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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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随着国家金融业的发展和对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国家实施了一系列针对这一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政策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和意义。

一、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金融机构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稳定对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激励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和风险应对能力,国家对金融机构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盈利能力,还可以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二、金融机构所得税优惠政策1. 关于金融机构利息收入的所得税优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从信贷、财务租赁等业务中获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从利息收入中扣除不超过该收入的10%作为费用,从而减少纳税额。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从金融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服务中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2. 关于金融机构房地产租赁业务所得的所得税优惠金融机构如果从房地产租赁业务中获得收入,也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从租金收入中扣除不超过该收入的10%作为费用,从而减少纳税额。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房地产租赁业务,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三、金融机构增值税优惠政策除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外,金融机构还可以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对于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所得,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一定比例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提高其盈利能力。

四、其他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外,金融机构还可以享受其他形式的税收优惠。

比如,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所产生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加计扣除。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在乡村振兴、绿色金融等领域开展的业务,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支持政策。

财税实务财税[2017]77号文解读: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税了!政策落实这五个要点需注意

财税实务财税[2017]77号文解读: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税了!政策落实这五个要点需注意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7]77号文解读: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税了!政策落实这五个要点需注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凡人以为,政策落实要注意其中的五个要点。

要点一:利息免税贷款有扩围。

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免税对象由农户小额贷款,扩大到对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要点二:小额贷款标准有提升。

小额贷款由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提升到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税,需要分段计算:2017年1。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税收优惠(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 号)2009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但是,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上述“农户”是指长期(1 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1 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1 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 万元以下(含5 万元)的贷款。

(3)上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4)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 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 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 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停止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 年12 月31 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 年12 月31 日,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 年内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金融企业会计存款贷款

金融企业会计存款贷款

金融企业会计存款贷款1. 概述金融企业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中,存款和贷款是金融企业的主要业务。

本文将探讨金融企业会计中的存款和贷款业务,包括其基本概念、会计处理和相关政策。

2. 存款2.1 存款的定义存款是指个人或企业将其闲置资金存放到金融机构中,以获取利息或用于日常支付和投资的一种金融行为。

存款是金融企业的主要负债,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存款的合理管理和利用至关重要。

2.2 存款的分类存款可以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种。

2.2.1 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是指随时可取的存款,存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存取资金,活期存款一般不计付息。

2.2.2 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是指存款人将一定期限内不可提取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存款人在存款时与金融机构约定存款期限和利率。

2.3 存款的会计处理金融企业需要对存款进行会计处理,以准确反映存款的变动和存款相关的利息收入。

常见的会计处理方法有:2.3.1 存款的确认和登记金融企业需要在存款发生时确认存款,并将其记录在存款账户中。

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

2.3.2 利息收入的确认和登记存款人根据存款利率获得的利息应被确认为金融企业的利息收入。

金融企业需要及时将利息收入确认并登记入账。

2.3.3 存款的结转存款人可以随时提取活期存款。

金融企业需要将提取的存款及时结转,并将其记录在存款账户中。

2.4 存款政策存款政策是国家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对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的规定和指导原则。

存款政策通常包括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利率和存款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3. 贷款3.1 贷款的定义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或企业提供资金,并按约定期限和利率收取利息的一种金融行为。

3.2 贷款的分类贷款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和个人贷款等类型。

其中,短期贷款一般用于满足短期资金需求,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投资扩张,个人贷款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和购房等。

3.3 贷款的会计处理贷款在会计处理上需要进行确认、登记和计提利息等操作。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所收取的利息,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都有积极影响。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免征增值税可以降低其贷款利息的成本,鼓励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不再需要支付贷款利息所包含的增值税,可以减轻负担,提高企业的还款能力和发展空间。

此外,该政策还对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小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超过3000万元,并且贷款期限不少于3个月。

同时,金融机构需要在财务会计报表中明确分列免征增值税的贷款利息收入。

总体而言,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同时,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将激发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提高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这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改善民生具有积极意义。

