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郑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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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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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城市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
u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指出,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

u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明确提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其他城市为积极推进地区”,郑州市属于积极推进地区。

u2016年11月,住建部在上海召开全国装配式建筑现场会,要求:要深入学习上海等地先进经验做法,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二)河南省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u2016年6月,《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提出了“各市县政府要制定装配式建筑推广具体落实措施,政府投资项目率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要求。

u《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河南省“十三五”和“十四五”期间
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并明确提出郑州、洛阳、新乡、鹤壁、漯河、汝州为全省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地区。

(三)郑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
u市政府委托市城建委先后赴沈阳、深圳、合肥、上海、杭州等地进行深入考察调研,借鉴先进城市经验、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

u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最终于今年2月20日正式印发。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高层建筑外墙装饰和保温材料综合治理活动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高层建筑外墙装饰和保温材料综合治理活动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高层建筑外墙装饰和保温材料综合治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郑建文〔2018〕93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高层建筑外墙装饰和保温材料综合治理活动的通知郑建文〔2018〕9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高层建筑外墙装饰和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高层建筑外墙装饰和保温材料综合治理活动。

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加强此次综合治理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高层建筑外墙装饰和保温材料综合治理活动小组。

组长:曲标市建委副主任副组长:远烁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曹静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处长徐栓成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陈家兴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开分站站长成员:林海、张艳、李一玮、张瑞、从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远烁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治理范围本次治理范围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外墙装饰和保温层的在建高层建筑和已竣工投入使用的非住宅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三、治理内容(一)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是否存在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现象。

(二)高层公共建筑和超过六十米的高层住宅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和装饰材料是否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不燃材料(WW无机活性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水泥发泡保温板、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岩棉板、玻璃棉板、发泡陶瓷、采用B1或B2级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除涂料外的不燃外墙装饰材料),六十米以下的高层住宅建筑是否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难燃材料(聚苯板、挤塑板、酚醛板、聚氨酯板等添加较大量阻燃剂的有机材料、除涂料外的难燃外墙装饰材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豫建[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2012〕10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促进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发展,保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及装修装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以及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火车站、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等)。

第三条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及对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

由国家或省为主投资的省直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1.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告为加强装修装饰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照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市建委起草了《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11月30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传真:0371-67446680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450006 附件:《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马懿二○一二年十月六日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组织本行政区域房屋应急抢险工作。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财政、公安、人防、价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普查,实行房屋安全动态管理。

房屋安全普查、危险房屋应急抢险等费用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房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201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二000年一月十五日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水平,促进建材产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材料专指供建设工程使用的钢材、铝型材、水泥、木材、墙体材料、石灰、砂、石子、建筑陶瓷、防水材料、水暖管件等主要建筑用材料和建设用工业产品。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生产、销售、使用建筑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物价、地质矿产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材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必须采用合格的、并能满足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

鼓励采用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材料,限制并逐步淘汰耗能高、污染环境的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筑材料使用管理第六条凡在本市市区生产或销售建筑材料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持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该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选用能够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不得降低标准选用建筑材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购进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

选购建筑材料时,应当查验生产或经营单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测。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旧城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纳入旧城改造范围。

旧城改造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三环”以内。

第三条旧城改造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渐次推进”的原则,坚持重点改造与成片开发相结合,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相结合,逐步实现居住安全、配套齐全、管理有效、环境美化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旧城改造拆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旧城改造工作建立市、区两级领导机制,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旧城改造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房管、行政执法、拆迁、土地储备、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为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拟定旧城改造相关政策,编制旧城改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落实旧城改造各项优惠政策及日常工作。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01•【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6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承包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劳动用工第六章服务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诚信、有序竞争的原则。

禁止以任何形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2016年8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市长程志明2016年9月23日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及其他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管理。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工作,对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受理、修改和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派出机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监督管理。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公布、备案和清理等工作。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2018年10月12日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遵循以人为本、权责一致、执法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园林、财政、公安、环保、工商行政、水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郑建办[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7号)全市各装饰装修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近年来,随着我市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条件的改善,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大量装饰装修企业进入住宅小区承接工程,改善了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了房屋装饰装修质量。

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队伍无资质、质量不合格、忽视安全、使用劣质装饰材料、粉尘污染、噪音扰民及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促进装饰装修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市场准入和开工申报制度,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一)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2、申请人身份证件;3、装饰装修方案;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5、承接工程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相关资料,包括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

