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1. 大家知道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有多重要吗?就像我们出门要带钥匙一样关键!比如飞机上有个情绪不稳定的乘客想要闹事,这时候安全保卫人员就得迅速行动,维持秩序,确保其他乘客的安全。
这可不是小事,关系到所有人的生命安全啊!
2. 安全保卫工作可得细致入微啊!就好比是在守护一个珍贵的宝贝。
比如说有人试图强行打开紧急出口,那后果不堪设想啊,还好有安保人员在时刻盯着,及时阻止这种危险行为。
3. 难道大家不觉得安保人员就像超人一样吗?他们随时准备应对各种突发状况啊!有一次飞行中,有个乘客突然发病,安保人员马上进行急救措施,还协调机组人员寻找医生,这反应速度多快啊!
4. 安全保卫工作一定要严格执行啊!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就像我们遵守交通规则一样必须认真。
要是有人偷偷携带危险物品上飞机,那可不得了,不严格检查怎么行呢?
5. 安保人员是不是很厉害呀?就如同勇敢的战士!曾经遇到气流颠簸,有些乘客很惊慌,这时安保人员用坚定的声音安抚大家,让大家安心,这作用多大呀!
6. 飞行中的安全可全靠安全保卫工作啦!这就像是房子的根基。
假如没有这项工作,那飞行中岂不是乱套了,想想都后怕呀!
7. 安全保卫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马虎啊!就和建房子一块砖都不能少一样。
当我们在飞机上安心休息的时候,正是因为有这些安保人员在默默守护啊。
总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真的太重要了,绝对不能掉以轻心,每一个人都要高度重视和配合,这样我们才能拥有安全舒适的飞行旅程啊!。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是指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过程中,为了确保航空安全,保障航班的正常运行,以及保护旅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航空安全一直是航空业的重中之重,也是全球航空公司和航空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的事项。
正因如此,制定和遵守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关乎航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更关系到航空旅客的安全和利益。
1. 航空安全的重要性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是基于对航空安全的高度重视。
航空安全是指保障航空器和航空设施,以及航空运输活动中的所有人员和财产不受非法干扰和危害,确保航空器正常运行,并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航空安全具有全球性、综合性、高风险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高度重视和全面保障。
2.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内容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检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危险品管理规定、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规范管理、飞行安全管理、应急演练等。
这些规定和措施涵盖了航空安全的方方面面,旨在通过制度性保障和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航空安全水平。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是保障航空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防范和应对航空安全风险的关键措施。
只有通过制度规范和全员参与,才能真正构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确保航空安全。
作为航空旅客,我们更应该理解、尊重并全面遵守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总结回顾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涉及到全球航空业的发展和航空旅客的安全。
航空公司应该从制度和管理上加强对航空安全的重视和保障,航空旅客也应该从自身出发,认真遵守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构筑起更加牢固的航空安全体系,让航空旅客能够安心、放心地出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自2022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每空5分]2.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___和___。
[每空5分]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___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本企业航空安保工作。
[每空5分]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行并维护符合民航局要求的航空安保管理体系,其内容应当包括___体系、组织保障体系、___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每空5分]5.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组织航空安保管理人员和新招录航空安保人员进行___,并定期进行岗位培训。
[每空5分]6.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应当由___或其授权人员签署,并以书面形式独立成册、采用易于修订的活页形式,在修订过的每一页上注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
[每空5分]7.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符合民航局和民航___的规定。
[每空5分]8.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对航空安保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其持续有效:(一) 负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保工作的组织机构或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二) 发生___的;(三) 航空安保___发生重大变化的。
[每空5分]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航空安保方案作出其他修订的,应当在修订内容实施前至少___个工作日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每空5分]1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其运营基地至少保存___完整的航空安保方案,在其每个通航的机场有一份可供随时查阅的航空安保方案或者相关部分。
[每空5分]1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与通航的境内机场、航空配餐、地面服务代理等签订___,以便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的措施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每空5分]1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与航空器监护部门、___部门、武警守卫部队等单位之间建立航空器监护和守护交接制度,并在其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驾驶舱和客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范围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和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对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管理。
第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
在航空安全员飞行值勤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
第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经费保障应当满足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运行、培训、质量控制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需要。
涉及到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应满足反恐怖主义专项经费保障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航空安全员配备装备,并对装备实施统一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工作制度,确保装备齐全有效。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1. 引言公共航空旅客运输是现代社会中最快捷、最方便的旅行方式之一。
然而,随着民航业的迅速发展,航空安全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证旅客的航空安全,各国都制定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本文将对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进行全面评估并进行深入探讨。
2. 定义与范围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是指为了保护航空器、旅客、乘务人员以及地面设施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程序。
其范围涵盖了航空器安全、机场安全、旅客安全等多个方面。
3. 航空器安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首要关注的是航空器安全。
航空器安全主要包括飞机物理安全、防劫持与反恐怖主义措施、飞行员资质要求等。
飞机物理安全包括对飞机进行排查、装载舱内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防劫持与反恐怖主义措施则包括飞机上的防护设施、乘务人员的培训以及紧急情况应对等。
飞行员资质要求是确保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员拥有足够的技能和经验,以应对各类飞行安全问题。
4. 机场安全除了航空器安全外,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还涉及机场安全。
机场安全主要包括飞行航线规划、地面设施安全、安检措施等。
飞行航线规划是为确保航行的安全而制定的航线规定,以避免与其他航空器相撞。
地面设施安全是指机场内的各项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如跑道、停机坪等。
安检措施是为确保旅客的安全而采取的检测手段,包括人员安检、行李安检等。
5. 旅客安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最重要的目标之一是保障旅客的安全。
旅客安全主要包括旅客信息保密、旅客权益保护、紧急情况应对等方面的规定。
旅客信息保密是为了确保旅客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以防止信息被用于恶意活动。
旅客权益保护包括对旅客的身体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
紧急情况应对是为了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保障旅客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6. 个人观点与理解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航空安全至关重要。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平安保卫工作规那么(2)第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规那么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飞行中平安保卫措施,明确机组成员飞行中平安保卫职责,并纳入本单位航空平安保卫方案。
第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平安保卫工作值班制度和备勤制度,保证信息传递畅通,确保可以根据飞行中平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调整和增派人员。
第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配备安保资料,包括:(一)适合本机型的客舱安保搜查单;(二)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的处置程序;(三)本机型航空器最低风险爆炸位置的相关资料;(四)航空器客舱安保检查单;(五)航班机组报警单;(六)其他规定的安保资料。
