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控制设计规范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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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引言随着现代建筑的发展,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在建筑工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室内环境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规范对于实现良好的室内环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的规范,旨在指导设计师和工程师进行合理的系统设计。

二、采暖系统设计规范2.1 采暖负荷计算在进行采暖系统设计之前,首先需要进行采暖负荷计算。

采暖负荷的计算是确定采暖系统规模和选型的基础。

通常采暖负荷计算需要考虑建筑的尺寸、保温性能、窗户面积、居住人数等因素。

计算方法可以采用国家标准或相关软件进行。

2.2 供暖方式选择根据不同的需求和场景,可以选择不同的供暖方式。

常见的供暖方式包括集中供暖、分户供暖和地暖等。

在选择供暖方式时,需要考虑能源消耗、运行成本、温控方式等因素。

2.3 采暖设备选型采暖设备的选型要根据采暖负荷计算的结果进行选择。

常见的采暖设备有锅炉、热泵、地源热泵等。

选型时需要考虑设备的效率、安全性、维护便捷性以及与其他系统的配合等因素。

2.4 采暖系统布局采暖系统的布局要考虑热量分布均匀、管道布置合理等因素。

对于大型建筑物,还需要考虑系统的分区控制,以满足不同区域的需求。

2.5 温控设计温控设计是采暖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合理的温控设计可以提高系统的效率和舒适度。

温控设计要考虑室内温度的变化、人员活动情况以及节能要求等因素。

三、通风设计规范3.1 通风负荷计算通风负荷计算是通风系统设计的重要基础。

通风负荷计算需要考虑建筑的尺寸、居住人数、活动情况、室内污染物排放等因素。

计算方法可以采用国家标准或相关软件进行。

3.2 通风方式选择根据不同的需求和场景,可以选择不同的通风方式。

常见的通风方式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自然通风适用于气候温和、风力较大的地区;机械通风适用于气候恶劣、风力较小的地区。

3.3 通风设备选型通风设备的选型要根据通风负荷计算的结果进行选择。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号:GB 50019-2003◆发布日期:2003 年◆实施日期:2004 年4 月1 日◆发布单位:建设部◆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 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 -20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 ℃;中作业不应低于12 ℃;重作业不应低于10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10 ℃;中作业可低至7 ℃,重作业可低至 5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办公用室16 -18 ℃;食堂14 ℃;盥洗室、厕所12 ℃。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2.1.2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 /s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 (m3 · h )] 时,不宜大于0.3m /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 时,不宜大于0.5m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 2.1.4 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2.1.4 ]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表 2.1.4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 -2 ℃。

第 2.1.5 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4.3.5 条至第 4.3.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1.设计准则1.1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应当满足当地的气候条件,并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进行设计。

1.2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能源效率,采取合适的能源控制措施,如使用高效的节能设备和材料。

1.3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金属材料膨胀系数,避免因温度变化而导致的设备和管道损坏。

2.采暖设计2.1建筑物的采暖系统应满足冬季室内温度和湿度要求,并考虑到室外温度变化的影响。

2.2采暖系统应当包括合适的供暖设备,如锅炉、电暖器等,并配备自动控制系统,以确保室内温度的稳定性。

2.3供暖设备应当符合当地的燃烧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通风设计3.1建筑物的通风系统应当能够确保新鲜空气的供给,并将室内的污染物排出。

3.2通风系统应当考虑室内的人员密度、活动强度和房间功能,并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通风换气。

3.3通风系统应当包括适当的过滤设备,以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并定期更换和清洁过滤器。

4.空调设计4.1建筑物的空调系统应当能够在夏季确保室内温度和湿度的舒适度,并考虑到室外温度和湿度的变化。

4.2空调系统应当具备合适的制冷能力,并配备自动控制系统,以调节室内温度和湿度。

4.3空调系统应当采用适当的制冷剂,并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5.安全要求5.1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应当符合当地的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2设备应当设有适当的保护装置,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如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等。

5.3设备和管道的布局应当遵循相关的防火设计规范,并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综上所述,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是确保建筑物内温度、湿度和空气质量满足要求的重要指导文件。

