加劳动竞赛,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交通规则,对技术精益求精,对设备精心爱护,合理使用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劳动效率。
第二条司机对设备要做到三懂、四会。
三懂:懂原理,懂性能,懂构造。
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第三条司机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书方准登机操作,并无其它禁忌性疾病。
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条司机在出车前应穿戴好防静电劳动保护用品,认真贯彻执行矿业公司的交通管理规划和有关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五条鉴于本类设备的特殊性,如果不遵守合理的安全预防措施,可能造成司机的伤亡或设备的损害,所以特别应该注意:1、在安装输入和输出软管之前,要确保合理地安装软管卷管轴。
2、在服务于软管卷管轴之前要从系统放掉液、汽压力。
3、在将软管卷管轴连接到供给管线上之前,要确保压力不能超过软管卷管轴的最大额定工作压力。
4、低压力也可造成人身伤亡,要注意。
5、在工作区域内,设备维修人员不得在内。
6、在软管内或卷管轴软管内发生泄漏现象,要立即释放掉系统压力。
7、在软管卷管轴活动范围内要装有一个高张拉力弹簧总成。
8、用握紧软管本身的方式将软管从卷管轴上拉出,在握紧软管本身时,没有控制阀门。
9、要确保正在使用的卷管轴、软管和设备已被妥当地接地,使用欧姆表检查接地的连续性。
10、假如卷管轴停止松开或者重新卷紧,要立即释放掉系统压力,不允许拉或者猛扭软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1]第42号)》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x]第42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发〔202x〕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已于9月8日印发,将于202x年10月8日起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宣传培训贯彻落实。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202x年9月30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废弃油类管理制度
废弃油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弃油类的收集、运输、处置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废弃食用油、工业废油、废机油等油类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废弃油类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再具有使用价值,且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危害的油类物质。
第四条废弃油类的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循环化"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弃油类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和利用。
第二章废弃油类的收集管理第六条废弃油类的收集应当由专业的废弃物收集单位或者公司进行,不得由非法收集者进行。
第七条废弃油类的收集单位应当具备合法资质,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和卫生标准。
第八条废弃油类的收集单位要建立完整的收集网络,保证每个地区都有收集点,方便群众参与废弃油类的回收工作。
第九条废弃油类的收集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废弃油类回收利用的意识。
第十条废弃油类的收集单位要定期对收集网络进行检查,确保废油收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废弃油类的运输管理第十一条废弃油类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泄漏和污染。
第十二条进行废弃油类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和安全标准,配备完善的泄漏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进行废弃油类运输的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证书和技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废弃油类的运输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和路线,避免造成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废弃油类的运输单位要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废弃油类的处置管理第十六条废弃油类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采取合理的处理方法,降低油类对环境的危害。
第十七条废弃食用油应当经过合法的处理单位进行精炼、脱臭等处理,转化为再生食用油或者生物柴油等产品。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2•【文号】国粮发[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10〕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和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总结近年来粮油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和完善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GB 8955─88 Hygienic specifications of edible vegetable oils factory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生产食用植物油脂或食用植物油制品的工厂(作坊)食用油脂储炼厂,以及其他工厂附设的食用植物油脂或食用植物油制品的车间。
2 术语2.1 食用植物油:利用植物油料经深加工生产出供人类食用的油脂。
2.2 食用油制品:以动、植物油脂为主要原料,经深工制成供人类食用的油脂用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粉末油脂等。
2.3 溶剂:指在生产植物油或生产其他综合利用产品过程中所需要的6#大豆溶剂油以及国家允许使用的其他溶剂。
3 原材料采购、运输、贮藏的卫生3.1 采购3.1.1 采购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或规定。