机上安保资料应当注意妥善保管,严防丧失被盗;机组成员应当熟知机上安保资料的存放位置和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航空平安员在航空器上预留座位,座位的安排应当紧邻过道以便于航空平安员执勤为原那么,固定位置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前协同会制度。
机长负责召集机组全体成员参加航前协同会,明确飞行中平安保卫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平安保卫工作执勤日志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警卫对象乘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飞行中平安保卫措施。
第二十条携带武器人员、押解犯罪嫌疑人或遣返人员乘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飞行中平安保卫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航空器上含酒精饮料的供应量,防止机上人员饮酒过量。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的安保检查由机组成员在旅客登机前、下机后共同实施,防止航空器上留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和武器、爆炸物等危险违禁物品。
第二十三条机组成员应当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采取保护措施,除以下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一)机组成员;(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的监察员或委任代表;(三)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平安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四)经机长允许,并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最新全文包括了多少个章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驾驶舱和客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范围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和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对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管理。
第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
在航空安全员飞行值勤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
第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经费保障应当满足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运行、培训、质量控制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需要。
涉及到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应满足反恐怖主义专项经费保障制度的要求。
2016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交通运输部2016年49号)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9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旅客、机组、航空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二)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三)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职责,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等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协调和沟通的渠道;(四)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其航空安保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五)指导、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六)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八)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6.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4日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客舱和驾驶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机组人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
扰乱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一)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二)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六)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8年修正)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旅客、机组、航空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二)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三)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职责,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等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协调和沟通的渠道;(四)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其航空安保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五)指导、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六)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八)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4.0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3号《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2年4月3日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针对通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行为,规范通用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安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通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在境内开展的除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之外的通用航空活动,以及与上述通用航空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通用航空安保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范围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五条除本规则第四章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对通用航空安保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运营人的安保要求第一节航空安保机构和航空安保方案第六条运营人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航空安保方案。
运营人应当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本规则和航空安保方案的要求。
第七条航空安保方案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一)通用航空活动类别、航空器类型及数量等基本情况;(二)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信息;(三)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四)紧急情况下的信息通报和处置程序。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运营人(以下简称经营性运营人)的航空安保方案还应当包括航空安保设施设备信息。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时,运营人应当及时修订航空安保方案,以确保其持续有效:(一)负责安保工作的组织机构或者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发生与运营人相关的重大安保威胁或者安保事件的;(三)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02-07【生效时间】2017-03-10【关键词】安全,运输安全,航空【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2017年2月7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驾驶舱和客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范围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和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对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管理。
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以下是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1. 飞行安全责任:航空公司必须确保飞行安全,并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安全保卫措施。
2. 登机安全检查:在乘客登机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包括乘客和行李的安全检查。
3. 飞行器安全保卫:飞行器必须经过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其运行状况良好,没有任何潜在风险。
4. 乘务员安全培训:乘务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包括应对紧急情况的知识和技能。
5. 禁止携带危险物品:乘客不得携带任何危险物品,如枪支、爆炸物品等,违者将被拒绝登机。
6. 应急演练:航空公司必须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机组员和乘务员的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7. 飞行信息安全保护:航空公司必须采取措施保护飞行信息的安全,确保飞行过程中不受到恶意攻击和干扰。
8. 操作规范:机组员必须按照操作规范进行飞行,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和措施。
9. 紧急情况处置:在紧急情况下,机组员必须迅速做出反应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乘客和飞行器的安全。
10.报告和调查:任何安全事件和事故都必须及时报告,并进行详细的调查,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公共航空运输飞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并保护乘客和机组员的安全。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16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4日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客舱和驾驶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机组人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