遵循这些规范能够提高能源效率,确保安全和舒适性。

设计师、施工方和维护人员应当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规范,从而保证建筑物的室内环境质量。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实行日期:1988年8月1日关于发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480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同时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30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查阅了国内外大量资料,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香港地区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自动控制和消声与隔振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暖通规范管理组(北京复兴路12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87年12月主要符号A——声级;矩形送风口边长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紊流系数B——距离;矩形送风口边长b——指数;系数C——静风;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系数c f——风压系数C L——逐时冷负荷c p——空气的定压比热容c r——热压系数D——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直径d g——工作地点的宽度d——含湿量d o——送风口的直径d s——送至工作地点的气流宽度E——东;东风F,f——面积F o——送风口的有效截面积F j——进风口面积F p——排风口面积G——通风量G j——进风量G p——排风量g——重力加速度H——高度;水平h——高度;计算门窗的中心线标高;高差h j——进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h p——排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h z——中和界标高I——焓J——太阳总辐射照度J p——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K——传热系数;安全系数L——风量;空气量l——门窗缝隙计算长度m——散热量有效系数;渗透冷空气量的综合修正系数m1,m2,m3——系数N——北;北风n——建筑物的楼层数;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P——电动机功率P n——电动机轴功率△P——系统总压力损失△P min——调节阀全开时的压力损失Q——散热量;显热量;耗热量Q f——辐射散热量R o——围护结构传热阻R 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R j——围护结构本体的热阻R 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R 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阻S——压力损失比;南;南风;距离s——净距t o——送风口的出口温度t d——屋顶下的温度t g——工作地点温度t1——露点温度t1p——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t1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t max——累年极端最高温度t n,t n′——分别为室内计算温度和竖井计算温度t np——室内平均温度t p——排风温度t p·min——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t rp——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t sh——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t s·max——与累年极端最高温度和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t s·rp——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t w——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 wf——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t wg——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t wk——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t wl——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t 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t 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t ws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t zp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t zs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t H温度梯度△t1s计算平均温度与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之差△t 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t y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v o冬季室外平均风速;送风口的出口风速Vg——工作地点平均风速W——西;西风Z——距离α——系数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β——夏季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ξj—进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ξr—排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ρnp——室内空气的平均密度ρp——排风温度下的空气密度ρw i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ρ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三章采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热负荷第三节散热器采暖第四节辐射采暖第五节热风采暖与热风幕第六节采暖管道第七节蒸汽喷射器第四章通风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自然通风第三节隔热降温第四节机械通风第五节除尘与净化第六节防火与防爆第七节设备、风管及其他第五章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负荷计算第三节系统设计第四节气流组织第五节空气处理第六章制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压缩式制冷第三节热力制冷第四节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他第七章自动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第三节自动调节与控制第四节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第八章消声与隔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声与隔声第三节隔振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附录三室外计算温度的简化统计方法附录四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五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附录六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七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八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九自然通风的计算附录十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计算附录十一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附录十二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附录十三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制定目的在于确保建筑物内部环境的舒适和能源的有效利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采暖系统设计规范:- 采暖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使用需求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 采暖系统应使用高效环保的热源设备,如燃气锅炉、地源热泵等。

- 采暖系统应设计合理的管道布局和循环系统,确保供热均匀、稳定。

- 采暖系统应设置温度、湿度和风速等参数控制装置,实现自动控制和调节。

2. 通风系统设计规范:- 通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空气质量要求和使用需求确定。

- 通风系统应设计合理的通风量和送排风位置,保证室内空气的新鲜和流通。

- 通风系统应采用高效的送风和排风设备,如风机、换热器等。

- 通风系统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实时监测和调节室内空气质量。

3. 空调系统设计规范:- 空调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使用需求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 空调系统应设计合理的冷热源系统,如空调机组、冷却塔等。

- 空调系统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装置,保证室内空气的清洁和舒适。

- 空调系统应设计合理的空气分配和循环系统,确保舒适度和能效。

4. 能源利用与节能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高效的设备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定时开启和关闭装置,根据使用需求灵活调节系统运行。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监测装置,实时监测能源消耗和室内环境参数,通过数据分析优化系统运行。

