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控制设计规范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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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控制设计规范(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一般规定

第7.1.1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自动控制,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动力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和设备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具体内容。

第7.1.2条符全下列条件之一时,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

一、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二、采用自动控制,方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时;

三、工艺可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

第7.1.3条在满足控制功能和指标的条件下,应尽量简化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环节。

第7.1.4条采用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做到系统和管道设计合理,防止运行调节时各并联环路压力失调,其调节机构特性应符合要求。

第7.1.5条自动控制方式的选择,应根据使用条件及要求,采用电动式、气动式电动气混合式。

第7.1.6条设置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的可能。

第7.1.7条采用自动控制时,宜设控制室,当系统控制环节及仪表较少时,其控制台屏可直接布置在机房内。

第7.1.8条高层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当其数量较多时,可设中央和区域两级控

制。

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

第7.2.1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检测仪表,当采用集中控制时,其主要参数应设置遥测仪表。

第7.2.2条对下列部分或全部参数的测量,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检测仪表:

一、采暖系统的供水,供汽和回水干管中的热媒温度和压力;

二、热风采暖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三、送风系统的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四、兼作热风采暖的送风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五、除尘系统的除尘器进出口静压差;

六、空气调节系统的下列参数:

(1)室内外温湿度;

(2)一、二次混合风温度;

(3)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出口空气温度;

(4)加热器出口空气温度;

(5)送回风温度;

(6)加热器进出口热媒温度和压力;

(7)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用的水泵出温度和压力;

(8)喷水室颧表面冷却器进出口的冷水温度;

(9)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10)水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11)变风量系统风管的静压。

注、1、当室内外湿度无检测要求时,不可设湿度仪表。

2、布置检测仪表时,应考虑仪表共用不着的可能性,避免重复设置。

第7.2.3条空气调节系统温温度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的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室内,应装设在不受局部热源影响的、有代表性的、空气流通的地点,仅局部区域要求

严格时,应装设在要求严格的地点;

二、在风管内,宜装设在气流稳定管段的截面中心;

三、机器露点温度的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应装设在挡水板后有代表性的集团,并应避免辐射

热、振动、水滴和二次回风的影响。

第7.2.4条空气调节系统的回风机、控制设备及仪表,应与送风机联镝,必要时,通风和除尘系统的通风和水力除尘装置等,应与送风装置等,应与有关的工艺设备联锁。

第7.2.5条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接地。

第7.2.6条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水泵和电加热器等,并应设工作状态显示信号。

第7.2.7条多工况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其运行工况及调节机构的工作状态显示信号。

第7.2.8条排除剧毒物质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以及甲、乙类生产厂房的全面排风系

统,应在工作地点设置通风机运行状态显示信号。

自动调节与控制

第7.3.1条空气调节系统的调节方式,应根据调节对象的特性数、房间热湿负荷变化的特点以及控制参数的精度要求等进行选择。

第7.3.2条过渡季节需要调节器新风量的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双风机时,可通过回风阀控制新风量(新风阀可不控制),但新风阀面积应按全新风核算,且应使新风管段的压力损失小于全新风时系统总压力损失的15%。

注:系统停止运行时,新风阀应能自动关闭。

第7.3.3条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和相对温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5%的空气调节系统,当水冷式表面冷却器采用变化量控制时,宜由室内温湿度调节器通过高值或低值选择器进行优先控制,并对加热器或加湿器进行分程控制,冷水系统宜采用两通阀及改变水泵转速或台数控制。

第7.3.4条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要满足室内参数和节能要求的情况下,宜采用变结构多工况控制系统。机构的极限位置、空气参数的超限值或分程控制等方式。

第7.3.5条室内相对温度的控制,可采用机器在露点湿度恒定、不理定或不达到机器露点方式;当室内散湿量较大时,家采用机器人露点温度不恒定可不达到机器露点温度的方式直接控制室内相对温度。

第7.3.6条当受调节对象纯滞后、时间常数或热湿扰量变化影响,采用单回路调节不能满足调节参数要求时,空气调节系统可采用串级调节或送风裣调节。

第7.3.7条变风量系统送风温度的整定值,应按冷却和加热工况分另确定。当冷却和加热工况互换时,控制变风量末端装置的调节器,应相应地变换其裣调节。

第7.3.8条控制变风量系统送回风机风量的静压控制点,宜设在系统送风干管末端至距末三分之一一处世哲学的管段上,送加风机的风量应进行平衡控制。

第7.3.9条风机盘管的冷水系统,宜采用两通阀变水量控制,且就根据系统的水量调节情况,行动控制水泵转速或台数。

第7.3.10条设置一次泵和二次泵的闭式冷水系统,末端采用变水量控制时,一、二次泵运行台数的控制,应根据系统的水力工况、热力工况及水泵的运行特性,采用压差控制、流量控制和负荷控制,对并联工作的二次砂进行台数控制时,应考虑变台数运行时的稳定性。

第7.3.11条自动调节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两通阀,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

二、水三通阀,宜采用抛物线可线性特性的;

三、蒸汽两通阀,当压力损失比大于或等于0.6时,宜采用线性特性的;当压力损失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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