会计实务:财税[2018]91号文件解读

会计实务:财税[2018]91号文件解读

财税[2018]91号文件解读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8年9月5日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通过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来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界定了小微企业的范围纳入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既不同于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该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这一点与小型微利企业的计算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按照季度平均数计算);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换算为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二、明确了小额贷款的额度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三、明晰了税收优惠的选择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但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免税方式,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应注意:(1)150%是起征点的规定,而非免征额。

即符合条件的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超过150%部分的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2)以金融机构实际取得(收付实现制)的收入计算免征增值税,按合同约定计算但尚未取得的收入,暂不计算增值税。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原理通俗理解实务解读(三)新旧减值方法比对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原理通俗理解实务解读(三)新旧减值方法比对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原理通俗理解实务解读(三)新旧减值方法比对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原理通俗实务解读(三)新旧减值账务处理比对上篇文章《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原理通俗实务解读之三分类法和三层次计量辨析》我们对新金融工具的三分类法和三层次计量方法进行了解码。

“新金融工具准则”除了这些新的变化,还有新旧减值方法的转换,即从原会计准则下“已发生损失模型”到“预期损失模型”。

今天小编将带领小伙伴们对新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到“预期损失模型”背后的思想及前后不同会计处理方式进行详尽解码,按照已审上市公司报表计算方法为例,让奋斗在财务或审计一线的小伙伴们对新金融工具准则中的最新概念和提法有通俗易懂的理解,以便更好地指导实务工作。

文章搜索:爱问财税一、减值模型演变的背景【客观证据表明已发生】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原理通俗实务解读系列第一篇文章《新旧账务处理比对》中,我们已经了解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成为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的契机。

因为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部分经济学家将危机的发生归咎于公允价值会计,即片面强调公允价值计量对经济顺周期性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事件推动过程如下:(1)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当时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IAS39)进行全面研究,并将金融该资产的减值计量作为解决的重点议题之一;(2)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向美国国会提交的报告中也建议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重新评估当时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模式——已发生损失模型;(3)G20集团领导人峰会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改进并简化金融工具,并考虑采用预期损失模型计量金融资产减值。

【拓展】金融资产减值三种计提模式比对减值计提模式含义特点已发生损失模型(IncurredLossModel)当资产负债表上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已经发生减值时,才可以按照贷款的摊余成本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差计提贷款减值准备金【顺周期性】1、已发生损失模型不包括公允价值调整,不反应仍未发生的预期信用损失;2、已发生损失模型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

利息收入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利息收入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利息收入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政策规定及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政策规定及注意事项

税政解析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进行,该项工作须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完成。

现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中应进行纳税调整事项梳理并列出注意事项。

一、视同销售收入的调整政策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种处置资产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注意事项:移送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权益性投资收益调整政策规定:二类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税 [ 0 8 1 2 0 ] 0号 文 件 的 规 定 , 区 内 生产 企 业 在 国 内 对
采购 “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 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 中 列名的产品 .进区按增 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
的 产 品 。 上 述产 品 的 出 口退 税 率 调 整 后 。应 执 行 调 整后 的 出 口 退 税
号) 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 行风险 分类 后 , , 按照以下比例 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 注类贷款. 提比例为 2 - 关 计 : ( ) 级类 贷款 , 提 比 例为 2 ; - 次 计 5 ( ) 疑类 贷 款 , 提 比例 为 5 ; 三 可 计 0 ( ) 失类 贷 款 , 提 比例 为 l 0 。 四 损 计 0 %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期 货投资者 保 障基 金有关 税收 问题 的通 知
( 0 9年 8月 3 20 1B 财税[ 0 9 6 2 0 ] 8号 )
业 贷 款损 失 准 备 金 税 前扣 除 政 策 , 知如 下 : 通


金融 企业 根据《 贷款风险 分类指导原则 》 银发 [ 0 ] 1 ( 2 01 4 6
最近 , 部分地 区反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
购 材 料 进 入 出 口加 工 区等 海 关 特 殊监 管 区 域 适 用 退 税 政 策 的 通知 》
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 2 0 0 8年 1月 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
应 予 免征 的 营 业 税 , 以后 应 缴 纳的 营 业 税 税 款 中抵 减 。 从
二 、 期 货 保 障 基 金 公 司取 得 的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买 国债 、 对 购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在金融业务中,逾期贷款是一种常见的情况。