总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确保建筑物内部环境舒适和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指导原则,合理的设计和实施这些规范可以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同时减少能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为了规范节能技术计划和实施的规范,该标准涵盖了通风系统、空调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它也适用于改善建筑环境的设计以及新建和改建住宅和办公楼。

一、设计原则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努力达到低能耗、舒适和安全的要求,并节约能源。

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尽可能地利用可再生能源。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建筑空气状况、空间要求、加热负荷和加湿、新风换气等因素。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配置应充分考虑受限的空间要求以及建筑物完好的外观和外观.二、新风系统:1、新风采暖系统应选择外部新风方式来解决室内空气质量问题。

2、新风采暖系统的新风量应考虑室内人数和业务需要,达到换气率要求。

3、新风采暖系统应该采用适当的换气机构,以保证新风温度和湿度处于舒适范围,并克服空气流通、对流和辐射热损失。

4、新风采暖系统还应考虑室内活动的增加对空气的影响,以及建筑结构、设备、室内装饰等对换气系统的影响。

1、通风系统应该采用室外换热器,并搭配新风采暖系统。

2、通风系统应考虑通风风量、风温、风速、风压等因素,达到节能舒适的排风要求。

3、通风系统应考虑强化补高风量及冷却热风量,节省能耗。

四、空调系统:1、空调系统应考虑采暖空调系统对建筑结构、操作工况及设备计算的影响。

2、空调系统的空调量应符合建筑内的空气厂况及夏季或冬季的典型空气暖通空调系统的负荷配置算法,达到节能舒适的效果。

3、空调系统应考虑环境因素,如气候、噪声和灰尘,以及如何克服室内空气水分内限等缺陷。

4、空调系统应采用高效节能设计,尽可能降低能耗。

5、空调系统应选择节能高效的控制仪表及系统,达到节能舒适的暖通空调系统效果。

五、专业指标:1、采用空气处理的空调系统的空调性能指标:空调量≥ 130m³/h;有效制冷量≥12.5kW;有效制热量≥01.kW。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能源利用率指标:采暖总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SCOP)应≥2.8;制冷总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EER)应≥4.5;空气调节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APF)应≥40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般规定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第2.1.7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表2.1.7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室内温度:根据不同的场所和用途,建筑物内的温度应该在舒适的范围内。

例如,在办公室,一般应该保持在20-24摄氏度;在医院手术室,应该保持在18-22摄氏度。

2.通风要求:建筑物应该有足够的通风系统,以保证新鲜空气的供应和室内有害物质的排出。

通风量的计算应该基于建筑物的容积和使用人数。

例如,办公室应该有每小时10-20立方米的通风量。

3.空调系统:空调系统应该能够快速调节室内温度和湿度,以及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

空调的设计应该满足建筑物的需求,确保舒适的室内环境,并提高能源效率。

4.室内空气质量:建筑物的室内空气质量应该满足卫生标准,以减少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和改善措施应该包括排气系统、过滤系统、室内环境监测和维护等。

5.采暖系统:采暖系统应该能够提供足够的供热能力,以满足室内的温度需求。

设计时应考虑到能源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选择适当的采暖设备和节能措施。

6.节能设计:HVAC系统的节能设计应该包括优化设备的选择、合理的系统布局、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例如,使用高效的热回收设备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废热,并减少对能源的依赖。

7.技术要求:HVAC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确保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

