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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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旳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旳告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有关深入增进民办教育发展旳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运用非财政性资金举行旳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申请设置民办学校旳,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

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行者与否要获得合理回报。

合理回报旳获得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行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题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行者共同委托有资质旳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行机构旳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成果核准立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旳办学场地和校舍。

举行民办一般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旳,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旳原则执行;举行民办小学旳,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行民办乡(镇)中心幼稚园旳,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旳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旳房地产权。

 第六条 民办学校旳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和教育部2023年4月颁布旳《都市一般中小学校舍建设原则》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

理科试验室、科学(小学自然)试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多种专用旳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旳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旳添置计划。

未按添置计划贯彻设施设备旳,次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容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置旳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旳,必须制定出详细旳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规定旳,当年不得招生。

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及管理。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依法申请设立,并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应设立有效的领导机构,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坚持以德育为先导,以素质教育为根本,推动全面发展培养学生。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强化管理和监督,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安全。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与学生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第二章学校管理机构第七条民办学校应设立学校管理机构,包括校董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处等。

第八条校董会是民办学校的最高决策管理机构,履行学校的法定职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九条校董会由学校的发起人、投资人、教职员工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组成,由会长领导。

第十条校长是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学校决策机构委托的职权。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包括招生、教学计划、教材选用、教师培训等。

第十二条行政处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后勤、设施设备管理等。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校发展需要,制定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教师是民办学校的重要资源,学校应建立教师聘任、培训、考核机制,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教研活动,促进教师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整体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评价机制,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水平。

第十七条学校应注重学科综合素质评价,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团队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及时检查教学工作的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应开展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行为表现等。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注册和备案: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手续。

2. 办学资质:民办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资质,包括教育设施、师资力量、教学计划等。

3. 经费来源和使用:民办学校应当明确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

4. 招生和录取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生和录取,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或歧视学生。

5. 教学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进行教学管理,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活动组织等。

6. 师资管理:民办学校应当合理配置师资力量,提供培训和进修机会,保障教师的专业发展。

7. 学生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管理,包括学籍管理、学生权益保护、纪律处分等。

8. 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测和评估,确保教育质量。

9. 安全管理: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10. 监督与评估: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升教育质量。

以上是一般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学校类型而有所不同。

如需了解具体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建议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

民办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中小学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

第三条我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以学生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我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

2.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指导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3. 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卫生保健和课外活动等工作。

4. 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包括财务管理、物资采购、食堂管理、宿舍管理等。

5. 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管理,包括教师招聘、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等工作。

6. 党支部:负责学校党建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7. 工会:负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事务、后勤保障、档案管理等工作。

2. 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究、组织考试评估等工作。

3. 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卫生保健、学生奖惩、学生宿舍管理等。

4. 总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物资采购、食堂管理、宿舍管理、环境卫生等工作。

5. 人事处:负责教师招聘、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工作。

6. 党支部:负责党建工作、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7. 工会:负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开展民主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七条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体。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活动。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任校长及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四)拟办学校的章程;(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管理使用的说明;(六)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依法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监督,定期组织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信息。

第六章支持与奖励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对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一、办学章程1.学校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遵守教育部门的规定,确保名称简洁、准确、易于辨识。

2.办学宗旨: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应当明确,以教育为首要任务,依法建校、办学,弘扬民族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办学层次: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确定办学层次和招生对象。

4.组织架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5.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合规经营。

6.师资队伍: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注重师资培养和引进。

7.学生管理:民办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管理,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健康的心理和全面的能力。

8.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二、规章制度1.入学规定: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招生政策和入学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

2.学生行为规范: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行为规范,明确学生的基本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

3.课程设置: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合理设置课程,确保教育教学的全面发展。

4.学校安全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学校安全规定,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正常秩序。

5.教师管理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教师管理规定,明确教师的职责和权利,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发展。

6.评价考核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评价考核制度,对教师、学生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7.财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管理,确保财务的健康运行。