逾期贷款指借款人未按照协议要求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逾期贷款的利息收入需要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首先,在处理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时,金融企业应当准确计算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计算的基本原则是根据逾期期间计算应收利息。

一般情况下,逾期期间的利息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例如,如果利率为每月1%,逾期30天的利息将为逾期贷款本金乘以0.01。

其次,根据税收法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应纳税。

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属于金融服务业的一部分,其税务会计处理应遵循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

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计入营业收入,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在税务会计处理中,金融企业需要记录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凭证。

核算凭证可以明确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发生时间、金额和纳税义务等信息。

此外,金融企业还需要将逾期贷款利息收入作为财务报表的一部分,以便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同时,在税务会计处理过程中,金融企业还需要注意合规性和准确性。

企业应严格遵循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记录和报告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此外,金融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避免虚报或漏报逾期贷款利息收入,以免触犯税法规定和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另外,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还涉及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如果逾期贷款发生坏账,则坏账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会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在确认逾期贷款为坏账后,可以根据一定比例将其计入准备金,并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减免或调整。

最后,在进行税务会计处理时,金融企业应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税收法规的更新和变化。

税收政策和法规可能随时发生改变,金融企业需要及时调整会计处理方法和纳税义务。

及时了解和遵守税收法规,可以避免税务风险和法律纠纷,并确保企业的财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金融企业在面对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时,应准确计算应收利息,并根据税收法规将逾期贷款利息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并进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缴纳。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29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摘要:一、政策背景-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台二、政策内容- 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措施- 金融机构如何选择适用免税方法- 政策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三、政策影响-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对经济环境的影响四、政策意义- 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降低金融机构经营成本-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正文: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措施。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解读,分析其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以及经济环境的影响和意义。

一、政策背景为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此举旨在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二、政策内容根据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不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自2023 年1 月1 日起实施,适用于2023 年1 月1 日之后发放的小额贷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9.05•【文号】财税〔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2023年9月1日 银行新规

2023年9月1日 银行新规

2023年9月1日银行新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金融行业也在不断地更新和调整规定和政策。

2023年9月1日,银行颁布了一系列新规定,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需求。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些银行新规,并分析对银行业和用户的影响。

一、利率调整银行新规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对利率的调整。

根据新规定,银行贷款利率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此举旨在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降低融资成本,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银行存款利率也将进行相应调整,以保障用户的利益,提高存款的吸引力。

二、风险管理银行新规还加强了对风险管理的要求。

银行将加大对信贷、投资等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力度,以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

此举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抵御能力,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三、金融科技发展银行新规还对金融科技发展提出了相关要求。

新规定要求银行加强金融科技的应用和创新,推动金融数字化转型,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便捷性。

也加强了对金融科技安全和隐私保护的监管,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科技和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

四、服务水平提升银行新规还要求银行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银行将加大对客户需求的理解和把握,不断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此举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提高客户满意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社会责任银行新规还着重强调了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

银行要求金融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环保、社会公益等方面的投入和支持,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

这有助于银行更好地融入社会,提升社会形象,增强社会影响力。

银行新规的出台对金融行业和用户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银行将在新规的指引下,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增强风险管控能力,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

用户也将受益于新规的出台,享受到更加优质、便捷和安全的金融服务。

银行新规的出台将有助于提升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6日财金〔20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不断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现决定调整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办法,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末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二、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末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三、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逐步冲减利息收入,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同时,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的政策。

四、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五、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仍然按照《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解读最新财税[2016]140号文件

解读最新财税[2016]140号文件

最新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苏强学习解读:明确了贷款服务中“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与之后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同理解为,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即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中“利息收入”项目全额交纳增值税。

而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培训中学员们问的最多的就是,第一,以货币资金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答:依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以货币资金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答:依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按照贷款服务中“利息收入”项目全额交纳增值税。

第三,以货币资金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固定收益型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答:依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会计实务:贷款利息收入的会计规定

会计实务:贷款利息收入的会计规定

贷款利息收入的会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以外的各项贷款利息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利息收入应按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