设计工程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合理选择和安装设备。

总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旨在确保建筑物内的舒适和健康的室内环境,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物和使用需求,制定符合标准的设计方案,以提供高效、可靠和经济的HVAC系统。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GBJ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实行日期:1988年8月1日关于发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480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同时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30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查阅了国内外大量资料,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香港地区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自动控制和消声与隔振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暖通规范管理组(北京复兴路12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87年12月主要符号A——声级;矩形送风口边长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紊流系数B——距离;矩形送风口边长b——指数;系数C——静风;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系数c f——风压系数C L——逐时冷负荷c p——空气的定压比热容c r——热压系数D——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直径d g——工作地点的宽度d——含湿量d o——送风口的直径d s——送至工作地点的气流宽度E——东;东风F,f——面积F o——送风口的有效截面积F j——进风口面积F p——排风口面积G——通风量G j——进风量G p——排风量g——重力加速度H——高度;水平h——高度;计算门窗的中心线标高;高差h j——进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h p——排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h z——中和界标高I——焓J——太阳总辐射照度J p——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K——传热系数;安全系数L——风量;空气量l——门窗缝隙计算长度m——散热量有效系数;渗透冷空气量的综合修正系数m1,m2,m3——系数N——北;北风n——建筑物的楼层数;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P——电动机功率P n——电动机轴功率△P——系统总压力损失△P min——调节阀全开时的压力损失Q——散热量;显热量;耗热量Q f——辐射散热量R o——围护结构传热阻R 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R j——围护结构本体的热阻R 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R 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阻S——压力损失比;南;南风;距离s——净距t o——送风口的出口温度t d——屋顶下的温度t g——工作地点温度t1——露点温度t1p——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t1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t max——累年极端最高温度t n,t n′——分别为室内计算温度和竖井计算温度t np——室内平均温度t p——排风温度t p·min——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t rp——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t sh——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t s·max——与累年极端最高温度和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t s·rp——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t w——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 wf——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t wg——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t wk——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t wl——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t 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t 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t ws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t zp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t zs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t H温度梯度△t1s计算平均温度与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之差△t 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t y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v o冬季室外平均风速;送风口的出口风速Vg——工作地点平均风速W——西;西风Z——距离α——系数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β——夏季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ξj—进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ξr—排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ρnp——室内空气的平均密度ρp——排风温度下的空气密度ρw i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ρ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三章采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热负荷第三节散热器采暖第四节辐射采暖第五节热风采暖与热风幕第六节采暖管道第七节蒸汽喷射器第四章通风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自然通风第三节隔热降温第四节机械通风第五节除尘与净化第六节防火与防爆第七节设备、风管及其他第五章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负荷计算第三节系统设计第四节气流组织第五节空气处理第六章制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压缩式制冷第三节热力制冷第四节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他第七章自动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第三节自动调节与控制第四节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第八章消声与隔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声与隔声第三节隔振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附录三室外计算温度的简化统计方法附录四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五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附录六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七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八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九自然通风的计算附录十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计算附录十一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附录十二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附录十三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引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影响到建筑物内部的舒适度和能源消耗。

为了确保建筑物内部的空气质量、温度和湿度适宜,减少能源消耗,制定了一系列的设计规范。

本文将介绍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设计规范、通风系统设计规范以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规范。

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设计规范主要涉及到供热管道的布置、供热设备的选型以及供热系统的控制等方面。

首先,在供热管道的布置上,应遵循以下原则:•管道布置应合理、紧凑,尽量减少管道长度,减少热损失;•管道应避免穿越重要结构和装饰物,以免影响建筑物的美观;•管道应设置冷却器、阀门和流量计等设备,方便系统的调试和维护。

其次,在供热设备的选型上,应考虑以下因素:•设备的热效率:选择热效率较高的供热设备,以减少能源消耗;•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选择具有良好运行记录和较高安全性的供热设备,以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设备的可维护性:选择容易维护和更换部件的供热设备,以降低维护成本。

最后,在供热系统的控制上,应考虑以下要求:•设计合理的控制策略,如室内温度控制、温度差控制等;•采用先进的控制技术,如模糊控制、PID控制等,提高控制精度;•设置温度、流量、压力等传感器,实时监测系统的运行状态,及时调整控制策略。

通风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物的通风系统设计规范主要包括室内空气质量要求、通风设备选型以及通风系统的布置等方面。

首先,室内空气质量要求是通风系统设计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人员密度,应计算出合理的新风量,并设置相应的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室内空气质量。

其次,在通风设备的选型上,应根据室内空间的面积、高度和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常用的通风设备有排风扇、通风柜、风机盘管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设备以确保室内空气的流通和污染物的排除。

