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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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债公开发行流程图10

双创债公开发行流程图10

T
董事会制定融资方案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议公告
T+15 双创债发行 与核准发行 阶段
股东大会批准融资方案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信用评级报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T+22 T+40
公司准备申报材料
协助公司完成公司债券 发行申报材料准备
预审核 发行材料
证监会受理文件并提 出反馈
T+60 T+70 T+80 发行 上市阶段
公司补充材料
修改或补充提供证监会要 求的材料
会计补充和修改材料
法律补充和修改材料
评级补充和修改材料
如 有 问 题
证监会接受反馈意见 没有问题
债券上市发行
交易所核准批文(无异 议函)
证监会核准发行
披露债券上市发行公 告
T+88
债券收款
公司提供资料
协助公司完成债券注册材 料申报
债券登记注册
T+95
公司债券 公司与承销商提供债券 转股资料 股份退出登记函 债转股完成 持有债券 债券退出登记 债转股股份登记 债券退出登记
双创债发债工作流程(公开发行)
中登公司
时间 事项
XX股份公司
公司内部形成融资意向并与 主承署财 务顾问协议、承销协议 等,确立合作关系
会所
律所
评级机构
交易所
证监会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北京分公司)
T-20 确定融资意 向与前期准 备阶段
T-13
公司接受融资方案
就本次发行融资方案出 具可行性报告
T+N
债券后续 准备阶段

债券场助力双创发展

债券场助力双创发展
和机制创新探索大中小企业融合发展 的新路子,发挥园区经营企业的辐射作用,依托资金输入,吸引众多双创企业成 为创新共同体,促使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形成优势互补、相互服务、利益共享 的产业生态。同时,通过开立资金监管专户、加强定期信息披露等方式,严格管 理募集资金投向,提高用款情况透明度,确保专款专用,精准支持双创企业发展, 坚持“促发展”与“防风险”并重。
一、 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情况
此次交易商协会推动的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是指为满足双创企业的融资 需求,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新成本,通过投债联动的模式募集资金,直接用 于支持双创企业发展的债务融资工具。
2017 年 5 月 8 日,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投”)发 行了首单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金额 10 亿元,首期发行 5 亿元,期限 5 年,发行利率 5.6%,定向投资人共 7 家。募集资金中 9 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和孵化园项目建设,1 亿元分散用于 11 个创新型企业股权投资,行业分布于生 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互联网软件开发、节能环保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直 接支持成都高新区双创企业的科技创新与建设发展。
2015.6.11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 〔2015〕32 号)
1
图表 1 2015 年以来国务院层面发布的的关于双创的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文件名称
主要内容
2015.3.2 2015.3.5. 2015.3.13 2015.4.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 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9 号)
2015 年政府工作报告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 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 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 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 号)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国家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一、背景:1、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对双创活动支持力度,激发双创活动更大活力,不断增强双创工作成效”的部署要求;2、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深化“创业创新、系统改革、统筹发展、生态文明”四大战略;3、为拓宽和丰富其他融资渠道,支持双创企业及创新团队获得融资,加快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实体经济优化升级;4、为解决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财富流量分布优化,支持绿色发展,鼓励双创企业和众创空间成立及健康发展,拟制定本指引。

二、指引的目的:1、为创新创业公司和创新团队提供融资支持,促进其健康发展;2、拓宽传统融资渠道,促进企业财务状况改善;3、支持双创企业及绿色发展,带动经济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升级换代;4、帮助双创企业获得受益于产业和集资的创业机会。

三、发行的对象:1、国家级分类管理的双创企业、跨省落户的一带一路沿线双创企业、创新团队和集资团队等;2、具备投融资能力的基金管理机构;3、成熟可行的政府、基金、企业三方共同管理的特殊目的资金;4、其他投资经理具备发行条件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机构;四、发行要求:1、建立严格的法律法规及审核标准,发行适当的健康市场;2、完善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加大风险防范力度;3、优先推荐或规范化发行绿色、低碳、环保等双创企业专项债券;4、创新结构,鼓励发行多元化的双创企业专项债券;5、政府财政参与,支持双创企业获得融资。

五、债券发行安排:1、在综合运用市场化投融资工具,引入一定的财政支持的前提下,正常发行债权类、结构性等多种债券。

2、按照实际情况,发行债券融资规模可适当调整,并与有形资产管理和科技资本支持互补合作。

3、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及基金膨胀率,扩大债券变现性。

4、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期限,根据不同项目风险等级制定债券评级体系,拓宽债券投资范围。