3.1.2 严禁采用下列原料生产食用植物油或食用油制品。
3.1.2.1 受工业"三废"、放射性元素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而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原料。
3.1.2.2 浸、拌过农药的油料种子。
3.1.2.3 经加工处理后不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质量标准的原料。
3.1.2.4 混有非食用植物的油料、油脂,以及生产过程中非正常使用的矿物油。
3.1.2.5 严重腐败变质的原料。
3.1.3 生产食用植物油或工厂综合利用所用的溶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1.4 必须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定点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3.2 运输3.2.1 运输原辅材料的车、船、容器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允许将原料与有毒、有害或其他可能造成原料污染的物品混运。
3.2.2 溶剂的贮罐、输送管道、运输工具必须专用。
3.3 贮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8-04-14批准 1989-01-01实施GB 8955-883.3.1 贮存原辅材料的仓库必须通风、干燥、清洁卫生,具有防虫、防鼠设施,定期清扫、消毒。
油料应按不同品种分类堆放,防止腐败变质。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16-2005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 foredible vegetable oil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GB2 716-19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T 13103-1991《色拉油卫生标准》和GB 15197-1994《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本标准修订时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CodexS tan2 10-1999(VedetableO ils)(以下简称CAC标准),增加了植物原油的指标要求。
本标准与GB 2716-1988,GB/T 13103-1991和GB 15197-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照GB/T 1.1- 2000对标准文本的格式进行了修改;—将GB 2716-1988,GB/T 13103-1991和GB 15197-1994合并为本标准;—增加了植物原油分类,将产品分类修改为植物原油、食用植物油;—取消了碳基价指标;—增加了原料、辅料要求、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生产加工过程、包装、标识、运输、贮存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为一年。
即2005年10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9月30日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吉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检中心(哈尔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农业部油料及制品质检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须欣、郑云雁、刘建成、郝希成、郭利平、崔路、蔡秀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 B 2 716- 1981,GB 2716- 1985,GB 2716一1988;— GB / T 13103-1991;— G B 15 197-1994。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1.20【实施日期】1990.11.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食油)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花生油、大豆油、棉籽油、菜籽油及芝麻油、葵花籽油、玉米胚芽油、茶油、米糠油、胡麻油等植物油。
第三条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必须遵守GB8955《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第四条各生产加工单位必须对成品进行检验,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五条采购食用植物油必须索取卫生合格证或化验单,不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六条生产、贮存及销售食油应有专用油桶(池、槽),并要保持清洁,定期清洗。
为防止与非食用油相混,食用油桶应有明显标记,分区存放。
贮存、运输、装卸时要避免日晒、雨淋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第七条生产食油的原料中发现有毒杂草籽及异物必须清除,生产中使用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产过程应严格防止润滑油的污染。
生产食油的溶剂应符合卫生标准。
运输、贮存、转罐时,应有专用车(或特别洗槽车)、专用罐及专用管道,以防污染。
第八条用浸出法生产食油的单位必须制订和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浸出油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严防溶剂跑、冒、滴、漏。
第九条生产棉籽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游离棉酚含量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第十条未经精炼的毛油,不得供食用。
第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食用油脂的卫生和管理规定范文
食用油脂的卫生和管理规定范文食用油脂的卫生和管理规定范文一、油脂的加工方法常用油脂的加工方法有:精炼法、压榨法、浸出法。
(一)精炼法精炼法用于动物油脂加工,将动物组织在高温下熔炼,再经压榨或过滤取油。
(二)压榨法压榨法多用于加工植物油,分热榨和冷榨。
热榨是先将油料种子焙炒后再榨取,这种方法出油率较高,杂质少,因为加热破坏了种子内的酶类、抗营养因子和有毒物质。
冷榨是种子不经加热直接压榨,出油率较低,杂质多。
(三)浸出法浸出法是利用有机溶剂将植物组织中的油脂分离出来,然后再将有机溶剂去除,获得毛油。
我国常用的溶剂为轻汽油(沸点60℃~90℃),是石油的低沸点分馏物,它的主要成分为已烷和庚烷。