最后,在通风系统的布置上,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照通风需求设置新风口和排风口,确保室内空气的循环;•考虑通风设备的噪音和能耗等因素,合理布置通风设备,避免对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影响;•设置合适的通风控制设备和传感器,实时监测和调节通风系统的运行状态。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 采暖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min ()n w o y n a t t R t a -=∆ (4.1.8-1)或,min ()n w o n ya t t R R t -=∆ (4.1.8-2) 式中:R 0,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 采用;∆t 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 采用;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2·℃)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表4.1.8-2 允许温差∆t y值(℃)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 确定。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中作业不应低于12℃重作业不应低于10℃100m2)时,轻作业可低至10℃;中作业可低至7℃;重作业可低至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11-05批准2004-04-01实施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第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修订组,对GBJ 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9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空气调节冷热源、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新增室内热舒适性、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以及对室内新风作了规定;二、新增有关采暖地区划分的规定;三、新增热水集中采暖分户热计量的规定;四、新增有害和极毒、剧毒生产厂房布置的安全要求条文;五、新增事故通风一节;六、取消防火防爆一节,其内容分别纳入通风的其他有关条文;七、新增对于没置集中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及民用建筑利用自然通风的要求;八、对空气调节内容进行全面修订,新增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低温通风系统、变制冷剂流量分体式空气调节系统、热回收系统等内容以及对空气调节水系统的设计要求;九、对空气调节的冷热源进行全面修订,新增热泵、蓄冷、蓄热、换热装置的设计规定;对空气调节冷却水设计要求新增加了规定;十、新增关于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计要求;十一、“自动控制”改为“监测与控制”,修订并新增对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和防排烟的监测与控制的要求;十二、新增对振动控制设计的规定,以及对室外设备噪声的控制要求;十三、取消“室外气象参数”表,另行出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气象资料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引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建筑设计中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室内舒适度和能源消耗。

本文档旨在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的要求,确保设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2. 设计原则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舒适度:保证室内温度、湿度和空气质量的合理控制,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能源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设备的能效比,降低建筑运营成本。

•安全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发生火灾、煤气泄漏等安全事故。

•环境友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采用可再生能源和低碳技术。

3. 采暖系统设计要求3.1 室温控制•室内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为18-24摄氏度。

•采用控温装置,定期检查和校准室温传感器,确保温度控制的准确性。

•考虑室内外温差、人员数量和活动强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

3.2 供暖方式选择•根据建筑类型和地理位置选择合适的供暖方式,如锅炉、地暖、热泵等。

•考虑供暖系统的扩展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建筑的改造和扩建。

3.3 热力损失计算•根据建筑结构、保温材料和窗户等因素,计算建筑的热力损失。

•合理设计供暖设备和管道,以满足建筑的热负荷需求。

3.4 通风系统设计要求•采用新风净化系统,保证新风的充足供应,并进行适当的过滤和处理。

•考虑室内外空气质量和风速,设计合理的通风方案。

•室内环境中存在有害气体时,应采取相应的排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的安全和舒适。

4. 空气调节系统设计要求4.1 空调设备选择•根据建筑用途、面积和使用人数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空调设备。

•考虑设备的能效比、噪音水平和维护方便性等因素进行评估。

4.2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如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000ppm。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应设置合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3 温湿度控制•空调系统应能够实现温湿度的精确控制,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考虑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和校准周期,保证控制的准确性。

自动控制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自动控制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自动控制设计规范(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一般规定第7.1.1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自动控制,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动力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

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和设备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具体内容。

第7.1.2条符全下列条件之一时,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一、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二、采用自动控制,方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时;三、工艺可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

第7.1.3条在满足控制功能和指标的条件下,应尽量简化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环节。

第7.1.4条采用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做到系统和管道设计合理,防止运行调节时各并联环路压力失调,其调节机构特性应符合要求。

第7.1.5条自动控制方式的选择,应根据使用条件及要求,采用电动式、气动式电动气混合式。

第7.1.6条设置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的可能。

第7.1.7条采用自动控制时,宜设控制室,当系统控制环节及仪表较少时,其控制台屏可直接布置在机房内。

第7.1.8条高层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当其数量较多时,可设中央和区域两级控制。