扰乱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一)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二)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六)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值勤期,是指航空安全员在接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签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地面时间),到解除任务签出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第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飞行中安全保卫措施,明确机组成员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并纳入本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值班制度和备勤制度,保证信息传递畅通,确保可以根据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调整和增派人员。
第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配备安保资料,包括:(一)适合本机型的客舱安保搜查单;(二)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的处置程序;(三)本机型航空器最低风险爆炸位置的相关资料;(四)航空器客舱安保检查单;(五)航班机组报警单;(六)其他规定的安保资料。
机上安保资料应当注意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机组成员应当熟知机上安保资料的存放位置和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预留座位,座位的安排应当紧邻过道以便于航空安全员执勤为原则,固定位置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前协同会制度。
机长负责召集机组全体成员参加航前协同会,明确飞行中安全保卫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执勤日志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警卫对象乘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飞行中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条携带武器人员、押解 ___或遣返人员乘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飞行中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航空器上含酒精饮料的供应量,避免机上人员饮酒过量。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的安保检查由机组成员在旅客登机前、下机后共同实施,防止航空器上留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和武器、爆炸物等危险 ___物品。
第二十三条机组成员应当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采取保护措施,除下列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一)机组成员;(二)正在执行任务的 ___或者地区管理局的监察员或委任代表;(三)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四)经机长允许,并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驾驶舱和客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范围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和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对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管理。
第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
在航空安全员飞行值勤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
第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经费保障应当满足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运行、培训、质量控制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需要。
涉及到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应满足反恐怖主义专项经费保障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航空安全员配备装备,并对装备实施统一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工作制度,确保装备齐全有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07年4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及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通用航空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航空保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负责监管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其管理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措施,防止非法干扰行为,保证有关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在安全保卫方面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执行)。
(二)依法设有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与机场呑吐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施装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三)将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四)按照《国家民用航空保安培训大纲》对员工进行培训。
(五)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信息和事件。
第八条机场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协调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租户等驻场单位实施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是指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由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安全保卫规则,以确保安全的飞行。
1、拒绝进入机场: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机场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禁止不知道或不具备安全检查手续的人员进入机场及机舱。
同时,机场也可以根据当前安全情况调整安检办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乘客和物品的安全。
2、限制和检查进入机场的物品: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机场必须对进入机场的物品进行限制和检查,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的物品的出入,如果发现违规物品必须即刻予以封存,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
3、加强飞行前安检: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乘客出发前必须经过安检,安检内容包括携带物品的检查,如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武器等;行李、服装、头发等的检查,以及体检及身份核实等等。
4、严格限制机上物品: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乘客在飞行中,必须严格按照机舱安全规定限制携带物品,如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武器等;允许携带一些安全的物品,但也要遵守机舱安全规定,如不得在机上使用手机等。
5、检查乘客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乘客在飞行前后的行为,要进行严格检查,如未经允许离开座位、擅自拆卸机舱安全设施等行为均要及时发现和处理。
6、加强机舱安全管理: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机场必须加强机舱安全管理,要求机组成员对机舱内乘客的行为和行李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安全违规行为,维护乘客的安全。
7、加强飞机安全维护: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机场必须加强飞机安全维护,要求机组成员每次出发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飞机及其设备完好,保证乘客安全。
8、提高机组成员的安全意识: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机场必须提高机组成员的安全意识,要求他们随时关注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维护乘客的安全。
总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是为了确保旅客的安全,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机场和机组成员加强安全管理,实行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乘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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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9号公布2018年11月16日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旅客、机组、航空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二)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三)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职责,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等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协调和沟通的渠道;(四)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其航空安保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五)指导、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六)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八)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对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并监督执行;(三)审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五)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六)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和培训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对其运输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航空安保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指定一名负责航空安保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执行航空安保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本企业航空安保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满足航空安保工作需要的岗位并配备足够的人员。