5、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营运管理,降低双创企业债券发行和融资成本,提升企业融资效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进一步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目标,统一市场准入,创新投资运营机制,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创新融资方式,完善价格机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生态建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活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力争到2020年全省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提高到2/3以上,民间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比重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以上,投融资机制建设取得新突破。

二、拓宽鼓励社会投资的领域(一)交通基础设施领域。

包括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航电枢纽、港口、内河航运设施;枢纽机场、干线机场、通用航空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综合交通枢纽和公交场站等。

(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

包括海绵城市、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公园、城市绿地综合开发、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海水淡化等。

科技创新专项债指引

科技创新专项债指引

科技创新专项债指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科技创新专项债是指政府发行的专门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的债券,也称为创新债、科创债。

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发行主要是为了支持科技创新项目的研发和运营,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

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发行对象主要是科技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科技创新主体。

科技创新专项债具有一定的特点和优势。

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发行规模较大,可以满足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需求。

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利率较低,可以降低科技创新成本。

科技创新专项债的期限较长,有利于科技创新项目的长期发展。

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发行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满足不同科技创新项目的融资需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发行和管理,促进科技创新项目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颁布了《科技创新专项债指引》。

这份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二、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发行方式和额度。

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发行方式可以是公开发行、私募发行等多种方式,发行额度应根据项目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发行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发行科技创新专项债,发行对象应按照要求进行投资认购。

三、科技创新专项债的管理和监督。

科技创新专项债的管理主要包括发行管理、募集管理、使用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发行主体和发行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科技创新专项债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用于科技创新项目,不得用于投机、违规乱象等行为。

四、科技创新专项债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相关部门应提前制定科技创新专项债风险防范计划和应急预案,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及时应对风险事件,保障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安全稳健发展。

五、科技创新专项债的评价和回顾。

相关部门应定期评估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发行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提高科技创新专项债的管理和运作效率。

应对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发行和使用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推动科技创新专项债的不断完善。

第二篇示例:科技创新专项债指引是指为了支持科技创新活动而发行的专门用于投资科技创新项目的债券产品。

专项债券如何支持文化创意产业

专项债券如何支持文化创意产业

专项债券如何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在当今社会,文化创意产业正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其独特的创新性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为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带来了新的机遇。

然而,文化创意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资金短缺等问题,专项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为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特点及资金需求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依靠创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

其涵盖了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多个领域。

文化创意产业具有创新性、高风险性、轻资产性和产业融合性等特点。

创新性是其核心竞争力,需要不断地投入研发和创新才能保持活力;高风险性则源于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和创意产品的难以预测性;轻资产性使得企业在融资时缺乏足够的抵押物;产业融合性则要求企业具备跨领域的整合能力和资源配置能力。

由于这些特点,文化创意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有着较大的需求。

首先,在项目的研发和创意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来支持创意的产生和初步实现。

其次,在生产和推广阶段,需要资金用于购置设备、原材料、聘请专业人员以及进行市场推广等。

此外,文化创意产业的项目周期通常较长,资金回笼相对较慢,需要持续的资金支持来维持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二、专项债券的特点及优势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与一般债券相比,专项债券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专款专用专项债券的发行是为了特定的项目筹集资金,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确保资金能够精准地投向需要的领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融资成本较低由于专项债券通常由政府信用背书,其信用评级较高,因此融资成本相对较低,能够为项目建设节省大量的财务费用。

3、期限较长专项债券的期限可以根据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周期进行合理设计,一般在 5 年以上,最长可达 30 年,能够为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缓解项目的还款压力。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情况及相关建议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情况及相关建议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情况及相关建议作者:姚梓健来源:《今日财富》2019年第31期本文统计了“双创”金融债券历史以来的发行情况,对“双创”金融债券一级发行积极性不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以国发〔2015〕32号文件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里提出,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

2017年12月,“17齐鲁银行债”成功发行,是我国“双创”金融债券的首次发行,这是我国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机制、模式、产品和技术,做好银行业“双创”金融服务工作,在服务实体经济领域的有效嘗试。

随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先后发行“双创”金融债券,推动我国“双创”金融债券总量不断扩大。

一、“双创”金融债券的发行基本情况“双创”金融债券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创新金融领域的业务发展,满足发行人资产负债配置需要,优化负债期限结构,用于符合国务院,各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产业政策的“双创”产业项目。