但对利息收入的确认要全面遵循谨慎原则。

对于利息收入来讲,原制度是在有关贷款发放后按贷款的积数定期确认利息收入,由此产生的一种情况就是部分无法收取或收取可能性较低的贷款利息均计入收入,而不管借款单位是否具有实际还息能力。

新制度对此进行了改进,强调将“相关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作为确认利息收入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那些因借款单位经营状况不好或因其他原因而无法收取或收取可能性较低的利息收入不再予以确认。

新会计制度规定:发放的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税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可以说没有严格遵循谨慎性原则。

1993年7月1日以前,我国金融企业对收入的确认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

1993年7月1日“两则两制”实施后,以权责发生制取代了收付实现制,对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均按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原制度规定,银行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作为催收贷款管理,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1997年,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借款合同约定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逾期未满2年的,银行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

逾期满2年及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1998年,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应收利息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

金融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是国际上会计核算的通行做法,但与国际上停止计算时间不同,有的贷款逾期即不计息、或者逾期90年或180天不计息。

金融企业所得税

金融企业所得税

金融企业所得税涉税业务解读张玉林整理金融企业是指以提供金融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所谓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等(金融资料\银行中间业务)它主要是通过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来实现利润。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

第一讲收入额的确定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

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垫的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

(注:在计算营业税时,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注:几个名词:1、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

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

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1)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

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2)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2、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

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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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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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新政策解读
2012-02-08 11:19税屋点击: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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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一文,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进行了明确。

包括未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以及已冲减利息收入应收未收利息收回时的税务处理
均作出了规定。

1、对于未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对于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对已冲减利息收入应收未收利息的税务处理,应在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关注点一:争议背景
2008年以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后来的国税函
[2010]79号文关于利息收入确认的时间,金融企业在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上争论一直不断,其中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确认收入、如何进行抵扣,是新法实施以来税企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2009年9月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认为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已失效。

因此,不少人认为未有专门文件规范之前,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不存在逾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的问题。

但事实上税务机关也未按新税法的要求对逾期应收未收利息进行强制征税。

23号公告的公布解决了上述争议。

关注二: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趋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

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对于未逾期贷款,税务处理上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体现了会计处理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按首付实现制原则,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体现了同会计处理趋同。

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财务处理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可见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在财税处理上已基本一致。

对已冲减利息收入应收未收利息的税务处理,应在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在财务处理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关注点三:名义利率法与实际利率法
对于逾期贷款,税务处理上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

笔者认为23号公告中的利率应该是名义利率,利息收入按名义利率确认。

但目前银行业已经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银行对贷款利息收入基本采用实际利率法。

我们知道实际利率不同于贷款名义利率或者合同利率,其实质是贷款的内含报酬率,即将贷款在存续期间的现金流折现为贷款当前账面值的利率。

因此,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是存在差异的。

具体来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各期利息收
入,与以名义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存在以下几点差异:
第一,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不同。

名义利率下贷款结息日往往在每季末月21日(或每月21日),而实际利率法下,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确认。

第二,确认方法不同。

名义利率下确认的利息收入是按贷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息计算确认的,而实际利率法下新准则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即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第三,对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确认不同。

实际利率法下在贷款存续期内按期确认利息收入,不论贷款本金或利息是否逾期;名义利率法下遵从“双90天”的规定,即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后,贷款应归类为非应计贷款,此后结计的利息转作表外核算,不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此前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需冲销;前者下的任何贷款的偿债现金流要首先确认一部分利息收入,其余才作为本金偿还;后者下的非应计贷款的偿债现金应首先归还本金,如有剩余,则剩余部分作贷款利息收入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23号公告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只跟名义利率法下的利息收入财务处理趋同,但与实际利率法下的利息收入的财务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

由于实际利率法的复杂性,需要有有效的贷款和收入的核算体系和核算系统才能完成。

但税
务机关或税务中介机构缺乏核算或复核手段,很难计算出上述两者的差异,最终税务处理只能认同企业的财务处理。

关注点四:利息收入营业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术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
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全文废止了财税[2002]182号,因此,新政策下金融企业贷款应收利息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该事项未作新的专门文件进行规范之前,纳税义务时间,原则上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但实务中仍按财税[2002]182号的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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