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第7.2.1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检测仪表,当采用集中控制时,其主要参数应设置遥测仪表。

第7.2.2条对下列部分或全部参数的测量,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检测仪表:一、采暖系统的供水,供汽和回水干管中的热媒温度和压力;二、热风采暖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三、送风系统的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四、兼作热风采暖的送风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五、除尘系统的除尘器进出口静压差;六、空气调节系统的下列参数:(1)室内外温湿度;(2)一、二次混合风温度;(3)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出口空气温度;(4)加热器出口空气温度;(5)送回风温度;(6)加热器进出口热媒温度和压力;(7)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用的水泵出温度和压力;(8)喷水室颧表面冷却器进出口的冷水温度;(9)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第4.3.1条空气调节系统的调节方式,应根据调节对象的特性数、房间热湿负荷变化的特点以及控制参数的精度要求等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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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控制设计规范(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一般规定
第7.1.1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自动控制,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动力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

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和设备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具体内容。

第7.1.2条符全下列条件之一时,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
一、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二、采用自动控制,方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时;
三、工艺可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

第7.1.3条在满足控制功能和指标的条件下,应尽量简化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环节。

第7.1.4条采用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做到系统和管道设计合理,防止运行调节时各并联环路压力失调,其调节机构特性应符合要求。

第7.1.5条自动控制方式的选择,应根据使用条件及要求,采用电动式、气动式电动气混合式。

第7.1.6条设置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的可能。

第7.1.7条采用自动控制时,宜设控制室,当系统控制环节及仪表较少时,其控制台屏可直接布置在机房内。

第7.1.8条高层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当其数量较多时,可设中央和区域两级控
制。

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
第7.2.1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检测仪表,当采用集中控制时,其主要参数应设置遥测仪表。

第7.2.2条对下列部分或全部参数的测量,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检测仪表:
一、采暖系统的供水,供汽和回水干管中的热媒温度和压力;
二、热风采暖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三、送风系统的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四、兼作热风采暖的送风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五、除尘系统的除尘器进出口静压差;
六、空气调节系统的下列参数:
(1)室内外温湿度;
(2)一、二次混合风温度;
(3)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出口空气温度;
(4)加热器出口空气温度;
(5)送回风温度;
(6)加热器进出口热媒温度和压力;
(7)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用的水泵出温度和压力;
(8)喷水室颧表面冷却器进出口的冷水温度;
(9)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10)水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11)变风量系统风管的静压。

注、1、当室内外湿度无检测要求时,不可设湿度仪表。

2、布置检测仪表时,应考虑仪表共用不着的可能性,避免重复设置。

第7.2.3条空气调节系统温温度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的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室内,应装设在不受局部热源影响的、有代表性的、空气流通的地点,仅局部区域要求
严格时,应装设在要求严格的地点;
二、在风管内,宜装设在气流稳定管段的截面中心;
三、机器露点温度的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应装设在挡水板后有代表性的集团,并应避免辐射
热、振动、水滴和二次回风的影响。

第7.2.4条空气调节系统的回风机、控制设备及仪表,应与送风机联镝,必要时,通风和除尘系统的通风和水力除尘装置等,应与送风装置等,应与有关的工艺设备联锁。

第7.2.5条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接地。

第7.2.6条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水泵和电加热器等,并应设工作状态显示信号。

第7.2.7条多工况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其运行工况及调节机构的工作状态显示信号。

第7.2.8条排除剧毒物质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以及甲、乙类生产厂房的全面排风系
统,应在工作地点设置通风机运行状态显示信号。

自动调节与控制
第7.3.1条空气调节系统的调节方式,应根据调节对象的特性数、房间热湿负荷变化的特点以及控制参数的精度要求等进行选择。

第7.3.2条过渡季节需要调节器新风量的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双风机时,可通过回风阀控制新风量(新风阀可不控制),但新风阀面积应按全新风核算,且应使新风管段的压力损失小于全新风时系统总压力损失的15%。

注:系统停止运行时,新风阀应能自动关闭。

第7.3.3条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和相对温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5%的空气调节系统,当水冷式表面冷却器采用变化量控制时,宜由室内温湿度调节器通过高值或低值选择器进行优先控制,并对加热器或加湿器进行分程控制,冷水系统宜采用两通阀及改变水泵转速或台数控制。