(三)在办理申报登记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明确以下内容: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3、允许施工的时间;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5、住宅外立面设施的安装要求;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7、管理服务费用;8、违约责任;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下统称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管行为,保障装饰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的装饰工程(以下统称二次装饰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业站负责实施.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及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涉及装饰工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装饰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装饰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查活动。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监督机构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材料等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业站,要建立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动态体系,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定期上报的装饰工程报表、年度或阶段巡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公布装饰工程质量总体情况。

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2019年1月16日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村庄集镇建筑等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是指写字楼、商场、医院、展览馆、火车站、机场、地铁站等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本办法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居住建筑。

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非住宅居住建筑,是指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等非家庭使用的居住建筑。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装修装饰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十一号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十一号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十一号《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24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26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12日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6月24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五章农村房屋特别规定第六章服务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人防工程等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以及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法建筑的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危险治理、装饰装修以及白蚁防治等安全管理活动。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安全使用的原则。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检查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检查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综合
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郑建[2008]170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0.13
【实施日期】2008.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检查的通知
(郑建〔2008〕17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装饰装修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8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建质函〔2008〕1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装修装饰行业开展质量安全综合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08〕13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开展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检查,摸清全市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现状,及时总结经验,深入探讨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办法措施,逐步规范我市装饰装修管理行为,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
全市(含五市一县)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开工、在建和竣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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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装修装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装修装饰活动,实施对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建筑的装修装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和住宅装修装饰。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住宅是指供人们居住的房屋建筑。

本办法所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

第四条装修装饰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市本级以上财政投资和跨市内行政区域公共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活动监督管理。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及前款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做好装修装饰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修装饰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在本市从事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七条装修装饰工程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装修装饰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装修装饰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装修装饰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工程监理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第九条用于装修装饰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产品质量、节能和有害物质限量、燃烧性能控制标准以及设计要求,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节能等相关标准的装修装饰材料和设备。

装修人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强迫或变相强迫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装饰材料。

第十条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装饰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装修人应当依法与装修装饰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装修装饰工程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三)装修装饰承包方式,使用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四)开工、竣工时间;(五)价格、计价标准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安全责任划分;(七)保修范围、期限;(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十)合同的生效时间;(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装修人应当依法与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应参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执行。

装修人委托工程监理的,应当依法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签订合同应符合合同法及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规范等有关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并共同履行。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或住宅装修装饰工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三条在装修装饰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配套设施使用功能;(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构件;(四)损坏建筑物、构筑物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五)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六)因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侵害其他使用人、居住人基本权益;(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公共建筑及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修装饰的,装修人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装修装饰工程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其消防设计图纸应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应当按照改扩建工程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产生噪声、振动等影响周边群众正常作息的,禁止在12时至14时、21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施工。

装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向户外抛洒、倾倒,应当与生活垃圾相区分,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堆放、清运。

第十六条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装修装饰施工安全;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

隐蔽工程施工前,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装修人。

第十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修装饰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面等部位的防渗漏期最低为5年。

保修期自装修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装修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应当向装修人移交包括水、电、暖、通等全部施工内容的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图。

第三章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第十九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应当在开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招标和办理施工许可的装修装饰工程肢解后,规避招标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装修人应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建筑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证明;对单独发包的新建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的,须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3.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或允许施工的审查意见;4. 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5. 招标发包的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提供《直接发包通知书》,并提供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6.. 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涉及规划改变的,须提供规划审批手续);7. 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8.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或在工程装修装饰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收到装修装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装修人应当在装修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修装饰的,适用本章有关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的规定。

第四章住宅装修装饰第二十五条装修装饰企业在郑州市承接住宅装修装饰工程前,应到所在辖区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信用信息登记。

第二十六条住宅装修装饰工程开工前,装修人(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房屋自管机构或所在辖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记;住宅承租人进行装修装饰的,还应当提供业主同意装修装饰的书面证明。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2、申请人身份证件;3、装修装饰方案;4、装修装饰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住宅装修装饰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属于施工方责任的,装修人先行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修装饰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住宅装修装饰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房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修装饰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派装修装饰企业或者限制其他装修装饰企业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二)强行推销装修装饰材料或者限制装修人购置的装修装饰材料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三)违背装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各种与装修装饰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四)违法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保持社区环境的整洁、美观。

第三十一条住宅装修装饰工程完工后,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出具住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装饰的商品住宅时,购销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装饰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装饰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装饰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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