(一)发行量增长较快。

目前,“双创”金融债券市场体系逐步形成,发行机构主要是银行。

据Wind资讯统计,截止2019年半年末,共有6家金融机构发行“双创”金融债券,发行债券只数为8只,发行量120亿元,发行规模逐年增长。

(二)发行利率大幅走低,期限均为3年。

2017-2018年,“双创”金融债券加权平均利率为4.74%,期限结构均为3年期。

2019年1-6月,“双创”金融债券加权平均利率为3.47%,同比下降127BP,期限结构均为3年期。

(三)发行人全部为商业银行。

“双创”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全部为商业银行,囊括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其中,发行的机构包括齐鲁银行、新会农商银行、杭州银行、鄞州银行等东部地区银行,也包括中原银行、重庆银行等中西部地区银行。

二、“双创”金融债券一级发行的积极性不高虽然国家不断完善“双创”金融债券发行制度的顶层设计,鼓励银行和企业发行“双创”债券,但“双创”金融债券一级发行的积极性仍然不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双创”企业认定条件严格。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12.1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现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以参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见附件)。

二、本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最近一年盈利(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金融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四)具有完善的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规定和成熟的业务团队。

四、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一)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申请报告;(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应当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效益目标以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三)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五)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双创债”试点是机遇还是鸡肋?

“双创债”试点是机遇还是鸡肋?

“双创债”试点是机遇还是鸡肋?作者:暂无来源:《金融理财》 2017年第7期近日,证监会就《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

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

此前的“双创债”成功发行案例并不多,究其原因在于许多双创公司信用级别较低,也没有好的资产做抵押担保。

对此,分析人士认为,在当前资产配置荒背景下,固收类资产一致受到青睐,预计试点初期两类重点支持对象发行“双创债”将获得机构投资者更多关注。

未来《指导意见》出台之后,沪深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制定相关配套规则,债转股产品也将会成为VC/PE 潜在的投资标的。

新三板公司的机会来了该《指导意见》指出,创业投资公司为符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并年检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

征求意见稿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但募集资金必须专司于投资创新创业企业股权。

同时,在现行公司债券规制框架下,完善创新创业公司债政策供给。

此外,还将证券公司承销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同时,关于试点初期重点支持的对象,规定为:一是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

支持此类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对接园区金融扶持政策。

二是已纳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

此类公司财务较为规范,有一定规模,风险相对较小。

其中,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双创债”重点支持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这是创新层的差异化体现,同时是新三板分层配套制度的一部分。

双创债总结

双创债总结

1双创债简介双创债,全称为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也称双创公司债,是证监会面向新三板挂牌企业和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尤其是在新三板创新层中推进的一种新兴公司债券品种。

双创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旨在满足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需求,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截至2017年10月17日,已经有9家成功发行了11次创新创业公司债,总发行规模达12.73亿元,其中有3家企业成功发行了附可转换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

可转化双创债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债券和股票双重属性,再加上证监会提出的专项审批、即报即审的高时效,可能成为新三板创新层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

2双创债发行对象只有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才能发行双创债。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目前,交易所对创投公司的双创债及双创可转债业务做了调整,暂时不再受理创投公司此类业务。

3双创债发行流程对于双创债,中国证监会明确指出要设立受理及审核专项机制,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高了上市审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的工作效率。

双创债的发行流程和普通公司债券并无差比。

在发行时间上,目前试点发行的整个流程在3个月以内,其中龙腾光电和德品医疗从提交材料到最后发行成功仅历时一个月。

4 4.双创债发行概况及特点目前,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正处于试点阶段,整体发行期数及规模均较小。

从发行主体看,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因符合“双创”标准的优质公司众多,且财务信息公开透明值得信赖,扛起了双创债发行的主力大旗。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是在现有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农
业体制改革政策加快贫困户脱贫致富的金融工具。

以下是农村产业融
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一、申请人资格。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正在发行,符合以下条
件的乡镇、街道(社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集体科技农业发
展示范企业、技术服务业运营者等,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发行农村产
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

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原则。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
券的发行的原则主要有三个:一是注重突出农民自主创业和创新发展
的主体地位;二是倾向于实现“一张债券一个故事”,提高发行公司管
理水平;三是加大金融机构债券核实能力,加强风险管控。

三、发行方式。

当申请人获得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许可后,可采用公开发行、偿还付息等方式筹集资金。

四、监管方面。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的发行将由银监会指导和
监督,营销方面也要求严格执行《债券募集资金上市监管办法》,加
强风险控制和管理。

五、责任追究。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是公开征集资金,发
行当事人应当严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如实、诚实守信发行,并尽到
义务履行、责任追究的义务。

以上就是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正在发行的指引,做到仔细阅读、理解掌握,从而开展有序发行活动。