8.外部合作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合理的外部合作规定,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合作,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的一些建议,具体制定和实施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

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办学行为规范第四条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

第五条民办学校不得违规设置专业、违规校外设点、违规联合办学、虚假宣传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起始年级不得设置大班额。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第七条举办高考补习班的民办学校,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育局审批。

对于未经审批或超审批规模进行补习班招生的学校,将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普通招生计划。

第八条严禁中小学校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或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第九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建立监管账户,实行最低运转保障金及临时大额资金支出监管。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人员选配、会计核算部门设置、会计报表制度等。

三、党组织建设第十一条加强党组织建设,将党的建设纳入学校章程,依法建立健全党组织,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十二条发挥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四、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是指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政府机构举办的学校,其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和备案:民办学校须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注册和备案手续,包括提交办学方案、人员资质证明、资金拨付等。

2. 学校设置:民办学校需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校址选定、校舍建设、教室配备等,并提供适当的教育设施和教学资源。

3. 教职员工管理: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职员工任职资格和数量的要求,招聘和管理教职员工,包括教师资格审查、工资福利待遇、考核评价等。

4. 学生招生和管理: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的办学方针招生,确保学生的平等机会和公平待遇,严禁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

5. 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民办学校需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符合相关标准,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6. 财务管理:民办学校需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财务透明和合法合规。

同时,须建立完善的收费办法和财务报告制度。

以上是一般性的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同时,各国的民办学校管理规定也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具体的管理规定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三条民办学校是指非政府部门创办并由其负责管理、依法举办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相关手续。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资金,符合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第七条民办学校拟设立时,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的办学计划、教育目标等资料。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间内做出决定。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后,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并向社会公示办学资质、办学理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管理组织机构,设立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的管理和发展负总责。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相关的教育背景和管理经验,具备英明的决策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队伍,选拔高素质的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专业发展。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并执行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配备合适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资源,保证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权益,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品德培养。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建立家校互动的平台,共同关注学生的教育和发展。

第四章财务与资助第十六条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助、学费收入和政府支持等多种渠道。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发展。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3篇)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3篇)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3篇)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精选3篇)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篇1一、工作制度1、坚持三育人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依法治校。

2、严肃工作纪律,教师必须在上课之前提前到校。

教师请假须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岗位。

3、严谨工作作风,全体教师必须要为人师表,事事成为学生的表率。

要做到衣着整洁,仪态端正,谈吐文明。

上班不穿拖鞋,不烫金发,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坐着授课。

上课或教师会议期间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要设置为会议模式等状态。

全体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的集会、两操等各项集体活动。

4、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坚持做好继续教育、终身学习,提升自身的政治、业务水平,积极主动地参加各项教研活动。

每个教师都必须无条件地完成学校布置及领导安排、分配的每一项任务。

5、成立以校长为首的管理班子,明确分工,分工协作,负责学校各项管理事务,协调师生关系;勤奋务实,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努力营造团结进取务实求新的校园文化环境。

6、保持办公室的安静、整洁。

在办公时间内,不得在办公室闲谈;不得在办公室打瞌睡;不得在办公室内办私事。

办公桌面的书、簿、用具要放置整齐、洁净。

7、严格财经制度,一切单据报销须经校长签名才能生效。

有关人员需购教学用品、办公用品或开支其它活动经费,需事先请示,经校长批准才能实施。

财会人员要做好收支结报工作。

教师加班每天可付20~30元加班费。

8、尽忠职守,严守学校的机密,凡是不适宜外传的内部机密,不得随意外传。

二、安全保卫制度1、树立全员护卫的思想,保证学校师生、财产的安全。

2、建立学校安全责任工作小组,做到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

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安全工作、班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科任教师是班级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3、抓好门卫制度和假日值班制度,外来人员进入校门要审查,学校财物不得带出学校,上课时间学生未经老师同意不得出校门口。