第7.3.4条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要满足室内参数和节能要求的情况下,宜采用变结构多工况控制系统。

机构的极限位置、空气参数的超限值或分程控制等方式。

第7.3.5条室内相对温度的控制,可采用机器在露点湿度恒定、不理定或不达到机器露点方式;当室内散湿量较大时,家采用机器人露点温度不恒定可不达到机器露点温度的方式直接控制室内相对温度。

第7.3.6条当受调节对象纯滞后、时间常数或热湿扰量变化影响,采用单回路调节不能满足调节参数要求时,空气调节系统可采用串级调节或送风裣调节。

第7.3.7条变风量系统送风温度的整定值,应按冷却和加热工况分另确定。

当冷却和加热工况互换时,控制变风量末端装置的调节器,应相应地变换其裣调节。

第7.3.8条控制变风量系统送回风机风量的静压控制点,宜设在系统送风干管末端至距末三分之一一处世哲学的管段上,送加风机的风量应进行平衡控制。

第7.3.9条风机盘管的冷水系统,宜采用两通阀变水量控制,且就根据系统的水量调节情况,行动控制水泵转速或台数。

第7.3.10条设置一次泵和二次泵的闭式冷水系统,末端采用变水量控制时,一、二次泵运行台数的控制,应根据系统的水力工况、热力工况及水泵的运行特性,采用压差控制、流量控制和负荷控制,对并联工作的二次砂进行台数控制时,应考虑变台数运行时的稳定性。

第7.3.11条自动调节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两通阀,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
二、水三通阀,宜采用抛物线可线性特性的;
三、蒸汽两通阀,当压力损失比大于或等于0.6时,宜采用线性特性的;当压力损失比小于
0.6时,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
四、调节阀的进出口压差,应符合制造厂的有关规定,且应对调节阀的流通能力及孔径进行
选择计算。


7.3.12条三通混合阀不宜用作三通分流阀;三通分流阀不得作三通混合阀。

蒸汽两通阀应采用单座阀。

第7.3.13条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送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其新风加热宜设防冻自动保护。

第7.3.14条风管的自动调节阀,宜采用多叶对开式调节阀。

第7.3.15条连续供热的散热器采暖系统,必要时,应设置散热器自动调节阀。

第7.3.16条间歇供热的暖风机热风采暖系统,宜根据热媒的温度或压力高于整定值时,暖风机自动开启,低于整定值时自动关闭。

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
第7.4.1条压缩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一、压缩机的安全保护:
1、排气压力的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
2、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
3、电动机过载及单相运行保护;
4、冷却水套断水保护;
5、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
二、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
三、冷凝器冷却水断水保护及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的事帮保护。

第7.4.2条吸收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一、冷水或冷剂水的低温保护;
二、溴化锂溶液的防结晶保护、
1、发生器出口浓溶液的高温保护;
2、冷剂水的液位保护;
3、冷却水断水或流量过低保护;
4、停机时防结晶保护;
三、冷却水温度过低保护;
四、屏蔽泵过载及防汽蚀保护;
五、蒸发器中冷剂水温度过高保护。


7.4.3条设计时,宜采用带能量自动调节装置的制冷设备,当其台数较多时,宜采用能量调节和台数调节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第7.4.4条制冷设备的运行台数,宜根据实际需要的冷负荷,冷水量或冷水温度进行控制。

第7.4.5条制冷机应与冷却水系统的水泵联锁。

当采用风冷式冷凝器时,压缩式制冷机应与冷凝的通风机联锁。

第7.4.6条制冷装置中,下列主要参数宜设置检测仪表:
一、蒸发器的冷水进出口温度;
二、冷凝器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三、压缩机排气和吸气的压力和温度;
四、离心式压缩机的轴承温度;
五、吸收式制机发生器的蒸汽入口温度和压力,凝结水的出口温度;
六、吸收式制冷机屏蔽泵的压力。

注:当制冷装置自带检测仪表时,可不另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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