二、食用油脂的酸败及其预防1、食用油脂酸败的原因油脂酸败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由于动植物的组织残渣和微生物中的酶引起的酶解过程,可使甘油三酯分解成甘油和脂肪酸,使油脂酸度增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氧化;二是在氧气、紫外线、水等外界因素作用下所引起的脂肪酸,尤其是不饱和脂肪酸的自身氧化过程。
铜、铁、锰等金属离子可催化油脂的氧化过程。
油脂的自身氧化是引起油脂酸败的主要原因。
2、食用油脂酸败的食品卫生学意义(1)感官性状发生变化这是因为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过氧化物等有害物质使油脂带有不愉快的气味和滋味,即所谓的哈喇味。
(2)营养物质被破坏,导致食用价值降低食用油脂中的亚油酸、维生素A、D在油脂酸败过程中可因氧化遭到破坏。
(3)对人体的损害作用油脂酸败产物对机体的酶系统如德珀酸脱氢酶、细胞色素氧化酶等有明显破坏作用,影响体内正常代谢,危害人体健康。
因油脂酸败而引发的食物中毒在国内外均有报道。
3、防止油脂酸败的措施(1)从加工工艺上确保油脂纯度在加工过程中油脂应避免动植物组织残渣的存在;控制水分含量,我国规定含水量不得超过0.2%;防止微生物污染。
(2)采用正确的贮存方法油脂适宜的贮存条件是密封、隔氧、避光、低温;在加工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重金属污染。
油脂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油脂产品质量安全,预防疾病传播,维护员工身心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油脂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卫生管理工作,下设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车间设立卫生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卫生管理内容1. 环境卫生管理(1)厂区、车间、办公室等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无垃圾、杂物。
(2)定期对厂区、车间、办公室等场所进行清洁、消毒,确保环境清洁卫生。
(3)加强对厕所、食堂等公共区域的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2. 人员卫生管理(1)员工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卫生清洁。
(2)员工进入车间、办公室等场所前,必须洗手、戴口罩,确保自身卫生。
(3)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3. 设备卫生管理(1)设备应保持清洁、完好,定期进行清洁、保养。
(2)对设备进行清洁、保养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防止污染。
(3)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产品卫生管理(1)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操作,确保产品质量。
(2)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防止污染。
(3)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四、卫生管理制度执行1. 各部门、车间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卫生管理。
2. 卫生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车间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油脂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油脂行业卫生管理制度
油脂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油脂行业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提高产品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油脂生产、销售和经营单位。
第三条油脂生产、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卫生管理,确保生产制作过程卫生安全。
第四条油脂生产、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加强员工卫生教育和培训,保障产品卫生安全。
第五条油脂生产、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生产环节无污染。
第六条油脂生产、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卫生员,负责监督管理卫生工作。
第七条油脂生产、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当保持生产场所整洁,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清洁消毒。
第八条油脂生产、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生产周期,防止产品贮存过久变质。
第九条油脂生产、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油脂生产、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油脂生产、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员工健康,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培训。
第十二条油脂生产、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档案,做好卫生管理档案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油脂生产、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二章生产卫生管理第十四条油脂生产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卫生管理规范,保证每个环节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油脂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生产设备和场地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油脂生产单位应当对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油脂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清洁保养,严格执行设备卫生消毒程序。
第十八条油脂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生产追溯制度,追踪和记录每个生产批次信息。