否则后果自负。

4、平时抓五防,冬季抓冬防,节日抓重点防,消灭苗头性事故。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3篇)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3篇)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一份大约____字的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保障民办学校的师生合法权益,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设立、依法办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推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管理体制,加强协调,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享受政策扶持,依法纳入地方教育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章设立和运营第六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规划,依法申请设立,经过审批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设立者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足够的投资和办学条件。

第八条民办学校设立时,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备基本情况,提交相关资料,接受审查和评估。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办学类型和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设立校长、副校长、教务处等职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合理的招聘、评价和培养机制,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体制,制定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培训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倡导科学的教育理念,推行多元化教育教学模式,鼓励创新教育方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质量评估和监督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标准和质量评估要求,制定学校办学质量评估办法,定期进行自评和审核。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的评估结果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学,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全面发展学生。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教育的公益性质,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办学。

第二章办学资格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二)拥有合格的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三)具备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学资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办学。

第六条民办学校办学资格的承继、转让,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学生招生与管理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招生,并遵守招生纪律。

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档案,做好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评价制度,根据学生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成绩,进行定期评价,及时跟踪学生发展情况。

第四章教师队伍建设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聘用合格的教师,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专业素质的提升。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师的管理,建立教师评价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态度进行评价,激励优秀教师的发展。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实施班主任制和学科带头人制度。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学生作业和考试的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确保评价的公正和客观。

第六章学校管理与运营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校管理与运营体系,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并将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和家长进行处罚。

民办学校办学内部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我校内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制原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管理;2. 效率原则:提高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3. 公平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各项事务;4. 服务原则:以学生为中心,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所辖部门的内部管理。

三、教育教学管理第七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应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学校应制定年度教育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九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备课、授课、辅导和考核,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条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课程建设,不断优化课程设置,提高课程质量。

四、学生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学生管理,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籍管理、奖惩制度、请假制度等。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第十五条学校应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体系。

五、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对财务和资产进行审计,确保财务和资产管理的透明度。

六、安全与卫生第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安全与卫生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修正)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修正)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修正)【发布部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11.10【实施日期】2015.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二○○七年二月三日教育部令第25号发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令第38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

私立学校办学许可管理制度

私立学校办学许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立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合法、规范、有序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学生、教师、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私立学校的办学许可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办学许可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办学许可申请(一)办学单位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许可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 办学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2. 办学单位章程、办学宗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等;3. 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情况说明;4. 办学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5. 办学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

(二)办学单位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五条办学许可审批(一)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办学许可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办学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办学许可变更与延续(一)办学单位如需变更办学许可内容,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办学许可有效期满后,办学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章办学许可监督与管理第七条办学许可监督检查(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办学单位的办学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办学单位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活动、师资队伍、财务管理等方面。

第八条办学许可违规处理(一)办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1. 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2. 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3. 教师违法违纪,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4. 财务管理混乱,存在欺诈行为的;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办学许可注销(一)办学单位因故终止办学的,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注销办学许可申请;(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长们开始关注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学的学校。

由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公办学校有较大差异,因此国家制定了《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来管理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

一、民办学校的定义与分类民办学校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费兴办、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与政府投资办学等不同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招生、自主设岗位的学校。

按照学校的教育类型及管理权限,民办学校分为下列几类:1. 民办幼儿园2. 民办小学3. 民办初中4. 民办高中5.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6.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二、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1. 学校必须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2.学校必须有适用于其开展教学活动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和设备;3. 学校必须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教材和教学用具;4. 学校必须有保障学生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高质量饮用水、营养均衡的膳食及安全卫生的住宿条件;5. 学校必须有具有当地文化特色、聘用合格教师组成的教育教学队伍;6. 学校必须具备开展校务、财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制度、人员及管理水平;7. 学校必须具有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其他条件。

