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设备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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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移动设备安全管理规范
GZ/LG10.13-2012 1概述
1.1本规范依据公司《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在移动设备安全方面
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分析近年来公司内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和严重事件教训的基础上制定而成。
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股司所属各公司及合同方、第三方的移动设备和相关人
员。
1.3本规范所指移动设备包括:小车、班车、装载机、叉车、推土机、汽车吊、货车、
登高车辆、工具车、租用的车辆、员工驾驶用于工作用途的车辆、长期外租的合同方车辆、运输商车辆等。
1.4本规范所指驾驶人员包括:公司专职驾驶员、因工作需要驾驶公司或私人车辆的
人员、外租车辆驾驶员、新招聘或调动岗位的驾驶人员、合同方驾驶人员、运输商驾驶人员等。
2职责
2.1驾驶员职责职责
2.1.1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地方各类交通安全法规,遵照交通标识的指示。
2.1.2按照驾驶证标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随身携带驾驶证和考核资质证。严禁
无证驾驶。
2.1.3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行驶全程系好安全带。
2.1.4对出差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取得许可。
2.1.5做好出车前的安全检查。仔细检查车况和安全设施,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见
附件点检表。)
2.1.6行车前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确认乘客系好安全带后,方可启动车辆。
2.1.7发现车辆有安全问题,或感觉身体非常疲劳不适时,须停止驾驶。
2.1.8驾驶厂内叉车及装载机,驾驶室一般情况下严禁载人;除非在许可情况下,方
可临时乘坐实习人员或维修测试人员。
2.1.9车辆行驶过程中,禁止拨打或接听电话。
2.1.10积极参加安全例会和安全培训学习。
2.1.11发生事故,及时汇报和配合事故调查。
2.2坐乘人员职责职责
2.2.1行车全程,自觉系好安全带。
2.2.2工作或出差期间,如有公司车辆和经授权的专职驾驶员同行,应首选乘坐公司
车辆。
2.2.3合理安排行程和时间。不要求驾驶员赶路超速或给驾驶员制造超速行驶压力。
2.2.4督促提醒驾驶人员安全平稳驾驶,预防驾驶人员的长途疲劳驾驶。
2.2.5不从事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和活动。
2.2.6不要求驾驶员在禁止停车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停车。
2.3管理人员职责
2.3.1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2.3.2确保驾乘人员得到适宜的培训、学习和相应的资质考评。
2.3.3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疲劳驾驶等。
2.3.4建立健全用车制度和车辆维护保养细则。严格车辆的例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及
时消除车辆隐患,确保车况完好。
2.3.5健全车辆和驾驶员档案。
2.3.6制定车辆更新计划,保障车辆长期处于完好状态。
2.3.7制定厂内道路优化方案,合理安排厂内物件物流等工作。
3规定
3.1车辆安全配备。以下配置是车辆的最低安全配备
3.1.1安全带。前后所有座位均要求装配,客车和货车的载人数,以完好安全带数量
为准。
3.1.2灭火器。灭火器应固定。
3.1.3临时或故障停车标志。
3.1.4反光背心。
3.1.5急救包。包内急救药品包括但不限于纱布/绷带、止血带、塑料夹板、消毒酒精、
医用棉签/棉花、胶布、创可贴等。
3.1.6轮胎楔垫。
3.1.7对于小车和货车,有条件情况下,要求配置倒车雷达/倒车后视摄像装置。
3.1.8对于叉车、装载机及物流货车,还需配备倒车蜂鸣器和行车警示灯。
3.2车辆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
工厂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车辆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3.2.1移动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使用。
3.2.2制定车辆检查、维修和保养制度。每天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
3.2.3车辆在停放、检查维修过程中,轮胎两边要加轮胎楔垫。
3.2.4长途出差前应对照“长途行车出车检查表”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轮
胎、警报系统、车灯、车载灭火器、安全带、反光镜、喇叭、刹车系统、液压
系统等, 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检查表上。
3.2.5须依照车辆制造厂家的说明,定期由专业人员对车辆进行强制维保。
3.2.6工厂要制定适宜的车辆更新计划,并将计划纳入工厂管理循环。
3.3工厂准入
3.3.1工厂应设有门卫系统。用围墙或围栏等分开厂区内外,确保进出工厂的车辆及
人员得到有效控制。
3.3.2公司参观人员,须得到公司办许可,并须带路人指引驾驶员驾驶车辆进入公司,
带路人由熟悉公司道路的员工。
3.3.3严禁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车、自行车进入厂内生产区和公司大院内(除经公
司安全部批准授权用于公司内流转用车辆或者用于维修、清洁使用的三轮车等
移送设备)。
3.3.4合同方或第三方车辆进入厂区,必须经过培训和工作危险分析,取得许可授权
后方可进入,并在指定道路上行车。
3.4厂内道路及优化
3.4.1工厂应制定道路优化方案,优化厂内物料的堆放位置和物流线路,合理安排和
控制厂内车流量,明确告知工厂行车路线和允许的活动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厂内各部位和大门保安间保持随时畅通联系。
3.4.2有条件的工厂,须考虑设计单行路线,减少倒车。
3.4.3厂内道路主路上设置人行道、硬隔离等,做到人、车分流。对于人、车交叉道
口,应设减速装置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修建人行天桥或地
下通道。
3.4.4凡与车辆道路交通相关的岗位人员,须穿戴反光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
发货人员、地磅人员、道路交通管理人员、货场取样和指挥人员、合同方或供
应商随车人员、临时下车的驾驶人员、道路养护人员等。
3.4.5严格车速控制。厂房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处,须设立隔离栏、减速带等减速设施
和警示标识,避免人员和公路车辆直接接触。
3.4.6一般情况下,运输道路的最大安全坡度不大于10%。短距离运输道路的最大安
全坡度不大于15%。
3.4.7未经许可,厂内道路上禁止停车(包括试车场道路),车辆需停在停车场或指
定位置上。
3.4.8新建工厂或生产线,须严格进行厂内道路优化方案设计,避免公共道路穿越厂
区。