第十九条油脂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卫生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油脂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员工自律意识。
废弃食用油管理制度模板
废弃食用油管理制度模板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废弃食用油的管理,削减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涉及废弃食用油处理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2. 定义•废弃食用油:指企业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废弃食用油。
3. 管理标准3.1 废弃食用油收集和贮存3.1.1 废弃食用油的收集应由专人负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3.1.2 废弃食用油应存放在专用的贮存容器中,容器内应具备防漏、防爆、防溢出等功能。
3.1.3 废弃食用油贮存区域应保持清洁、通风,并做好防火、防盗措施。
3.1.4 废弃食用油贮存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废弃食用油的质量和安全。
3.2 废弃食用油的处置3.2.1 废弃食用油不能用于再利用或者添加回原材料中。
3.2.2 废弃食用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可选择委托合格的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或者实行内部处理方式。
3.2.3 废弃食用油的处理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性、环保性和资源化利用。
3.2.4 废弃食用油的处理记录应完整、精准,包括废弃量、处理方式、处理人员等信息。
3.3 废弃食用油的监测和检测3.3.1 废弃食用油应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监测和检测,以确保其质量与安全。
3.3.2 废弃食用油的监测和检测工作应定期进行,并由专业人员负责。
3.3.3 监测和检测结果应适时记录,如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刻实行措施进行处理。
4. 考核标准4.1 废弃食用油收集和贮存考核标准4.1.1 废弃食用油收集人员应依照规定进行操作,效率高且精准。
4.1.2 废弃食用油贮存容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无漏油、无溢出。
4.1.3 废弃食用油贮存区域保持干净、乾净,无积水、无异味。
4.2 废弃食用油处置考核标准4.2.1 废弃食用油的处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2 废弃食用油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到位,无事故发生。
4.2.3 废弃食用油处理记录完整、精准。
食用油厂卫生管理制度
食用油厂卫生管理制度食用油厂卫生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生产食用植物油脂或食用植物油制品的工厂(作坊)食用油脂储炼厂,以及其他工厂附设的食用植物油脂或食用植物油制品的车间。
2术语2.1食用植物油:利用植物油料经深加工生产出供人类食用的油脂。
2.2食用油制品:以动、植物油脂为主要原料,经深工制成供人类食用的油脂用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粉末油脂等。
2.3溶剂:指在生产植物油或生产其他综合利用产品过程中所需要的6#大豆溶剂油以及国家允许使用的其他溶剂。
3原材料采购、运输、贮藏的卫生3.1采购3.1.1采购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或规定。
3.1.2严禁采用下列原料生产食用植物油或食用油制品。
3.1.2.1受工业”三废”、放射性元素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而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原料。
3.1.2.2浸、拌过农药的油料种子。
3.1.2.3经加工处理后不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质量标准的原料。
3.1.2.4混有非食用植物的油料、油脂,以及生产过程中非正常使用的矿物油。
3.1.2.5严重腐-败变质的原料。
3.1.3生产食用植物油或工厂综合利用所用的溶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1.4必须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定点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3.2运输3.2.1运输原辅材料的车、船、容器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允许将原料与有毒、有害或其他可能造成原料污染的物品混运。
3.2.2溶剂的贮罐、输送管道、运输工具必须专用。
3.3贮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8-04-14批准1989-01-01实施GB8955-883.3.1贮存原辅材料的仓库必须通风、干燥、清洁卫生,具有防虫、防鼠设施,定期清扫、消毒。
油料应按不同品种分类堆放,防止腐-败变质。
3.3.2油脂贮罐必须坚固、密闭、无毒,按有关规定设计制作。
3.3.3特殊原辅材料应根据其特性采取相应的贮存措施。
4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4.1选址食用植物油厂必须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无有害气体、烟雾、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废弃食用油管理制度
废弃食用油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废弃食用油是指在食品加工、烹饪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已经使用过且不再适合再次使用的油脂。
合理管理废弃食用油对于企业的环境保护、节省资源、保障食品安全至关紧要。
本制度旨在规范废弃食用油的收集、利用和处理,确保企业在做好废弃食用油管理的同时,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二、管理标准1. 废弃食用油收集1.1. 废弃食用油应依照类型进行分类收集,不同类型的废弃食用油应分开收集。
1.2. 废弃食用油应使用专用密闭容器收集,容器外表应清洁,标示有收集日期和容器编号。
1.3. 废弃食用油的收集容器必需放置在特地指定的存放区域,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2. 废弃食用油利用2.1. 废弃食用油利用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
2.2. 废弃食用油可以通过特地合作的单位进行回收,也可以作为生物柴油或工业用途的原材料进行利用。