第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置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履行航空安保职责。
第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航空安保职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规定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培训合格。
第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通航的机场指定或通过航空安保协议指定一名航空安保协调员,履行航空安保协调、信息通报等职责。
第十条机长是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代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履行其航空安保方案中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二节航空安保管理体系第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行并维护符合民航局要求的航空安保管理体系,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管理体系、组织保障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航空安保管理体系应当在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中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航空安保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节质量控制第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维护和执行本企业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民航局背景调查规定制定程序和措施,并在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要求,制定、维护和执行本企业安保培训方案,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组织航空安保管理人员和新招录航空安保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安保培训的部门或委托的机构、教员和课程应当符合《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的要求。
第四节经费保障第十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保经费投入和保障制度,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二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费保障应当满足航空安保运行、演练、培训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章航空安保方案第一节航空安保方案的制定第二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应当根据本规则及其他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制定航空安保方案,并适时修订。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应当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程序。
第二十二条从事国际、地区和特殊管理航线运营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其航空安保方案还应当符合相应规定。
第二节航空安保方案的形式和内容第二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签署,并以书面形式独立成册、采用易于修订的活页形式,在修订过的每一页上注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航空安保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二)航空安保组织机构及职责,包括负责航空安保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及其替代人员、航空安保机构负责人的姓名,以及24小时联系方式;(三)为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内容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四)为满足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保工作要求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五)为满足其他航空安保法规标准要求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
第三节航空安保方案的报送第二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符合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为执行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制定的实施程序应当报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新成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在申请运行合格证时一并报送。
第二十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合格证时,一并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保方案。
第二十九条民航局接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三十条航空安保方案具有约束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节航空安保方案的修订第三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对航空安保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其持续有效:(一)负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保工作的组织机构或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发生重大威胁或事件的;(三)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十二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民航局可以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航空安保方案作出紧急修订。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订。
第三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航空安保方案作出修订的,应当在修订内容实施前至少5个工作日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航空安保方案作出其他修订的,应当在修订内容实施前至少20个工作日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五节航空安保方案的保存和分发第三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其运营基地至少保存一份完整的航空安保方案,在其每个通航的机场有一份可供随时查阅的航空安保方案或者相关部分。
第三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其通航的机场管理机构提交其航空安保方案的有关部分。
第三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航空安保方案的相关内容分发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相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安保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安保业务外包给航空安保服务机构的,应当将方案中与外包安保业务相关的部分提供给航空安保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航空安保方案文本保存在便于安保工作人员查阅的地方。
第三十九条航空安保方案为敏感信息,应当对其进行编号并做好登记,妥善保存。
第四十条航空安保方案的分发、查阅范围必须受到限制,只限于履行职责需要此种信息的应知人员。
第六节航空安保协议第四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与通航的境内机场、航空配餐、地面服务代理等签订航空安保协议,以便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的措施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十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安保业务外包的,应当签订航空安保协议,内容至少包括:(一)航空安保责任的划分;(二)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安保要求;(三)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程序。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订的代码共享、湿租等协议,应当包含以上内容。
第四十三条航空安保协议应当妥善保存,以便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检查。
第四章运行安保措施第一节旅客订座和离港信息第四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使用的旅客订座和离港信息系统的类型、供应商信息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旅客订座和离港信息应当受到保护,不得被随意对外提供。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相应安保措施,防止旅客信息被窃取或非法泄露。
第四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旅客订座系统应当按规定设置获取旅客身份证件信息的程序。
第二节办理乘机手续第四十七条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核对乘机人的身份证件和行李。
第四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核对加入机组人员的身份证件、工作证件和乘机证明文件,确保人证相符。
第四十九条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告知其相关安全保卫规定。
第三节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第五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确保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在登机前经过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航空安保法规标准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第五十二条旅客登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地面服务代理应当查验登机凭证,核对旅客人数。
第五十三条已经安全检查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相混或接触。
如发生相混或接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要求机场管理机构采取以下措施:(一)对相应隔离区进行清场和检查;(二)对相应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再次进行安全检查;(三)如果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该航空器客舱实施安保搜查。
第五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旅客下机时将物品遗留在航空器上。
第四节托运行李第五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只接收旅客本人的托运行李,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接收的托运行李。
第五十六条对通过安全检查的托运行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或要求机场管理机构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直至在目的地交还旅客或移交给另一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