只有把握好发行指引,才能保证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的顺利进行,才能实现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目标。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双创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发〔2015〕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双创孵化基金所投资企业的实际融资需求;
(二)发行期限不得超过企业融资期限;
(三)发行利率不得高于双创孵化基金投资企业的实际融资利率;
(四)发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双创孵化债券发行项目的相关信息;
(五)发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双创孵化债券发行管理制度,确保发行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发行机构应当根据双创孵化基金投资企业的融资情况,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双创孵化债券发行项目的最新进展情况。

第三条发行机构应当设立双创孵化债券发行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发行资金按照双创孵化基金的投资计划,按时足额转入双创孵化基金管理机构的账户,用于投资企业。

第四条发行机构应当定期向双创孵化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双创孵化债券发行情况,双创孵化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发行机构反馈发行情况。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为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创造潜能,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双创孵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产业类企业或园区经营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涉及双创孵化服务的新建基础设施、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现有设施并改造等,包括但不限于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引导范围的“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孵化园区、省级孵化园区以及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大学科技园中的项目建设。

“双创孵化”服务是指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二、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三、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允许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主体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三)对企业尚未偿付的短期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负债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

(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12%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四、支持运营情况较好的双创孵化园区经营公司,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条件下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用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五、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双创孵化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双创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制定投资分担、使用付费、明晰产权等配套政策,为企业发行专项债券投资双创孵化项目创造收益稳定的政策环境。

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债券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

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

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

附件: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说明:1、关于产品定义,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通过投债联动的模式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债务融资工具。

2、关于发行主体,发行主体应为具备良好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的实体产业运营主体,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园区经营企业等向科技创新领域具有股权投资需求的企业。

3、关于运作模式,企业应将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企业营运资金、项目建设等用途,同时要求一定比例的资金以股权投资或基金出资等形式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

企业应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合理设置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或基金出资等用途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金额的50%。

4、关于所投企业,所投科技创新企业应为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要求,拥有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主承销商应出具关于募集资金用途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专项说明,对拟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科技创新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相关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相关发展规划;(3)《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文件;(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5)其他创新创业相关政策文件。

5、如采用定向发行方式注册,应根据定向发行要求,结合本表格内容予以披露。

第一类企业统一注册模式(DFI)下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时,应根据M表或BM表的要求结合本表格内容予以披露,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9〕17号——关于发布《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9〕17号——关于发布《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9〕17号——关于发布《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19.09.02
•【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9〕17号
•【施行日期】2019.09.0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9〕17号
关于发布《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能力,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9年9月2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发改高技〔2019〕896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省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我委制定的《陕西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体制机制第三章布局组建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支持政策第六章附则陕西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的有关要求,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上推进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拟在全省建设若干双创示范基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是打造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为一体的创新创业孵化生态链的重要平台,是培育壮大新动能的重要抓手,是推进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是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加强制度供给,构建双创发展生态,建成一批功能完善的支撑平台,集聚一批高端创新创业人才,促进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加速发展,成为全省创新创业示范,带动形成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新局面。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有关政策文件,研究布局,指导建设和评估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江苏金坛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江苏金坛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江苏金坛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07•【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16]222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江苏金坛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6]222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转报江苏金坛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双创孵化专项债券申请的请示》(苏发改财金发〔2016〕521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江苏金坛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不超过18亿元,所筹资金11亿元用于江苏金坛创新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一期),7亿元用于不错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

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自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三、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四、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五、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

全国首批“双创”公司债券在上交所发行

全国首批“双创”公司债券在上交所发行

全国首批“双创”公司债券在上交所发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高新区》
【年(卷),期】2016(0)4
【摘要】近日,全国首批创新创业企业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闸发行,开创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实现融资的先河。

【总页数】1页(P14-14)
【关键词】公司债券;发行;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债券市场;创新;融资【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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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杨浦"变形计":从工业摇篮到全国首批双创基地 [J], 杜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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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为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创造潜能,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双创孵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产业类企业或园区经营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涉及双创孵化服务的新建基础设施、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现有设施并改造等,包括但不限于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引导范围的“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孵化园区、省级孵化园区以及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大学科技园中的项目建设。

“双创孵化”服务是指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二、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三、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允许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主体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三)对企业尚未偿付的短期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负债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

(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12%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四、支持运营情况较好的双创孵化园区经营公司,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条件下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用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五、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双创孵化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双创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制定投资分担、使用付费、明晰产权等配套政策,为企业发行专项债券投资双创孵化项目创造收益稳定的政策环境。

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债券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

六、优化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二是允许发债企业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0%的
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三是积极探索预期收益质押担保方式。

四是鼓励发债以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收购已建成的双创孵化项目或配套设施统一经营管理。

七、鼓励双创孵化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八、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

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双创孵化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券。

九、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双创孵化投资基金发行双创孵化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双创孵化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双创孵化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扩大双创孵化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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