2.3. 废弃食用油进行利用前,必需进行必需的处理和净化,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4. 废弃食用油利用过程中必需注意安全,防止发生火灾、泄漏和污染等事故。
3. 废弃食用油处理3.1. 不能再利用的废弃食用油应依照本地废弃物处理管理要求进行处理。
3.2. 废弃食用油处理前必需进行必需的处理和净化,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3. 废弃食用油处理过程中必需注意安全,防止发生火灾、泄漏和污染等事故。
3.4. 废弃食用油处理时应保管相关记录,包含处理日期、数量、处理方式等信息。
4. 废弃食用油管理人员4.1. 废弃食用油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4.2. 废弃食用油管理人员应严格依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废弃食用油的安全收集、利用和处理。
4.3. 废弃食用油管理人员应订立认真的废弃食用油管理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考核标准1. 废弃食用油收集考核1.1. 废弃食用油收集容器的使用是否规范,收集容器是否清洁和标示完整。
1.2. 废弃食用油是否依照类型进行正确分类收集。
餐厨油脂管理制度
餐厨油脂管理制度一、管理目的为了保障环境和人体健康,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达到资源循环利用的目的,制定餐厨油脂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餐厨油脂的产生、收集、处理和利用。
通过制度的实施,确保餐厨油脂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和回收利用,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保护大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
二、管理范围餐厨油脂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企业、酒店、饭店、食堂等单位。
所有单位在餐厨油脂管理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做到规范、科学、高效的管理。
三、管理要求3.1 餐厨油脂的收集餐饮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油脂收集设施,确保每天及时进行餐厨油脂的收集和清理。
每天收集的餐厨油脂应当进行分装存储,避免与其他有害物质混合。
收集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餐厨油脂不被污染。
3.2 餐厨油脂的处理餐饮单位应当与环保部门合作,选择合格的餐厨油脂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餐厨油脂处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确保餐厨油脂得到科学有效的处理。
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处理餐厨油脂,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3.3 餐厨油脂的利用餐厨油脂可以通过生物柴油的方式进行利用,生物柴油是一种环保型燃料,可以替代传统的石油柴油,在车辆、船舶等方面有广泛的应用。
餐饮单位应当合法合规地将餐厨油脂交给正规的生物柴油厂进行利用,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3.4 协助监管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餐厨油脂的管理规范。
对违规处理餐厨油脂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促使餐饮单位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四、管理措施4.1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餐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油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制定相关管理细则,确保餐厨油脂的安全、有效管理。
4.2 加强宣传教育餐饮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向员工和顾客宣传餐厨油脂管理的重要性,倡导绿色消费,减少餐厨油脂的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
4.3 规范监管环保部门应当加大对餐饮单位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餐厨油脂的处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促使其改正错误,提高餐厨油脂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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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食油)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花生油、大豆油、棉籽油、菜籽油及芝麻油、葵花籽油、玉米胚芽油、茶油、米糠油、胡麻油等植物油。
第三条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必须遵守GB8955《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第四条各生产加工单位必须对成品进行检验,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五条采购食用植物油必须索取卫生合格证或化验单,不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六条生产、贮存及销售食油应有专用油桶(池、槽),并要保持清洁,定期清洗。
为防止与非食用油相混,食用油桶应有明显标记,分区存放。
贮存、运输、装卸时要避免日晒、雨淋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第七条生产食油的原料中发现有毒杂草籽及异物必须清除,生产中使用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产过程应严格防止润滑油的污染。
生产食油的溶剂应符合卫生标准。
运输、贮存、转罐时,应有专用车(或特别洗槽车)、专用罐及专用管道,以防污染。
第八条用浸出法生产食油的单位必须制订和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浸出油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严防溶剂跑、冒、滴、漏。
第九条生产棉籽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游离棉酚含量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第十条未经精炼的毛油,不得供食用。
第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