三、民办学校的管理制度1. 学校必须依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教学活动;2. 学校必须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组建校务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立财务委员会、学科委员会、师德委员会等职能委员会;3.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法定的教育事业经费保障标准,制定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执行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定期组织现场教学、课堂教学检查和督导;4.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和其他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好学校的资金;5. 学校必须依法制定和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积极开展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确保行为合法、规范、透明、公正;6. 学校必须建立学生信息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泄露;7. 学校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安全。

民办学校规定的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规定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2.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事务。

3. 学校设立教学部、学生部、后勤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工作。

三、教育教学管理1. 教师管理(1)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教师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3)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保证教学质量。

2. 学生管理(1)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2)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秩序,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学校纪律。

(3)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3. 课程设置(1)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科学设置课程体系。

(2)学校应加强课程建设,不断提高课程质量。

(3)学校应关注学生个性化发展,开设选修课程,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四、财务管理1. 学校财务应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

2. 学校财务收支应公开透明,接受师生监督。

3. 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五、后勤保障1. 学校应建立健全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2. 学校应加强后勤管理,确保后勤服务质量和效率。

3. 学校应定期对后勤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保障师生安全。

六、安全保卫1.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2. 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师生安全。

2024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2024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2024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推动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和管理第二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遵循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市场需求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经法定程序申请和批准。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所有者应当具备资质条件,具备一定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经验,确保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行和质量保障。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向社会提供一定比例的公益教育服务。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合理的招生和收费行为。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职工管理制度、质量评估制度等,确保民办学校的规范运行。

第三章师资队伍建设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倡导高素质、专业化、创新意识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教育质量评估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注重教育质量的评估,确保教育教学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的教育质量评估,接受评估结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内外部教学评价、学生评价等多种方式,持续改进教育质量,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服务。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和报告。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第六章惩处措施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办学、吊销办学许可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相关的旧规定。

第十七条对于尚未达到本管理规定要求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一定的过渡期内进行整改,逐步符合规定的要求。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民办学校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并独立办学的教育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发展,保障教育质量,确保学生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下面从学校组织管理、教学质量保障、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介绍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一、学校组织管理1. 民办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并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

2. 学校应设立合法的法人代表,并依法报备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和决策的行政人员。

3. 学校应具备合适的办学场所,并按照规定配置教学设施和教育资源。

4.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5. 学校应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确保学校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教学质量保障1. 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写教材,确保内容科学、规范、合理。

2. 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门的学制和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3. 学校应配备合格的教学人员,包括具有相应专业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教师。

4. 学校应注重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反馈和处理教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5. 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做好学生的评价和追踪,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指导和辅导。

三、师资队伍建设1. 学校应招聘合格的教师,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程序,确保教师的素质。

2. 学校应建立教师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教育培训,提高其教学水平和专业知识。

3. 学校应建立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的教学反馈和学生评价进行评估,及时给予教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

4. 学校应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公平的薪酬待遇,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以上是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规范学校的组织管理、加强教学质量保障和师资队伍建设,可以提高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在执行管理规定的过程中,学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变更或违规办学。

民办学校规范性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规范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及在校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我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重大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生成长,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九条学校加强教学研究,鼓励教师参加各类教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学校实行教学检查和评估制度,定期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考核,确保教学效果。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学籍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校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鼓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章后勤保障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制度,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学校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保障学校各项开支。

第十七条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制度,保障师生健康。

第六章师生权益保障第十九条学校尊重和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维护师生利益。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师生反映的问题。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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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

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办者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

合理回报的取得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项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办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结果核准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

举办民办普通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的,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小学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的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和教育部2002年4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

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各种专用的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的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的添置计划。

未按添置计划落实设施设备的,第二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允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立的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的,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要求的,当年不得招生。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有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

第八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隶属关系的,须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条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文化补习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民办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的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

第三章政策环境第十条优惠土地的使用。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在不改变办学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采用出让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第十一条减免有关税费。

民办学校除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外,对举办高中及以上阶段教育的学校享受优质高中减免规费的待遇,如遇上级对上述优惠政策作出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合理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

民办学校可以到县内公办学校选择30%的专任教师(根据学校的学生数,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例标准核定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教师)。

这些教师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事业编制留在原校,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限在民办学校任职年限。

对聘期已满,要求提前回公办学校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安排。

在民办学校任教到退休的,由人事部门核批后,享受公办教师同等退休待遇;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其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必须由民办学校承担。

鼓励引进县外公办学校名优教师、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

民办学校引进的同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40周岁以下、中学高级职称以上、任教高中6年以上的县级名师或45周岁以下、获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的教师和45岁周岁以下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经县教育局审核,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以在县人事劳动部门建立公办教师档案,由教育局分配到指定学校挂编。

第十三条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只适用于自有投资一千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校园、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招生、独立教育教学的民办高中、职业高中和自有投资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校园、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招生、独立教育教学的民办幼儿园。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用水用电价格与居民用水用电价格相同。

第十五条鼓励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要为民办教育提供融资服务,积极发展民办教育融资市场,提供条件优惠信贷,提倡对省、市、县优秀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县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实行以奖代补。

每学年对被评为优秀民办学校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下拨足额资金给予资助和奖励。

其奖励等次为:省级优秀学校奖励3万元、市级优秀学校奖励2万元、县级优秀学校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业务培训、评选先进、教育科研、教龄工龄计算、子女升学、名师名校长评定和津贴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营造有利于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每学年七月至八月由县教育局联合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制作“广丰县民办学校巡礼”专题,对获得县级以上优秀学校荣誉称号的民办学校进行重点宣传。

第二十条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针对民办学校的各种检查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法定程序,并用公函明确将检查的项目、内容、时间告知县教育局。

严禁检查的人为性和随意性。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出具执法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检查的具体项目、内容、时间,否则学校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费用。

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设施。

严禁强行要求民办学校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

第四章内设机构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理事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职权范围,按学校章程和议事规则行使职权。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每次开会应有会议记录,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有关章程的修改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董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类民办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应设置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机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教职工的管理第二十三条设立广丰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公地址设在县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股,负责代理广丰县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职称评聘、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并负责为教师到民办学校应聘、任教提供指导和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员工,聘任的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和本校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注意载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及相应的责任。

在本县任教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县内其他民办学校应聘时要提供前一学期劳动聘用解除证件,方可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第六章招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在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招生自主权。

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本身具备的条件确定招生计划。

严禁民办文化补习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就乱招生、乱广告。

民办学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进行招生。

民办学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公办学校不得设立违反相关规定的条件。

要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阻止学生的正常流动。

对县内职业学校招生实行“随时注册入学”制,各学校要提供信息、提供方便。

县内民办学校可以向县教育局招生部门了解中招信息,中招办要提供中招考生的名单、成绩,以便招生。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刊登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不得委托非法招生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明确列出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可以承担义务教育任务。

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确定拨给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七章收费与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应按照审批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增加其他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其收费情况应每学期向家长和社会公示。

民办学校收费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民办学校收费发票。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收费应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跨学段(小学段、初中段、高中段)预收费用。

第三十一条严禁民办学校以收取“教育储备金”等形式向学生、学生家长或社会募集资金。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的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办理:(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过错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必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2)学生注册交费后,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家庭特殊变故、应征入伍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申请的,应凭有关证明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退还剩余费用。

(3)一般情况下,学校开学(含军训时间)14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退还学生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60%;学校开学28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退还学生本学期学费的50%,住宿费不退;学校开学28天以后,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不再退还本学期的学费、住宿费。

中途转学的退费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条开学时间的计算依据广丰县教育局下发的校历安排确定。

(4)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允许民办学校通过社会赞助、捐资、合作、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政府减免的税费以及学校接受社会的各种捐助、赞助不得作为投资者的回报,应当用于学校建设。

其中社会赞助、捐资款应上交财政专户,并按规定使用或用于校舍建设和添置教学设备,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该学校管理使用。

在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全部资金和校产归学校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随意撤走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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